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詠彤 DCCC1146/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被告認罪,因有同類案底被加刑,判囚2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19/5/2026[2026] HKDC 89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詠彤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被告人郭詠彤涉及一宗電話騙案。案情指一名受害人接到自稱其兒子的騙徒來電,聲稱被捕需繳付三萬元保釋金。警方接報後安排監控行動,被告人於約定地點現身,自稱代表受害人兒子收取款項時被捕。被告人警誡下承認受人指使收取款項以賺取報酬。此外,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搜出少量氯胺酮(俗稱K仔),被告人承認管有該毒品供自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處理犯罪得益罪(洗黑錢)的量刑基準,以及被告人曾有同類刑事紀錄是否構成加刑因素。法庭需考慮涉案金額、被告人的參與程度、犯罪時段及是否有跨境元素等因素,並決定應否就其過往紀錄加刑。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了多宗案例(如 HKSAR v Hui Yau-yik 及 HKSAR v Wan Kwok-keung),指出洗黑錢罪的量刑應反映涉案金額及罪行的嚴重性,但金額並非唯一因素。法官強調須考慮被告人的參與程度、犯罪是否有組織及是否涉及跨境元素。針對加刑申請,法官認為被告人過往有同類定罪,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批准將刑期增加四分之一,並考慮到被告人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2015] 2 HKLRD 94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及 律政司司長 訴 谢志建 CAAR 4/2024。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企圖處理犯罪得益及管有危險藥物兩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28個月,當中包括就其過往刑事紀錄而增加的刑期,並命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法庭明確指出,即使涉案金額較小,若被告人有同類犯罪紀錄,法庭仍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行使加刑權力。此外,法官重申量刑不應僅依賴數學計算,必須結合案件整體背景及量刑經驗。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人收取電話騙案的款項,會被判監禁嗎?
A.

會。處理犯罪得益罪(洗黑錢)是嚴重罪行。本案被告因參與收取騙款,被判處監禁28個月,法庭強調此類罪行需具阻嚇性。

Q.如果以前犯過類似罪行,判刑會加重嗎?
A.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若被告有同類案底,法庭可批准加刑。本案被告因有同類串謀詐騙案底,刑期被增加了四分之一。

Q.法庭判刑時會考慮涉案金額嗎?
A.

會。涉案金額是洗黑錢罪判刑的重要考慮因素,但並非唯一因素。法庭亦會考慮被告的參與程度、犯罪是否有組織及是否涉及跨境元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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