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展鴻案 DCCC462/2023

販運兩種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2個月
販運兩種毒品罪判監四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7/6/2024[2024] HKDC 9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展鴻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展鴻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2年11月4日,他駕駛借來的輕型貨車在旺角被截查,警方在車內搜出含4.02克氯胺酮及6.28克可卡因的毒品,估計總值7,980元。被告人承認毒品屬其所有,惟稱供自用。其有毒品相關前科,包括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在另一宗案件保釋期間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是多種危險藥物同時販運時,應如何依量刑指引計算刑期,以及被告人的前科、保釋期間犯案和適時認罪應如何影響刑罰。辯方主張採用綜合方式並以可卡因作基準,控方則要求按案情及相關加刑因素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多種毒品的量刑指引不應以純數學方式套用,須採用綜合方式 (combined approach) 評估整體嚴重性。可卡因毒性略高,故以6.28克可卡因的46個月作基礎,再因4.02克氯胺酮加刑11個月。多於一種毒品、相同毒品前科及在保釋期間犯案,均屬加刑因素,各加2個月,得出63個月量刑起點。適時認罪按三分之一扣減,最終為42個月監禁。法庭並指出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個人背景影響有限。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Chan Yuk Leong所述的荒謬、轉換及比例三種測試,協助處理多種毒品的綜合量刑;並依HKSAR v Islam Azharul、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及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的指引。R v Lau Tak Ming、AG v Pedro Nel Rojas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提供相關毒品量刑幅度。HKSAR v Abdallah確認相同前科可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42個月。刑期由63個月量刑起點按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確定;判刑理由書未另作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多種毒品案件不必將各毒品刑期簡單相加,法庭可按綜合方式及三種測試調整整體刑期。相同前科及保釋期間犯案會顯著加刑,而適時認罪可按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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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會綜合考慮兩種毒品的數量、毒性及整體嚴重性,而非必然將刑期直接相加。本案以63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囚42個月。

Q.有販毒前科會否加重刑罰?
A.

相同或相關前科可構成加刑因素,尤其在販運危險藥物案件中,個人背景通常所起作用有限。本案相同前科使量刑起點增加兩個月。

Q.認罪可扣減多少販毒刑期?
A.

適時認罪一般可帶來三分之一扣減,但實際刑期仍須先按毒品數量、前科及其他加刑因素訂定。本案63個月量刑起點經扣減後為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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