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販運可卡因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廣偉 DCCC432/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廣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郭偉健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鄭廣偉是一名兼職的士司機,於2024年10月29日凌晨駕駛的士時,因行車不穩被警方截查。警方在其的士內搜出共9.43克固體(內含7.28克可卡因)的危險藥物,以及一張手寫的「數紙」和近港幣3萬元現金。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租用該的士,並在案發時駕駛。他其後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評估被告在販毒活動中的角色和罪責 (culpability)。控方認為被告不僅是單純的運送者 (courier),而是參與了「真實或直接販運」(actual or direct trafficking),因其身上攜帶大量現金及的士內發現的「數紙」顯示他有收錢及記錄交易。辯方則力陳被告僅為低層次的運送者,對販毒規模及收益分配缺乏認知,並解釋現金來源及「數紙」與其無關。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被告身上攜帶的近港幣3萬元現金及其對現金來源解釋的前後矛盾,以及的士內發現的「數紙」內容,裁定被告的角色高於單純的運送者。法官分析「數紙」顯示的流水帳記錄了毒品派送數量和金額,並與被告的行車路線吻合,推斷被告不僅運送毒品,還負責收錢或決定不收錢。因此,法官認定被告參與了「真實或直接販運」,罪責較高,並以此為基礎上調量刑起點。法庭亦批准控方充公被告身上所有現金的申請,認為這些現金均為販毒所得。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上訴法庭在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案 ([2020] HKCA 974) 中列出的量刑六個步驟,以及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案 ([1994] 1 HKC 342) 和The Queen v Lau Tak Ming案 ([1990] 2 HKLR 370) 確立的販運可卡因量刑指引。此外,亦引用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案 ([2025] 2 HKLRD 138) 確認販運可卡因的現行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處監禁36個月。法庭亦批准控方申請,充公被告身上檢獲的港幣29,515.50元現金,全數歸予香港特區政府。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販運危險藥物案件中,法庭會仔細審視被告的角色和罪責,特別是當有證據顯示被告不僅是單純的運送者,還涉及收款或交易記錄時,量刑起點將會上調。被告對現金來源及用途解釋的前後矛盾,以及與販毒活動相關的「數紙」成為認定其更高罪責的關鍵證據。此外,法庭重申在認罪三分之一減刑後,其他求情因素難以構成進一步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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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指引如何應用?
法庭會根據毒品種類和數量,參考上訴法庭確立的量刑指引,並按六個步驟確定初步量刑起點,再考慮加刑及減刑因素。本案中,販運7.28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監禁2至5年。
Q.販毒案件中,被告的角色如何影響判刑?
若被告僅為運送者 (courier) 或倉務員 (storekeeper) 等低層角色,則按指引算術式量刑。若證據顯示被告參與「真實或直接販運」(actual or direct trafficking) 或為更高層次的組織者,量刑起點會上調。本案被告因被認定參與直接販運,量刑起點被上調。
Q.販毒所得的現金會被充公嗎?
會。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56(1)條,任何因販毒結果或成果而收受或管有的金錢均可被充公。本案中,被告身上所有現金被裁定為販毒所得,全數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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