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國俊案 DCCC550/2026
持有少量氯胺酮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國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屈麗雯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在案發地點從一名私家車司機手上接收一個載有毒品的透明膠袋,並將其握在左拳內。警員查問時,他表示涉案冰毒是以港幣300元購買供自己吸食;其後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原意是向該男子購買氯胺酮。政府化驗證實,涉案0.85克固體含有0.72克氯胺酮,估計市值約293元。被告有20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四項與本案性質相類,並曾三次入住戒毒所。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管有少量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毒品是否屬自用、被告的同類定罪及近期重犯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以及適時認罪可獲多少扣減。辯方強調數量少、案情輕微、供自用及及早認罪;控方立場則須考慮阻嚇及重犯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8(1)(a)及(2)條,並參考管有毒品的量刑原則。0.72克氯胺酮數量少,加上被告供述及其吸毒歷史,法庭接納毒品供自用,流入他人手上的風險極低,因此以7.5個月監禁為起點。雖然被告有三次同類定罪,但最近一次已約七年前,故不因此加刑;然而出獄後六個多月再犯刑事罪行,構成加刑因素,起點調高至九個月。適時認罪按三分之一扣減,刑期定為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Mok Cho Tik(CACC 165/2000),指出正常吸毒者通常持有的危險藥物,量刑起點一般為監禁12至18個月;如數量非常少及情況適當,法院可判處較短刑期。另適用《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就管有危險藥物罪判處監禁六個月。量刑起點由7.5個月因近期重犯上調至9個月,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少量自用毒品可支持低於一般12至18個月的量刑起點,但近期再犯仍可加刑。多年以前的同類定罪未必導致額外加刑;適時認罪扣減可實質降低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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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有少量氯胺酮供自用會判囚多久?
法院指出,正常吸毒者持有的危險藥物通常以監禁12至18個月為量刑起點,但少量及情況輕微可下調。本案最終判處被告監禁六個月。
Q.有同類定罪紀錄會否加重毒品刑罰?
過往同類定罪可引起阻嚇考慮,但並非必然加刑。本案最近一次同類定罪已約七年前,法院沒有因此加刑;近期再犯則構成加刑因素。
Q.及早認罪可減少多少毒品刑期?
本案被告在適當早期認罪,獲得三分之一扣減。法院先將量刑起點定為九個月,扣減後刑期為六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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