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佩君 DCCC834/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50個月
被告承認販運毒品,判監5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12/5/2026[2026] HKDC 84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佩君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被告林佩君於2025年2月3日被警方截查,在其腰間搜出共27.12克海洛英鹽酸鹽,市值約港幣19,200元。被告承認受人指使,以港幣500元報酬運送該批毒品。被告有19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管有危險藥物及盜竊罪,且本案發生於其上次出獄後不足三星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作為毒品送遞員(courier),在承認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罪名下,應如何根據其涉案毒品數量及個人背景進行量刑(sentencing)。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了 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5] HKCA 234 的量刑指引,針對販運10至50克海洛英,以75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starting point)。法官接納被告僅為送遞員角色,雖考慮到被告累犯且出獄不久,但最終決定不作額外加刑,並給予被告認罪(guilty plea)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0] HKCA 974 關於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步驟,以及 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5] HKCA 234 關於海洛英販運的量刑區間。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處監禁50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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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運送毒品,即使沒有直接販賣,是否仍會被判重刑?
A.

會。法庭視運送毒品為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的一種。即使被告僅為送遞員,法庭仍會根據毒品數量設定量刑基準(starting point),本案中法庭以75個月為基準,最終判囚50個月。

Q.認罪是否可以獲得減刑?
A.

可以。根據香港刑事司法慣例,被告在適當時間認罪(guilty plea),通常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被告因認罪,刑期由75個月減至50個月。

Q.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被告的過往犯罪紀錄嗎?
A.

會。法庭會考慮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criminal record)。若被告屢次犯案或在出獄後短時間內再犯,法庭可能會考慮加重刑罰以收阻嚇作用,儘管本案法官最終決定給予被告最後機會而不作額外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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