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錦培案 DCCC403/2024

跨境販運混合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7個月
兩項販毒罪合共判囚27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7/4/2025[2025] HKDC 6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錦培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被告陳錦培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第一宗案件發生於2023年10月20日,被告在羅湖管制站準備前往內地時,被搜出2.97克氯胺酮及0.43克可卡因。第二宗案件發生於同月31日,當時被告仍在第一宗案件的保釋期間,身上被搜出2.54克氯胺酮及0.56克可卡因。被告承認有關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但辯稱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兩宗案件均涉及跨境販運及多於一種毒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宗不同日期的販運罪應如何計算量刑起點;混合氯胺酮及可卡因時,應採用個別方式或綜合方式;部分毒品供自用是否可減刑;認罪、跨境販運、在保釋期間犯案及販運多種毒品如何影響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兩宗案件在不同日期發生,應先分開計算,再作整體量刑。混合毒品若採用個別方式,會產生不合理而過高的量刑結果,因此採用綜合方式,並以較烈性的可卡因作為基礎,再透過荒謬測試、換算測試及比例測試調整。法庭接納部分毒品供自用,故每項控罪減刑三個月;認罪則按三分之一扣減。多種毒品、跨境販運及保釋期間再犯均屬加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Ng Yau Kau,確立不同事件應分開計算後作整體量刑;引用 R v Lau Tat Ming、HKSAR v Abdullah 及 SJ v Hii Siew Cheng 的販毒量刑指引。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支持混合毒品的綜合量刑方法;另引用 HKSAR v Wong Suet Hau、香港特別行政區對王敏怡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潤發。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均判處監禁。每項控罪經自用因素及認罪扣減後為20個月;第二項控罪其中13個月與第一項同期執行,另7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7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示範混合不同危險藥物時,法院可採用綜合方式避免量刑失衡;部分自用只會按案情作有限度減刑。不同日期犯案及保釋期間再犯,仍會影響總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氯胺酮和可卡因會判多久?
A.

法院會按毒品種類、數量、販運方式及其他加刑因素量刑。本案被告承認兩項販毒罪,經部分自用及認罪扣減後,合共判處監禁27個月。

Q.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可以減刑嗎?
A.

可以,但減刑幅度取決於證據及整體案情。法院接納本案部分毒品供被告自用,將每項控罪的刑期減少三個月,之後再因認罪作三分之一扣減。

Q.在保釋期間再次販毒會否加刑?
A.

在保釋期間犯下另一宗販毒罪屬加刑因素。本案第二項控罪因此增加一個月,並與其他跨境販運及多種毒品因素一併考慮,總刑期為27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