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多種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O KWAI PING DCCC1527/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54個月
被告人因販運危險藥物等三項罪名被判監禁5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17/6/2026[2026] HKDC 110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O KWAI PING, PINK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蘇貴平(So Kwai Ping)承認三項控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毒藥及管有應課稅貨品。2024年3月9日,警方在大埔懷疑被告人進行毒品交易,截查後在其身上及車內搜出多種危險藥物(包括可卡因、甲基安非他命、海洛英、大麻)、多種毒藥(包括西地那非、他達拉非、尼古丁液體)及9,471支應課稅香煙。被告人聲稱毒品及香煙均為自用,但法庭不予接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人所犯的三項罪行進行量刑。控方和辯方就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起點、是否應考慮被告人聲稱的自用因素,以及如何處理多種毒品混合販運的情況提出了各自的論點。辯方亦就管有毒藥及應課稅貨品罪的量刑提出了參考案例。

判決理由

法官在量刑時採納了《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案確立的六步量刑法。對於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官拒絕接納被告人關於自用的說法,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大部分毒品為自用,因此未有大幅調低量刑起點。法官採用「綜合處理方式」(combined approach),以效力最強且數量最多的甲基安非他命作為基礎毒品,再向上調整以反映其他毒品的存在。對於管有毒藥及應課稅貨品罪,法官考慮了供應商角色及貨品數量作為加重情節,並給予認罪折扣。

引用案例與條文

  •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確立了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六步量刑法,法庭在本案中遵循此方法。
  • HKSAR v Wong Shing Ming, Hendy [2024] HKCFI 867:指出處理多種毒品混合販運時,通常應採用綜合處理方式,以最嚴重毒品為基礎並向上調整。
  • HKSAR v Chow Chun Sang [2012] 2 HKLRD 1121:關於販運者自用部分毒品時的量刑折扣幅度(10%至25%)。
  •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可卡因和海洛英的量刑標準。
  • 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甲基安非他命的量刑標準。
  • Attorney General v Tuen Shui Ming & Anor [1995] 2 HKC 798:大麻的量刑標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蘇貴平被判三項控罪成立。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1)判處監禁52個月;管有毒藥罪(控罪2)判處監禁2個月;管有應課稅貨品罪(控罪3)判處監禁3個月。法庭命令控罪2及控罪3的各一個月刑期與控罪1的刑期分期執行,最終總刑期為監禁5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處理多種危險藥物混合販運的量刑原則,即採用「綜合處理方式」,以最嚴重或數量最多的毒品作為量刑基礎,再根據其他毒品的數量和種類向上調整。同時,法庭強調被告人聲稱毒品自用必須有充分證據支持,否則不會獲得大幅度量刑折扣。本案亦顯示,即使是數量較少的毒品或應課稅貨品,若被告人扮演供應商角色,仍會被判處監禁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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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多種危險藥物應如何量刑?
A.

法庭會採用「綜合處理方式」(combined approach),以效力最強或數量最多的毒品作為量刑基礎,再根據其他毒品的數量和種類向上調整,以達致公平的總刑期。

Q.販運危險藥物時聲稱自用,能否獲得減刑?
A.

可以,但必須有充分證據支持自用比例,否則法庭不會大幅調低量刑起點。本案中,被告人聲稱自用但未獲法庭接納。

Q.管有毒藥或應課稅貨品會被判處監禁嗎?
A.

會。如果被告人扮演供應商角色,且涉及多種類型或大量貨品,即使是管有毒藥或應課稅貨品,法庭也會判處監禁刑罰。本案被告人因此被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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