HKSAR 訴 Au Chun Ho DCCC1315/2023

販運混合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販運混合毒品判監2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asewell16/6/2024[2024] HKDC 1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Au Chun H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Au Chun Ho 於2023年1月3日凌晨在尖沙咀中間道10號外被警方截查。警方在其外套左袋內搜出17包可卡因及5小包氯胺酮,估計街頭價值分別為2,963港元及1,809港元。被告初稱毒品由一名不知名男子購入供自己吸食,後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現年37歲,曾任旅遊巴士司機,沒有毒品相關前科,並在案件中及早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混合毒品案件的量刑方法、可卡因及氯胺酮的指引刑期如何合併,以及如何評估刑期是否明顯過重。控方依據毒品數量及既定刑罰指引;辯方則強調被告及早認罪、沒有毒品前科及悔意。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混合計算方法,而非逐項毒品分別計算後相加,因後者可能導致不相稱及明顯過重的刑期。可卡因屬效力較強的基礎毒品,法院按1.95克及被告沒有毒品前科,定出24個月基準刑期;再因氯胺酮及混合毒品因素加刑9個月,形成33個月起點。依據及早認罪扣減後,刑期為22個月。法院並以荒謬性、換算及比例測試檢查刑期是否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Chung Yuk Leong,說明檢驗刑期是否明顯過重的三項測試;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eph,確認量刑並非機械式計算,須個人化處理。R v Lau Tak Ming 提供可卡因指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則提供氯胺酮刑罰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法院判處22個月監禁,作為最終刑期;判刑已反映其及早認罪、悔意及沒有毒品前科。

判決啟示

混合毒品案件不必將各種毒品的刑期機械相加;法院可選擇較具效力的毒品作基礎,再就其他毒品作合理加刑。量刑指引並非僵硬規則,仍須考慮個別被告情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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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同時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如何判刑?
A.

法院不會必然把兩種毒品的刑期機械相加,而會以較具效力的毒品作基礎,再就其他毒品加刑。本案最終判處監禁22個月。

Q.販運1.95克可卡因及2.32克氯胺酮會坐牢多久?
A.

法院以可卡因作基礎,先定24個月,再因氯胺酮及混合毒品加9個月;被告及早認罪後,最終刑期為22個月監禁。

Q.沒有毒品前科及早認罪可以減刑嗎?
A.

這些因素會影響個人化量刑及認罪扣減,但不會消除監禁需要。本案法院考慮被告沒有毒品前科及及早認罪,將33個月起點減至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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