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就案 DCCC982/2022
持有毒品及軍刀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就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陳就在尖沙咀馬哥孛羅香港酒店以其名義登記的三間房間內管有多種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可卡因及大麻,並管有一把磨利軍刀、電子磅及透明膠袋。警方亦在其身上搜出兩部電話及港幣7,520元。被告承認管有及販運危險藥物、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等四項控罪;他否認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罪,該項控罪獲同意保留在檔案內,不予繼續檢控。被告其後承認部分毒品供自用,並承認未有出席保釋後的提堂。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各項罪行的量刑起點、毒品數量輕微及部分毒品自用是否足以減刑、認罪折扣、軍刀用途對刑罰的影響,以及多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毒品屬自用或社交式分享、沒有潛在風險,並要求較低起點及最大的同期執行幅度;控方則依相關量刑指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院依上訴庭量刑指引,認定管有1.55克甲基苯丙胺及0.47克大麻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因認罪減至8個月。0.24克可卡因的販運起點為24個月;因被告有吸毒習慣,且可觀部分供自用及計劃與朋友分享,依可觀部分自用的減刑原則下調百分之十至21個月,再因認罪減至14個月。管有軍刀及沒有歸押則分別減至6個月及1個月。法院按罪行的關聯性及性質決定同期或分期執行,總刑期定為1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Mok Cho Tik [2001] 1 HKC 261,確認管有危險藥物的一般量刑起點;引用 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 及相關上訴庭指引處理販毒量刑。HKSAR v Wong Suet Hau & Another [2002] 1 HKLRD 69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達隆 [2018] 5 HKLRD 623 說明只有在相當部分毒品供自用時,才可給予額外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四項控罪被判刑。管有危險藥物判監8個月,販運危險藥物判監14個月,管有軍刀判監6個月,沒有按照指定歸押判監1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8個月監禁;第三項控罪留在檔案內。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吸毒者身分本身不會自動帶來販毒減刑;必須有證據證明全部、大部分或相當部分毒品供自用。多項罪行的總刑期亦須按事件關聯性及罪行性質作整體量刑,而非一律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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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有少量冰毒、大麻及可卡因會判刑多久?
法院按不同罪行及毒品數量分別量刑,並考慮被告認罪及部分毒品自用,最後將相關刑期整體合併為18個月監禁。
Q.毒品原本打算自己吸食,還會構成販運嗎?
本案法院仍按販運罪判刑,僅因認定可觀部分毒品供自用而將起點下調百分之十;販運罪刑期最後為14個月。
Q.保釋後沒有出庭會判刑多久?
被告表示忘記提堂日期,但法院仍認定沒有合理因由而未按指定歸押,採用一個半月起點並因認罪減至1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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