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楷鍾案 DCCC638/2023

販運氯胺酮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年三個月
被告因販運氯胺酮判囚三年三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17/6/2024[2024] HKDC 97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楷鍾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2023年2月6日,警方在屯門富泰邨一個單位外截停被告,並持搜查令搜查該單位。警方在睡房發現一個載有16.8克固體的膠袋,當中含有14.3克氯胺酮,另有兩個電子磅、大量細膠袋、記錄數值的筆記簿及港幣16,240元,走廊亦有記錄數值的日曆。被告在警誡下稱毒品供自己吸食,惟其後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同意案情。涉案氯胺酮估計市值港幣7,644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14.3克氯胺酮所涉販運罪的適當刑罰,以及被告在審前覆核時認罪應獲多少刑期扣減。控方依據量刑指引處理;辯方主要以坦白認罪、悔意、家庭及個人背景求情。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販運危險藥物的既定量刑指引,認定10至5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為四至六年監禁,並按被告販運14.3克的數量,訂定四年四個月為起點。就認罪扣減而言,法院採用認罪階段越早、扣減越大的原則;被告在審前覆核時認罪,故給予百分之二十五扣減,而非一般適時認罪可得的三分一。法院認為其餘背景及求情因素不足以再作扣減,最終判處三年三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作為不同危險藥物販運案件的量刑指引,確立14.3克氯胺酮的起點範圍;並引用 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說明認罪扣減須按認罪時機分級處理。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院以四年四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審前覆核時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五,判處被告監禁三年三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氯胺酮販運量達14.3克時,量刑起點可按指引訂為四年四個月;審前覆核才認罪,扣減低於及早認罪的一般三分一。被告的家庭困難及悔意未足以帶來額外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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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14.3克氯胺酮通常判刑多久?
A.

法院依據量刑指引,以四年四個月為起點;被告在審前覆核時認罪,獲百分之二十五扣減,最終判處監禁三年三個月。

Q.在審前覆核才認罪可獲多少扣減?
A.

法院指出認罪越早,扣減越高。被告在審前覆核時認罪,本案獲百分之二十五扣減,而非一般適時認罪可得的三分一。

Q.家庭困難和悔意會否大幅減刑?
A.

被告提出悔意、家庭困難及個人背景求情,但法院認為除認罪扣減外,沒有其他足以進一步減刑的有效因素,故判囚三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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