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E NGOW SIRIRAK DCCC767/2025

受僱運送毒品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被告販運大麻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26/8/2026[2026] HKDC 154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AE NGOW SIRIRAK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從事泰國與香港之間的代購及貨運業務。2024年9月27日,一批由泰國空運、申報為新鮮蔬菜的53箱貨物抵港,海關在其中兩箱發現合共13,928克草本形態大麻,參考市值港幣2,729,888元。海關安排監控遞送,被告在九龍城接收貨物時,先把藏有大麻的兩箱分開放置,最後才推往後巷,隨即被捕。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只替他人運送,因曾收到貨物相片及時間倉促而沒有開箱,否認知悉箱內有毒品。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被告非法販運危險藥物,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她知悉兩箱貨物藏有大麻。控方依賴被告一貫驗貨習慣、今次例外、可疑聯絡資料及她分開處理貨箱的行為。辯方則指被告只是疏忽,環境證供不足以排除合理疑點。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 (burden of proof) 全在控方,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不作供亦不得作不利推論。雖然錄影會面紀錄未經宣誓及盤問,證明力有限,但被告所稱因相片及趕時間而不驗貨的解釋,與她過往每次開箱查驗的做法、相片不能顯示箱內物品、可疑電話資料及她與寄貨人並不熟悉等情況不相稱。她又先將兩箱放在一旁、最後才處理,行為明顯異常。綜合全部環境證供,法庭認為唯一合理結論是被告知悉所運送的是高價危險藥物,控方已完成舉證。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第4(3)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65B條呈堂的書面證供。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被告罪名成立。本判決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販運危險藥物的知情意圖可由多項環境證供推斷,包括反常的驗貨例外、對貨物的特殊處理及不可信解釋。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的會面說法,也不能取代控方舉證;本案是在綜合全部證據後達致定罪結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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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替人運送貨物也會犯販毒罪嗎?
A.

可以,但控方仍須證明被告知悉貨物內有毒品。本案法庭根據被告反常的驗貨及搬運行為,裁定她確實知情並罪名成立。

Q.沒有打開貨箱檢查是否可以成為抗辯理由?
A.

不一定。法庭會考慮整體情況。本案被告過往一向驗貨,卻在可疑情況下唯一一次不驗貨,法庭不接納其解釋,並據此配合其他證據作出定罪。

Q.香港販運大麻罪需要證明什麼?
A.

控方須證明被告作出販運行為,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其具備知悉毒品存在的意識。本案法庭認為環境證供已達到該標準,裁定被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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