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嘉麗案 DCCC517/2024
進入餐廳偷酒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嘉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案情摘要
被告人曾受僱於中環一間餐廳,最後工作日為2023年12月16日。2024年1月11日上午,她未經批准從餐廳後門進入,從收銀處取得儲物室鎖匙,取走兩瓶酒後離開,財物價值港幣5,000元。餐廳職員翻查閉路電視後報案,被告人其後在電話及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她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並同意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有預謀計劃。辯方主張案件源於一時貪念、沒有使用工具、財物已尋回,並以認罪、悔意及個人背景求情;控方則依賴罪行嚴重性及案情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庭的判刑指引,認定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一般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雖然被告人連續兩日返回餐廳,並直接取匙及前往儲物室,顯示行為具預謀,但計劃粗疏,未使用工具,且餐廳在營業及員工上班時段開門,故不作額外加刑。財物價值不高、無人受驚、單獨犯案及無破壞等因素亦獲考慮。被告人認罪獲扣減刑期,最終由30個月減至2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確認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30個月量刑起點。辯方援引 HKSAR v Sim Ka Wing 及 HKSAR v Cheng Wai Kai;後者列出計劃程度、工具、同黨、財物價值及案底等加重因素,協助法庭評估本案。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入屋犯法罪成立。法庭採納30個月量刑起點,因認罪作扣減,判處監禁20個月。判刑理由書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作出。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人主張一時貪念,連續返回案發地點並迅速取匙取物,仍可支持具預謀的認定。不過,粗疏計劃、沒有工具或破壞,以及非住宅處所和低額財物,均可能影響是否加刑及實際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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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進入餐廳偷取財物會如何判刑?
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一般以監禁30個月為量刑起點,但須按案情及認罪情況調整。本案因被告認罪,刑期由30個月減至20個月。
Q.沒有使用工具偷入餐廳是否仍屬有預謀?
可以。被告連續兩日返回餐廳,並直接取匙前往儲物室,足以顯示預謀;但因計劃粗疏、沒有工具或破壞,法庭沒有因此額外加刑。
Q.偷取價值五千元的酒會否判監?
即使財物價值不高,入屋犯法仍屬嚴重罪行。法庭考慮財物價值、沒有破壞及其他因素後,仍判處本案被告監禁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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