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Bustos Alexis David DCCC1076/2024
受僱運送可卡因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Bustos Alexis David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lement Lee
案情摘要
被告Bustos Alexis David為31歲阿根廷出生人士,以遊客身分來港,過往沒有刑事紀錄。2024年2月20日,警方在重慶大廈十五樓電梯大堂截查被告,從其腰包搜出一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有含31.7克可卡因的固體。警方其後持搜查令搜查被告租住的房間,發現電子磅。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毒品由一名叫「ROCO」的人交給他,並指示他交付予另一人,完成後可獲5,000港元。他承認持有毒品是為了非法販運。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問題是被告持有31.7克可卡因以作非法販運,應如何依《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定罪及判刑。控方依被告認罪及承認案情要求按可卡因販運量刑指引處理;辯方則強調被告首次機會認罪、真誠悔意、無案底,以及曾嘗試協助警方查找聘用他的人,要求從輕判處。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販運可卡因須依上訴法庭所確立的量刑指引。根據R v Lau Tak Ming及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通常判處5至8年監禁。按31.7克作純數學計算,量刑起點為78至79個月。法庭採用78個月,並認為被告在首次機會認罪是最重要的減刑因素,遂按三分之一折扣減至52個月監禁。被告的悔意、無案底及有限度協助亦納入考慮,但不足以抵銷罪行的嚴重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Lau Tak Ming [1991] 2 HKLR 370及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確立可卡因販運的量刑指引:10至50克一般判處5至8年監禁。法庭以此為基礎,按涉案31.7克計算量刑起點,再因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條文亦構成定罪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第4(3)條。法庭判處監禁52個月,量刑起點為78個月並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可卡因重量是量刑的重要基準,並示範如何先按指引確定量刑起點,再因及早認罪作三分之一扣減。被告受僱交付毒品並不減低販運罪的嚴重性;無案底及悔意只屬輔助性的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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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替人運送可卡因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受僱運送並不減低販運的嚴重性,並按31.7克可卡因以78個月為起點,再因首次機會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被告監禁52個月。
Q.販運31.7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依照可卡因販運量刑指引,法庭以31.7克計算出78至79個月的起點,採用78個月,再考慮認罪折扣,實際判刑為52個月監禁。
Q.首次認罪可否大幅減刑?
法庭指出,首次機會認罪是最重要的減刑因素,並給予三分之一折扣;被告亦有悔意及無案底,但最終仍因販運可卡因被判監禁5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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