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思宇等案 DCCC407/2025
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思宇、佘綽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許思宇及第二被告佘綽楗共同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4年11月23日凌晨,警方截查由第一被告駕駛、第二被告乘坐的私家車,在換檔桿面板下的儲物格發現37個小袋,共載有9.48克可卡因。第一被告承認負責駕車運送毒品並按件收取報酬;第二被告承認監督運送、收取及保管販毒收益,並收取1,300元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9.48克可卡因的適用判刑範圍、兩名被告在販毒架構中的角色及罪責、是否應調高量刑起點,以及坦白認罪、悔意、年齡和前科等因素應如何影響刑期。辯方均請求從輕判處。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在判刑步驟 (sentencing steps) 中所列的六步方法,先按毒品種類及數量確定基準。根據相關判例,10克以內可卡因的量刑範圍為監禁2至5年,9.48克的數學基準為58.128個月。兩人並非單純運送員:第一被告直接運送及處理交易,第二被告更監督工作並收取、保管收益,均屬真實或直接販運者 (actual or direct traffickers)。因此基準上調5個月至63個月;無獨立加刑因素,兩人因坦白及適時認罪獲減刑三分之一,刑期為42個月。法庭認為悔意及承諾不足以再作扣減,最終刑罰公平而平衡。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2020] HKCA 974;[2021] 1 HKLRD 290)的六步判刑方法;並依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及The Queen v Lau Tak Ming確定可卡因與海洛英適用相同指引。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確認該指引仍然有效。《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為控罪依據。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各被判監禁42個月。判刑由單一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產生,法庭認為沒有進一步縮減刑期的空間。
判決啟示
即使涉案毒品數量未達大型販運程度,監督他人、收取及保管販毒收益仍可使被告被視為較高層次的真實或直接販運者。判刑指引的數學基準可因角色及罪責上調;適時認罪後,單純悔意通常不會再獲額外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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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9.48克可卡因通常會被判刑多久?
法庭以可卡因數量計算出58.128個月基準,再因兩人屬真實或直接販運者上調至63個月,最後因適時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各判監禁42個月。
Q.監督運送毒品和收取毒款會否屬較嚴重角色?
法庭認為監督運送、收取及保管販毒收益,不只是把風或運送,而是參與真實或直接販運;第二被告的罪責因此高於第一被告。
Q.坦白認罪和悔意可以將販毒刑期減至多少?
兩名被告均坦白及適時認罪,獲減刑三分之一;法庭沒有因悔意及不再犯承諾再作扣減,最終各判監禁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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