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溢案 DCCC483/2021

販運兩種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認罪後判處監禁二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6/7/2022[2022] HKDC 78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永溢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朱永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1年2月4日,警方在深水埗截停由被告駕駛的輕型貨車,並在車內搜出含有約1.5克可卡因及5.31克氯胺酮的毒品。被告身上另有三部手提電話及13,055元現金。雖然被告稱毒品供自用,但其後承認控罪。被告35歲,已婚並育有一名六歲兒子,曾有三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一次涉及管有危險藥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兩種危險藥物時的量刑起點,以及應採用個別方式 (individual approach) 還是綜合方式 (combined approach) 計算刑期。辯方主張被告適時認罪,應獲三分之一扣減,並以綜合方式及相關測試降低刑期;控方則要求法庭按毒品數量及嚴重性作出具阻嚇力的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均屬嚴重罪行,須具阻嚇作用。依據既有量刑指引,可卡因1.5克的起點約為29個月,氯胺酮5.31克的起點約為35個月。因可卡因毒性較強而氯胺酮份量較多,法庭採用綜合方式,並以可卡因刑期為基礎,再按轉換測試法 (conversion test) 調整。5.31克氯胺酮換算為3.1克可卡因,連同實際1.5克可卡因,總量相當於4.6克可卡因,得出40個月量刑起點。被告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監2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及多項販毒量刑指引。律政司司長訴許守誠訂定氯胺酮量刑範圍;AG v Pedro Nel Rojas確認可卡因與海洛英適用相同判刑原則;R v Lau Tak Ming提供可卡因量刑指引;HKSAR v Yip Wai Yin容許採用個別或綜合方式;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旭亮提出荒謬、轉換及比例測試法。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以4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被告朱永溢監禁26個月。

判決啟示

同時販運多種毒品時,法庭不必機械地將各毒品刑期相加,可按毒性、重量及案件情況採用綜合方式。家庭經濟困境及家庭負擔在此類嚴重罪行中不構成有效減刑因素;適時認罪則可帶來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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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按兩種毒品的毒性及數量採用綜合方式計算,以40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監26個月。

Q.販運兩種毒品的刑期會否直接相加?
A.

不一定。法庭可採用個別或綜合方式,並按毒性、重量及整體情況調整。本案採用綜合方式,而非直接相加各項刑期。

Q.家庭困難和有年幼子女可以減輕販毒刑期嗎?
A.

法庭承認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並有年幼兒子,但認為嚴重販運危險藥物罪中,經濟困境及家庭處境不是有效求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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