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 Pak Yin DCCC854/2023
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o Pak Y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Ho Pak Yin 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第4(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3月23日凌晨,警方截查一輛沿青山公路行駛的的士,在被告座位附近搜出含有5.79克可卡因毒品成分的毒品。被告即時承認毒品屬於自己,稱其從旺角一名不知名男子取得,受指示運往兩個地點分發以獲取5,000元報酬,並已到過北角及荃灣。被告案發時持有手機及約3,000元現金,另有兩項相關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可卡因毒品販運的量刑起點、過往同類罪行對刑罰的影響,以及年輕、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悔意和及早認罪等求情因素應如何反映。控方依循量刑指引;辯方則提出被告年輕、單獨犯案、受家庭經濟需要影響及有悔意,要求法庭予以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可卡因的量刑適用與海洛英相同的量刑幅度。按照 R v Lau Tak Ming 及 AG v Pedro Nel Rojas,毒品含量不超過10克時,刑期通常為兩年至五年;按數學計算,本案5.79克的起點為45個月。量刑指引並非僵化規則,法庭仍須行使酌情權。鑑於被告在短期內第二次涉及毒品罪,增加3個月,起點為48個月;其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刑期為32個月。年輕、悔意及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亦獲考慮。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Lau Tak Ming [1991] 2 HKLR 370 及 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確立可卡因及海洛英相關毒品含量的量刑幅度。此外,HKSAR v Herry Yusuph 說明量刑指引不是僵化框架;若單純數學計算不合適,法院仍應採取酌情量刑方法。本案仍以45個月作合理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並被判監禁32個月。刑期由量刑時起計;判刑結果反映毒品販運的嚴重性、短期重犯、及早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量刑指引提供起點而非絕對公式。即使被告年輕、有精神健康狀況及悔意,短期內重犯毒品罪仍會構成重要加刑因素;及早認罪則可按三分之一幅度扣減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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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5.79克可卡因會被判多久?
法庭按照可卡因量刑幅度及案件情況,以48個月為起點,再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被告監禁32個月。
Q.毒品販運短期重犯會否加刑?
會。被告曾因販運及管有危險藥物被判刑,且在短期內再次犯案,法庭因此在45個月的計算起點上增加3個月。
Q.及早認罪可減少多少刑期?
本案法庭因被告及早認罪而作出三分之一扣減,將48個月起點減至32個月;年輕及悔意等因素亦一併獲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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