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361/2023
C [2024] HKDC 1048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E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361 號
F F
---------------------------------
G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H
I 曾昭武 I
---------------------------------
J J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L L
日期: 2024 年 6 月 25 日
M M
出席人士: 楊明鳳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吳宗鑾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余阮律師行延聘,代 N
表被告人
O O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P P
Q Q
---------------------
R R
裁決理由書
S ---------------------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引言
C C
1. 被告人否認-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違反香港法
D D
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1)(a)及(3)條。
E E
F
2. 在開審時,辯方表示被告人承認管有危險藥物,但控 F
方並不接納。
G G
H 3. 本案的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 2022 年 11 月 24 日, H
I
在香港新界調景嶺調景嶺站公共運輸交匯處的傷殘人士廁所,非 I
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 4.73 克可卡因的 5.46 克固體及內含
J J
9.20 克氯胺酮的 23.1 克固體。
K K
L
控方案情簡要 L
M M
4. 2022 年 11 月 24 日 0235 時,警員截停搜查被告人,
N 並 在 被告 人 身穿 的紅 色內 褲 內近 下體位 置 搜出 一 個用 紅色 魔 術 N
布條綁住的黑色布袋,內有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該透明可再封
O O
膠袋內有: (i) 25 包透明可再封膠袋包裝的白色粉末氯胺酮 (ii)
P P
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 40 小包透明可再封膠袋包裝的白色結
Q 晶體(霹靂)可卡因。警誡下,被告人說:「阿 Sir,啲 K 仔同可 Q
R
樂我真係買嚟自己食㗎!比次機會啦!」。 R
S S
5. 本案涉及的毒品為 4.73 克可卡因及 9.20 克氯胺酮。
T T
U U
V V
-3-
A A
B B
6. 控方指,被告人管有氯胺酮及可卡因毒品作非法販運
C 用途。 C
D D
辯方案情簡要
E E
F
7. 辯方不爭議被告人管有毒品氯胺酮及可卡因。被告人 F
指,他有十多年的吸食毒品習慣。案發時,他管有有關毒品的用
G G
途為自用。
H H
I
主要爭議 I
J J
8. 本案的主要爭議是,被告人管有有關毒品的用途。
K K
審訊
L L
M M
9. 控方傳召了兩位證人於庭上作證,分別是控方證人一
N 警員 27353 黃偉廉(「黃警員」)和控方證人二專家證人,違禁藥 N
物平均零售價格專家高級督察吳嘉倫(「吳督察」)。另控方以
O O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221 章第 65B 條呈堂藥性及劑量的臨床毒
P P
理學專家張耀君醫生的藥性及劑量的專家報告 1。控方的專家身
Q 份並不爭議。 Q
R R
10. 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S S
T T
1
證物 P21,其中文譯本為證物 P21A。
U U
V V
-4-
A A
B B
11.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C C
12. 被告人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 D
E 控方案情 E
F F
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
G G
H 13. 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221 章 65C 條, H
對本案的承認事實以書面方式作出,在此列出當中重點:
I I
J J
案件發生
K K
14. 在 2022 年 11 月 24 日約 0235 時,黃警員便裝與隊員
L L
巡經將軍澳健明邨彩明商場 1 樓平台(基督教樂道幼稚園外),
M M
見被告人頭戴黑色鴨舌帽、綠色口罩、身穿黑色有帽衛衣、藍色
N 牛仔褲、白色鞋,手持一個黑色手提包。 N
O O
15. 黃警員之後於就近調景嶺站公共交匯處傷殘人士廁
P 所內向被告人進行脫去內衣搜身。 P
Q Q
16. 0250 時,在上述傷殘人士廁所內,黃警員為被告人進
R R
行搜身,並在被告人身穿的紅色內褲內近下體位置搜出一個用紅
S 色魔術布條(證物 P1)綁住的黑色布袋(約 9.5 X 18.5 厘米) S
T
(證物 P2)
,內有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有黃綠色邊及白色「GLAD」 T
字樣約 18 X 23 厘米(證物 P3),內載有 25 包透明可再封膠袋
U U
V V
-5-
A A
B B
包裝,即 4 個有紅邊約 4 X 6 厘米(證物 P6)及 21 個約 2.5 X
C 2.5 厘米(證物 P7)的白色粉末毒品氯胺酮,及另一個有紅色邊 C
透明可再封膠袋,約 8.5 X 13.5 厘米(證物 P4),內有 40 小包
D D
透明可再封膠袋包裝約 2.5 X 3.5 厘米的白色結晶體毒品可卡因
E E
(證物 P5)。
F F
17. 0300 時,在上述傷殘人士廁所內,黃警員向被告人宣
G G
布拘捕及警誡,罪名為販運毒品,經警誡後,被告人用本地話講:
H H
「阿 Sir,啲 K 仔同可樂我真係買嚟自己食㗎!比次機會啦!」被
I 告人不爭議上述警誡下說話內容的自願性及準確性。 I
J J
18. 0315 時,黃警員在同僚協助下押解被告人連同檢取的
K K
證物 P1 至證物 P7 乘坐警車回將軍澳警署。
L L
19. 0416 至 0428 時,黃警員在將軍澳警署接見室內向被
M M
告人進行搜身,並從被告人身上檢取現金港幣 4712.8 元(證物
N N
P8)、一張八達通(證物 P9)、一部黑色三星手提電話連電話套
O (內有一張 SIM 卡及一張 SD 卡)
(證物 P10、P11、P12 及 P13)
、 O
一部黑色 iPhone 手提電話(內有一張 SIM 卡)(證物 P14 及
P P
P15)及一張 SIM 卡(證物 P16)。
Q Q
R 20. 0629 時,黃警員在被告人及值日官見證下,將證物 P5 R
放入防干擾財物封套 2內封存;在同日 0631 時,黃警員在被告人
S S
T T
2
TPEC0943289
U U
V V
-6-
A A
B B
及值日官見證下,將證物 P6 及 P7 放入防干擾財物封套 3內封存;
C 在同日 0636 時,黃警員將證物 P5 封存在防干擾財物封套 4、證 C
物 P6 及 P7 交由值日官保存。
D D
E E
21. 1055 時,警員把證物 P5、證物 P6 及 P7,交到何文
F 田政府化驗所進行化驗。在 2022 年 12 月 28 日,政府化驗師發 F
出的政府化驗師證書(證物 P20,其中文譯本為證物 P20A),
G G
證實證物 P6 及證物 P7 為 25 膠包內含共 9.2 克氯胺酮的 23.1 克
H H
晶體;證物 P5 為 40 膠包內含共 4.73 克可卡因的 5.46 克晶體。
I I
22. 上述氯胺酮及可卡因受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
J J
條例》第一附表第一部管制。
K K
L 23. 0800-0855 時,黃警員在將軍澳警署接見室內向被告 L
人錄取會面紀錄(證物 P18)。被告人自願進行會面,辯方不爭
M M
議其內容的自願性及準確性。
N N
O 錄影會面 O
P P
24. 2030 時至 2106 時,偵緝女警員 7177 在將軍澳警署
Q TKO01 房內向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錄影影像光碟為(證物 P19, Q
R
謄本為證物 P19A)。被告人自願進行該錄影會面及自願作供, R
辯方不爭議證物 P19 及證物 P19A 的自願性及準確性。
S S
T T
3
TPEC0943290
4
TPEC09432
U U
V V
-7-
A A
B B
25. 2200-2210 時,偵緝女警員 7177 與同僚押同被告人
C 返回被告人報稱的居住地方藍田邨進行搜屋,並沒有任何發現。 C
D D
相片
E E
F
26. 本案的相片包括: F
G G
(i) 0550-0608 時,偵緝警員 27725、偵緝警員 23948
H 及偵緝女警員 7177 在案發截查及拘捕現場拍攝 H
I
現場環境相片(證物 P17(1)-(11))。 I
J J
(ii) 2113 時,偵緝警員 23948 及偵緝女警員 7177 在
K 將軍澳警署 TKO01 房內拍攝毒品證物 P5-P7 的 K
相片(證物 P17(12)-(13))。
L L
M M
(iii) 偵 緝 警 員 23948 在 單 位 內 外 拍 攝 相 片 ( 證 物
N P17(20)-(21))。 N
O O
(iv) 2225 時,偵緝警員 23948 在將軍澳警署內拍攝
P P
被 告 人 被 拘 捕 時 的 衣 著 相 片 ( 證 物 P17(14)-
Q (15))。 Q
R R
(v) 在 2022 年 11 月 25 日 0310 時,偵緝警員 23948
S S
在 將 軍澳 警署 內拍 攝 被 告人 被 拘捕 時穿 著 的 深
T 色 牛 仔 褲 及 紅 色 內 褲 的 相 片 ( 證 物 P17(16)- T
(19))。
U U
V V
-8-
A A
B B
C (vi) 證物 P17(1)-(21) 顯示拍攝時的真實情況,沒有 C
受任何干擾或修改。辯方不爭議證物 P17(1)-(21)
D D
內頁的目錄及描述的準確性。
E E
F 臨床毒理學 F
G G
27. 張耀君醫生(張醫生)就本案涉及的氯胺酮及可卡因,
H 撰寫了一份藥性及劑量的專家報告(證物 P21)。根據張醫生的 H
I
意見,氯胺酮的每日吸食劑量中位數為 2-3 克(市售純度)及可 I
卡因的一般每日吸食劑量為 0.4 克(市售純度)。
J J
K 28. 辯方不爭議張醫生就氯胺酮及可卡因的藥性及劑量 K
的臨床毒理學專家身份。
L L
M M
29. 辯方不爭議高級督察吳嘉倫為違禁藥物平均零售價
N 格的專家身份。 N
O O
30. 證物 P1 至證物 P19,自被警方檢取後直到呈交法庭,
P P
沒有受任何不當的干擾或修改。被告人不爭議其證據鏈的連貫性。
Q Q
31. 在 2022 年 11 月 26 日,在荔枝角懲教所入院尿液檢
R R
驗中,被告人的尿液樣本被驗出體內含有安非他命、苯二氮平類
S S
藥物、大麻素、可卡因、鴉片劑(附件一)。而被告人的尿液樣本
T 被驗出體內含有各毒品的讀數結果分別為:安非他命(1775/1000)、 T
苯 二 氮 平 類 藥 物 (714/1000) 、 大 麻 素 (778/1000) 、 可 卡 因
U U
V V
-9-
A A
B B
(645/1000) 及鴉片劑(686/1000)。檢驗結果超過 1000 顯示被告
C 人的尿液樣本可能含有該種測試劑 5。 C
D D
控方證人一警員 27353 黃偉廉 ( 「黃警員」 )
E E
F
32. 2022 年 11 月 24 日 0235 時,黃警員與隊員一起便裝 F
巡經將軍澳健明邨彩明商場 1 樓平台。黃警員見被告人當時頭戴
G G
黑色鴨舌帽、綠色口罩、身穿黑色有帽衛衣、藍色牛仔褲、白色
H H
鞋,腋下夾著一個黑色手提包。黃警員見被告人樣子緊張,急步
I 行近黃警員的方向(位置見相片 P17(1a)和 P17(4a))。黃警員與 I
同僚認為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截查被告人。
J J
K 33. 黃警員向被告人查問身份證,期間見被告人用手遮着 K
L 下體位置。黃警員思疑被告人藏有毒品。調查發現,被告人是通 L
緝人士。警員以免被告人逃離及懷疑被告人身上有毒品,於是便
M M
向被告人鎖上手扣。黃警員亦向警長 2305 報告,警長授權黃警
N N
員到附近廁所向被告人進行脫衣搜身。其後,黃警員帶被告人上
O 警車。 O
P P
34. 黃警員帶被告人前往就近調景嶺站公共交匯處傷殘
Q Q
人士廁所內(見相片 P17(7)-(10)),向被告人進行脫衣搜身。黃
R 警 員 在被 告 人身 穿的 紅色 內 褲內 近下體 位 置搜 出 一個 用紅 色 魔 R
術布條 6綁住的黑色布袋 7卷成一長柱筒形狀,內有一個黃綠色邊
S S
T 5
見承認事實(二)。 T
6
證物 P1。
7
證物 P2 約 9.5 X 18.5 厘米。
U U
V V
- 10 -
A A
B B
及白色「GLAD」字樣,約 18 X 23 厘米,透明可再封膠袋 8。該
C 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 (i) 4 個紅邊透明可再封膠袋包,每個約 4 C
X 6 厘米(證物 P6)及 21 個可再封膠袋,每個約 2.5 X 2.5 厘米
D D
(證物 P7)的白色粉末氯胺酮,共 25 包 (ii) 一個約 8.5 X 13.5
E E
厘米紅色邊透明可再封膠袋 9,內有 40 小包每包約 2.5 X 3.5 厘
F 米大小的透明可 再封膠袋包 裝的白色 結晶體 (霹靂)可卡因(證物 F
P5)。
G G
H H
35. 經化驗後,證實為 4.73 克可卡因及 9.20 克氯胺酮毒
I 品。 I
J J
36. 同日 0300 時,黃警員向被告人宣布拘捕及警誡,罪
K K
名為販運毒品,經警誡後,被告人說:「阿 Sir,啲 K 仔同可樂
L 我真係買嚟自己食㗎!比次機會啦!」。 L
M M
37. 在同日 0315 時,黃警員在同僚協助下押解被告人連
N N
同檢取的證物 P1-P7 乘坐警車回將軍澳警署。
O O
38. 在同日 0416 至 0428 時,黃警員在將軍澳警署接見室
P P
內向被告人進行搜身,並從被告人身上檢取現金港幣$4712.8 、 10
Q Q
一張八達通、一部黑色三星手提電話連電話套(內有一張 SIM 卡
R R
S S
8
證物 P3。
T 9
證物 P4。 T
10
證物 P8: 9 張$500 紙幣、1 張$100 紙幣、2 張$20 紙幣、3 張 $10 紙幣、1 個$10 硬幣、
5 個$ 5 硬幣、 5 個$2 硬幣、 2 個$1 硬幣、及各一個 $0.5、 $0.2 及$0.1 硬幣。
U U
V V
- 11 -
A A
B B
及一張 SD 卡)、一部黑色 iPhone 手提電話(內有一張 SIM 卡)
C 及一張 SIM 卡為證物。 C
D D
39. 其後,女警員 7177 在將軍澳警署向被告人錄取會面
E E
紀錄及錄影會面紀錄(證物 P18)。
F F
40. 盤問下,黃警員不同意辯方指出的案情,即毒品是從
G G
被告人腰間搜出的。辯方指,當時警長向被告人問及他身上是否
H H
有毒品,如果有便叫被告人把毒品丟毁,即「DUMP 咗佢」。於
I 廁所內,警長又再向被告人指因毒品份量太多,不容許被告人丟 I
毁,需要控告被告人「藏毒」罪。
J J
K 41. 盤問下,辯方指,從被告人身上找到的現金$4712.8 是 K
L 從被告人的銀包內找到,紙幣是疊埋放在銀包內,而硬幣是在褲 L
袋內,黃警員表示忘記了有關位置。黃警員同意,於平台是另一
M M
名警員向被告人搜身的。
N N
O 控方專家證人 證人二 高級督察吳嘉倫(「吳督察」) O
P P
42. 吳督察是控方違禁藥物平均零售價格的專家證人。吳
Q 督察為本案撰寫了一份報告(證物 P22 及中文譯本證物 P22(a))
。 Q
R
他的履歷及工作經驗詳列於報告中。這是他第 6 次以專家身份於 R
庭上作供。
S S
T T
U U
V V
- 12 -
A A
B B
43. 辯方不反對吳督察的專家身份及他所撰寫的報告可
C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呈堂。他採納有關報告內容 C
為其證供。
D D
E E
44. 吳督察認為本案的 40 小包透明可再封膠袋包裝的白
F 色結晶體,是霹靂可卡因,而非粉末可卡因。 F
G G
45. 吳督察的報告主要指:
H H
I
(a) 氯胺酮在 2022 年 11 月的平均零售價格為每克 I
$601。吳督察認為證物 P6 及證物 P7 數量的氯
J J
胺酮在 2022 年 11 月份以市價售予吸毒者,可
K 以$13,883 出售。 K
L L
(b) 霹靂可卡因在 2022 年 11 月的平均零售價格為
M M
每克$1,469。吳督察認為證物 P5 數量的可卡因
N 在 2022 年 11 月 份 以 市 價 售 予 吸 毒者 , 可 以 N
O
$8,021(霹靂可卡因)出售。 O
P (c) 本案的氯胺酮純度百分比為 40%,這不影響毒 P
Q
品的平均價格。 Q
R R
46. 盤問下,主要指:
S S
(a) 吳 督 察同 意本 案專 家報 告所 提 供的 平均 零 售 價
T T
只是以 5 克及以下的毒品買賣資料計算;亦同意
U U
V V
- 13 -
A A
B B
實 際 交易 價格 有可 能高 於或 低 於 專 家報 告 所 提
C 供的平均零售價。 C
D D
(b) 吳 督 察依 賴警 方的 數據 是來 自 警方 及海 關 就 拘
E E
捕 行 動及 檢獲 的違 禁藥 物提 交 的報 告、 警 方 就
F 卧 底 監管 下購 買違 禁藥 物提 交 的報 告; 及 盤 問 F
被捕人所取得的資料數據。
G G
H H
(c) 吳 督 察認 為一 次過 購買 多份 量 的毒 品 同 樣 有 風
I 險,因可被控販毒。他同意就平均價格有其他因 I
素,包括買賣雙方是否相熟,但他在計算平均零
J J
售價時候不會將這些因素考慮在內。
K K
L (d) 他不能排除毒品的交易價低於平均零售價。 L
M M
控方證人三 張耀君醫生 藥性及劑量專家(張醫生)
N N
47. 張醫生是控方藥性及劑量的專家證人。辯方不反對張
O O
醫生的專家身份及他所撰寫的報告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P P
第 65B 條呈堂。張醫生撰寫的醫療報告為證物 P21 及中文譯本
Q 證物 P21A。 Q
R R
48. 張醫生的報告主要指:
S S
T T
U U
V V
- 14 -
A A
B B
(a) 氯胺酮的每日吸食劑量中位數為 2-3 克(市售純
C 度)及可卡因的一般每日吸食劑量為 0.4 克(市 C
售純度)。
D D
E E
(b) 可 卡 因以 吸煙 為主 要吸 食途 徑 。常 見吸 食 氯 胺
F 酮的方式是鼻内吸食(鼻吸)。 F
G G
49. 控辯雙方沒有爭議,根據張醫生的證供,就檢取毒品
H H
的份量,可用約 11 至 13 天。
I I
被告人錄影會面紀錄撮要
J J
K 50. 2022 年 4 月 21 日下午 7 時 58 分 至 8 時 24 分,被告 K
人進行錄影會面紀錄(證物 P19)
,其自願性及謄本(證物 P19a)
L L
內容的準確性並不爭議。會面紀錄撮要如下 : 11
M M
N (i) 被告人約有 10 多年的吸毒習慣 12。 N
O O
(ii) 被告人在警誡下所講的 K 仔及可樂,是指氯胺
P P
酮及可卡因 13。
Q Q
R R
S S
T 11
證物 P14 第 10 段。 T
12
錄影會面紀錄謄本#134、143。
13
錄影會面紀錄謄本#120-122。
U U
V V
- 15 -
A A
B B
(iii) 被告人教育程度至中三,為裝修工人,每月收入
C 港幣$17,000 至$18,000。在案發時他居住在朋 C
友的單位位於藍田邨 14。
D D
E E
(iv) 被 告 人每 日吸 食一 至兩 包毒 品 ; 被 告人 每 一 個
F 月要用港幣$5,000 至$8,000 購買毒品供他一個 F
月 吸 食的 份量 ;被 告人 是用 鼻 吸食 氯胺 酮 及 用
G G
煙吸食可卡因 15
。
H H
I (v) 被 告 人一 直向 一位 他在 數月 前 在觀 塘一 家 遊 戲 I
機中心認識,年約 20-30 歲的男子購買毒品 16;
J J
因為風險大高,被告人會買多些毒品 。 17
K K
L (vi) 在被拘捕前 10 多分鐘,被告人在彩明商場向該 L
名男子以港幣$5,000 至$6,000 購買毒品 18,毒品
M M
放在黑色布袋內,被告人將布袋攝在腰間;被告
N N
人一直未打開黑布袋看過 19,當被告人被警員截
O 查 時 ,被 告人 正準 備前 往他 的 朋友 在彩 明 苑 的 O
屋企打遊戲機。
P P
Q Q
R R
S 14
錄影會面紀錄謄本#30-36。 S
15
錄影會面紀錄謄本#124-126。
16
錄影會面紀錄謄本#172-202。
T 17
錄影會面紀錄謄本#146、148。 T
18
錄影會面紀錄謄本#204-220。
19
錄影會面紀錄謄本#273-274、277-278、283-284。
U U
V V
- 16 -
A A
B B
(vii) 從 被 告 人 身 上 檢 取 的 港 幣 $4712.8 是 被 告 人 的
C 工資 20;在被告人身上檢取的兩部手提電話是屬 C
於 被 告人 的。 該兩 部手 提電 話 須要 使用 密 碼 開
D D
啟,在偵緝女警員查問下,被告人自願向警方提
E E
供有關密碼。
F F
中段
G G
H H
51. 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I I
52.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J J
K 53. 被告人選擇作證,沒有辯方證人。 K
L L
辯方案情
M M
N 被告人的證言 N
O O
54. 被告人現年 46 歲,教育程度至中三。被告人從事村
P 屋裝修,另外亦在元朗把土地圍網作逆權侵佔。每月收入約 P
Q $25,000。被告人於會面紀錄中他指收入為$17,000 至$18,000, Q
被告人解釋,視乎工程的數量,所以他的收入是不固定。
R R
S S
T T
20
錄影會面記錄謄本#356。
U U
V V
- 17 -
A A
B B
55. 在 2020 年,他居住在沙頭角老闆家中,做裝修、維
C 修、圍地的工作。因為疫情兩年沒有工作,在該兩年,他仍然每 C
月 以 $5,000-$8,000 購 買 毒 品 , 除 了 購 買 毒 品 , 其 他 開 支 包 括
D D
$1500 租金、$2,000 至$3,000 供養父母及他自己的伙食費用。在
E E
2022 年頭,他在藍田和朋友居住,他要支付$1,000 租金。被告
F 人有在調景嶺譚仔三哥工作兼職,仍有做裝修及在沙頭角工作。 F
G G
56. 他有十多二十年的吸食毒品習慣,所吸食的毒品種類
H H
亦不止一款。每日吸食毒品冰、可樂或 K。被告人說他每日吸食
I 份量為 1 至 2 包氯胺酮,用鼻吸食;而霹靂可卡因每日 2 至 3 包, I
放入煙內吸食。每月花費在毒品約$5,000-$6,000。
J J
K K
57. 被告人購買毒品已成習慣,在每月差不多的時間有毒
L 販,以「後生仔」稱呼,會主動打電話聯絡被告人問「靚仔有沒 L
需要」,被告人表示有需要後,毒販便會通知他交收的地點。被
M M
告人不需與毒販說明毒品的份量,皆因對方已了解被告人每月需
N N
吸食哪種類毒品,金額在為$5,000 至$6,000。毒販以沒有來電顯
O 示方式致電被告人,被告人沒有毒販的電話號碼,怕若有記錄, O
被告人的女朋友便會問及。
P P
Q Q
58. 被告人他每次購買一個月的份量,便不用經常外出購
R 買,減低危險性。他認為吳督察指若一次過買份量多風險高,被 R
告人沒有這樣的考慮,只是認為是不同角度的觀點。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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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A A
B B
案發日
C C
59. 在 2022 年 11 月 24 日凌晨 12 時,後生仔聯絡被告
D D
人,相約在零晨 2 時在將軍澳交收毒品。交收毒品後,他不會檢
E E
查毒品是否他買的份量,他會待返到家中才檢查份量是否足夠,
F 如果是不足夠的話,他會跟後生仔理論,但從未試過份量不足夠。 F
毒品純度低,所以毒販以較平的價錢賣給被告人。
G G
H H
60. 被告人從藍田坐的士到將軍澳健明邨彩明商場門口,
I 他取得毒品後,乘電梯上到平台打算乘車返藍田,但途中被警方 I
截查。這與錄影會面時指,他到朋友家有出入,被告人解釋原先
J J
被告人打算到彩明苑的朋友家,但從藍田出發時朋友沒有回覆電
K K
話。
L L
61. 截查時警員指被告人有拘捕令在身,被告人說:「唔
M M
好玩啦」。於警車內,警長問被告人身上有沒有毒品,如果有就
N N
「丟咗佢。」被告人回答:「剛剛攞完嘢」,之後帶被告人上車到
O 公廁。警長跟被告人說:「依度咁多嘢,唔可以俾你丟咗去。」、 O
「又沒得換命?(交人)」,又指他「話唔到事」。警員隨後帶被告
P P
人返將軍澳警署。被告人指,毒品是放在他的腰間。
Q Q
R 62. 被告人稱他身上的金錢是他的工資,他沒有持有銀行 R
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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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A A
B B
63. 被告人確認驗尿結果沒有氯胺酮。但於拘捕前的一星
C 期,他已沒有吸食氯胺酮毒品,因為已經沒有存貨。 C
D D
64. 盤問下,主要指:
E E
F
(a) 被 告 人在 觀塘 遊戲 機中 心認 識 後生 仔。 後 來 被 F
告 人 遺失 了後 生仔 的電 話號 碼 ,他 沒有 要 求 後
G G
生 仔 再給 他電 話號 碼, 原因 是 女朋 友會 檢 視 他
H H
的電話。
I I
(b) 他的老闆總會支付他約每月$17,000 至$18,000
J J
的工資。被告人從事的裝修工種是長散工,但並
K 不是月薪計算,亦不是日薪計算,亦不是以工數 K
L 計算。計算工支沒有任何準則,由老闆決定。 L
M M
(c) 他每月的伙食費約 $4,000 至$5,000,交通費約
N $200。與女朋友每星 期兩至三次的 約 會使費約 N
O 每次$200 至$300,即共$400 至$900。 O
P P
(d) 他 本 人不 知道 他自 己每 日吸 食 毒品 的重 量 。 被
Q 告人稱,儘管他沒吸食毒品幾天也可。被告人在 Q
R
被捕前曾吸食毒品。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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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A A
B B
(e) 當 晚 毒販 把毒 品交 給 被 告人 時 ,被 告人 隨 即 將
C 毒品放入他的右腰間,以衣服覆蓋。當天後生仔 C
都是致電被告人的 iPhone 電話。
D D
E E
證據分析
F F
65. 本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而舉證標準是要達致毫無
G G
合理疑點水平。任何疑點利益須歸於被告人。被告人沒責任證明
H H
任何事情。
I I
控辯雙方的陳詞
J J
K 66. 控方的書面陳詞主要指: K
L L
(i) 證 人 證供 直接 ,而 被告 人於 庭 上的 證言 有 不 能
M M
磨合之處:
N N
(a) 被告人不單選擇跨區買毒品,亦不儘快回
O O
家。
P P
Q (b) 他一直未有打開黑布袋睇 ,便不知道布袋 Q
內是否有他購買的毒品種類及數量。
R R
S (c) 他不知道自己每日吸食毒品的重量,更遑 S
T
論他所說的一個月份量即多少克毒品。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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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A A
B B
(d) 警長叫被告人丟棄毒品,沒有了毒品,無
C 論是藏毒或非法販運都不成罪,又何來辯 C
方的說法,現場警員只是拘捕被告人藏毒。
D D
E E
(e) 被告人解釋他的驗尿報告沒有顯示體內有
F 氯胺酮的成份,在主問時他稱案發前一星 F
期已沒有吸食氯胺酮,因為沒有存貨。
G G
H H
(f) 被告人稱他從事的裝修工種是長散雜工,
I 但計算工資沒有任何準則他無必要帶備大 I
量現金在身上。
J J
K (g) 在被告人被拘捕同日,警方押同 被告人返 K
L 回他報稱的居住的藍田邨進行搜屋,並沒 L
有任何非法物品發現,沒有吸食工具或自
M M
用的存貨。
N N
O
(h) 被告人在庭上作證時主要堅稱今次涉案之 O
毒品是他購買全部作自用。一名有毒癮的
P P
人士不代表就不會販毒。
Q Q
R
(ii) 控方指,本案可作出販運毒品的推論,控方援引 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源達 CACC 142/2009、
S 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運峯 CACC 111/2011 及
T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志偉 CACC 384/201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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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A A
B B
C 67. 辯方的書面和口頭陳詞主要指: C
D D
(i) 控 方 有舉 證責 任證 明 被 告人 管 有毒 品作 販 運 用
E 途,僅僅證明被告人管有涉案毒品並不足夠,控 E
F 方必須提出證據顯示被告人有販運毒品。 F
G G
(ii) 於被告人搜出的現金$4,712.8 並不算多,明顯並
H 非 用 作找 續之 用, 作爲 販運 毒 品的 收入 似 乎 太 H
I
少。再者,警方案發後前往被告人家中搜屋,也 I
並 沒 有發 現毒 品, 所以 被告 人 有需 要離 家 外 出
J J
購買。
K K
(iii) 毒 品 數量 不是 特別 的多 ,根 據 張醫 生及 被 告 人
L L
描述的用量,分別可用約 11 至 13 天左右。香港
M M
特別行政區 訴 吳子勁 CACC 380/2012 §25-26。
N N
(iv) 關 於 毒品 的價 格方 面, 證供 所 提供 的市 場 平 均
O O
價格並不反映 5 克以上的零售價,加上實際交易
P P
價 格 有可 能高 於或 低於 專家 報 告所 提供 的 平 均
Q 零售價,且「一次過買多啲」價格可能會更低。 Q
R R
(v) 儘 管 對被 告人 不利 ,他 依然 承 認他 管有 的 可 卡
S S
因為霹靂可卡因。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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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vi) 如果被告人以$6,000(包括車錢)購入本案的毒
C 品,他的收入與支出,包括購買毒品的支出並非 C
不相稱。
D D
E E
(vii) 控 方 不能 指出 唯一 的推 論是 被 告人 販運 危 險 藥
F 物: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 子 勁 CACC F
380/2012§22; HKSAR v Ho Ka Kei ( 何 家 旗 )
G G
CACC 378/2009§16。
H H
I 68. 法庭小心考慮本案所有證供、所有證物及控辯雙方的 I
陳詞。
J J
K 69. 於辯方的陳詞中,除黃警員的證供就有關毒品在 被告 K
L 人身上哪裏搜出外,不見辯方對其他控方證人的可信可靠性有挑 L
戰。
M M
N 70. 就案發時毒品是在被告人身上哪兒找到,辯方向黃警 N
O 員指出及被告人自己的證供是指,有關毒品是在他的腰間位置。 O
然而,在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即根據 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
P P
條例》第 65C 條承認,有關的毒品是在 被告人身穿的紅色內褲來
Q Q
近下體位置搜出(第 2 段)。法庭不接納辯方所說。
R R
71. 法庭考慮了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均是清晰和直接,盤
S S
問下沒有迴避的態度,證供中沒有矛盾、不合常理和內在不可能
T 性。法庭接納所有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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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A A
B B
C 相關法例 C
D D
72. 根據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2 條:
E E
「 販運 (trafficking)就危險藥物而言,包括進口入香港、
F F
從香港出口、獲取、供應或以其他形式經營或處理危
險藥物,或管有危險藥物作販運,而販運危險藥物
G (traffic in a danger ous drug) 須據此解釋。 」 G
H H
73. 於 HKSAR v Wong Suet Hau, Ice CACC 366/2000 案,
I 上訴庭就毒品是否販運或管有,列出以下可考慮的因素(第 34 段): I
J J
(a) 毒品的數量及價值;
K K
(b) 毒品如何包裝;
L (c) 毒品在被告人家中或在公眾地方找到; L
(d) 是否有處理毒品的工具,例如磅、包裝袋,或有
M M
沒有任何吸服毒品工具;
N N
(e) 被告人是否一名癮君子;
O (f) 被告人在拘捕後的解釋; O
(g) 被告人的購買毒品能力等。
P P
Q Q
74. 本案的主要爭議,是被告人管有危險藥物是否作販運
R 用途。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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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是否非法販運用途
C C
75. 如上所述,被告人指,有關毒品是由被告人腰間的位
D D
置搜出,及警長曾向被告人所說的說話,法庭不接納。雖然法庭
E E
不接納,但控方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是販運毒品。
F F
76. 法庭小心考慮了被告人的證供,尤其控方的說法及辯
G G
方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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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77. 就控方的證供,其實辯方不大爭議。 I
J J
78. 控方指,被告人跨區購買毒品;然而,交收取貨的地
K 點是由毒販通知被告人的,看來不是由被告人決定。 K
L L
79. 被告人現場未有打開黑布袋檢查物品及毒品,當時的
M M
交收地點不是在私人處所,於街上檢查時風險亦可見。被告人不
N 是第一次向「後生仔」購買毒品,被告人指若份量不對,被告人 N
於下次購買時可與後生仔理論。
O O
P P
80. 被告人已有 10 多 20 年的吸毒習慣,他每天吸食毒品,
Q 毒品的種類亦不一。他的證供是,以每包數量來吸食,所以他不 Q
知道自己每日吸食的重量並不見奇異。
R R
S S
81. 被告人於會面記錄指他當時打算到朋友家,然而於庭
T 上他指他當時打算直接回家。但於庭上他亦有解釋朋友沒回覆, T
所以交收後打算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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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82. 被告人與毒販的聯絡方式是以電話為主。於同日錄取 C
的錄影會面中,他亦毫無保留給予密碼 21讓警員檢查他電話。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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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對方沒有來電顯示,但被告人的行為不見有隱瞞。
E E
F
83. 被告人家中沒有毒品、包裝或吸食工具。不過,張醫 F
生的專家報告指出,吸食氯胺酮不需特別工具,服用氯胺酮最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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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的方式是以鼻腔吸入,另可卡因以吸煙為主要吸食途徑。
H H
I
84. 本案涉及的毒品,氯胺酮於 2022 年 11 月可以$13,883 I
出售,霹靂可卡因可以$8,021 出售。此零售價格是根據平均零售
J J
價格參照 5 克及以下氯胺酮的資料計算。本案的氯胺酮超過 5 克,
K 法庭接納辯方指這是參考價格,本案毒品的純度亦低,有關的金 K
L 額價錢不是毒品實際的價值。當價錢未能肯定,有利的考慮必然 L
需要給予被告人。無論如何,就有關的毒品價值,就被告人的經
M M
濟 能 力 及 工 作 收 入 情 況 , 被 告 人 指 他 每 月 的 收 入 約 $17,000 至
N N
$18,000 ,有時達$25,000,不見未能負擔購買。
O O
85. 再者,被告人每月以$6,000 購買毒品。考慮了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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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度,即本案涉及的毒品,涉內含 9.2 克氯胺酮的 23.1 克晶體及
Q Q
內含共 4.73 克可卡因的 5.46 克晶體。本案毒品的純度亦低,所
R 以金額價值亦會是相對低的情況。被告人指所以價錢便宜,是可 R
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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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錄影會面紀錄謄本#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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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86. 本案的毒品,分放在小包內,法庭考慮了有關數量,
C 但法庭亦考慮了被告人的說法,他吸食的習慣是以每包計算,及 C
數量並不是十分龐大。根據張醫生的專家報告指,每日服用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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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及氯胺酮平均用量,可用約 11 至 13 天。本案的份量為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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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不可能。
F F
87. 他有多年的吸食毒品習慣,所吸食的毒品種類亦不只
G G
一款。案發兩天後,在荔枝角懲教所入院尿液檢驗中,被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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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液樣本被驗出體內含有各種不同毒品,除安非他命指數超過指
I 數 1000 22,其他毒品雖然指數未達 1000,但可看見各毒品的指 I
數亦大比例接近 1000。尿液檢驗結果亦合乎他吸食多於一類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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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說法。
K K
L 88. 法庭考慮了本案毒品在哪兒找出,被告人所說的不是 L
事實。畢竟,被告人是在截停搜查後於他的身上找出。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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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本案以上的考慮,就整體證供,法庭實在不能夠排除有關的
N N
毒品是被告人自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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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再者,被告人在自願下作出口頭警誡招認、警誡補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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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錄影會面紀錄。法庭已考慮有關口頭警誡招認及整份會面 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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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詞。被告人被拘捕後的即時警誡供詞,及之後錄取的錄影會面
R 紀錄內容,均指有關毐品是他自用的。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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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77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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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就以上整體考慮,法庭未能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即
C 被告人管有該些毒品作販運用途。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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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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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91.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人管有有 F
關毒品作販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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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92. 法庭裁定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名不成立,但根據 H
I
《危險藥物條例》第 42 條及附表三,裁定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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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L L
( 梁嘉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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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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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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