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毒窟及販運多種毒品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玉珍 DCCC1173/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44個月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判囚4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28/5/2026[2026] HKDC 96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玉珍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陳玉珍於2025年2月6日被警方在旺角一單位內拘捕。該單位內當時有13名顧客,並設有價目表及吸食工具。警方在單位內搜獲海洛英、可卡因、冰毒及咪達唑侖等毒品,以及電子磅、計算機等販毒工具。被告承認受僱於該單位負責開門及售賣毒品,每更薪金為港幣800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被告經營煙窟及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起點,以及在同時販運多種毒品時,如何根據毒性及重量計算綜合量刑起點,並決定兩項控罪應否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Herry Jane Yusuph案」的六步量刑法,考慮被告在煙窟內直接販毒的罪責。針對同時販運多種毒品,法庭採用「綜合方式 (combined approach)」中的「轉換測試 (conversion test)」,以毒性最強的冰毒為基礎,將其他毒品轉換為冰毒重量進行計算。法庭認為被告提供「一站式」吸毒場地及工具,加重了其罪責,故下令兩項控罪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量刑六步法)、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綜合量刑方式) 及 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 (販毒判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經營煙窟及販運危險藥物兩項控罪。法庭判處經營煙窟罪監禁16個月,販運危險藥物罪監禁38個月,其中6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44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明確指出,若被告在經營煙窟的同時進行真實或直接的販毒活動,其罪責較單純的快遞員或倉務員更重。此外,法庭強調「轉換測試」是處理混雜毒品量刑時最客觀有效的方法。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經營毒窟及販毒判刑會否分期執行?
A.

法庭會視乎罪責重疊程度。本案中,被告提供一站式吸毒場地,加重了整體罪責,法庭因此下令兩項控罪的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整體罪行嚴重性。

Q.同時販運多種毒品時,法庭如何計算刑期?
A.

法庭通常採用「綜合方式 (combined approach)」,特別是「轉換測試 (conversion test)」。法庭會以毒性最強的毒品為基礎,將其他毒品轉換為該基礎毒品的重量,從而得出一個整體的量刑起點。

Q.在煙窟內直接販毒會否影響判刑?
A.

會。法庭認為在煙窟內直接販毒的罪責,遠高於單純的快遞員或倉務員。被告提供吸毒場地及工具,鼓勵他人吸毒,法庭會因此向上調整量刑起點。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