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ON SANG DCCC655/2024
高速逃避警方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ON SA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Lin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Chan On Sang 承認事實並認罪,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及一項管有應課稅貨品罪。2023年8月26日晚上,警方在水街截停其車輛查問時,他突然駕車逃逸,車輛後視鏡擦撞警員,導致警員左腳踝受傷。其後七分鐘內,他在約十三公里路程中多次衝紅燈、越過雙白線、逆向及違反禁入標誌,車速最高達每小時190公里。警方其後在車內發現26,560支沒有健康警告的香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及管有應課稅貨品的判刑。法庭須評估危險駕駛的罪責程度、對他人造成的後果、香煙數量及被告認罪和過往定罪等因素,並決定兩項刑罰是否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危險駕駛最高可判監禁三年,雖無明確判刑指引,相關考慮包括駕駛者的罪責及駕駛行為的後果。被告長時間高速追逐警方,漠視警員、其他道路使用者、交通規則及道路標誌,情節嚴重,須判處具實質性的監禁刑。管有應課稅貨品的刑罰則取決於香煙數量。兩罪屬不同罪行,原則上應分期執行;被告唯一有效的求情因素是認罪,故將首罪起點由27個月減至22個月,另加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提及 Cross and Cheung’s Sentencing in Hong Kong 第912頁,指出較嚴重的危險駕駛案件並不罕見判處長期監禁;法庭亦依循高等法院有關認罪扣減的指示。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合共監禁28個月:危險駕駛22個月,管有應課稅貨品6個月,兩罪分期執行。另被取消駕駛資格三年,由出獄日起計,並須安排參加強制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多項高速、逆向及違反交通標誌的行為,加上造成警員受傷,會令危險駕駛案件達至須判實質監禁的程度。重犯背景可限制求情空間,但認罪仍可帶來刑期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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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高速逃避警方並撞傷警員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被告高速逃逸、違反多項交通規則並導致警員受傷,屬嚴重危險駕駛;雖然認罪獲減刑,首罪仍判監禁22個月。
Q.車內藏有大量未完稅香煙會如何判刑?
判刑會考慮香煙數量及其他案件情節。本案涉及26,560支香煙,法庭判處管有應課稅貨品罪監禁六個月,並與危險駕駛刑期分期執行。
Q.有交通罪案前科仍認罪可以減刑嗎?
被告的交通及其他前科令法庭不給予額外寬待,但認罪仍是唯一有效的求情因素。法庭因此將首罪起點由27個月減至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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