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冰毒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傅錦恆 DCCC1160/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56個月
被告販運毒品罪成,判監禁5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2/6/2026[2026] HKDC 10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傅錦恆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傅錦恆於2025年3月28日深夜,在富昌邨公廁購買約10.36克冰毒,並將其分拆為8小包。隨後被告登上一輛的士,與車上的女子及另一名男子會合。警員在巡邏時截停該的士,在被告的腰包及後座分別搜出毒品。被告被捕後承認販毒,但辯稱大部分毒品為自用,餘下部分屬「社交販運 (social supply)」。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聲稱涉案毒品大部分為自用及餘下屬社交販運的說法是否可信,以及法庭應否據此給予量刑減免。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被告的說法與其錄影會面供詞完全矛盾,且缺乏證據支持。被告將毒品分拆成多個小包的行為,與其聲稱的自用目的不符。法官根據案情推論,被告分拆毒品是為了隨即分發給他人,而非自用。法庭引用「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的量刑指引,以10.36克冰毒為基礎,確定量刑基準為監禁7年,並在扣除認罪減刑後判處監禁5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Huang Ruifang (黃瑞芳) (No. 3) 關於冰毒的量刑指引,以及 HKSAR v Wong Suet Hau 關於自用聲稱的評估標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5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法庭在處理被告聲稱毒品為「自用」或「社交販運」時,必須有實質證據支持,單憑辯方陳述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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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冰毒時聲稱毒品是自用,法庭會減刑嗎?
A.

法庭不會僅憑被告的口頭聲稱而減刑。法庭必須有實質證據支持該自用說法,若被告的說法與案情矛盾或缺乏證據,法庭將不予接納。本案中,法官因被告無法證明毒品為自用而拒絕減刑。

Q.什麼是「社交販運」?在販毒案中可以減刑嗎?
A.

「社交販運 (social supply)」指非牟利地與朋友分享毒品。若能證明屬實,法庭或會考慮減刑。然而,本案法官認為被告分拆毒品的行為與社交販運不符,且缺乏證據,故未有給予減刑。

Q.販運約10克冰毒通常會判監多久?
A.

根據上訴法庭的量刑指引,販運10克至70克冰毒的量刑基準為監禁7至11年。本案法官以7年為量刑基準,在考慮認罪減刑後,最終判處被告監禁5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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