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崇樂
被告尹崇樂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罪。案情指,被告於2025年1月8日及10日,兩度在荃灣正好工業大廈內外搬運裝有大麻的環保袋。1月10日,被告被海關人員截停,其環保袋內藏有3,140克草本大麻。海關人員其後根據被告提供的鎖匙進入該工廈單位,再搜出5,392克草本大麻。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受人指示搬運該環保袋,報酬為港幣1,500元。被告亦有販運危險藥物及串謀搶劫的刑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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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尹崇樂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罪。案情指,被告於2025年1月8日及10日,兩度在荃灣正好工業大廈內外搬運裝有大麻的環保袋。1月10日,被告被海關人員截停,其環保袋內藏有3,140克草本大麻。海關人員其後根據被告提供的鎖匙進入該工廈單位,再搜出5,392克草本大麻。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受人指示搬運該環保袋,報酬為港幣1,500元。被告亦有販運危險藥物及串謀搶劫的刑事紀錄。
被告人王巧念被控兩項罪名,其中一項為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他承認販運13.69克可卡因的控罪。案情指被告人於2024年11月4日凌晨,在灣仔莊士敦道被警方截停。警方在其身上及車內搜獲共13.69克可卡因。被告人警誡下承認因失業急需金錢,收取1,800元報酬為一名自稱「美斯」的男子分銷毒品。他自2024年10月中起,每日按指示運送毒品給買家,並從中賺取1,800元。警方亦在其身上搜獲14,500元現金,其中7,000元為犯罪得益。該車輛以被告人名義租用。
被告LOPEZ Bastidas Jean Carlos承認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2025年3月12日,警方在灣仔軒尼詩道截查被告,在其身上搜出第一項控罪所述的危險藥物。隨後警方持被告身上的鎖匙進入其住所,在其褲子內搜出第二項控罪所述的危險藥物。其後警方持搜查令搜查其住所,搜出第三項控罪所述的危險藥物、現金及包裝工具。被告承認所有毒品均屬他所有,作販運用途。被告在案發時為擔保書(Form 8 recognizance)持有人,並曾於2020年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
被告陳國祥被控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適合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被告承認管有器具罪,但否認販運危險藥物罪,聲稱毒品僅供自用。警方接報到涉案單位,發現被告獨自一人,並在單位內客廳及露台檢獲101包共9.15克可卡因及吸食工具。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毒品為自用,並稱因與妻子爭吵而購買。控方傳召專家證人就可卡因的零售價格及典型每日吸食量提供意見,以證明被告管有毒品作販運用途。
2024年10月11日凌晨,警方在登打士街設置路障。被告人葉文信乘坐的士經過路障時,因表現慌張被截查。警方在其內褲中搜出16小包共含3.75克可卡因的懷疑毒品。被告人被捕後,警誡下聲稱毒品為自用,但在錄影警誡會面中確認為可卡因且屬他所有,但拒絕透露來源和價錢。政府化驗師確認毒品為可卡因,估計市值約港幣3,926.25元。控方認為該毒品作販運用途。
被告鄭廣偉是一名兼職的士司機,於2024年10月29日凌晨駕駛的士時,因行車不穩被警方截查。警方在其的士內搜出共9.43克固體(內含7.28克可卡因)的危險藥物,以及一張手寫的「數紙」和近港幣3萬元現金。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租用該的士,並在案發時駕駛。他其後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被告人黎美倫(LAI MEI LUN)承認兩項控罪:經營煙窟及販運危險藥物。警方於2025年1月14日在一個單位內進行反毒品行動,發現被告人與24人在場。單位內搜出多種危險藥物(包括海洛英、可卡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咪達唑侖)、毒品價目表及吸食和包裝毒品工具。被告人承認負責該單位,並向顧客販賣危險藥物,每日收入約港幣1,200元。被告人有吸食海洛英和可卡因的習慣,並有27項案底,其中2項涉及藏有危險藥物。
被告李康和被控三項罪名:刑事損壞、入屋犯法罪及管有危險藥物。案情指被告於2025年3月3日晚上,在屯門大興花園第二期其住所同層,撬開並撞毀14歲洪小姐的房門,進入房內向她說出不雅言詞。洪小姐隨後報警。警方到場後,在被告房間內搜出洪小姐被盜的兩條內褲及一條長褲,以及0.5克可卡因。閉路電視錄像顯示被告曾進入洪小姐房間翻尋衣物並嗅聞。被告承認所有控罪及案情,並在警誡錄影會面中供稱因酒醉及吸毒而犯案,並承認管有毒品作自用。
2025年8月7日,警方喬裝客人進入被告人葉貴林經營的煙窟,隨後持搜查令進入搜查。該處所設有吸毒用具和毒品價目表。警員在工作檯抽屜內發現多種危險藥物,包括可卡因、冰毒、海洛英和咪達唑侖片劑,以及販毒工具和現金。被告人警誡下承認是處所負責人,受朋友「阿成」介紹工作,日薪800元,負責開門和出售毒品,並已工作一天。涉案毒品市值約為港幣6,676.45元。
被告人陳子詠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罪。控方指被告人於2024年3月21日在香港國際機場入境大堂非法販運9,826克草本形態大麻。辯方承認被告人攜帶涉案行李箱入境並被海關拘捕,但否認知悉行李箱內藏有危險藥物。被告人聲稱受一名自稱「凱撒」的人委託,從事「專人運送服務」,將行李箱從泰國曼谷帶返香港,並獲承諾7萬元酬勞。她聲稱「凱撒」一直告知她行李箱內載有8至10條金條,且因時間緊迫未能開箱查看。被告人基於過往類似運送經驗,一直相信行李箱內是金條,並認為自己被誤導。
第二被告人(D2)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涉及D2在公眾地方將6枚含有依托咪酯的「太空油」煙彈交給另一男子。控罪二涉及警方在D2住所搜出21包共12.07克可卡因,以及大量透明可再封膠袋和電子磅。D2在警誡下承認受「王德發」指使保管及派送毒品以獲取報酬。D2犯案時年僅14歲7個月,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現年15歲9個月,為中二重讀生。D2的辯方律師強調其「極度年輕」的因素,並指出D2在保釋後行為有顯著改善,學業和操行均有進步,並與家人關係修復。
被告人蘇貴平(So Kwai Ping)承認三項控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毒藥及管有應課稅貨品。2024年3月9日,警方在大埔懷疑被告人進行毒品交易,截查後在其身上及車內搜出多種危險藥物(包括可卡因、甲基安非他命、海洛英、大麻)、多種毒藥(包括西地那非、他達拉非、尼古丁液體)及9,471支應課稅香煙。被告人聲稱毒品及香煙均為自用,但法庭不予接納。
被告蔡廣晨於2024年11月14日在其屯門住所外被截停,警方隨後搜查其住所,在其睡房床頭櫃發現一個紅色盒子,內有234個小包,經化驗證實含有97.1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搖頭丸)及5.57克氯胺酮,市值約港幣13,985元。被告被捕後承認這些是「happy水」,不開心時會服用,並供稱以港幣60,000元向Telegram認識的人購買了300包,已服食66包。他與母親及姊姊同住,但家人不知情。被告現年21歲,中三程度,無業,有吸食可卡因習慣,並曾有管有危險藥物定罪紀錄。
被告蘇偉傑被控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罪。警方於2024年12月31日在鴨脷洲港鐵利東站截停被告,並在其背包內發現18個膠袋,共載有25.9克氯胺酮。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欠債約40至50萬港元而替人派送毒品,並已從事約兩星期。他從一名叫「大隻」的人接收指示,每次派送毒品可從買家支付的購貨款項中保留一部分作為報酬,每日約賺取1,500港元。被告堅稱沒有吸毒習慣。
被告李偉業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2024年12月6日,警方在路障截停被告駕駛的私家車,搜出3.13克可卡因和8.67克氯胺酮。被告在警誡下聲稱毒品供自用,但其大律師在求情時表示被告亦打算出售部分毒品以彌補吸毒開支。被告有多次毒品相關案底,包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在犯案時違反了因在公眾地方打鬥罪判處的緩刑令。
被告人許諾琳(Hui Nok-lam)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2024年10月30日凌晨,警方在反毒品巡邏期間,截查被告人並在其手持的膠盒內搜出30包共重117.44克固體,內含97.9克可卡因 (cocaine)。被告人被捕後聲稱毒品供自己吸食,並在錄影會面中表示有吸食可卡因的習慣。然而,在法庭上,被告人承認持有該毒品是為了販運。被告人有盜竊案底,曾被判緩刑及監禁。
被告傅錦恆於2025年3月28日深夜,在富昌邨公廁購買約10.36克冰毒,並將其分拆為8小包。隨後被告登上一輛的士,與車上的女子及另一名男子會合。警員在巡邏時截停該的士,在被告的腰包及後座分別搜出毒品。被告被捕後承認販毒,但辯稱大部分毒品為自用,餘下部分屬「社交販運 (social supply)」。
被告陳玉珍於2025年2月6日被警方在旺角一單位內拘捕。該單位內當時有13名顧客,並設有價目表及吸食工具。警方在單位內搜獲海洛英、可卡因、冰毒及咪達唑侖等毒品,以及電子磅、計算機等販毒工具。被告承認受僱於該單位負責開門及售賣毒品,每更薪金為港幣800元。
被告人蘇晉裕於2024年10月24日被警方截查,在其駕駛的私家車內搜出氯胺酮(Ketamine)、可卡因(Cocaine)及依托咪酯(Etomidate)。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兩項控罪。被告人聲稱受人指使運送毒品,並辯稱部分可卡因屬自用,但法庭未予採納。
被告人郭詠彤涉及一宗電話騙案。案情指一名受害人接到自稱其兒子的騙徒來電,聲稱被捕需繳付三萬元保釋金。警方接報後安排監控行動,被告人於約定地點現身,自稱代表受害人兒子收取款項時被捕。被告人警誡下承認受人指使收取款項以賺取報酬。此外,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搜出少量氯胺酮(俗稱K仔),被告人承認管有該毒品供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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