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AN KA HO
被告 Chan Ka Ho 就五項控罪認罪,包括危險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無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危險藥物。2023年8月14日凌晨,他駕駛汽車逃避警方路障,逆向駛入及離開油站,並在警員示意停車後加速駛向警員,最終撞上中央分隔帶。逃走時他丟棄載有2.39克可卡因的香煙盒;車內另有氯胺酮及甲基安非他明。他的乘客因事件肋骨骨折。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被告 Chan Ka Ho 就五項控罪認罪,包括危險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無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危險藥物。2023年8月14日凌晨,他駕駛汽車逃避警方路障,逆向駛入及離開油站,並在警員示意停車後加速駛向警員,最終撞上中央分隔帶。逃走時他丟棄載有2.39克可卡因的香煙盒;車內另有氯胺酮及甲基安非他明。他的乘客因事件肋骨骨折。
被告人何君豪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第4(3)條。2023年8月14日,警員在尖沙咀截查被告人時,他突然逃走,並在逃經酒店後巷時從斜孭袋取出物件棄置。警方其後在垃圾手推車上檢獲32包危險藥物,化驗證實含有7.50克可卡因。被告人身上另有6,000.50港元及一部手提電話。他案發時17歲,過往曾因同類罪行被判教導所羈留,並於不足七個月前獲釋。
被告 Tsui Kwok Leung 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六項使用虛假文書及兩項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的罪名。2021年5月,海關截獲一個由美國寄往香港、內藏450克草本大麻的包裹,被告收取包裹並承認為他人代收以獲取2,000港元。其後,被告多次使用虛假的新冠病毒證明文件,使案件延期及延長保釋;他亦曾缺席聆訊並逃避歸押,至2023年及2024年先後被重新拘捕。
被告黃俊傑承認三項控罪:在汽車移動時使用流動電話、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以及販運危險藥物。2024年2月5日,警員在青沙公路截停被告,發現他駕車時使用流動電話,且其暫准駕駛執照已於2023年4月6日屆滿。警方其後在車內搜出含氯胺酮及可卡因的多包毒品,純度總量分別為51.99克及8.35克,估計市值87,286元。被告表示只是借車及擔任運送者,並及時認罪。
被告吳俊恆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2023年11月7日,警方在被告身上及其駕駛的私家車內搜出氯胺酮及可卡因,其中車內毒品供販運,被告稱因欠債30萬元而首次運毒;身上少量氯胺酮則獲接納為自用。涉案毒品包括3.04克可卡因及2.08克氯胺酮。被告已婚,須供養兩名有特殊需要的兒子,並為家庭主要經濟支柱。
被告人承認五項罪行:偷竊電單車、危險駕駛、管有0.29克含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晶狀固體、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被告人先以工具破壞電單車鎖膽並駕車離去,遇警截查時加速逃走,後與的士碰撞及棄車逃跑。案發時他沒有有效電單車駕駛執照,並有21次刑事定罪紀錄。其後,他在另一宗高等法院販毒案中被判監六年,而該案是在本案保釋期間犯下。
被告人趙國基承認兩項控罪,即經營煙窟罪及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9月22日,警方持搜查令進入旺角上海街一個約600平方呎的單位,發現被告人及另外八人。單位內有毒品價目表、吸毒工具及四類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海洛英、可卡因及氯氨酮,另有現金466元。被告人承認自己是單位負責人,負責開門、售毒及提供工具,並從售毒收益中收取日薪。涉案毒品總市值約2,278.2元。
兩名被告為情侶,案發時共同居住在深水埗一個單位。警方搜查單位時,在客廳白色膠箱內發現含有9.18克可卡因的物品,以及電子磅、膠袋和分裝工具;膠箱蓋及其中一個電子磅有第一被告指紋。第一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第二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及企圖妨礙司法公正,承認曾租住賓館房間,協助被警方通緝的第一被告躲避拘捕並照顧她。
被告張海清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4年1月30日,警方在深水埗截停被告,並在其外套右袋發現7個膠袋,內有170包混合劑,含36.5克海洛英鹽酸鹽,估計市值34,661港元。被告表示有人指示他將毒品帶往通州街公園,報酬為500港元。被告現年63歲,有25次定罪紀錄,其中包括12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第一被告Chan Wai Hang及第二被告Kong Lai Yi共同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2023年4月18日,警方在元朗新田粉錦村一所住宅內搜出合共27,297.8克草本大麻,市值約573萬港元,並發現電子磅、封口機、膠袋及其他包裝工具。第一被告承認受人聘請,以每公斤2,000元重新包裝大麻;第二被告為租戶,亦協助重新包裝。兩人均在住宅內居住及參與包裝運作。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Cap. 134) 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於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後移交高等法院判刑。警方在其住所搜出43.69克可卡因、497.8克甲基苯丙胺,以及電子磅、膠袋、手套、現金和電話。被告承認知悉毒品性質及擁有毒品,曾收取5,000元報酬,並負責重新包裝、儲存及等待交付指示。他有兩項相關前科,且在另一宗案件保釋期間犯案。
被告Jhamal Azad承認一項修訂控罪,即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3)條販運危險藥物。2022年8月8日,他進入Royal Plaza Hotel時被警方截查,警方在其身上發現以他人姓名預訂的房間門卡,並在房內搜出54.16克「冰」、吸食器具、膠袋及電子磅,毒品估計街頭價值為32,269.44港元。控方接受其角色只是替人看管毒品。被告當時25歲,承認因希望快速賺錢及取得免費毒品而犯案,並已有另一宗案件的四年刑期在身。
被告盧昭瑜與袁仲希同住於深水埗一個住宅單位,兩人當時為情侶。警方搜查單位時,在客廳電視櫃的白色膠箱內發現含有9.18克可卡因的11.3克固體,並發現電子磅、可再封口膠袋、鉸剪、鉗、匙羹及膠碗等物品。被告的指紋出現在膠箱蓋及電子磅上。被告承認知道箱內有可卡因及曾取用,但否認共同管有或作販運用途,聲稱毒品只屬袁仲希所有。
被告承認五項罪名並依承認的案情被裁定罪成。2023年9月20日,他在限速每小時80公里路段以125公里駕駛,當時正處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所駕車輛亦沒有第三者保險。他其後拒絕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警方在車內搜出29.15克氯胺酮及12.50克可卡因,總街值約64,126港元;被告承認毒品屬於自己,並表示受不知名男子委託運送毒品以償還賭債。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5.59克可卡因,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3年12月30日凌晨,警方在旺角截查一輛的士,被告坐在後座,警方在其腰封內發現載有毒品的36個膠袋,並檢獲流動電話及港幣5,770元。被告承認販毒,但沒有透露賣家身份,稱因債務及家庭負擔而希望賺取快錢。他有兩項過往刑事定罪,包括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藏有毒品。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4年1月18日,他在黃大仙慈正邨外攜帶環保袋,袋內及褲袋內藏有7.05克氯胺酮及0.98克可卡因,並與一名男子會面及通話,準備交付毒品。他向警方承認以每包500元出售毒品,每包獲利100元。毒品總值約6,960.48元。
被告陳錦培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第一宗案件發生於2023年10月20日,被告在羅湖管制站準備前往內地時,被搜出2.97克氯胺酮及0.43克可卡因。第二宗案件發生於同月31日,當時被告仍在第一宗案件的保釋期間,身上被搜出2.54克氯胺酮及0.56克可卡因。被告承認有關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但辯稱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兩宗案件均涉及跨境販運及多於一種毒品。
被告郭智邦為澳門居民,於2023年10月27日抵港,在灣仔被警員截查時,從其斜孭袋及相關膠袋內發現三類危險藥物,包括1.77克可卡因、9.80克氯胺酮及38.45克草本形態大麻。被告曾嘗試逃走,及後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以港幣10,600元購買毒品,原擬在派對中與朋友一同服用。其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黃振聲與方浩鑫一同乘坐一輛出租私家車,在尖沙咀被警員截停查問。被告坐在司機位,警員查問及檢查其身分證期間,他突然逃離現場。警方其後在前排乘客位前的貯物格內發現黑色袋、電子磅及一個載有29包白色晶體的膠袋。化驗證實該批18.4克固體含有15.5克氯胺酮,估值約10,561.6港元。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另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則獲准存檔。
被告黃振聲與方浩鑫一同乘坐一輛出租私家車,在尖沙咀被警員截停查問。被告坐在司機位,警員查問及檢查其身分證期間,他突然逃離現場。警方其後在前排乘客位前的貯物格內發現黑色袋、電子磅及一個載有29包白色晶體的膠袋。化驗證實該批18.4克固體含有15.5克氯胺酮,估值約10,561.6港元。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另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則獲准存檔。
語義關鍵字搜尋 — 自動匹配意思相近的案例,例如搜「偷嘢」亦會找到「盜竊」相關判決。如需帶意圖地搜尋,請使用 AI 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