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 Chan & Ors HCCC309/2023

販運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76個月;D2監禁64個月
D1判監76個月,D2判監64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Andrew Chan J5/5/2025[2025] HKCFI 3073
合併案件:HCCC308/2023HCCC309/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d Chan and Fahad Al Reza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Md Chan(D1)及Fahad Al Reza(D2)分別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2022年6月18日晚上,警方在尖沙咀一個單位外截查D1,並在其後進入單位,發現D2及多種毒品,包括7.21克冰毒、17.01克可卡因、1.02克氯胺酮、少量大麻及其他毒品,另有膠袋和電子磅。兩人承認所有毒品均作販運用途。D1有五項刑事定罪,其中四項涉及管有危險藥物;D2亦有同類案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名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後的量刑。爭議包括應以哪些毒品數量計算量刑起點、涉及多種毒品及兩人的入境身分是否屬加刑因素,以及兩人因在不同階段認罪而應獲多少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按照毒品數量計算量刑起點,因大麻及其衍生物數量很少而不納入計算。就7.21克冰毒、17.01克可卡因、1.02克氯胺酮及5.20克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合計相關數量6.22克)而言,數量基礎起點為監禁84個月。法庭再因涉及多種毒品及兩人的入境身分,各加刑6個月,總起點為96個月。D1在審訊首日認罪,獲20%扣減,判監76個月;D2在交付審判階段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判監6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明確依據《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處理控罪,並採用雙方同意的按毒品數量計算量刑起點方法。判決沒有特別引用任何司法判例;認罪扣減則按兩名被告認罪的時間分別處理。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承認控罪並被定罪。D1因在審訊首日認罪,被判監禁76個月;D2因在交付審判階段認罪,被判監禁64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涉及多種毒品及被告的入境身分可構成加刑因素,而認罪時間會直接影響扣減幅度。D2較早認罪,所得扣減明顯高於D1。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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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多種毒品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法庭以毒品數量計算出84個月,再因涉及多種毒品及兩人的入境身分各加6個月,最終量刑起點為監禁96個月。

Q.何時認罪會影響販毒刑期?
A.

會。D1在審訊首日認罪獲20%扣減,D2在交付審判階段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法庭因此分別判處76個月及64個月監禁。

Q.少量大麻會否納入販毒量刑計算?
A.

法庭認為大麻及其衍生物的數量很少,故不納入整體量刑起點;計算主要以冰毒、可卡因、氯胺酮及MDMA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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