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科霖案 DCCC478/2024

販運可卡因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9個月
販毒罪成,判處監禁二十九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10/4/2025[2025] HKDC 6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科霖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5.59克可卡因,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3年12月30日凌晨,警方在旺角截查一輛的士,被告坐在後座,警方在其腰封內發現載有毒品的36個膠袋,並檢獲流動電話及港幣5,770元。被告承認販毒,但沒有透露賣家身份,稱因債務及家庭負擔而希望賺取快錢。他有兩項過往刑事定罪,包括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藏有毒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5.59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幅度,以及被告的家庭負擔、悔意、過往定罪和重犯情況應如何影響刑罰。辯方依據相關案例主張以3年8個月為基準;控方立場未有在判詞中詳細記載。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上訴法庭就少於10克海洛英或可卡因所訂的量刑指引,以3年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及早承認控罪,原則上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販運危險藥物屬極嚴重罪行,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法院認為,被告已有入獄及藏毒紀錄,仍再次販毒;其家庭責任及悔意不足以支持額外寬減。經扣減及整合後,判處29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採納HKSAR v Huang Ruifang(CACC 106/2022)所反映的量刑指引:販運10克以內海洛英或可卡因,量刑範圍約為2至5年監禁。本案5.59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因此定為3年8個月。《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構成控罪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法院以3年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經整合後判處被告監禁29個月。

判決啟示

家庭照顧責任、悔意及求情信並不當然導致大幅減刑。對曾有相關刑事紀錄而再次販毒者,法院會重視重犯因素及刑罰的阻嚇作用。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5.59克可卡因通常如何判刑?
A.

法院以3年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並考慮其重犯紀錄後,最終判處監禁29個月。

Q.家庭負擔會否令販毒刑期大幅減少?
A.

被告須照顧患病母親及年幼兒子,但法院認為販毒極為嚴重,且被告曾有相關定罪,家庭情況不足以帶來額外寬減。

Q.認罪對販毒刑期有何影響?
A.

法院原則上給予認罪三分之一扣減,但由於被告有過往入獄及藏毒紀錄,仍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最終刑期為2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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