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hamal Azad HCCC372/2024

販運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七年(六個月同期執行)
販運危險藥物判監七年
高等法院(刑事)DHCJ Vinci Lam, SC15/4/2025[2025] HKCFI 204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Jhamal Aza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DHCJ Vinci Lam, SC

案情摘要

被告Jhamal Azad承認一項修訂控罪,即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3)條販運危險藥物。2022年8月8日,他進入Royal Plaza Hotel時被警方截查,警方在其身上發現以他人姓名預訂的房間門卡,並在房內搜出54.16克「冰」、吸食器具、膠袋及電子磅,毒品估計街頭價值為32,269.44港元。控方接受其角色只是替人看管毒品。被告當時25歲,承認因希望快速賺錢及取得免費毒品而犯案,並已有另一宗案件的四年刑期在身。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54.16克「冰」適用哪一量刑幅度;被告作為看管者的角色應如何定位;過往定罪紀錄應否加刑;及其認罪、個人及家庭背景可否構成減刑因素,以及本案刑期如何與另一宗案件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六步量刑方法 (six-step sentencing approach),先按毒品數量確定指引幅度,再評估角色及加減刑因素。54.16克「冰」落入10至70克的7年至11年幅度,數學起點為9年11個月;考慮被告利用他人身分租房、容許儲存毒品並因而獲利及取得毒品後,起點定為10年。其有27項定罪,雖唯一毒品定罪只是管有而非同類罪,仍因整體紀錄欠佳加刑六個月。個人及家庭情況不足以減刑,惟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折扣,刑期降至七年。為求公平,六個月與另一案件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的六步量刑方法,以及HKSAR v Lee Ming Ho [2024] 1 HKLRD 1186的上訴指引。毒品量刑幅度參考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及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5] HKCA 234;HKSAR v Wan Wai Lun [2018] HKCA 30用於判斷先前管有毒品定罪不屬同類罪。HKSAR v Abdallah [2009] 2 HKLRD 437說明嚴重毒品罪行中個人困境通常不構成實質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禁七年。當中六個月與DCCC 1073/2023的四年刑期同期執行,餘下六年六個月須與該案刑期連續執行。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毒品數量及看管者角色共同決定量刑起點;不良定罪紀錄可加刑,即使先前毒品罪並非同類罪。及早認罪仍可獲完整三分之一折扣,但家庭負擔及經濟困難在嚴重販毒案件中通常不具減刑效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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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看管五十多克冰毒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按54.16克冰毒適用七年至十一年幅度,並因被告的看管角色及不良紀錄調整起點;及早認罪後,本案判監七年。

Q.販毒案件中家庭負擔可以減刑嗎?
A.

法庭認為嚴重販毒罪中,個人及家庭情況通常不是減刑因素;本案只有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家庭負擔沒有帶來額外減刑。

Q.已有另一宗刑期,新案件可以同期執行嗎?
A.

可以由法庭按公平及整體情況作出安排。本案被告已有四年刑期,法庭命令新刑期六個月同期執行,其餘六年六個月連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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