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O AUNG DCCC1451/2024
走私無艙單香煙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YO A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W H Ko(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MYO AUNG為49歲緬甸居民,自2013年起任船長。2024年7月24日凌晨,海關人員在香港水域附近追截一艘拒絕停船的船隻,並登船發現三個四十呎貨櫃內有3,040箱、共3,040萬支香煙。被告承認自己是船長,知道貨櫃載有香煙,沒有貨物艙單、牌照或許可證,並知道貨物將在香港卸下。香煙估值約1.368億港元,潛在應課稅款約1.005億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無艙單進口貨物罪的適當刑罰;貨物數量、價值及潛在稅款對刑責的影響;被告僅任船長、受僱行事及認罪等因素應獲多少減刑。辯方主張其並非運輸組織的積極參與者,且受僱主壓力行事;控方則依貨物規模及價值主張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無艙單進口貨物罪沒有量刑指引,但經公訴程序定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二百萬元。依據HKSAR v Tam Wai Po及HKSAR v Tsang Chui Kin,法院可參考貨物數量、價值及潛在應課稅款訂定起點刑罰。雖然被告的罪責低於Tam,但本案香煙數量及價值遠高,且經多年通脹及稅額增加。法院考慮其角色較有限、清白紀錄、個人背景及及時認罪,先定四年六個月起點,再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
引用案例與條文
《進出口條例》 (Import and Export Ordinance) 第18(1)(a)條規管無艙單進口貨物罪。《應課稅品條例》 (Dutiable Commodities Ordinance) 第17(1)及46(3)條涉及第二項控罪。HKSAR v Tam Wai Po確認相關起點刑罰;HKSAR v Tsang Chui Kin確認可按貨物價值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第一項控罪並被判有罪,判處監禁三年。控方申請撤回第二項控罪;法院將其存檔,除非法院准許,不再進行。被告須服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只是船長而非走私安排者,涉及極大量、高價值及高潛在稅款的無艙單香煙,仍可導致長期監禁。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折扣,但不會消除即時監禁的必要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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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無艙單進口大量香煙會判囚多久?
刑罰會考慮香煙數量、貨值及潛在應課稅款。本案涉及3,040萬支香煙,法院在及時認罪後判處被告監禁三年。
Q.船長不是走私主謀也會被判監嗎?
可以。法院承認被告並非運輸安排的積極組織者,但其知道貨物內容並負責駕船,鑑於貨物規模及價值,仍判處即時監禁三年。
Q.認罪對無艙單進口罪刑罰有何影響?
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本案起點刑罰為四年六個月,法院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後判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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