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國基案 DCCC813/2024
經營毒窟及販毒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國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趙國基承認兩項控罪,即經營煙窟罪及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9月22日,警方持搜查令進入旺角上海街一個約600平方呎的單位,發現被告人及另外八人。單位內有毒品價目表、吸毒工具及四類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海洛英、可卡因及氯氨酮,另有現金466元。被告人承認自己是單位負責人,負責開門、售毒及提供工具,並從售毒收益中收取日薪。涉案毒品總市值約2,278.2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經營煙窟的規模、設備及被告人重犯紀錄應如何影響刑期;販運四類毒品時,應如何按毒品種類、數量、角色及加減刑因素確定量刑起點;兩項同時發生的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經營煙窟罪 (keeping a divan) 沒有具體量刑指引,法院依經營模式、規模、可容納人數及吸毒設備評估起點。本案單位規模不小並備有四類毒品及吸毒工具,起點為15個月;因被告人有同類前科而加至18個月,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12個月。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則按毒品性質及數量、角色、起點、加刑、減刑及整體公平六步處理。法院以冰毒為基礎,綜合其他毒品上調,並因販運多類毒品及重犯加刑,再因認罪扣減,定為34個月。為免重複懲罰,未再因經營煙窟的角色加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Lam Lai Chu Patsy 確立經營煙窟一般量刑起點;Herry Jane Yusuph 提供販運危險藥物六步量刑方法;Huang Ruifang、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提供相關毒品分級指引。Yip Wai Yin、Chan Yuk Leong、Islam S M Majharul、Law Num Chun、Wan Lau Mei、Cheung Yiu Fai Alex 及 Lau Siu Fung 分別涉及綜合量刑、多種毒品、比例測試、加刑及分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判監。控罪一判監12個月,其中6個月與控罪二分期執行;控罪二判監34個月,總刑期為40個月,即3年4個月。
判決啟示
販運多種毒品通常屬加刑因素,因可接觸更廣泛的買家市場;但同一事實已反映在另一罪名的刑罰內時,法院避免重複加刑。兩項罪行雖同時發生,經營煙窟及販毒的刑期仍可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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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經營毒窟及販毒會判刑多久?
法院會考慮毒窟規模、毒品種類、被告角色、重犯及認罪等因素。本案經營煙窟判監12個月,販毒判監34個月,總刑期為40個月。
Q.販運多種毒品會否加刑?
會。販運多種類毒品可接觸更廣泛的買家,屬加刑因素。本案涉及冰毒、海洛英、可卡因及氯氨酮,法院因此將販毒量刑起點上調三個月。
Q.同時經營毒窟和販毒的刑期會同期執行嗎?
不一定。兩罪雖在同一時間發生,法院可因兩者代表不同罪責而分期執行。本案12個月的經營煙窟刑期有6個月與34個月販毒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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