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IU CHUN LOK DCCC854/2024

運送可卡因和氯胺酮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2個月並罰款2,000港元
被告判監52個月並罰款2,000港元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Ivy Chui14/4/2025[2025] HKDC 68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IU CHUN LOK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Ivy Chui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五項罪名並依承認的案情被裁定罪成。2023年9月20日,他在限速每小時80公里路段以125公里駕駛,當時正處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所駕車輛亦沒有第三者保險。他其後拒絕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警方在車內搜出29.15克氯胺酮及12.50克可卡因,總街值約64,126港元;被告承認毒品屬於自己,並表示受不知名男子委託運送毒品以償還賭債。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販運兩種危險藥物應如何量刑,以及不同毒品數量應採個別或合併計算。法院亦須處理超速、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無第三者保險及拒絕提供樣本各罪的適當刑罰、駕駛禁令、認罪扣減及整體量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販運危險藥物的六步量刑方法,分別參考可卡因及氯胺酮的量刑指引,再以荒謬性、折算及比例測試核對合併起點,認定六年為合適起點。兩種毒品可供應更廣市場,屬加重因素,故加刑三個月至75個月;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販運罪為50個月。交通罪則按各自法定上限及案情量刑,並以整體性原則令刑期部分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確立販運毒品六步量刑法;HKSAR v Huang Ruifang修訂可卡因指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提供氯胺酮指引。Yip Wai Yin、Chan Yuk Leong及Islam S M Majharul支持混合毒品的核對方法;Yim Hung Lui Ricky確認多種毒品屬加重因素;Lai King Lun強調拒絕提供樣本須具阻嚇性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總監禁52個月(四年四個月),另罰款2,000港元。各交通罪刑期按命令同期執行;駕駛禁令合共六年,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法院接受被告僅為運送者,但認為兩種毒品擴大市場,須加重刑罰。販運罪與交通罪性質不同,原則上可連續執行;法院以整體性原則調整至合共52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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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可卡因和氯胺酮會被判多久?
A.

法院接受被告只是運送者,但兩種毒品擴大潛在市場,屬加重因素;及時認罪後,販運罪判監50個月,整體刑期為52個月。

Q.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會有甚麼刑罰?
A.

本案被告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認罪後被判監禁四個月,並被取消駕駛各類車輛資格一年;該禁令另須加上其他禁令計算。

Q.拒絕提供血液樣本會被判甚麼刑罰?
A.

法院認為拒絕提供樣本妨礙調查,須具阻嚇性;本案判監四個月、取消駕駛資格五年,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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