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販運氯胺酮及大麻酚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希平 DCCC715/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2星期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判囚28個月2星期。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14/5/2026[2026] HKDC 85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希平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被告人蔡希平於2024年12月27日在荃灣西站被警員截查,隨後被搜出內含四氫大麻酚 (tetrahydrocannabinol) 的液體及氯胺酮 (ketamine) 固體。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在警誡下承認受僱販毒。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特別是針對被告人販運氯胺酮及四氫大麻酚的份量,應如何釐定合適的量刑起點及扣減幅度。

判決理由

法庭以販運氯胺酮的份量作為量刑基礎,訂定42個月監禁為起點。考慮到本案同時涉及四氫大麻酚,法庭額外加刑3星期。被告人因認罪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最終刑期定為28個月2星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Attorney General v Tuen Shui-ming and Anor [1995] 2 HKCLR 129、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及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1 HKLRD 1329。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處監禁28個月2星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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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氯胺酮 (ketamine) 的量刑起點是如何計算的?
A.

法庭通常會根據涉案毒品的份量釐定量刑起點。在本案中,法庭以販運7.73克氯胺酮為基礎,將42個月監禁定為量刑起點。

Q.如果同時販運多種毒品,法庭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以主要毒品的份量作為量刑基礎,並就其他涉及的毒品種類或份量進行適當的加刑。本案中,法庭因涉及四氫大麻酚 (tetrahydrocannabinol) 而額外加刑3星期。

Q.認罪對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刑期有什麼影響?
A.

根據香港法律,被告人若在適當時候承認控罪,通常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被告人因認罪,刑期由42個月3星期扣減至28個月2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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