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財俊案 DCCC376/2026
販運兩種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戚財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戚財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2025年9月5日,警方在新界一個商場地下卸貨區的私家車內搜出12小包含4.85克氯胺酮的固體及21小包含2.53克可卡因的固體,另有現金及手提電話。被告人表示兩批毒品均用作分發,每包可收取港幣50元。控辯雙方同意他僅負責送遞毒品,屬最低層次角色。被告人早期認罪,並提出家庭及經濟困難求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種毒品應如何合併計算量刑起點;被告人的送遞角色及三項與毒品無關的定罪紀錄如何影響刑期;早期認罪應獲多少扣減;家庭困難是否構成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六步量刑框架 (six-step sentencing framework),先按毒品種類及分量確定基準。可卡因屬較嚴重的硬性毒品,以2.53克可卡因約33個月為基準,再因同時販運4.85克氯胺酮向上調整約11個月,得出44個月的合併量刑起點。法庭以比例測試作覆核,認為結果合理。被告人的最低層次角色已包括在指引基準內,不再另作調整;既往非同類定罪既非加刑亦非減刑因素。早期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刑期定為29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erry Jane Yusuph 確立販運毒品的六步量刑框架。Huang Ruifang (No 3) 提供不超過10克可卡因的量刑指引;Hii Siew Cheng 提供氯胺酮指引。Yau Kai Fung 重申多種毒品案件應採合併方法,比例測試只作次要覆核工具;Islam SM Majharul 亦支持該方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29個月。刑期由44個月量刑起點扣除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後訂定。判刑結果為監禁,並無另行記載罰款、緩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多種毒品同時販運時,法庭以較嚴重毒品作基準,再按其他毒品分量適度上調,而非分別計算後取最低刑期。家庭及經濟困難通常不足以減輕嚴重毒品罪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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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同時販運氯胺酮和可卡因會如何判刑?
法庭以較嚴重的可卡因作基準,再因氯胺酮作出上調,並考慮早期認罪,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29個月。
Q.只負責送遞毒品是否會大幅減刑?
送遞者可屬最低層次角色,但該角色已反映在量刑指引內,不會另行扣減。本案被告人仍被判監禁29個月。
Q.家庭經濟困難可否減輕販毒刑期?
法庭認為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個人及家庭困難通常不足以減刑。本案除早期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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