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搖頭丸和氯胺酮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廣晨 DCCC914/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54個月
被告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5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17/6/2026[2026] HKDC 11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廣晨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羅志霖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蔡廣晨於2024年11月14日在其屯門住所外被截停,警方隨後搜查其住所,在其睡房床頭櫃發現一個紅色盒子,內有234個小包,經化驗證實含有97.1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搖頭丸)及5.57克氯胺酮,市值約港幣13,985元。被告被捕後承認這些是「happy水」,不開心時會服用,並供稱以港幣60,000元向Telegram認識的人購買了300包,已服食66包。他與母親及姊姊同住,但家人不知情。被告現年21歲,中三程度,無業,有吸食可卡因習慣,並曾有管有危險藥物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根據被告販運危險藥物的數量和其在販毒活動中的角色來量刑。辯方認為被告不應被視為零售分銷者,應以最低層次角色量刑,並強調其犯案時年輕、心智不成熟及及時認罪。控方則根據毒品數量及被告的供詞,主張其販運意圖。

判決理由

法官根據上訴庭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0] HKCA 974 一案中訂立的販運危險藥物罪量刑原則,並參考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1 HKLRD 1 的量刑指引。法官將兩種毒品份量相加,總計102.67克,量刑起點介乎6至9年監禁。考慮到被告承認管有毒品作販運用途,以及其為母親醫藥費而犯案的求情,法官推論被告意圖轉售圖利,故其罪責高於單純的送遞員或儲存管理員,因此採用81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雖然販運兩種毒品通常是加刑因素,但由於本案兩種毒品毒性及量刑指引相若,法官未就此加刑。被告因及時認罪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確立量刑原則:

  •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0] HKCA 974:確立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原則及步驟。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1 HKLRD 1:提供兩種涉案毒品的量刑指引,法官據此將毒品份量合併計算。
  • HKSAR v Wan Lau Mei [2014] 4 HKC 75:提及販運多種危險藥物可構成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蔡廣晨被判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判處監禁54個月。法官考慮了被告的認罪、年輕、個人背景及求情信等因素,並根據相關量刑指引作出裁決。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原則,特別是對於販運多種毒品的情況,法庭會考慮毒品的毒性及量刑指引是否相若,以決定是否構成加刑因素。此外,法庭會根據被告在販毒活動中的角色(例如是否意圖轉售圖利)來判斷其罪責,而非僅僅根據其口供自稱吸食用途。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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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A.

法庭會根據毒品種類、數量,並參考上訴庭訂立的量刑指引來決定。本案中,法官將兩種毒品份量合併計算,並以81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Q.販運多種危險藥物會否加重刑罰?
A.

販運多種危險藥物通常是加刑因素,但若涉案毒品的毒性及量刑指引相若,法庭可能不會因此加刑。本案中,法官未就此加刑。

Q.被告在販毒活動中的角色如何影響判刑?
A.

法庭會根據被告在販毒活動中的角色來判斷其罪責。若有證據顯示被告意圖轉售圖利,其罪責會高於單純的送遞員或儲存管理員。本案中,被告被認定為意圖轉售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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