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海清案 DCCC621/2024
販運海洛英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海清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張海清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4年1月30日,警方在深水埗截停被告,並在其外套右袋發現7個膠袋,內有170包混合劑,含36.5克海洛英鹽酸鹽,估計市值34,661港元。被告表示有人指示他將毒品帶往通州街公園,報酬為500港元。被告現年63歲,有25次定罪紀錄,其中包括12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36.5克海洛英鹽酸鹽的量刑起點、被告多項同類前科應否大幅加刑,以及適時認罪、年齡、健康、經濟困難和作為運送者是否構成減刑因素。控方主張須反映罪行嚴重性及阻嚇需要;辯方要求採用較低加刑幅度並考慮上述個人情況。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上訴法庭就販運10至50克海洛英鹽酸鹽所訂的量刑指引,認定本案適當的初步量刑基準為83個月。被告有12項販運危險藥物前科,且屢次服刑後仍再犯,屬加刑因素;為產生阻嚇作用,加刑不得少於六個月,法院加刑七個月,將量刑起點定為90個月。被告適時認罪,按認罪扣減三分一至60個月。被告年齡、健康及經濟困難均不足以進一步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包括 HKSAR v Huang Ruifang 的海洛英量刑指引;HKSAR v Butt Muhammad Gulzar、HKSAR v Shah Syed Arif、HKSAR v Ali Saif 及 HKSAR v Joof Saihou 闡明同類前科須作具實質阻嚇作用的加刑。HKSAR v NGO Van Nam 說明認罪扣減已涵蓋一般求情因素;多宗案例確認年齡及健康通常不足以減輕嚴重販毒罪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處監禁60個月,即5年。刑期由90個月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確定。判刑理由書未載有其他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屢有同類販毒前科者須面對實質加刑,少於六個月通常不足以產生阻嚇作用。年滿60歲、健康欠佳或因經濟困難犯案,並不當然構成減刑理由;適時認罪則提供三分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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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36.5克海洛英會判刑多久?
法院按照10至50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以83個月為基準,再因被告有多項同類前科加刑,認罪後最終判處監禁60個月,即五年。
Q.有多次販毒前科會否大幅加刑?
會。法院認為被告有12項販毒前科並多次服刑後再犯,須作具阻嚇作用的實質加刑,最終將量刑起點增加七個月至90個月。
Q.年紀大和健康欠佳可否減輕販毒刑罰?
法院指出,嚴重販毒案件中,年齡、哮喘及過往住院通常不構成減刑因素;本案除適時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因此判處五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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