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派送毒品並收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偉傑 DCCC586/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40個月
被告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4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16/6/2026[2026] HKDC 107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偉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蘇偉傑被控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罪。警方於2024年12月31日在鴨脷洲港鐵利東站截停被告,並在其背包內發現18個膠袋,共載有25.9克氯胺酮。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欠債約40至50萬港元而替人派送毒品,並已從事約兩星期。他從一名叫「大隻」的人接收指示,每次派送毒品可從買家支付的購貨款項中保留一部分作為報酬,每日約賺取1,500港元。被告堅稱沒有吸毒習慣。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根據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指引,確定被告的量刑起點。控方認為被告的角色不僅是單純的送遞員,而是參與了「真實或直接的販運」,應適用較高的刑罰。辯方則力陳被告僅為販毒階梯中最低級的「走卒」,並強調其經濟困境、初犯身份及良好更生前景等減刑因素,請求法庭輕判。

判決理由

法官根據上訴法庭在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案中列出的六個量刑步驟進行分析。首先,根據HKSAR v Hii Siew Cheng案的指引,被告販運25.9克氯胺酮,量刑範圍為監禁4至6年。其次,法官裁定被告的角色不僅是單純的送遞員,他還負責替「大隻」收取毒品貨款,參與了「真實或直接的販運」,罪責較高。因此,法官將純數學計算出的量刑起點57.74個月調高至60個月。法官未發現加刑因素,並給予被告認罪三分之一的減刑,但駁回了其他減刑理由,如經濟困難和家庭狀況,認為這些在嚴重販毒案中不具減刑效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確立量刑原則:

  •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CACC93/2019, [2020] HKCA 974, [2021] 1 HKLRD 290:確立了販毒罪的六個量刑步驟,並強調量刑時應考慮被告的角色和罪責。
  • HKSAR v Lee Ming Ho (李名豪), CACC130/2019, [2024] HKCA 150, [2024] 1 HKLRD 1186:重申量刑的整體性原則,不應因同情而作不依原則的減刑。
  • HKSAR v Hii Siew Cheng (許守城), CAAR7/2006 & CACC126/2007, [2009] 1 HKLRD 1:訂下了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法庭判處被告監禁40個月。法官考慮了被告認罪的減刑因素,但駁回了其他求情理由,認為在嚴重販毒案中不具減刑效力。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原則,特別是法庭在評估被告角色和罪責時,會仔細審視其參與販毒活動的程度,而非僅限於毒品數量。即使被告聲稱僅為「走卒」,若其職責涉及收錢等「真實或直接的販運」行為,其罪責將被視為較高,量刑起點亦會相應調高。經濟困難和家庭狀況在嚴重販毒案中通常不構成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如何決定?
A.

法庭會根據毒品種類、數量及被告在販毒活動中的角色和罪責,參考上訴法庭訂下的量刑指引來決定。本案被告因販運25.9克氯胺酮被判監禁40個月。

Q.如果只是替人派送毒品,是否會被視為較輕的罪責?
A.

不一定。法庭會審視被告是否參與「真實或直接的販運」。本案中,被告除了派送毒品,還負責收取貨款,被裁定罪責較高,量刑起點因此被調高。

Q.經濟困難或家庭狀況能否作為販毒罪的減刑理由?
A.

在嚴重販毒案件中,經濟困難和家庭狀況通常不被視為有效的減刑因素。本案中,法官駁回了被告基於經濟困境和母親健康狀況的減刑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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