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恒案 DCCC794/2023

販運兩種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販運兩種毒品罪成,判囚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11/6/2024[2024] HKDC 93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志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2023年3月18日,警方在梨木樹(2)邨停車場截停被告,並在其左前褲袋搜出含有0.3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晶狀固體。被告其後帶領警方在附近交通圓筒內發現可卡因,分裝於多個可再封口膠袋,共含2.88克可卡因。被告承認所有毒品屬其所有,並承認正在販運。警方另在其身上搜出兩部流動電話及港幣6,008元。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同意案情,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兩種危險藥物時的量刑基準,以及應採用個別方式還是綜合方式計算刑期。控方依可卡因數量及毒性主張適用相應量刑指引;辯方則以綜合計算及被告坦白認罪,要求較低刑期。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指引,以2.88克可卡因作為基礎,量刑起點為34個月監禁。由於同時涉及0.37克另一種危險藥物,法院採用綜合方式,將刑期上調2個月至36個月。法院考慮被告雖有大量案底,但沒有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故不再加刑;其後因坦白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24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及R v Lau Tak Ming and another [1990] 2 HKLR 370提供可卡因販運的量刑指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涉及少量氯胺酮的量刑酌情權。HKSAR v Yip Wai Yin & Anor [2004] 3 HKC 367確認多種毒品可採個別或綜合方式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院以36個月為經調整後量刑基準,因坦白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4個月。

判決啟示

同時販運多種危險藥物時,法院可採用綜合量刑,但須確保最終刑期整體、公平及符合比例。坦白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扣減;一般案底如未涉及同類販運罪,不必然導致刑期上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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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及另一種毒品會判囚多久?
A.

法院以可卡因販運的量刑基準為主,再因涉及另一種毒品上調刑期,認罪後作三分之一扣減。本案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4個月。

Q.同時販運兩種危險藥物如何計算刑期?
A.

法院可採用個別或綜合方式,但必須檢視最終刑期是否公平及整體合理。本案採用綜合方式,以較大量及毒性較高的可卡因作基礎。

Q.有很多案底但沒有販毒前科會否加刑?
A.

被告有22項定罪紀錄,但沒有販運危險藥物前科。法院因此沒有進一步加刑,只按毒品數量、種類及認罪情況計算,判囚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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