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榮開 DCCC624/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榮開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詹榮開於2024年12月12日在深水埗醫局街後巷被警員截查,在其褲袋內搜出共14.81克混合劑,內含11.95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人承認受人指使運送毒品以換取港幣1,000元報酬。被告人曾有販運危險藥物案底,辯方求情指其因家庭經濟壓力及吸毒習慣而犯案,並聲稱其中少量毒品為自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人聲稱部分毒品為自用(personal consumption)是否構成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確立的六部曲量刑原則,參考 The Queen and Lau Tak Ming 針對海洛英份量的指引,將量刑起點定為61.76個月。法官拒絕接納被告人關於部分毒品自用的說法,因缺乏獨立證據支持其毒品依賴程度,且其說法與警誡供詞不符。最終給予三分之一的認罪折扣(guilty plea discount)。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確立的販毒案六部曲量刑原則,以及 The Queen and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關於海洛英販運的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處監禁41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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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海洛英的量刑起點是如何計算的?
法庭通常參考《危險藥物條例》及相關案例指引,根據毒品份量釐定量刑起點。本案涉及約12克海洛英,法庭參考案例指引,將量刑起點定為61.76個月。
Q.聲稱販運的毒品部分自用可以減刑嗎?
若被告能提供獨立證據證明其毒品依賴或自用事實,法庭或會考慮。本案中,法官因缺乏證據支持且被告說法與供詞不符,拒絕接納此減刑理由。
Q.認罪可以獲得多少刑期扣減?
在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下,適時認罪通常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折扣。本案被告因適時認罪,刑期由61.76個月扣減至4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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