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m Shing-fung HCCC365/2024

儲存及重新包裝毒品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2年6個月
被告因販毒罪判囚十二年六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DHCJ Vinci Lam, SC16/4/2025[2025] HKCFI 205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am Shing-fu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特委法官 Lam Vinci SC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Cap. 134) 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於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後移交高等法院判刑。警方在其住所搜出43.69克可卡因、497.8克甲基苯丙胺,以及電子磅、膠袋、手套、現金和電話。被告承認知悉毒品性質及擁有毒品,曾收取5,000元報酬,並負責重新包裝、儲存及等待交付指示。他有兩項相關前科,且在另一宗案件保釋期間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危險藥物販運的量刑起點、混合毒品應採用何種基準毒品、被告在販運中的實際角色,以及過往販毒前科、保釋期間犯案和混合毒品等加刑因素。控方依據毒品數量及角色求處嚴厲刑罰;被告則請求採納較低起點,並以認罪、悔意、家庭及經濟困難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按照六步量刑法 (six-step sentencing approach)及上訴法院最新指引,先按毒品數量確定適用刑幅,再評估角色、加刑及減刑因素。497.8克甲基苯丙胺屬300至600克範圍,適用15至18年刑幅;43.69克可卡因則適用5至8年刑幅。採用甲基苯丙胺作基準毒品,經綜合、換算及比例測試後,以17年2個月為起點。被告不只是運送或看守者,亦重新包裝毒品,故加4個月;前科、保釋期間犯案及混合毒品再加刑。個人及家庭情況不足以減刑,惟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最後判囚12年6個月。較輕刑罰原則 (principle of lesser penalty)亦要求適用較有利的新量刑指引。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的六步量刑框架及 HKSAR v Lee Ming Ho 的指引,並採納 HKSAR v Huang Ruifang 於2025年訂立的較低毒品量刑幅。HKSAR v Wan Wai Lun 用以說明持有毒品前科不作同類罪處理;HKSAR v Abdallah 則限制販毒案件中個人及家庭因素的求情作用。另援引《香港人權法案》第12(1)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販運危險藥物罪判處監禁12年6個月。法庭以18年9個月為加刑後起點,因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判刑於2025年4月17日作出。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新量刑指引如屬較輕刑罰,對較早發生的罪行仍可能適用。被告同時運送、儲存及重新包裝毒品,角色評估會高於單純信差。販毒案件中家庭需要及經濟困難通常不構成實質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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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住所儲存及重新包裝毒品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不只是運送者或看守者,還負責重新包裝毒品,並考慮毒品數量及其他加刑因素;其及早認罪後最終判囚十二年六個月。

Q.販毒前科及保釋期間犯案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庭認為被告數年前的販毒前科及在另一宗案件保釋期間犯下本案,均顯示過往刑罰未有阻嚇作用,因此分別加重量刑起點。

Q.家庭負擔及經濟困難可否減輕販毒刑罰?
A.

在本案中不能。法庭認為嚴重販毒案件通常很少接納個人或家庭情況作實質減刑因素,唯一獲接納的減刑因素是被告及早認罪,並給予三分之一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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