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IU CHUN LOK DCCC854/2024
運送可卡因和氯胺酮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IU CHUN LOK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Ivy Chui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五項罪名並依承認的案情被裁定罪成。2023年9月20日,他在限速每小時80公里路段以125公里駕駛,當時正處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所駕車輛亦沒有第三者保險。他其後拒絕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警方在車內搜出29.15克氯胺酮及12.50克可卡因,總街值約64,126港元;被告承認毒品屬於自己,並表示受不知名男子委託運送毒品以償還賭債。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販運兩種危險藥物應如何量刑,以及不同毒品數量應採個別或合併計算。法院亦須處理超速、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無第三者保險及拒絕提供樣本各罪的適當刑罰、駕駛禁令、認罪扣減及整體量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販運危險藥物的六步量刑方法,分別參考可卡因及氯胺酮的量刑指引,再以荒謬性、折算及比例測試核對合併起點,認定六年為合適起點。兩種毒品可供應更廣市場,屬加重因素,故加刑三個月至75個月;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販運罪為50個月。交通罪則按各自法定上限及案情量刑,並以整體性原則令刑期部分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確立販運毒品六步量刑法;HKSAR v Huang Ruifang修訂可卡因指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提供氯胺酮指引。Yip Wai Yin、Chan Yuk Leong及Islam S M Majharul支持混合毒品的核對方法;Yim Hung Lui Ricky確認多種毒品屬加重因素;Lai King Lun強調拒絕提供樣本須具阻嚇性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總監禁52個月(四年四個月),另罰款2,000港元。各交通罪刑期按命令同期執行;駕駛禁令合共六年,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法院接受被告僅為運送者,但認為兩種毒品擴大市場,須加重刑罰。販運罪與交通罪性質不同,原則上可連續執行;法院以整體性原則調整至合共52個月。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運送可卡因和氯胺酮會被判多久?
法院接受被告只是運送者,但兩種毒品擴大潛在市場,屬加重因素;及時認罪後,販運罪判監50個月,整體刑期為52個月。
Q.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會有甚麼刑罰?
本案被告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認罪後被判監禁四個月,並被取消駕駛各類車輛資格一年;該禁令另須加上其他禁令計算。
Q.拒絕提供血液樣本會被判甚麼刑罰?
法院認為拒絕提供樣本妨礙調查,須具阻嚇性;本案判監四個月、取消駕駛資格五年,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