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偉傑
被告蘇偉傑被控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罪。警方於2024年12月31日在鴨脷洲港鐵利東站截停被告,並在其背包內發現18個膠袋,共載有25.9克氯胺酮。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欠債約40至50萬港元而替人派送毒品,並已從事約兩星期。他從一名叫「大隻」的人接收指示,每次派送毒品可從買家支付的購貨款項中保留一部分作為報酬,每日約賺取1,500港元。被告堅稱沒有吸毒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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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蘇偉傑被控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罪。警方於2024年12月31日在鴨脷洲港鐵利東站截停被告,並在其背包內發現18個膠袋,共載有25.9克氯胺酮。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欠債約40至50萬港元而替人派送毒品,並已從事約兩星期。他從一名叫「大隻」的人接收指示,每次派送毒品可從買家支付的購貨款項中保留一部分作為報酬,每日約賺取1,500港元。被告堅稱沒有吸毒習慣。
被告李偉業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2024年12月6日,警方在路障截停被告駕駛的私家車,搜出3.13克可卡因和8.67克氯胺酮。被告在警誡下聲稱毒品供自用,但其大律師在求情時表示被告亦打算出售部分毒品以彌補吸毒開支。被告有多次毒品相關案底,包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在犯案時違反了因在公眾地方打鬥罪判處的緩刑令。
被告人許諾琳(Hui Nok-lam)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2024年10月30日凌晨,警方在反毒品巡邏期間,截查被告人並在其手持的膠盒內搜出30包共重117.44克固體,內含97.9克可卡因 (cocaine)。被告人被捕後聲稱毒品供自己吸食,並在錄影會面中表示有吸食可卡因的習慣。然而,在法庭上,被告人承認持有該毒品是為了販運。被告人有盜竊案底,曾被判緩刑及監禁。
被告傅錦恆於2025年3月28日深夜,在富昌邨公廁購買約10.36克冰毒,並將其分拆為8小包。隨後被告登上一輛的士,與車上的女子及另一名男子會合。警員在巡邏時截停該的士,在被告的腰包及後座分別搜出毒品。被告被捕後承認販毒,但辯稱大部分毒品為自用,餘下部分屬「社交販運 (social supply)」。
被告陳玉珍於2025年2月6日被警方在旺角一單位內拘捕。該單位內當時有13名顧客,並設有價目表及吸食工具。警方在單位內搜獲海洛英、可卡因、冰毒及咪達唑侖等毒品,以及電子磅、計算機等販毒工具。被告承認受僱於該單位負責開門及售賣毒品,每更薪金為港幣800元。
被告人蘇晉裕於2024年10月24日被警方截查,在其駕駛的私家車內搜出氯胺酮(Ketamine)、可卡因(Cocaine)及依托咪酯(Etomidate)。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兩項控罪。被告人聲稱受人指使運送毒品,並辯稱部分可卡因屬自用,但法庭未予採納。
被告人郭詠彤涉及一宗電話騙案。案情指一名受害人接到自稱其兒子的騙徒來電,聲稱被捕需繳付三萬元保釋金。警方接報後安排監控行動,被告人於約定地點現身,自稱代表受害人兒子收取款項時被捕。被告人警誡下承認受人指使收取款項以賺取報酬。此外,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搜出少量氯胺酮(俗稱K仔),被告人承認管有該毒品供自用。
被告人林偉達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警方於案發單位截獲被告人,並在屋內搜出共34.74克可卡因、包裝工具及4.5萬元現金。被告人承認毒品屬其所有,並供稱在過去八個月內透過分裝及販賣毒品賺取收入,以應付經濟開支。
被告人蔡連超於2024年12月在黃大仙一單位經營煙窟,並在該處販運海洛英、可卡因、冰毒及咪達唑侖。警方於行動中拘捕被告人,並檢獲多種毒品及吸食工具。被告人承認受僱於該單位擔任管理人,負責向顧客售賣毒品及提供吸食設施,每日收入約7,000至8,000元。被告人有多次同類案底,且尿液樣本對多種毒品呈陽性反應。
被告人蔡希平於2024年12月27日在荃灣西站被警員截查,隨後被搜出內含四氫大麻酚 (tetrahydrocannabinol) 的液體及氯胺酮 (ketamine) 固體。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在警誡下承認受僱販毒。
被告人詹榮開於2024年12月12日在深水埗醫局街後巷被警員截查,在其褲袋內搜出共14.81克混合劑,內含11.95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人承認受人指使運送毒品以換取港幣1,000元報酬。被告人曾有販運危險藥物案底,辯方求情指其因家庭經濟壓力及吸毒習慣而犯案,並聲稱其中少量毒品為自用。
被告林佩君於2025年2月3日被警方截查,在其腰間搜出共27.12克海洛英鹽酸鹽,市值約港幣19,200元。被告承認受人指使,以港幣500元報酬運送該批毒品。被告有19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管有危險藥物及盜竊罪,且本案發生於其上次出獄後不足三星期。
被告人 SINGH GURPIAR 於2024年7月30日凌晨,在馬鞍山恆安商場男廁內襲擊一名79歲長者,並搶去其港幣5,000元現金。被告隨後逃離現場。警方同日於被告住所將其拘捕,並搜出0.22克含有海洛英的混合物及吸毒工具。被告承認搶劫及管有危險藥物罪,並稱該毒品為自用。
被告人陳嘉怡於2024年8月1日在大埔被截查,警方在其身上搜出兩包共12.8克冰毒。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並稱部分毒品供自用。被告人育有4名子女,此前曾因疏忽照顧兒童被判緩刑。案發時被告人無業,毒品市值約7,078港元。被告人承認毒品是自行購入而非替人運送,並在羈押期間修讀課程以求改過。
兩名泰國籍被告(D1及D2)於2024年11月16日從曼谷乘搭同一航班抵港。海關人員在兩人的行李箱內分別發現約6.95公斤及6.89公斤草本大麻。兩人均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案情顯示兩人互不認識,均因經濟壓力受不法分子招募,以賺取報酬為目的運送毒品來港。
被告人李淵彬於2024年9月11日凌晨駕駛的士時,被警方截停搜查。警方在車內搜出多包可卡因(共6.49克)及氯胺酮(共8.76克),以及現金54,280元及多部手機。被告人承認因欠債而販運毒品。被告人現年69歲,長期患病,案發時為兼職的士司機,過往沒有涉及毒品的刑事紀錄。
被告郝勝超於2024年12月6日被警員截查,在其外套口袋內搜出共34.78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受他人指使,以港幣400元報酬將毒品運送至通州街公園。被告現年63歲,無業且依賴綜援維生,過往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曾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
被告於2024年10月10日被捕,警方在其位於元朗的單位內搜出多種危險藥物(包括可卡因、海洛英、冰毒等)、吸毒工具及價目表。單位內設有10張桌子及23張椅子,供人吸毒。被告承認自2024年9月初起受僱於他人經營該煙窟,每日薪金為2,000港元,並負責販賣毒品及記錄銷售情況。被告有多次毒品及賭博相關案底,且在上次出獄後僅6個月便再犯本案。
被告石家明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案發時,警方在被告身上及電單車上搜出共18.26克可卡因及58.29克氯胺酮(俗稱K仔)。被告承認受僱於一間公司擔任速遞員,透過WhatsApp接收指令運送毒品,每單報酬為40至50元。被告有販毒案底,但已七年未有犯事。他聲稱因經濟困難及毒癮而犯案。
被告張偉麟於2024年4月6日被發現於佐敦道駕駛私家車時昏睡,車內被搜出可卡因、氯胺酮及大麻等毒品。被告隨後棄車逃跑,被警員制服。被告拒絕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進行藥物分析,且當時正值停牌期間,亦無第三者保險。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停牌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抗拒警務人員及沒有提供樣本共五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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