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MYO AUNG
DCCC1451/2024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W H Ko12/8/2025[2025] HKDC 1395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Admiralty and Ship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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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盧健文與共犯劉子健串謀販運海洛英。兩人利用兩個單位(美孚新邨「細倉」及匯璽「大倉」)作為儲存及轉運據點。證據顯示被告主導安排,包括處理租約、提供智能卡及指揮劉子健將毒品由大倉轉移至細倉。警方最終搜獲總計超過 75 公斤的海洛英,市值逾 7,300 萬港元。
第二被告人李杜茵為一名越南餐廳東主,為其男友(第三被告人)租用大埔九龍坑的一棟三層村屋提供租金擔保。警方在該村屋內發現大規模栽植大麻的設備及共1,468棵大麻植物(部分已乾),估計年產值約1,736萬港元。第二被告人雖未直接在屋內種植,但透過其登記的流動電話安排資源並處理租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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