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善良案 DCCC1182/2022

入境攜帶冰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5個月並罰款二千元
販毒罪判囚25個月並罰款二千元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19/2/2024[2024] HKDC 27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善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1年11月25日晚上駕駛貨車經深圳灣管制站入境香港,海關人員在其腰包內發現20支未經申報的應課稅香煙,以及含有2.1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2.90克晶狀固體。被告人承認香煙及毒品均由其自內地購買並供自用,亦承認管有應課稅貨品及販運危險藥物兩罪。第三項管有吸毒器具罪在被告人同意下存檔。被告人約近65歲,任職司機,已有八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販毒、藏毒及應課稅品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20支未申報香煙應否以罰款處理;輸入2.15克冰毒並供自用的行為,應以何量刑起點及減刑幅度處理。辯方主張毒品全供自用、被告人認罪悔意及家庭負擔應予減刑;控方接納毒品全供自用。

判決理由

就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法庭依據 HKSAR v Tam Yi Chun,接納0至10克冰毒的量刑基準為三至七年,並以46個月作本案基本量刑基準。毒品全供自用、沒有經濟利益及欠缺組織預謀,屬減刑因素;依周俊生案的原則,減幅可為10%至25%,本案採25%,減至34.5個月。然而,被告人有相同手法的販毒前科及其後藏毒前科,顯示守法意識薄弱,故加刑三個月至37.5個月。適時認罪再扣減三分之一,最後為2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確立0至10克冰毒的量刑範圍及基準;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un Fai、HKSAR v CHOW CHUN SANG 及其他上訴案件,說明自用毒品可帶來10%至25%減刑,並支持自用情節減刑25%的做法。相關法例包括《應課稅品條例》第17(6)、46(3)條及《危險藥物條例》第4(1)(a)、(3)條。

裁決與命令

控罪一成立,判處罰款港幣2,000元。控罪二成立,判處監禁25個月。控罪三在被告人同意下存檔,除非法庭批准,控方不得繼續起訴。被告人因此在兩項控罪上被判刑。

判決啟示

自用並不排除輸入毒品構成販運,但可構成重大減刑因素。適時認罪折扣須在考慮前科等加刑因素後計算。被告人具相關販毒及藏毒前科,足以抵銷部分求情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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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境攜帶少量冰毒供自用會否構成販毒?
A.

判刑理由書顯示,供自用不會排除販毒罪成立,但可作為減刑因素。本案被告承認輸入2.15克冰毒構成販毒,法院判囚25個月。

Q.有販毒前科再犯會如何判刑?
A.

相關販毒前科及其後藏毒前科被視為顯示守法意識薄弱,構成加刑因素。本案基本刑期因此增加三個月,認罪扣減後判囚25個月。

Q.未申報20支香煙會被判什麼刑罰?
A.

雖然被告有一項相類前科,法院認為20支香煙數量很少,罰款已屬恰當。本案控罪一經認罪折扣後,判處罰款港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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