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DENG Rixin DCCC870/2021

運送未申報金條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年8個月
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一年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Bernard Chung29/8/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DENG Rix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Bernard Chung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DENG Rixin承認兩項罪名:違反《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18(1)(a)條,輸入未列艙單貨物;以及違反《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17(1)及第46(3)條,處理受該條例規管的貨品。2020年9月3日,他駕駛貨車由內地經落馬洲管制站入境,海關在乘客座位下發現20條金條,另在座位之間發現66支香煙,均未列入艙單。金條總值約965.3萬港元,供其運往香港出售牟利;香煙則供自用。被告有家庭及經濟困難,過往無刑事定罪,並在首次機會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未申報、價值約965.3萬港元金條的嚴重性及起點刑期?被告的經濟困難、家庭負擔、缺乏精密策劃、貨物容易被發現及及早認罪,應獲多少減刑?66支自用香煙的適當刑罰及兩項刑期是否應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兩項罪行沒有固定量刑指引,並參考同類案件及法定最高刑。就輸入金條罪,法院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沒有複雜策劃或特殊技巧、貨物只是放在容易被搜出的儲物位置,以及其家庭背景後,減至2年6個月。被告及早認罪,依法獲三分之一扣減,刑期定為1年8個月。就66支供自用香煙,法院以3星期為起點,因及早認罪減至2星期。兩罪在同一時間發生,故下令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Tsang Chiu Kin(未刊判詞,CACC 228/2012),其中涉及價值逾840萬港元的銀條,以上訴法院認為適當的3年起點作參考。法院亦考慮HKSAR v Tsang Kwok Choi、HKSAR v Lam Kwan Ying、HKSAR v Chock Kwai Leung、HKSAR v Lee Wing Kin及HKSAR v Tang Kwai Wa所反映的約2年9個月至3年3個月量刑幅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判監。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判監1年8個月;處理應課稅品罪判監2星期,與首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年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高價未申報金屬的跨境走私罪,即使沒有精密策劃,仍可採用約3年作起點。家庭困難及貨物容易被發現可作有限度減刑,而首次機會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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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未申報金條會被判多久?
A.

法院認為高價金條罪行的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年,再因沒有精密策劃、家庭背景及及早認罪而扣減,最後判監一年八個月。

Q.未申報的金條和香煙會分開判刑嗎?
A.

兩項罪行可各自量刑,但若在同一時間發生,法院可命令同期執行。本案金條罪判一年八個月,香煙罪判兩星期,兩者同期執行。

Q.及早認罪可減多少刑期?
A.

被告在首次機會認罪,法院給予完整三分之一扣減。金條罪的起點經其他因素減至兩年六個月後,再扣減至一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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