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AN Chun-wai DCCC693/2026
持有氯胺酮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Chun-wa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W.K. Kwok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第一被告(D1)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8(1)(a)及(2)條的管有危險藥物罪。2025年11月11日,警方在屯門黃金海岸酒店其租住的房間內搜出合共21.28克含有氯胺酮的固體,其中含18.17克氯胺酮,以及其他含氯胺酮物質。D1表示毒品供自己吸食,房間只有他本人使用,沒有直接證據顯示他會出售或分發毒品。他44歲、沒有刑事紀錄,須照顧母親及其他家人,並曾被還押約六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須決定大量氯胺酮是否已達監禁刑罰門檻,以及在罪行情節嚴重的情況下,D1的認罪、無刑事紀錄、沒有分發毒品的直接證據、家庭責任、悔意和改過能力,是否足以支持非監禁刑罰。控方出庭支持控罪處理;辯方主張採用更側重更生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管有危險藥物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如被告仍有改過可能,應優先考慮更生性刑罰,包括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或戒毒所,而非立即以監禁作懲罰及阻嚇。18.17克氯胺酮的數量使案件嚴重至達到或超過監禁門檻。然而,D1認罪、無案底,沒有證據顯示會向他人出售或分享毒品,相關潛在風險低;他有良好背景、家庭支持、照顧責任,且報告顯示並非現時藥物依賴者。法院亦考慮其已被還押六個月,遂認為為期12個月並附特別條件的感化令最能促進其及社會的利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上訴法庭在 HKSAR v Wan Sheung Sum 所闡述的三步量刑方法;辯方原先據此提出16個月監禁的起點。法院亦依據《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處理控罪,但判詞沒有指出管有罪的固定刑罰。
裁決與命令
D1就第一項控罪被判感化12個月,並須遵守保持行為良好、接受監督、居住或工作安排、戒除所有危險藥物、接受隨機尿液測試、戒毒及心理治療等特別條件。違反條件或再犯可被重新判刑及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毒品數量已達監禁門檻,法院仍可在罪犯具更生潛力、分發風險低、認罪及有穩固家庭支持時,選擇開放環境下的更生性刑罰。判詞同時警告,違反感化令將可能導致長期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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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有大量氯胺酮一定會被判監禁嗎?
不一定。法院認為本案數量已達或超過監禁門檻,但因D1認罪、無案底、分發風險低且具更生能力,最終判處感化十二個月。
Q.只供自己吸食的毒品會如何判刑?
自用並不免除刑責,數量仍會影響罪行嚴重程度。本案沒有出售或分享的直接證據,法院認為更生較合適,判處感化及戒毒相關條件。
Q.感化令期間再犯或不遵守條件會有何後果?
法院警告,違反任何條件或在感化期間犯下任何罪行,均可構成違反感化令,案件會重新判刑;本案法官表示屆時可能判處長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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