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運送多種毒品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晉裕 DCCC354/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44個月
被告承認販毒及管有毒藥,判囚4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22/5/2026[2026] HKDC 94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晉裕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蘇晉裕於2024年10月24日被警方截查,在其駕駛的私家車內搜出氯胺酮(Ketamine)、可卡因(Cocaine)及依托咪酯(Etomidate)。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兩項控罪。被告人聲稱受人指使運送毒品,並辯稱部分可卡因屬自用,但法庭未予採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一、如何就同時涉及多種危險藥物(多種毒品)的販運罪行進行量刑;二、被告人聲稱部分毒品屬自用(personal consumption)能否作為減刑理由;三、總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在多項控罪下的適用。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綜合方式(aggregate approach)處理多種毒品,以氯胺酮為基礎毒品(base drug)訂立量刑起點,並就可卡因作向上調整。法庭引用「荒謬測試」(absurdity test)、「轉換測試」(conversion test)及「比例測試」(proportionality test)確保刑期合理。關於自用主張,法庭重申若無明確證據顯示自用部分佔顯著比例,且被告人被捕時未提及自用,則不予扣減。此外,被告人的家庭經濟困難屬預期影響,不構成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量刑六步驟)、律政司司長 訴 許守成 [2009] 1 HKLRD 1(氯胺酮量刑指引)、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 [2020] 3 HKLRD 146 及 HKSAR v Wong Suet Hau, Ice [2002] 1 HKLRD 69(自用扣減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販運危險藥物罪判囚42個月,管有毒藥罪判囚3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4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販毒者若同時販運多種毒品,反映其販毒活動覆蓋面更廣,屬加刑因素。此外,法庭明確指出,若被告人被捕時未提及自用,且缺乏證據支持,僅在求情時聲稱自用將難以獲得刑期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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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多種毒品時,法庭會如何計算刑期?
A.

法庭通常採用綜合方式(aggregate approach),以其中一種毒品作為量刑基礎,再根據其他毒品的份量及嚴重性進行調整,並運用荒謬測試等方法確保刑期合理。本案法庭以氯胺酮為基礎,向上調整刑期。

Q.聲稱毒品是自用,可以獲得減刑嗎?
A.

若被告人能證明自用部分佔顯著比例,法庭可酌情減刑。但若被告人被捕時未提及自用,且缺乏證據支持,法庭通常不會接納該主張。本案法庭因被告人缺乏證據且警誡下未提及自用,拒絕減刑。

Q.家人需要照顧或經濟困難,法庭會考慮減刑嗎?
A.

法庭認為被告人入獄對家庭造成的影響屬於刑罰的預期後果,被告人在犯案時應已預見,因此這類個人背景通常不足以構成量刑扣減。本案法庭維持原判,未因被告人的家庭狀況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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