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偉達
被告人林偉達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警方於案發單位截獲被告人,並在屋內搜出共34.74克可卡因、包裝工具及4.5萬元現金。被告人承認毒品屬其所有,並供稱在過去八個月內透過分裝及販賣毒品賺取收入,以應付經濟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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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偉達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警方於案發單位截獲被告人,並在屋內搜出共34.74克可卡因、包裝工具及4.5萬元現金。被告人承認毒品屬其所有,並供稱在過去八個月內透過分裝及販賣毒品賺取收入,以應付經濟開支。
被告人蔡連超於2024年12月在黃大仙一單位經營煙窟,並在該處販運海洛英、可卡因、冰毒及咪達唑侖。警方於行動中拘捕被告人,並檢獲多種毒品及吸食工具。被告人承認受僱於該單位擔任管理人,負責向顧客售賣毒品及提供吸食設施,每日收入約7,000至8,000元。被告人有多次同類案底,且尿液樣本對多種毒品呈陽性反應。
被告人蔡希平於2024年12月27日在荃灣西站被警員截查,隨後被搜出內含四氫大麻酚 (tetrahydrocannabinol) 的液體及氯胺酮 (ketamine) 固體。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在警誡下承認受僱販毒。
被告人詹榮開於2024年12月12日在深水埗醫局街後巷被警員截查,在其褲袋內搜出共14.81克混合劑,內含11.95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人承認受人指使運送毒品以換取港幣1,000元報酬。被告人曾有販運危險藥物案底,辯方求情指其因家庭經濟壓力及吸毒習慣而犯案,並聲稱其中少量毒品為自用。
被告林佩君於2025年2月3日被警方截查,在其腰間搜出共27.12克海洛英鹽酸鹽,市值約港幣19,200元。被告承認受人指使,以港幣500元報酬運送該批毒品。被告有19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管有危險藥物及盜竊罪,且本案發生於其上次出獄後不足三星期。
被告人 SINGH GURPIAR 於2024年7月30日凌晨,在馬鞍山恆安商場男廁內襲擊一名79歲長者,並搶去其港幣5,000元現金。被告隨後逃離現場。警方同日於被告住所將其拘捕,並搜出0.22克含有海洛英的混合物及吸毒工具。被告承認搶劫及管有危險藥物罪,並稱該毒品為自用。
被告人陳嘉怡於2024年8月1日在大埔被截查,警方在其身上搜出兩包共12.8克冰毒。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並稱部分毒品供自用。被告人育有4名子女,此前曾因疏忽照顧兒童被判緩刑。案發時被告人無業,毒品市值約7,078港元。被告人承認毒品是自行購入而非替人運送,並在羈押期間修讀課程以求改過。
兩名泰國籍被告(D1及D2)於2024年11月16日從曼谷乘搭同一航班抵港。海關人員在兩人的行李箱內分別發現約6.95公斤及6.89公斤草本大麻。兩人均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案情顯示兩人互不認識,均因經濟壓力受不法分子招募,以賺取報酬為目的運送毒品來港。
被告人李淵彬於2024年9月11日凌晨駕駛的士時,被警方截停搜查。警方在車內搜出多包可卡因(共6.49克)及氯胺酮(共8.76克),以及現金54,280元及多部手機。被告人承認因欠債而販運毒品。被告人現年69歲,長期患病,案發時為兼職的士司機,過往沒有涉及毒品的刑事紀錄。
被告郝勝超於2024年12月6日被警員截查,在其外套口袋內搜出共34.78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受他人指使,以港幣400元報酬將毒品運送至通州街公園。被告現年63歲,無業且依賴綜援維生,過往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曾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
被告於2024年10月10日被捕,警方在其位於元朗的單位內搜出多種危險藥物(包括可卡因、海洛英、冰毒等)、吸毒工具及價目表。單位內設有10張桌子及23張椅子,供人吸毒。被告承認自2024年9月初起受僱於他人經營該煙窟,每日薪金為2,000港元,並負責販賣毒品及記錄銷售情況。被告有多次毒品及賭博相關案底,且在上次出獄後僅6個月便再犯本案。
被告石家明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案發時,警方在被告身上及電單車上搜出共18.26克可卡因及58.29克氯胺酮(俗稱K仔)。被告承認受僱於一間公司擔任速遞員,透過WhatsApp接收指令運送毒品,每單報酬為40至50元。被告有販毒案底,但已七年未有犯事。他聲稱因經濟困難及毒癮而犯案。
被告張偉麟於2024年4月6日被發現於佐敦道駕駛私家車時昏睡,車內被搜出可卡因、氯胺酮及大麻等毒品。被告隨後棄車逃跑,被警員制服。被告拒絕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進行藥物分析,且當時正值停牌期間,亦無第三者保險。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停牌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抗拒警務人員及沒有提供樣本共五項控罪。
被告為兼職送貨員,於2024年4月及5月兩度受僱期間,駕駛僱主貨車並攜同貨物失蹤,構成兩項盜竊罪(Theft)。在第二次事件中,被告被警方截查時拒絕停車並駕車逃避,最終被警員破窗制伏,涉及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及管有吸毒器具(Possession of apparatus fit and intended for the inhalation of a dangerous drug)。警方在車內搜出微量可卡因及吸毒裝置。
被告為一名持有擔保書 (Form 8) 的非香港居民。警方於2025年1月9日截查被告,在其身上搜出大麻草。隨後警方搜查其住所,發現多種危險藥物,包括大麻草、可卡因、MDMA及四氫大麻酚 (THC),並檢獲記錄銷售情況的筆記簿。被告承認受朋友指示看管毒品並協助銷售以獲利,並在警誡下承認參與販毒。
被告人李智釗於2024年8月10日駕駛私家車途經將軍澳路障時被截停。警方在車內搜出共3.89克可卡因及12.7克氯胺酮,並檢獲港幣3,510元。被告人承認受朋友所託,因欠債而運送該批毒品往八鄉。被告人被捕後即時承認毒品屬販運用途,並在錄影會面中配合調查。被告人案發時21歲,無刑事定罪紀錄,還押至今已近20個月。
被告人沈兆鋒於2024年10月14日乘坐的士期間,因車資問題襲擊司機,隨後在未獲授權下駕駛該的士逃離現場。被告人當時已被取消駕駛資格且無第三者保險。警方隨後在粉嶺截獲被告人,並在其身上搜出屬於另一名事主的失物(包括信用卡、身份證等)及危險藥物。兩日後,被告人在醫院接受治療期間,再次襲擊一名執行職務的輔警。被告人承認包括普通襲擊、盜竊、處理贓物及管有危險藥物等共10項控罪。
被告 Udoh Maxwell 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警方在被告入住的酒店房間內,於其鞋內搜出 30.8 克冰毒,並在房內發現電子磅及包裝袋。被告在審訊中保持緘默,未有作供。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被告為持「行街紙」(Form 8) 的尼日利亞籍人士,曾於 2004 年因販毒被判監 13 年 8 個月。
被告人陳國衛於2025年3月24日從泰國曼谷飛抵香港,在機場被海關截獲。關員在其寄艙行李箱內搜出約10,009克草本大麻。被告人承認受人利誘,為獲取港幣5萬元報酬而協助販運毒品。他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犯案,並表示因欠債而鋌而走險。涉案毒品市值約港幣187萬元。
被告徐啟訓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情指被告於2024年9月在油塘兩個迷你倉內,分別儲存約9,850克及9,839克草本大麻。被告被捕後主動供出第二個迷你倉的位置及內藏毒品。警方在倉內搜出大麻及包裝工具,涉案毒品總市值約386萬港元。被告承認受僱擔任速遞員及倉務員,負責運送及儲存毒品以賺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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