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Kwan-ming DCCC608/2021

運送香煙及大麻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六個月
四罪合計判監兩年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A. J. Woodcock6/12/2021[2021] HKDC 154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 Kwan-m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 J. Woodcock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1年2月1日在元朗一個廢料場外被海關截查。其駕駛的輕型貨車內載有42,400支未完稅香煙及177.96克草本大麻;廢料場內兩個貨櫃另藏有626,160支未完稅香煙、9,982.2克草本大麻、含74.78克四氫大麻酚的大麻油,以及電子磅、熱封機和包裝物品。被告承認曾替人運送香煙,並知道香煙未繳稅;他承認從白色貨櫃取出車內大麻按指示運送,但否認擁有貨櫃內毒品。他就兩項處理應課稅品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一早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四項罪行的量刑:未完稅香煙的數量、價值及應繳稅款如何影響刑期;草本大麻及大麻油的數量和四氫大麻酚濃度應如何量刑;各罪應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被告的及早認罪、從犯角色、家庭負擔和相同類型前科應獲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以毒品總量及性質訂定量刑起點,認為兩項毒品罪合計以四年監禁為適當起點。雖然草本大麻通常可獲最多一年扣減,但大麻油的四氫大麻酚濃度較高,故只扣減九個月,並按兩罪整體性分別以12個月及3年3個月為起點。香煙兩罪按總數、價值及應繳稅款,以18個月為整體起點。法庭給予及早認罪三分之一扣減,並依據總體性原則,使大部分刑期同期,但將第一項罪的4個月與第四項罪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Tuen Shui Ming & Another [1995] 2 HKCLR 129 及 R v Chan Shu Tong [1996] 4 HKC 515,作為危險藥物數量及大麻量刑起點的參考。相關法例包括《應課稅品條例》(Dutiable Commodities Ordinance) 第17(1)及46(3)條,以及《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罪名均判監:第一項4個月、第二項8個月、第三項12個月、第四項2年2個月。第一項與第四項分期,其餘同期;總刑期為監禁2年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大麻油較高的四氫大麻酚濃度可限制草本大麻的減刑幅度。即使被告只是運送者,涉及大量毒品及有相同類型前科時,仍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實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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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運送香煙和大麻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毒品及香煙數量、價值、未繳稅款、毒品濃度、前科及認罪時機。本案被告及早認罪,四罪總刑期仍為監禁兩年六個月。

Q.大麻油會否令量刑更重?
A.

會。法庭指出大麻油的四氫大麻酚濃度較草本大麻高,因此沒有給予草本大麻通常可獲的最多一年扣減,最後只扣減九個月。

Q.多項罪行在同一天發生會全部同期執行嗎?
A.

不一定。法庭須考慮罪行性質及總體性原則。本案大部分刑期同期,但第一項處理香煙罪的四個月須與第四項販毒罪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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