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an Wai Hang DCCC56/2024
販運大麻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Wai Hang and Kong Lai Y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Chan Wai Hang及第二被告Kong Lai Yi共同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2023年4月18日,警方在元朗新田粉錦村一所住宅內搜出合共27,297.8克草本大麻,市值約573萬港元,並發現電子磅、封口機、膠袋及其他包裝工具。第一被告承認受人聘請,以每公斤2,000元重新包裝大麻;第二被告為租戶,亦協助重新包裝。兩人均在住宅內居住及參與包裝運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大量草本大麻販運的量刑起點、兩名被告在包裝及分銷中心中的角色和責任、共同犯罪的加刑因素、認罪扣減,以及第一被告的前科與第二被告的良好品格應獲何種權重。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27,297.8克的重量,按照適用於草本大麻及大麻脂的量刑指引,以78個月作算術起點。草本大麻不再享有低於大麻脂的調整,因較新的上訴法院權威已將兩者的指引完全統一。兩人均不只是運送者或看守者,而是共同經營包裝及分銷中心,故各加3個月;共同犯罪另使第一被告加3個月、第二被告加2個月。兩人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前科、良好品格及其他求情因素不足以作進一步重大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1 HKLRD 1329統一草本大麻及大麻脂的量刑指引,15,000至45,000克的幅度為66至96個月,並取代較早的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e Siu Kei所依據的差別調整。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提供六步量刑方法及對包裝分銷中心角色的分析。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被判監禁56個月;第二被告被判監禁55個月10日。兩人均因及時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而獲三分之一認罪扣減。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草本大麻與大麻脂在現行量刑上同等處理;經營包裝及分銷中心會較單純運送或看守承擔更高責任。法庭亦指出,在如此大量及具規模的販運案件中,久遠前科或良好品格的減刑作用有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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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27公斤草本大麻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按27,297.8克的重量,以78個月為算術起點,再考慮共同犯罪、包裝分銷角色及認罪因素,最後判第一被告監禁56個月。
Q.草本大麻與大麻脂的量刑是否相同?
法庭依HKSAR v Nguyen Thang Loi認為兩者現時適用相同指引,15,000至45,000克的幅度為66至96個月。本案沒有因草本形態而減刑。
Q.協助在住宅內重新包裝大麻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兩人共同經營包裝及分銷中心,不只是運送者或看守者;及時認罪後,第一被告判56個月,第二被告判55個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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