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多種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貴林 DCCC22/202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貴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2025年8月7日,警方喬裝客人進入被告人葉貴林經營的煙窟,隨後持搜查令進入搜查。該處所設有吸毒用具和毒品價目表。警員在工作檯抽屜內發現多種危險藥物,包括可卡因、冰毒、海洛英和咪達唑侖片劑,以及販毒工具和現金。被告人警誡下承認是處所負責人,受朋友「阿成」介紹工作,日薪800元,負責開門和出售毒品,並已工作一天。涉案毒品市值約為港幣6,676.45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人經營煙窟罪和販運危險藥物罪進行量刑。由於販運危險藥物涉及四種不同毒品,法庭需考慮如何應用綜合方式處理多種毒品的量刑指引,並決定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及是否分期執行,以達致整體刑期公正合理。
判決理由
法官在判刑時,針對經營煙窟罪,參考了HKSAR v Lam Lai Chu Patsy CACC 56/2003,並考慮煙窟的規模及被告人的角色,訂立了18個月的量刑起點。對於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官遵循上訴法庭在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 CACC 67/2019中列出的綜合方式步驟,以毒性最強的冰毒為量刑基數,並考慮其他毒品的份量和毒性,運用荒謬測試、換算測試及比例測試進行調整。最終,法官以海洛英的量刑起點48個月為基數,上調至63個月,再因販運四種毒品的加刑因素上調3個月至66個月。被告人因認罪獲得三分之一扣減,並考慮整體刑責,決定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HKSAR v Huang Ruifang黃瑞芳 CACC 106/2022,作為販運危險藥物量刑指引的參考。經營煙窟罪的量刑起點則參考了HKSAR v Lam Lai Chu Patsy CACC 56/2003。處理多種毒品販運的綜合方式,則依據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 CACC 67/2019的判刑指引。此外,法官亦審視了HKSAR and Yau Kai-fung 邱啟峰 CACC 208/2024 [2025] HKCA 642中關於綜合方式和測試的應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葉貴林被裁定經營煙窟罪及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第一項控罪判處監禁12個月,第二項控罪判處監禁44個月,其中38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處理販運多種危險藥物案件時,應採用綜合方式進行量刑,並需仔細運用荒謬測試、換算測試和比例測試來確保判刑的公正性。法庭亦重申,即使被告人年紀較大,若有販毒前科,仍會被視為清楚罪行的嚴重性,不會因此獲得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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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多種危險藥物應如何量刑?
法庭會採用綜合方式處理,首先確定毒性最強的毒品作為量刑基數,再根據其他毒品的份量和毒性進行調整,並運用荒謬測試、換算測試及比例測試進行復核。
Q.經營煙窟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根據過往案例,經營煙窟罪的量刑起點一般為1年至2年監禁。本案法庭考慮煙窟規模及被告人角色後,訂立了18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
Q.被告人年紀較大或有吸毒習慣會影響判刑嗎?
本案中,法庭考慮被告人已過70歲,但因其過往有販毒判刑經驗,認為他應清楚罪行嚴重性,故未因此給予進一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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