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可卡因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巧念 DCCC619/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42個月
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處監禁4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13/7/2026[2026] HKDC 125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巧念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鍾偉強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巧念被控兩項罪名,其中一項為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他承認販運13.69克可卡因的控罪。案情指被告人於2024年11月4日凌晨,在灣仔莊士敦道被警方截停。警方在其身上及車內搜獲共13.69克可卡因。被告人警誡下承認因失業急需金錢,收取1,800元報酬為一名自稱「美斯」的男子分銷毒品。他自2024年10月中起,每日按指示運送毒品給買家,並從中賺取1,800元。警方亦在其身上搜獲14,500元現金,其中7,000元為犯罪得益。該車輛以被告人名義租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人販運13.69克可卡因的罪行進行量刑。控方指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辯方則強調被告人並非主腦,僅為最低層的送遞員,且及早認罪,請求法庭以較低的量刑起點判刑並給予三分一扣減。

判決理由

法官根據上訴庭的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法官接納辯方陳詞,認為被告人並非管理或組織者,其角色僅為送遞員,屬於最低層的「帶家」,且本案不存在其他加刑因素。法官參考相關案例,以6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人適時認罪,法官給予三分一刑期扣減。法官重申販運危險藥物屬非常嚴重罪行,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犯案原因對量刑影響不大,本案亦無其他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上訴庭案例作為量刑指引:

  • HKSAR v Huang Ruifang (黃瑞芳) (No.3) [2025] 2 HKLRD 138:提供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
  • HKSAR v Chan Yuk Leong (陳旭亮) (unrep., CACC 318/2013, 8 April 2014):指出法庭在考慮量刑指引時不應純以數學方式處理。
  • HKSAR v Lee Ming Ho (李名豪) [2024] 1 HKLRD 1186:重新檢視同類案件量刑原則。
  •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重申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嚴重性及被告人個人背景對量刑影響不大。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考慮到其認罪及在販毒活動中的角色,法官判處被告人入獄42個月。第二項控罪「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則獲控方申請存檔,未經法庭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判決啟示

本案再次確認了香港法院在處理販運危險藥物案件時,會嚴格遵循上訴庭的量刑指引,即使被告人僅為「帶家」角色且有個人困難,其個人背景對量刑的影響也有限。及早認罪是獲得減刑的主要途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少量可卡因會被判監多久?
A.

根據上訴庭指引,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本案被告人販運13.69克可卡因,被判監禁42個月。

Q.販毒案件中,被告人的角色對判刑有何影響?
A.

法庭會考慮被告人在販毒活動中的角色。本案中,法庭接納被告人僅為最低層的送遞員(「帶家」),並非主腦或組織者,這有助於確定量刑起點。

Q.在販運危險藥物案件中,認罪能否減輕刑罰?
A.

可以。被告人適時認罪是重要的減刑因素。本案中,被告人因及早認罪獲得了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