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傑案 DCCC48/2021

接載非法入境者及匯款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7個月
三項控罪合計判監二十七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2/8/2021[2021] HKDC 94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俊傑承認三項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串謀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以及管有適用《應課稅品條例》的貨品。2020年7月,他駕駛七人車接載兩名未獲授權進境的內地女子,收取港幣2,000元。警方另發現六張匯款收據,總額港幣173,900元,以及2,600支含煙草及尼古丁的加熱煙。被告人承認曾按Abby指示收取現金並匯往內地戶口,亦承認購買涉案加熱煙供自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罪行的量刑: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旅程的適用量刑基準;洗錢罪中涉案金額、次數、境外因素及被告人角色的影響;以及管有未完稅加熱煙的適當刑期。控方依據案情求刑,辯方則強調被告初犯、即時認罪、角色有限、金額不大及經濟困難,要求減刑並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各罪的最高刑罰、上訴法院量刑案例及案件具體情節訂定量刑基準。對第一項控罪,參考一般接載未獲授權進境者的四年基準及相關的士接載案例,採用33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第二項控罪沒有固定指引,法庭重視涉案總額、匯款次數、參與程度、境外因素及犯案期間,訂定九個月基準並因境外因素加刑三個月,再扣減認罪幅度。第三項控罪參考相類案件,採用三個月基準並扣減三分之一。最後法庭依總量刑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Yeung Wui and others及HKSAR v Wong Chi Kin,確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旅程的一般量刑基準;HKSAR v Khalid Mansoor and 2 others支持以33個月為相關基準。SJ v Siu Yun Yee、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及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說明洗錢量刑須考慮金額、次數、參與程度及境外因素。HKSAR v Shalim則涉及未完稅香煙的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監禁:第一項22個月,第二項8個月,其中4個月與第一項同期;第三項2個月,其中1個月與前兩項同期。總刑期為27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涉案金額不高,洗錢案件的跨境因素仍可構成加刑理由。即時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已涵蓋被告的初犯、家庭及經濟背景等求情因素;不同性質的罪行仍須按總量刑原則安排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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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接載非法入境者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指出,相關罪行一般量刑基準可達四年;本案因被告接載兩人並即時認罪,採用三十三個月基準後扣減三分之一,判監二十二個月。

Q.替人收款再匯往內地是否會被判監?
A.

本案被告在數個月內六次匯款共港幣十七萬三千九百元,並收取報酬。法庭考慮境外因素及認罪後,判處洗錢罪監禁八個月。

Q.管有未完稅加熱煙會如何判刑?
A.

本案涉及二千六百支加熱煙及約港幣二千四百七十三元稅款。法庭參考同類案件,以三個月為基準並扣減認罪幅度,判監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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