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235/2018
C [2021] HKDC 662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18 年第 235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朱賢云(第一被告人)
J J
唐剑龙(第三被告人)
K 李宗鹏(第四被告人) K
梁愛連(第五被告人)
L L
黄炎福(第六被告人)
M M
黄金方(第七被告人)
N 周妃冲(又名周妃衝)(第八被告人) N
姚玲照(第九被告人)
O O
陈秋荣(第十被告人)
P P
----------------------------
Q Q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R R
日期: 2021 年 6 月 11 日
S S
出席人士: 關文渭先生及陳靄霆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
T 別行政區 T
U U
V V
-2-
A A
B B
許卓倫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Keith Lam Lau & Chan
C 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C
羅保林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Pang, Wan & Choi 延
D D
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E E
詹俊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Munros 延聘,代表
F 第四被告人 F
李國輔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Anthony Kwan & Co
G G
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H H
江小菁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HK&JY Solicitors 延
I 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I
J
蕭國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Tangs Solicitors 延聘, J
代表第七被告人
K K
李倩文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Wong & Co 延聘,代
L L
表第八被告人
M 姜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Cheung & Yeung 延聘, M
代表第九被告人
N N
李荔珊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Cheng & Wong 延聘,
O O
代表第十被告人
P 控罪: [1] 串謀出售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Conspiracy to sell P
goods to which a forged trade mark was applied) - 第一至
Q Q
第十被告人
R R
[2] 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Dealing with goods
S to which the Dutiable Commodities Ordinance applies) - S
T
第三被告人 T
U U
V V
-3-
A A
B B
[4] 違反逗留條件(Breach of condition of stay) - 第三被
C 告人 C
[5] 違反逗留條件(Breach of condition of stay) - 第六被
D D
告人
E E
[6] 違反逗留條件(Breach of condition of stay) - 第八被
F 告人 F
[7] 違反逗留條件(Breach of condition of stay) - 第十被
G G
告人
H H
I --------------------- I
裁決理由書
J J
---------------------
K K
1. 本案各被告人否認下列各罪行:-
L L
M M
(i) 控罪一針對所有被告人,指控第一至第十被告人1和
N 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出售應用偽造商標的冒牌 N
貨品,包括手袋、銀包和手錶。
O O
P P
(ii) 控罪二針對第三被告人2,指控第三被告人處理《應
Q 課稅品條例》適用的 11,800 支香煙。 Q
R R
S S
T T
1
本審訊並不涉及第二被告,他在另一法官席前一早認罪。
2
審訊期間,第三被告承認控罪二及同意相關案情,本席裁定第三被告控罪二罪成。
U U
V V
-4-
A A
B B
(iii) 控罪四至七則為有關違反逗留條件的罪行,分別指
C 控第三3、第六、第八及第十被告人於其相關期間違 C
反對其有效的逗留條件。
D D
E E
案情概覽
F F
控罪一:串謀出售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指控第一至第十被告人)
G G
H 2. 就控罪一,控方案情是第一至第十被告人與其他身分不詳 H
I
人士串謀,在旺角通菜街經營 4 個小販檔位出售冒牌貨品,包括手袋、 I
銀包和手錶。該 4 個小販檔位的地址分別為:-
J J
K (i) 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 2P 外的固定小販檔位編號 K
899-902 號(海關代號為“D1”,下稱“地點 1”);
L L
M M
(ii) 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 13 號外的固定小販檔位編號
N 1031-1032 號(海關代號為“Cl”,下稱“地點 2”); N
O O
(iii) 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 48-50 號外的固定小販檔位編
P P
號 343-344 號(海關代號為“Bl”,下稱“地點 3”);
Q 及 Q
R R
S S
T T
3
於審訊期間,第三被告承認控罪四及同意相關案情,本席裁定第三被告控罪四罪成。
U U
V V
-5-
A A
B B
(iv) 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 28 號外的固定小販檔位編號
C 433-434 號(海關代號為“B2”,下稱“地點 4”)。 C
D D
3. 此冒牌貨品集團利用附近大廈的 5 個單位作為儲藏冒牌
E E
貨品的儲物倉。該 5 個單位的地址分別為:-
F F
(i) 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 2A-2P 號鴻光大廈 B 座(海關
G G
代號為“羅宋湯”)2 樓 B2-A 室(下稱“地點 5”);
H H
I
(ii) 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 2A-2P 號鴻光大廈 B 座(海關 I
代號為“羅宋湯”)2 樓 B2-D 室(下稱“地點 6”);
J J
K (iii) 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 2A-2P 號鴻光大廈 B 座(海關 K
代號為“羅宋湯”)6 樓 B3-1 室(下稱“地點 7”);
L L
M M
(iv) 香港九龍旺角廣華街 28 號翠園大廈 1 期 14 樓 12C
N 室(海關代號為“忌廉湯”,下稱“地點 8”);及 N
O O
(v) 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 53 號 1 樓 D 室(海關代號為
P P
“酥皮湯”,下稱“地點 9”)。
Q Q
4. 2016 年 9 月 13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5 日期間(下稱“該時
R R
段”)
,海關派出監察關員到旺角通菜街進行觀察,發現此冒牌貨品集
S S
圑(包括各被告人)。他們的運作模式並不複雜,目標顧客主要是遊
T 客,他們向顧客展示冒牌貨品的貨版,或透過平板電腦向目標顧客展 T
示貨品的照片,藉以出售冒牌貨品。
U U
V V
-6-
A A
B B
C 5. 在行動中,海關曾派員到排檔進行試買,並成功購買到冒 C
牌手袋和手錶。
D D
E 6. 被告人被拘捕後,發現他們的手提電話內安裝了通訊軟件 E
F
WeChat 程式,內設有一名為「東京蛋」的群組,組員在群組內以話 F
音、文字和圖片方式,談論有關手袋和手錶的銷售,包括查看存貨、
G G
幫忙攞取貨品,及對執法人員作出把手望風。
H H
I
7. 此外,在部分被告人的在其身上搜獲鑰匙,而有關檢取的 I
鑰匙則能成功開啟地點 6 至 8 的閘門和木門。
J J
K 8. 在地點 1 至 9 除了搜獲大量的冒牌貨品外,海關在地點 1 K
至 4(四個排檔)檢獲銷售記錄的筆記簿。
L L
M M
9. 海關人員在拘捕第七被告時,在其攜帶的背包找到兩本銷
N 售記錄的筆記簿,上面記載著地點 3 及 4 的銷售記錄,每本簿內均包 N
着一些卷起的紙幣。
O O
P P
10. 就控罪一而言,控方依賴的證據主要包括:-
Q Q
(i) 監察行動;
R R
(ii) 試買行動;
S S
(iii) 記錄犯案地點銷售記錄的筆記簿;
T (iv) 地點 6 至 8 的密碼鎖及鑰匙配對; T
U U
V V
-7-
A A
B B
(v) 第一、第三、第四、第七及第八被告人招認(只針
C 對招認者本身); C
(vi) 指模證據;及
D D
(vii) WeChat 群組記錄。
E E
F 11. 整個審訊歷時 61 天。審訊期間,辯方就 8 名監察關員證 F
供的可信可靠性提出強烈的爭議,單就監察關員的證供,便耗用了 26
G G
天的時間進行。
H H
I 12. 就被告的手提電話內通訊軟件 WeChat 程式,控方傳召專 I
家證人提取和分析軟件的內容。辯方對專家身份提出爭議,本席以交
J J
替程序處理,並接納專家的證供。
K K
L 13. 之後,辯方再質疑專家在搜查令有效日期結束兩個多月後 L
才攝取的資料是不合法的是有違 Sham Wing Kan v Commissioner of
M M
Police HCAL 122/2014 一案所訂的法律原則。本席在下文作出分析和
N N
裁決。
O O
14. 辯方強烈爭議銷售記錄的筆記簿和 WeChat 群組記錄的可
P P
接納性,主要理由是它們均屬傳聞證供。本席在下文作出分析和裁決。
Q Q
15. 第七及第八被告爭議其會面紀錄的自願性,及認人手續是
R R
否在公平公正的情況下進行,本席亦進行了特別聆訊處理。
S S
T T
U U
V V
-8-
A A
B B
16. 本席裁定所有控罪表面證據成立,所有被告人選擇不作供,
C 只有第六被告人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呈上兩份證人陳述 C
書,概要是指第六被告在通菜街出現是基於一些清白的理由。
D D
E E
控方案情
F F
監察行動
G G
H
17. 2016 年 9 月 13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5 日期間,海關派調 H
版權及商標調查科情報協調小隊(俗稱“狗仔隊”)
,到旺角通菜街(俗
I I
稱“女人街”)進行監察行動。控方的結案陳詞的「附件一」是相關排
J 檔及儲貨倉的地圖。 J
K K
18. 控方傳召情報協調小隊的 隊員作供,包括關員 97139
L L
(“PW1”)、高級關員 99187(“PW2”)、關員 07279(“PW3”)、關員
M 1558(“PW4”)
、關員 13111(“PW6”)
、關員 1678(“PW7”)
、關員 1393 M
N (“PW8”)及高級關員 98225(“PW9”), 後稱“監察小隊”。 N
O O
19. 監察期間,監察小隊穿着便服,打扮成路人,帶着隱閉式
P 的對講機,在通菜街進行監視任務。行動中,他們識別出可疑人物、 P
Q
排檔和可疑人物進出的商業大廈,給他們暗號。 Q
R R
20. 在巡查排檔期間,他們以對講機,用暗號互相溝通,留意
S 着可疑人物(後辨識為第一至第十被告人)的一舉一動,然後用對講 S
T
機即時向坐在停泊在附近的海關車輛的關員進行滙報;坐在海關車輛 T
上的關員便利用手提電腦,即時輸入監察員的描述,包括日期、時間、
U U
V V
-9-
A A
B B
地點和所監察的細節,記錄於“調查進度報告”(“MFI 3”)
(“該報告”)
C 上。 C
D D
21. 監察行動共進行了 43 天。每天監察完畢後,所有監察小
E 隊返回車上,核實該報告上的資料為正確後,把該報告用打印機在車 E
上列印,由各別的監察員在該報告上簽名作實。若有錯漏的地方,監
F F
察員會即時在電腦修改,再次列印才簽署,最後分別由輸入電腦的關
G G
員及核實關員在該報告的每張末頁簽署。
H H
22. 控方的結案陳詞的「附件二」是監視證據概要及監視證據
I I
每日整合記錄。依據監察小隊的證供,本席撮要「附件二」,以反映
J J
各被告人在地點 1 至地點 9 的出現次數,如下:-
K K
地點 1 地點 2 地點 3 地點 4 地點 5 地點 6 地點 7 地點 8 地點 9
L L
D1 58 次 1次 2 次大
(24 日) (1 日) 廈
M M
D2 1次 50 次
(1 日) (24 日)
N N
D3 35 次 7次 8次 20 次 大廈 2 次(2 日) 單位 1 次
(1 日) (5 日) (5 日) (9 日) 6 樓 6 次(4 日) (1 日)
O O
D4 42 次 大廈 2 次(2 日)
(17
P P
日)
D5 13 次 1次 3次 大廈 5 次(5 日)
Q Q
(1 日) (1 日) (3 日) 2/F1 次(1 日)
6 樓 4 次(4 日)
R R
D6 35 次 32 次 14 次 2次 大廈 2
(1 日) (17 日) (7 日) (2 日) 次(2 日)
S S
D7 6次 5次 2次 3次 大廈 4 次(3 日) 14 樓 2 次
(4 日) (5 日) (2 日) (3 日) 2 樓 1 次(1 日) (2 日)
T 6 樓 1 次(1 日) 大廈 1 次 T
(1 日)
U U
V V
- 10 -
A A
B 地點 1 地點 2 地點 3 地點 4 地點 5 地點 6 地點 7 地點 8 地點 9 B
D8 2次
C C
(2 日)
D D9 1次 55 次 D
(1 日) (24 日)
E D10 40 次 E
(22 日)
F F
23. 從是次監察行動的觀察,各被告有着不同程度的參與及/
G G
或角色,其中包括看檔、執貨、從儲貨倉取貨、搬貨、兜售(有時輔
H H
以 iPad)的行為。
I I
24. 本席將於證據分析部分處理監察行動的證供。
J J
K K
試買行動
L L
25. Dubois Thierry Charles(PW13)為 Swiss Watch Federation
M M
的行政總裁。他曾參予由海關安排的兩天試買行動,分別於 2016 年
N N
12 月 13 日及 12 月 15 日。
O O
26. 在 2016 年 12 月 13 日的黃昏時段,PW13 被指示到通菜
P P
街某一個排檔(後知為地點 1)
。為了不易被識破,PW13 帶同女同事
Q
李小姐一起。在行動中,地點 1 的其中一名男子問 PW13 是否有興趣 Q
R 選購勞力士手錶,於是 PW13 和李小姐進入地點 1。地點 1 內有另外 R
兩名男子,PW13 查詢是否有 Air King,其中一名男子(“該男子”)
,
S S
於是向 PW13 展示一個小銀色的旅行箱,內全擺放着勞力士錶,包括
T T
Air King 款式。之後,PW13 查詢是否有 Daytona。該男子從排檔的枱
U U
V V
- 11 -
A A
B B
底取出另一小旅行箱,內也擺放了一些勞力士錶。之後該男子再向李
C 小姐介紹手袋,他取出一個平板電腦,顯示不同品牌的照片,包括“LV”、 C
“Gucci”及“Hermes”;最後李小姐從照片揀選了 Chanel 手袋。該男子
D D
從排檔的枱面取了一個手袋,另從枱底取了兩個手袋出來。PW13 問
E E
該男子是否有 Valentino,但該男子說沒有。
F F
27. 最後,PW13 欲購買一隻勞力士錶及一個 Chanel 手袋,在
G G
議價期間,一名女子走到該排檔,向該男子人打了一信息。該男子便
H H
說附近有海關,他們要盡快完成交易,最後 PW13 以 4,000 元購買一
I 隻勞力士 Air King 手錶和一個 Chanel 手袋,之後 PW13 與李小姐離 I
開。
J J
K K
28. 2016 年 12 月 15 日 2215 時,PW13 再次到地點 1 進行試
L L
買,是次 PW13 單獨行事,海關人員同樣給他一些已標記的鈔票。
M PW13 指見到兩名男子,而此兩名男子同在 2016 年 12 月 13 日出現 M
過。PW13 以 2,500 元購買了一個 Chanel 手袋,隨即有海關人員到達
N N
地點 1,PW13 向海關人員指出地點 1 的兩名男子,其中的一名男子
O O
為收取金錢的男子(後知為第四被告人)。
P P
29. 海關關員於 2016 年 12 月 15 日從第四被告人檢取的 5 張
Q Q
被標記的 500 港元紙幣(見承認事實 P2 第 22 段),即 2016 年 12 月
R R
15 日試買行動中 PW13 付款給第四被告的 500 港元紙幣。
S S
拘捕行動
T T
U U
V V
- 12 -
A A
B B
30. 監察行動於同一天晚上,即 2016 年 12 月 15 日 2230 時終
C 結,海關隨即進行大型的拘捕行動。 C
D D
31. 行動中,監察關員負責辨認第一至第十被告人。各被告人
E E
由一名關員負責拘捕,並由看守關員負責看守著。
F F
32. 海關派調證物關員從地點 1 至 9 檢取冒牌貨品(詳見承認
G G
事實 P2)。簡言之,檢取的物品包括手袋、銀包和手錶。
H H
I
33. 有關各被告人被拘捕的地點,大部分被告並無提出爭議, I
已在承認事實 P2 中反映,只有第五及第七被告人在這方面有爭議,
J J
控方傳召了負責拘捕關員作供,分別為關員 07202(“PW18”)及女關
K 員 1403(“PW21”),總結如下:- K
L L
(i) 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在犯案地點 3 被拘捕;
M M
N (ii) 第三和第四被告人在犯案地點 1 被拘捕; N
O O
(iii) 第五和第六被告人在犯案地點 2 被拘捕;
P P
Q (iv) 第七和第八被告人在通菜街 26-28 號外被拘捕;及 Q
R R
(v) 第九和第十被告人在犯案地點 4 被拘捕。
S S
從被告人身上檢取的鑰匙
T T
U U
V V
- 13 -
A A
B B
34. PW17、PW18、PW19 及 PW31 分別為負責拘捕第三、第
C 四、第五和第七被告人的關員,他們在被告人身上檢取了若干鑰匙, C
並用該些鑰匙與地點 6 至 8 的閘門和大門進行配對,結果如下:-
D D
E E
(i) 從第三被告人檢取的三把鑰匙能夠打開地點 6 的木
F 門及地點 7 的閘門和木門;憑着第三被告人提供的 F
密碼,海關人員成功打開了地點 7 內的其中一個儲
G G
物倉密碼鎖;
H H
I (ii) 從第四被告人檢取的三把鑰匙能夠打開地點 6 的木 I
門及地點 7 的閘門和木門;
J J
K (iii) 從第五被告人檢取的四把鑰匙能夠打開犯案地點 6 K
L 的木門、犯案地點 7 的閘門和木門,及犯案地點 8 L
的閘門;及
M M
N (iv) 從第七被告人檢取的四把鑰匙能夠打開地點 6 的木 N
O 門、地點 7 的閘門和木門,及地點 8 的閘門。 O
P P
從被告人身上檢取的手提電話
Q Q
35. 關員在拘捕第一至第十被告人時,除了第六被告人及第九
R R
被告人外,全部均在他們的身上檢取手提電話。
S S
T 36. 控方以下列兩種方法,得悉被告人的電話號碼,分別如 T
下: -
U U
V V
- 14 -
A A
B B
C (i) 承認事實:第一、三、五及第十被告人在承認事實 C
中承認他們的電話號碼(見 P2 第 6、8、14 及第 19
D D
段);
E E
F
(ii) 看守表格:在拘捕被告人後,看守關員在填寫看守 F
表格時,向第二、四、七及九被告人查詢他們的電
G G
話號碼(見 MFI 32,P56、P92 及 P58),由被告人
H H
告訴看守關員,關員即時填寫在看守表格上。
I I
37. 換言之,控方未能在第六被告人身上搜獲任何手提電話,
J J
也不知其手提電話號碼。
K K
38. 辯方對於看守關員取得被告人電話號碼時,沒有施行警誡
L L
提出強烈的反對,本席因此作出裁決,以決定其可接納性(詳見附件
M M
A)。
N N
被告人手提電話的 WeChat 群組
O O
P P
39. 海關在檢驗這些手提電話的內容後,發現第一至第七被告
Q 人、第九和第十被告人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於一個名為「東京蛋」 Q
的 WeChat 群組內,以文字及語音訊息聯絡,並傳送有關出售懷疑偽
R R
造商標貨品(包括手錶及手袋)的照片。
S S
T 40. 辯方指 WeChat 內容屬傳聞證供,不能呈堂,本席因此作 T
出裁決,以決定其可接納性(詳見附件 B)。
U U
V V
- 15 -
A A
B B
C 從地點 1 至地點 9 檢取的冒牌貨品 C
D D
41. 行動中,在拘捕各被告人後,海關安排證物關員到地點 1
E 至地點 9 檢取證物。 E
F F
42. 關員 0762(“PW35”)
、關員 13185(“PW36”)
、女關員 1468
G G
、關員 97214(“PW38”)
(“PW37”) 、關員 1235(“PW41”)
、關員 0927
H (“PW42”)及關員 06277(“PW43”)均為證物關員。在作供時,他 H
I
們分別解釋在搜查地點 1 至地點 9 證物擺放的位置。 I
J J
43. 排檔地點 1 至地點 4 的枱由鐵箱組成,上面鋪上紅色枱
K 布。 K
L L
44. 據負責地點 1、2 及 4 的證物關員指,所有冒牌貨品放在
M M
排檔的枱面下方的鐵箱內。證物關員揭開枱面的紅色枱布,趟開鐵箱
N 的門,便發現鐵箱內擺放着林林總總冒牌貨品(見相簿 P1)。 N
O O
45. 負責搜查地點 3 的女證物關員 PW37 指出,有少部分的冒
P P
牌貨品放在枱上,大部分放在枱面下方的鐵箱內。
Q Q
R 46. 海關人員於地點 1 至 9 檢獲的冒牌貨品列於承認證物 P2 R
的附表一,合共 11,449 項,按類別統計如下:-
S S
T (i) 冒牌袋、冒牌手袋、冒牌背包:共 2,587 個 T
U U
V V
- 16 -
A A
B B
C (ii) 冒牌手錶:共 7,132 隻 C
D D
(iii) 冒牌銀包:共 1,446 個
E E
(iv) 冒牌卡片套:共 135 個
F F
G G
(v) 冒牌鑰匙包:共 72 個
H H
(vi) 冒牌皮帶:共 64 條
I I
J (vii) 冒牌手提箱:共 13 個 J
K K
47. 海關派攝影組關員進行拍攝懷疑冒牌物品的放置位置,有
L L
關地點 1 至地點 9 出的冒牌貨品,見相簿 P1,如下:-
M M
地點 1 相片 1-25
N N
地點 2 相片 26-44
O O
地點 3 相片 45-55
P 地點 4 相片 56-69 P
地點 5 相片 70-75
Q Q
地點 6 相片 76-78
R R
地點 7 相片 79-84
S 地點 8 相片 85-97 S
T 地點 9 相片 98-109 T
U U
V V
- 17 -
A A
B B
48. 在證物關員檢取證物期間,海關在不同時段,安排第一被
C 告人至第十被告人帶至地點 1 至地點 9 檢視經證物關員搜獲的懷疑冒 C
牌物品。
D D
E E
指模證據
F F
49. 警察鑑證科人員在地點 1 至地點 9 掃取指模,依據承認事
G G
實 P2 第 24 段指出:-
H H
I
(i) 在地點 3 的一個計算機上找到第二被告的指模; I
J J
(ii) 在地點 2 的一個「香奈兒」紙盒上找到第二及第六
K 被告的指模; K
L L
(iii) 在地點 7 其中一個房間的木框上找到第三被告的指
M M
模;
N N
(iv) 在地點 1 的木盒上、地點 7 其中一個房間的木門上
O O
及位於地點 9 內的一面鏡子上找到第四被告的指模。
P P
Q 海關檢取的鎖售記錄的筆記簿及平板電腦 Q
R R
50. 證物關員 PW35 至 PW38 分別於地點 1 至 4 的四個小販檔
S 內,檢取記載着冒牌貨品銷售記錄的筆記簿及平板電腦,如下:- S
T T
U U
V V
- 18 -
A A
B B
(i) 地點 1:十四本筆記簿(P17 至 P30),每本筆記本
C 的前封面上都標有地點 1 的小販檔位編號“901”及 C
平板電腦(P61);
D D
E E
(ii) 地點 2:兩本筆記簿(P31 至 P32),每本筆記簿的
F 前封面上都標有地點 2 的小販檔位編號“1031”及平 F
板電腦(P64);
G G
H (iii) 地點 3:七本筆記簿(P33 至 P39),每本筆記簿的 H
I 前封面上都標有地點 3 的小販檔位編號“343”及平 I
板電腦(P62);及
J J
K (iv) 地點 4:四本筆記簿(P41 至 P44),每本筆記簿的 K
L 前封面上都標有地點 4 的小販檔位編號“433”及平 L
板電腦(P65)。
M M
N 51. 另外,海關人員拘捕第七被告人時在其攜帶的背包找到兩 N
O 本筆記簿(P40(1)及(2)),上面記載着地點 3 及 4 的排檔號碼。 O
P P
總證物關員
Q Q
52. 總證物關員 07270(PW45)的其中的主要職務是集中案
R R
中所有證物關員所檢取的證物,妥善保存,不受任何干擾,並把之呈
S S
堂。
T T
開啟手提電話密碼
U U
V V
- 19 -
A A
B B
C 53. 總證物關員(PW45)指,在收到關員給他被告人的手提 C
電話時,也同時收到各手機電話的開機密碼。
D D
E 54. 控方沒有在這方面提出證物關員如何取得開機密碼。有關 E
F
手機電話的開機密碼的可用性,本席作出分析及裁斷(見附件 C) F
G G
55. 於 2016 年 12 月 13 日在排檔(後知為地點 1)的試買行
H 動中的貨品,PW13 把購買的應用偽造商標的 Chanel 手袋(P73)及 H
I
勞力士 Daytona 手錶(P72)交給 PW45 保管並把之呈交法庭。 I
J J
56. 2016 年 12 月 15 日,PW13 在試買行動後,把一隻應用偽
K 造商標的 Chanel 手袋(P60)交給 PW45,而 PW45 把手袋呈堂。PW45 K
亦供稱有關的五張已標記的 500 元紙幣(P45)從第四被告人檢取(見
L L
承認事實 P2 第 22 段)。
M M
N 57. PW45 將第一、第三及第七被告人的電話,取到海關法證 N
科的防電磁波室,目的是防止在開啟電話時受到干擾。期間,他把開
O O
啟電話的情形攝錄下來,儲存在電腦記憶卡(見 P76 至 78)
,攝錄內
P P
容包括:(i) WeChat 東京蛋群組用戶的通訊錄,及(ii)WeChat 東京蛋群
Q 組內的訊息,包括文字、語音訊息及圖片。 Q
R R
58. 之後,PW45 拍攝電話屏幕並截圖,編成相集(見 P70 項
S S
目 1-8)。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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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A A
B B
59. PW45 將地點 3 檢獲的 iPad(P62)內的相片,截取下來,
C 並列印在相集內(見 P70 項目 9)。可見 iPad 內所儲存的相片,全是 C
一些名牌的手袋、銀包和手錶的照片,種類款式包羅萬有。但地點 1、
D D
2 及地點 4 所檢獲的 iPad 卻上了鎖,未能解開,不能查看其內容。
E E
F 60. 在處理上述電話及 iPad 時,PW45 確保沒有任何人干擾它 F
們。
G G
H 61. 控 方 在 法 庭 播 放 由 PW45 拍 攝 開 啟 第 七 被 告 電 話 內 H
I WeChat 東京蛋的錄影片段(見 P76),本席清楚看到信息包括文字、 I
相片和聽到語音訊息,包括 2016 年 11 月 25 日、12 月 13 日及 12 月
J J
15 日的內容。控方將此些信息內容打印成照片呈堂(見 P70)
,另外,
K K
控方也把信息的純文字內容製成謄本(見 MFI 49)。
L L
電腦法證檢驗
M M
N 62. 高級關員 0618(PW83)在海關的電腦法證所工作。控方 N
O 申請 PW83 以電腦法證檢驗專家身份作證。辯方對其專家身份提出爭 O
議,因此本席進行了特別聆訊,以考慮他能否以專家身份作供。
P P
Q 63. PW83 在大學年代修讀電腦科學,取得學士學位,隨後他 Q
R
參加不同的課程,其中包括互聯網調查及電腦鑑證的課程。此外,他 R
亦修讀 15 個不同的課程,鑽研有關手提電話中的即時通訊軟件提取
S S
的鑑證技巧。他的工作主要為電腦和電話資料提取和分析。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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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A A
B B
64. 雖然 PW83 只在海關的法證所工作了 3 年,但他之前在部
C 門的快速電腦應變小組工作了 11 年,期間不停進修,除了上述所提 C
及的 15 個課程外,直至 2020 年,他再進修 10 個課程,這也涉及手
D D
提電話的法證工作。
E E
F 65. 過往 PW83 曾多次出席法庭以電腦法證檢驗專家身份作 F
供,並得到法庭接納。在 PW83 的過往驗證生涯中,他曾有十多宗處
G G
理在手機啜取(extract)電話通訊軟件 WeChat 的資料作分析。
H H
I 66. 辯方對於 PW83 的專家身份,提出強烈的質疑,尤其是針 I
對其課程對於 WeChat 通訊軟件的理解。辯方亦要求 PW83 出示其修
J J
讀課程的證書及所有有關的課程資料,但 PW83 只能出示課程的證書
K K
的正本,對於課程內容的資料卻未能提供,除了時間久遠,搬辦工室
L 時遺失外,更重要是所有課程資料均是課堂上實習,並無資料可提供。 L
M M
67. 經特別聆訊後,本席小心分析 PW83 的證供及控辯雙方的
N N
陳詞,認為 PW83 的學歷、訓練和經驗可以支持他以電腦法證檢驗專
O 家身份作證。本席接納 PW83 以專家身份向法庭解釋如何在電話啜取 O
通訊軟件 WeChat 的資料作出分析,而非 WeChat 軟件專家。
P P
Q Q
68. PW83 指出,分別在 2018 年 6 月 28 日及 2018 年 7 月 6 日
R 從總證物關員(PW45)收取 6 部屬於第一至第四被告人、第七與第 R
十被告人的手提電話及一部地點 3 檢獲的 iPad,並按照着案件主管吳
S S
偉安高級督察的書面指示(P69)
,將電話內的電話通訊錄及各電話內
T T
的 WeChat 群組息資料啜取(詳細報告見 P13)
。PW83 也把 iPad 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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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張照片啜取。PW83 於 2018 年 9 月 18 日將 6 部電話和 iPad 交送給
C PW45。 C
D D
69. 據 PW83 的解釋,從該些電話中,發現該些電話內有一
E E
WeChat 聊天群組,名為「東京蛋」
。「東京蛋」群組內共有 21 名成員,
F PW83 指其中有兩部電話(第一及第七被告人),只顯示 19 名成員, F
他相信是此兩部電話較遲失去網絡,所以接收到有 2 名成員退出群組,
G G
因此出現此誤差。
H H
I 70. PW83 用第一被告電話內「東京蛋」聊天群組的資訊說明 I
(見 P13 第 27 頁)
。第一被告給自己在東京蛋群組的名稱為「: ⃞ Sam」
J J
4
,WeChat 發給第一被告的註冊編號為 wxid_rg4eyiu4lfju12。根據第
K K
一被告的東京蛋聊天群組的資料看到,會員共有 19 人。為方便說明
L PW83 在庭上複雜的解說,本席以第 4、第 8 及第 15 項為例子: - L
M M
WeChat ID 1 WeChat ID 2 Original Chatroom Other Name
nickname Nickname
N N
4 wxid_1q713154vlxe12 JunJun66888999 Jun 俊(同事)
8 wxid_1tqeoui53ybf22 Tang380404783 劍龍傳說 獅子頭 阿龙(同事)
O O
15 wxid_hnubkrb3vn0g22 Tokyo 芳(同事)
P P
71. PW83 解釋 WeChat ID 1 是用戶開啟賬戶時,WeChat 公司
Q Q
分派的編號,而 WeChat 2 為用戶自訂的編號。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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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W83 指「: ⃞ Sam」是一表情符號,打印機列印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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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A A
B B
72. 根據聊天群組的會員資料看到,第 4 項的會員給自己的暱
C 稱為 Jun,而第一被告給此會員命名為「俊(同事)」。若翻查第一被 C
告人的電話上的通訊錄,此人的電話號碼為 51120661(見 P13 第 3
D D
。這電話號碼吻合第二被告人向海關關員在看守表格(見 MFI 32)
頁)
E E
所提供的電話號碼。
F F
73. 第 8 項的會員給自己的暱稱為「劍龍傳說」
,「獅子頭」是
G G
此會員給自己在「東京蛋」聊天室內的暱稱。而第一被告給此會員命
H H
名為「阿龙(同事)」
。若翻查第一被告人的電話上的通訊錄,此人的
I 電話號碼為 62263312(見 P13 第 3 頁)
。這電話號碼吻合第三被告人 I
在承認事實中所承認的電話號碼。
J J
K K
74. 第 15 項的會員給自己的暱稱為 Tokyo,而第一被告給此
L 會員命名為「芳(同事)」
。若翻查第一被告人的電話上的通訊錄,此 L
人的電話號碼為 92877305(見 P13 第 3 頁)
。這電話號碼吻合第七被
M M
告人向海關關員在看守表格(P92)所提供的電話號碼。
N N
O 75. 本席再舉另一例子說明,PW83 以第二被告的電話啜取的 O
資料看到(見 P13 第 41 頁):-
P P
Q WeChat ID 1 WeChat ID 2 Original Chatroom Other Q
nickname Nickname Name
R 8 wxid_1tqeoui53ybf22 劍龍傳說 獅子頭 龍哥 R
10 wxid_rg4eyiu4lfju12 Y54000048 : ⃞ Sam 朱仔
S 20 A329336251 活在当下 文師傅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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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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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從第二被告的聊天群組的會員資料看到,其中第 8、第 10
C 及第 20 項的會員給自己的暱稱為分別為「劍龍傳說」、「: ⃞ Sam」 及 C
「活在当下」,而第二被告人自己在群組中,給他們分別命名為「龍
D D
哥」、「朱仔」及「文師傅」。
E E
F 77. 從 PW83 的報告看到,「劍龍傳說」、「: ⃞ Sam」 及「活 F
在当下」,他們分別為第三、第一及第四被告人在「東京蛋」群組內
G G
所自訂的 WeChat 用戶名稱(見 P13 第 55、27 及 69 頁)。
H H
I 78. 若以相同的方法對比其他被告人的電話號碼,會出現相類 I
似的情況,息息相關,本席不一一詳列。
J J
K 被告人的會面紀錄 K
L L
79. 第一、第三及第四被告人在警誡下,作出若干招認(詳見
M M
P3、P5 及 P7)
,本席將於在下文的「法庭所接納的證據」部分,詳加
N 敘述,在此不贅。 N
O O
80. 第七及第八被告人爭議他們招認的補錄供詞的自願性,本
P P
席採納交替程序方式的特別聆訊處理,詳見附件 D。
Q Q
81. 第五、第六、第九及第十被告人警誡下均否認對排檔有認
R R
知,他們均否認控罪(詳見 P9、P12、P14、P15)。
S S
T 第七及第八被告的列隊認人手續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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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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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梁耀南高級督察(PW80)為負責主持認人程序的主管,
C 他沒有參與本案的調查工作。 C
D D
83. 2017 年 7 月 12 日,PW80 安排本案的監察關員辨認第八
E E
被告人。控方應辯方的要求,將認人手續記錄冊(P97)呈堂,按 PW80
F 解釋,整個認人手續的過程是攝錄下來的。PW80 指自己有責任確保 F
認人手續於公平公正的情況下舉行,在過程中,所有監察關員均能成
G G
功辯認出第八被告人。
H H
I 84. 本席多番細看認人手續錄影片段所得的截圖(MFI 45 及 I
MFI 48),發現戲子的年齡、高度、整體外貎與第八被告人接近。
J J
K 85. 對於第七被告人,其認人手續原先安排於 2018 年 3 月 27 K
L 日進行,但第七被告人認為戲子的樣貎跟自己不相近,PW80 將該認 L
人手續取消,並於 2018 年 3 月 29 日再次進行。在第二次認人手續中,
M M
10 名監察關員中,只有 8 名成功認出第七被告人,而其餘兩名監察關
N N
員,其中包括 PW4,分別認不出及認錯戲子為第七被告人。
O O
86. 控方案情完結後,辯方並無中段陳詞。
P P
Q 辯方案情 Q
R R
87. 本席裁定控罪一、五、六及七表面證據成立,所有被告人
S S
選擇不作供。只有第六被告人傳召兩名辯方證人,分別為第六被告人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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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妻子及一名為在通菜街排檔工作的劉先生作供,但他們的證供以
C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呈堂(見證物 D6(1)及(2))。 C
D D
88. 第六被告人的妻子陳燕紅(“陳女士”)指,她與第六被告
E E
人結婚後,二人育有兩名女兒,大女兒在 2016 年年約 6 歲,小女兒
F 1 歲。夫婦二人與大女兒居於油麻地的劏房,小女兒則留在國內由親 F
戚照顧。
G G
H 89. 陳女士在通菜街 46 號 345 號排檔工作,此排檔跟地點 2 H
I 相隔 1 至 2 分鐘的步程。主要出售旗袍和中國碗碟,月入 15,000 元。 I
而第六被告人在香港沒有工作,他在國內為裝修工人。
J J
K 90. 案發時,第六被告人以探親通行證到香港,因陳女士在通 K
L 菜街工作關係,第六被告人負責接送大女兒往返學校和補習社,中段 L
時間買餸和送晚餐給陳女士。
M M
N 91. 因劏房空間有限,第六被告人帶着大女兒在通菜街流連或 N
O 到排檔與朋友閒談,更會幫陳女士搬重貨和到貨倉拿取貨物,遇着通 O
菜街的朋友需要幫助時,第六被告人自發或應朋友要求下幫忙,但第
P P
六被告人沒有收取任何酬勞。
Q Q
R
92. 第六被告人的第二名證人為劉岳輝(“劉先生”)。他是通 R
菜街排檔 337-340 號的老闆。劉先生在排檔附近租了兩個單位作為貨
S S
倉,第六被告人帶女兒到過單位,到單位玩耍和休息,更一起吃飯。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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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A A
B B
93. 第六被告人幫劉先生搬運較重的貨物到貨倉。但劉先生不
C 會給予第六被告人任何酬勞,照劉先生所見,第六被告人常到通菜街 C
打發時間,跟排檔的檔主很熟。
D D
E 法律指引 E
F F
94. 本席謹記舉證的責任在於控方,標準是要達致毫無合理疑
G 點的程度,證明每項控罪的所有元素。被告人毋須證明任何事情。 G
H H
95. 第六、第八和第十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本席會分開獨立
I 地考慮、衡量及評估每一項控罪的案情和證據。 I
J J
96. 除了第六被以第 65C 條呈交兩份辯方證人的書面供詞外,
K K
所有被告人選擇不作供。這是被告人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向他們作
L 出不利的推斷。另一方面,由於被告人沒有作供,此舉表示他們沒有 L
M 提供證據來解釋、削弱或反駁控方提出的證供。 M
N N
97. 當然本席清楚知道,被告人是毋須證明他們是清白,亦沒
O 有責任對控罪提出疑點。在所有審訊議題上,他們是毋須履行任何形 O
P 式的舉證責任。 P
Q Q
98. 控辯雙方同意,第一、第三、第四、第六、第八、第九及
R 第十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基於這項良好品格證供,本席在評核 R
S 證供時必須謹記,相對於有定罪紀錄或品格不良好的人而言,被告人 S
干犯本案控罪的傾向性較低。雖則被告沒有出庭作供,但他們在該些
T T
會面向海關作出的陳述之可信性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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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A A
B B
串謀罪行的法律原則
C C
D 99. 串謀罪是涉及兩個人或以上達成協議去進行一些非法的 D
E
行為或以非法的手段進行一些合法的行為。控方如要證明被告人曾干 E
犯串謀罪,必須先證明各串謀者之間曾協定干犯某項罪行,而他們於
F F
定立該協議之時有意付諸實行。而證據必須足以支持法庭作出一項無
G
可抗拒的推論,即被告人有份參與被指的串謀:Wong Chi Hong and G
H HKSAR (2011) 14 HKCFAR 第 789 頁。 H
I I
100. 此外,串謀是一種可持續干犯的罪行。此罪行一直持續,
J 控罪須證明有兩位或以上參與該不法協議的同謀者,準備作出已協定 J
的不法行為。合謀者可在不同的時間加入,他們不一定要認識所有參
K K
與犯案的同謀;他們亦不需要清楚知道整個犯案協議,但他們一定要
L L
知道當中有一計劃存在。
M M
101. 法庭是可以從已証明或不爭議的事實,用客觀分析及作出
N N
適當推論。如果所得的唯一合理結論是串謀者必然曾經達成協議,否
O 則不會進行一連串的行動,那麼便是足夠的証明了。 O
P P
102. 由於控方指稱第一至第十被告人串謀出售應用偽造商標
Q Q
的貨品罪,控方需要證明,被告人意圖將該協議付諸實行,而且當他
R 們達成協議時,他們是知道所售賣的貨物是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見 R
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容麗麗 [2012] 5 HKLRD 659。 S
T T
證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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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A A
B B
C 監察小隊的認人證供 C
D D
103. 辯方質疑監察小隊的認人的可信及可靠性。
E E
104. 在達至裁決前,本席須謹記英國上訴庭 R v Turnbull [1974]
F F
3 WLR 445 一案所訂下的原則,以處理對所有被告人辨認的證供。案
G G
例指出,倚賴辨認的證供來把被告人定罪,必須小心行事,原因是一
H 個誠實的證人,也可能錯認他人為犯案人,表面上看來令人信服的證 H
I
人亦可能犯錯。本席須考慮證人在甚麼情況下作出辨認,包括觀察的 I
時間、距離、光線、障礙物、之前的觀察及次數等等。
J J
K
105. 本案中,唯一辨認所有被告人的證據來自監察小隊,他們 K
全在認人手續中,辯認出各被告(除了 PW4,他認錯第七被告及第十
L L
被告,雖然他能提供其他有證據價值的證供,控方公平地將 PW4 的
M M
證供全部剔除)。本席小心考慮監察小隊的認人證據的質素,據監察
N 小隊稱,他們喬裝成路人經過排檔,每次觀察約為七至八秒,留意著 N
被告人在花園街的舉動。
O O
P 106. 本席信納監察小隊正確辦認出各名被告人在通菜街的舉 P
Q 動,並且有關基礎是穩妥的,雖然他們承認及接受並非每次的注視都 Q
有七至八秒。由於他們不會刻意盯着嫌疑人士以避免引起懷疑,他們
R R
會假裝在看周圍的其他東西,有機會觀察的時間會比七至八秒更少。
S S
但本席認為,監察行動共進行了 43 天,監察小隊能在多角度長時間
T 觀察被告人的外貌,每次被告人的出現能加深監察小隊對他們的印象。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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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A A
B B
監察小隊認出各被告人的情況,並非出於一瞬間,而是經過無數次、
C 多方觀察認人的成果。 C
D D
107. 本席裁定監察小隊(除了 PW4)能準確地辯認出第一至
E 第十被告人。 E
F F
監察小隊的可信可靠性
G G
H
108. 本審訊進行了 61 天,當中 8 名監察小隊的隊員作供共 26 H
天。辯方律師向他們作出詳盡和尖銳的盤問,因此本席可對他們作出
I I
細緻多角度的觀察和評估。
J J
109. 監察小隊的證供內容非常持平中肯,沒有添枝加葉,例如
K K
所有監察人員都承認不知道陳列的貨品是否冒牌貨或沒有牌子的貨
L L
品,他們不會為加強控方證供而胡說。
M M
110. 本席小心考慮了整體監察小隊5的證供(不包括 PW4 及
N N
PW6),認為案中沒有單一事項或多項事項的總和效應,足以影響監
O O
察小隊的誠信,他們在作供時清楚直接,沒有誇張躲閃,對整個行動
P 中所見所聞所作的事情的描述清晰確切,絕不含糊其辭,所言合情合 P
理,並無犯駁之處,而且他們的證供在要項上是互相支持的。在仔細
Q Q
考慮過整體的證供後,本席接納他們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信納他
R R
們就本案所知、所見、所聞,向法庭作供。
S S
T 5
在審訊時,控方考慮過監察小隊證供的素質後,公平地完全不依賴當中 PW4 及 PW6 的證言。 T
事源 PW4 在辨認第七及第十被告人出錯,而 PW6 稱自己可憑藉被告人的背影也能認出個別
被告人,因此控方也剔除 PW6 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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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A A
B B
111. 正如 R v Kwong Wing On HCMA 574/1996 所指出:-
C C
「12. ……顯微鏡下看謄本,必定會找出分歧的地方 – 沒有回
答問題、存有内在不可能性或其他、在給予警方的證人陳述書
D D
中沒有寫上某項證據和無數可用數頁紙提出的上訴理據的細
節。但在現實的世界裡,就算就一個誠實的證人的證供來說,
E 都會出現這些分歧、內在的不可能性或有所遺漏的情况,如果 E
沒有這些不妥善之處,證供又會被批評為虛假或是串通捏造出
F 來的。裁判法院法官不可能被期望特意地去處理辯方提出的每 F
一個微小細節。採取現實的態度是必須鼓勵的,而對於這些批
G
評的處理方法,是去看這些分歧,內在不可能性和遺漏是否具 G
重要和關鍵性,導致或應該導致法庭在核心問題的可信性上產
生質疑。」
H H
I 112. 辯方提出被告人在排檔內等朋友,跟朋友在排檔內閒聊等 I
的可能性,他們並非「看檔」。本席認為這世界上甚麼也有可能,但
J J
這並不表示每一個可能性都是一個合理推論,在缺乏證據支持下,這
K K
並非是「合理的推論」
。從日常經驗和知識,本席認為「看檔」的工作
L 亦負責推介、鎖售貨品、協助管理庫存及整理店舖,當沒有客人來臨 L
時,其工作可謂是靜態的,不會有太多和太大的動作。
M M
N N
113. 考慮到各被告人在排檔出現的次數和頻密程度,本席接納
O 監察關員的證供,裁定被告人在排檔(地點 1 至地點 4)內是看檔、 O
兜售、執貨、從儲貨倉取貨、把貨品拿回排檔。
P P
Q 114. 辯方在陳詞中質疑監察小隊的觀察,並提出各式各樣可能 Q
性,如被告在排檔聊天、等朋友等,又或到儲物倉借廁所,探望該處
R R
住客,然而,被告人於審訊時選擇不出庭作供,這只停留於可能性的
S S
層面,而非證據上的分析,對被告人的案情毫無幫助。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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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A A
B B
115. 上 訴 法 庭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訴 呂 紹 箕 及 其 他 CACC
C 446/2006 一案中指出,久已確立的原則是法庭不應該就辯方可能提出 C
的各種抗辯理由或其他推論作出任何猜度;法庭亦無需就沒有出庭作
D D
供的被告人設想他可能提出的解釋或抗辯理由。
E E
116. 辯方在結案陳詞中批評關員的做法,監察關員應仿效警方
F F
各自錄取自己的證供,而不是集體創作調查報告(MFI 3)
。本席認為,
G G
監察小隊在行動中,主要目的是搜集不法活動是否發生,即使他們在
H 每天由匯報至在調查報告簽名確認的時間可長達十多小時,但他們專 H
注和緊記被告人的舉動,這正正是他們份內搜證的職責,而且在行動
I I
期間時,他們在通菜街作出的觀察後,會即時在對講機通知車內的關
J J
員用電腦即時紀錄。本席認為,執法人員可自行決定其蒐證方式,每
K 宗案件有其獨立背景,不能機械式墨守成規,不知變通。本席裁定調 K
L 查報告能準確反映他們所見所聞。倘若他們之間各自自行作出錄,而 L
內容出現不吻合的話,反之,辯方又會批評他們的證供不準確,出現
M M
分歧,不值得信賴。
N N
117. 辯方批評監察證據中沒有關員看到被告人在該時段使用
O O
手提電話。本席認為,這是由於他們不是全天候在地點 1 至 4 監察,
P P
未能觀察到他們用手提電話是不足為奇。
Q Q
118. 基於本席接納監察小隊的證供,本席接納控方結案陳詞中,
R 正確地引述監察小隊所觀察到第一至第十被告的證據,本席亦裁定監 R
S 察小隊有關的觀察為事實。 S
T T
其他控方證人的分析
U U
V V
- 33 -
A A
B B
C 119. 對於控方所傳召的其他事實證人,包括試買行動中的 C
PW13 及多位負責拘捕及檢取證物的關員,辯方對他們的證言沒有重
D D
大的爭議,在仔細考慮過整體的證供後,他們作證時清楚直接,沒誇
E E
張,沒躲閃,所說合情合理,案中沒有任何事項、或多項事項的總和
F 效應,足以影響證人的誠信,故此,本席裁定他們均為誠實可信的證 F
人。
G G
H 120. 雖然 PW13 指在 2016 年 12 月 13 日的試買行動中,指稱 H
I 自己購買了勞力士 Air King 手錶,但總證物關員 PW45 從 PW13 接收 I
的卻是勞力士 Daytona 形號,本席裁定 PW13 在手錶的形號是記錯了,
J J
但這瑕疵絕不影響 PW13 的可信性。
K K
L 121. 對於第七及第八被告人的認人手續,本席有機會細心觀看 L
有關二人的列隊認人手續的錄影片段,本席裁定手續進行是公平公正
M M
的,戲子的樣貌跟第七及第八被告人盡量相似,無可抨擊,本席給予
N N
列隊認人手續絕對比重。本席接納 PW80 是公平及公正地進行認人手
O 續的。換言之,本席裁定監察小隊能準確地辨認出第七6及第八被告 O
人。
P P
Q 會面紀錄的考慮 Q
R R
122. 第一、第三及第四及第七被告人在被捕後曾經在警誡下作
S S
出招認,本席裁定它們全部可以呈堂為證據。在這些警誡供詞中,被
T T
6
除了 PW4 不能在認人手續中成功認出第七被告人。
U U
V V
- 34 -
A A
B B
告人的供詞是包括可以令他被定罪的部份,但亦包括他們的辯解。所
C 以它們是屬於混雜式的陳述。因此,本席必須考慮每項供詞的全部內 C
容以找出事實真相。當然即使是同一項警誡供詞,本席在履行陪審員
D D
的職能時是有權給予供詞的不同部份不同的證供比重。本席當然還要
E E
對所有警誡供詞,連同全部控辯雙方的證供,作出整體性考慮。
F F
123. 本席裁定第一、第三及第四及第七被告人7的警誡供詞入
G G
罪成份的部份較可信,而具開脫成份的部份則因未經盤問的考驗而比
H H
較不可信,但最後不接納開脫成份的部份。
I I
124. 第五、第六、第九及第十被告人警誡下均否認控罪。他們
J J
在聆訊是沒有作供的,換言之,辯方在結案陳詞中,依賴他們在警誡
K 下的辯白陳述不會自動成為案中證據,辯白陳述只顯示他們的反應。 K
此外,辯白部份既非在宣誓下作出,亦沒有受到盤問的測試。本席於
L L
考慮所有辯白部份,拒絕接納他們在會面記錄所提供的說法 。 8
M M
筆記簿的可接納性
N N
O 125. 在 Oei Hengyi Wiryu v HKSAR (No 2) (2007)10 HKCFAR 98 O
一案中,終審庭指出:-
P P
Q Q
“41. … The reported cases show many examples of out-of-court
statements, made outside the presence of a party, which do not
R infringe the hearsay rule. In most cases, they are statements that R
S S
7
本席只裁定第七被告人在車上錄取的會面紀錄為自願的,而在總部錄取的部分為不自願。
8
在法律典籍 Criminal Evidence in Hong Kong, Bruce and McCoy, 第 V 部, [ 1155]至[1200]段, “If
T such a statement is admissible, it is not admissible to show consistency in response by the accused, T
or is it evidence of the facts it asserts.” 及 “An accused who elicits a wholly exculpatory statement,
but does not support it with his own testimony, may expose himself to comment by trial judge.
U U
V V
- 35 -
A A
B were tendered to prove or disprove the state of mind, intention, B
knowledge or conduct of a person or to prove a transaction where
C proof of that state of mind, intention, knowledge, conduct or C
transaction was either a fact in issue or relevant to a fact in
issue. Often the fact inferred from the statement is used to infer
D another fact in issue or relevant to a fact in issue. In all these D
cases, the words, figures or utterances in the out-of-court
E
statement may be used as evidence, alone or in conjunction with E
other evidence, to prove another fact or facts as long as the
contents of the statement are not assumed to be true in proving
F the fact or facts to be proved. In some cases, however, the F
coincidence between “other evidence” and the words, figures or
utterances may be so exact that an inference can reasonably be
G G
drawn that the words, figures or utterances are true. In this latter
class of case, the contents of the statement, but not its truth, are
H compared and combined with the facts established by other H
evidence to reach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only reasonable
explanation of the statement and the other facts is that the
I contents of the statement are indeed true, if factual matters, and I
valid, if matters of opinion.
J J
42. Thus, evidence as to what is said by a party or person out
of court will be admissible to prove that person’s state of mind
K where it is a relevant issue. …”(間線作強調) K
L L
126. 換言之,法庭可使用文件的格式和內容作為基礎,從而推
M M
斷文件的性質和內容的做法,這並不涉及該文件所記錄的交易的真偽
N 作出任何假設,所以不是依賴「傳聞證供」。 N
O O
127. 此外,在法庭以外所作出陳述中的話語、數字或說話,可
P P
以單獨或與其他證據一起用作考慮,以證明另一事實,只要陳述的內
Q 容在證明時,不被認為是事實的真相。陳述是證明或否定一個人心智、 Q
意圖、知識或行為狀態,而從陳述中推斷的事實,是可用於推斷出另
R R
一個有爭議的事實。
S S
128. 總證物關員 07270(PW45)指出,從地點 1 所檢取的 14
T T
本記事冊(P17-P30),其中 P17(第 267 頁)顯示如下:—
U U
V V
- 36 -
A A
B B
13/12 901 文仔、杰仔
C C
LV 包 240 570 運費: 400
D H 袋 680 2,280 899 棚 900 D
YSL 袋 480 901 拉車棚 2,300
LV 袋 300 1,540 6 袋本: 2,480
E LV 袋 480 2W 本: 550 E
袋 300 2,500
貴地通拿 380
F GMT170 600 F
______
7,490
G 本:3,030 G
_______
4,460
H 佣:450+450+80 980 H
_______
3,480
I I
J J
129. 上述的記載,吻合 PW13 於 2016 年 12 月 13 日在排檔(地
K 點 1,編號 899-902 號)的試買行動中購買到的應用偽造商標的 Chanel K
手袋(P73)及勞力士 Daytona 手錶(P72)。
L L
M M
130. 雖然 PW13 用了合共 4,000 元購買 P72 和 P73,但 P17(第
N 267 頁)卻只顯示 2,500 元。本席認為這分歧有很多可能性,可能是 N
記錄者寫錯,又或者他是做假帳,監守自盜,在此本席不作猜想,並
O O
信納 PW13 用了 4,000 元購買 P72 和 P73 才是事實。
P P
131. 本席比較過監察關員的證供後,裁定 2016 年 12 月 13 日
Q Q
招呼 PW13 的該男子為第四被告,而記事簿 P17(第 267 頁)就成為
R R
了旁證(supporting evidence)
,「文仔」正是第四被告人的暱稱(見下
S 文有關被告人暱稱的分析)。 S
T T
U U
V V
- 37 -
A A
B B
132. 在小心考慮過案中的筆記簿 P17(第 267 頁)的格式和內
C 容,包括一些手袋和手錶品牌的簡稱,也列明了一些數字,記載為 6 C
袋和 2W 的「本」,剛巧左方的一欄也是記載了六個袋和兩隻錶,此
D D
外還有「佣」,經運算後的總數也是吻合的。
E E
133. 本席憑藉筆記簿上的陳述中的文字和數字,包括筆記簿在
F F
地點 1 至地點 4 檢獲,並一併考慮,以證明另一事實,本席可作出唯
G G
一合理不可抗拒的推論,從地點 1 所檢獲的筆記簿,是該排檔(地點
H 1)記載銷售記錄的數簿,包括成本、利潤的計算,排檔的銷售員正 H
是「文仔」和「杰仔」。這推論可延伸至在其他排檔遭海關檢取的筆
I I
記簿(P18–P44),它們全是地點 1 至 4 的數簿。
J J
134. 第七被告的代表的蕭大律師依賴 HKSAR v Yan Sin Man
K K
(甄善雯) CACC367/2015 一案,這案是有關販賣毒品的案件,案中控
L L
方依賴被告人手持的 Chocolate Rain 布袋內的記事冊和一部手提電話,
M 記事冊和電話的訊息均涉及和毒品有關的資料。最終,上訴庭撤銷被 M
N
告人的定罪,原因是原審法官給予陪審團的指引並不清晰,法庭錯誤 N
讓陪審團推論被告人是記事冊和電話的訊息的製造者,而法庭也沒有
O O
清楚明確指出控方並非依賴資料的內容的真確性(見判詞第 73 及 74
P 段)。 P
Q Q
135. 本席認為 Yan Sin Man 一案的案情獨特,與本案的背景並
R 不相同,把不同案例生硬地比較是沒有意義的。 R
S S
136. 正如本席已清楚說明本案並非依賴記事冊內容的真確性,
T 本席只強調記事冊上的記載,加上 PW13 的試買證供,及記事冊在排 T
U U
V V
- 38 -
A A
B B
檔檢取的事實,依據 Oei Hengky 一案所定下的法律原則而作出推論
C 事實,記事冊為排檔的銷售紀錄。 C
D D
137. 本席認為地點 1 至 4 的數簿具舉證價值,並可以和其他證
E 據一併考慮,以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E
F F
沒有搜查令下查看電話
G G
H
138. 由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這段時間,總 H
證物關員 PW45 檢查被告人等的手提電話及 iPad 共六次,時間約 31
I I
小時。
J J
139. 代表第七被告人的蕭大律師指出,PW45 在未有法庭搜查
K K
令前,已開始查閱其被告人的電話,在未有相關搜證和授權措施下,
L L
其搜獲的內容不應被接納。
M M
140. 不可爭議,PW45 在檢閱電話的內容時,高等法院原訟法
N N
庭仍未頒下 Sham Wing Kan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HCAL 122/2014
O (27.10.2017)一案的裁決,因此 PW45 檢查被告人等的手提電話及 O
P
iPad 共六次的時候,Sham Wing Kan 案在 PW45 檢查時並不適用。 P
Q 141. 但據案件主管高級督察吳偉安(PW84)指出,他得悉 Sham Q
R
Wing Kan 一案後,已立即向法庭申請搜查令(見 P83),日期為 2018 R
年 6 月 27 日。
S S
T T
U U
V V
- 39 -
A A
B B
142. 據 PW45 指,他於 2018 年 7 月 5 日再次檢驗被告的手提
C 電話,並於 2018 年 7 月 6 日將所有電話和 iPad 交給專家 PW83 啜取 C
資料。PW83 的工作於 2018 年 9 月 21 日完成。
D D
E E
143. 辯方指這些資料在搜查令有效日期結束兩個多月後,專家
F PW83 才攝取是不合法的,不能呈堂作為證供。 F
G
144. 有關搜令列明:「搜查令須於 2018 年 7 月 11 日或之前執 G
H 行,及合理必要的情況下,搜查將持續一段時間9。」句子中,明擺著 H
的重點是關乎“及”字,旨在指出句子的内容明顯傾向於一個「在合理
I I
必要的情況下,搜查將持續一段時間」的解讀是清楚不過的,別無他
J J
意。辯方的解讀是搜查須於 2018 年 7 月 11 日或之前完成,這完全是
K 漠視「在合理必要的情況下,搜查將持續一段時間」一環,這是不切 K
實際的。
L L
M 145. 本案中,本席裁定專家攝取的資料是合理必要的情況下內 M
進行的。對於辯方針對海關申請手令的批評,本席認為並不成立。
N N
O 146. 海關在檢查手機後,得悉 Sham Wing Kan 一案頒下後,立 O
即向法庭申請手令,這顯然表明海關對法律和相關權利的尊重,根本
P P
難以說海關的處理手法和態度有任何不妥當,也難以說對受查者的私
Q Q
隱缺乏尊重。
R R
S S
9
This warrant can only be executed on or before the 11th day of July 2018, and the search will last for a
T period of time as soon as reasoanably necessary. T
U U
V V
- 40 -
A A
B B
147. 即使海關的行為違憲,本席亦必會行使酌情權,採納該些
C 手提電話 WeChat 紀錄為證。 C
D D
第六被告是否「東京蛋」群組內的「多弗」?
E E
F
148. 根據控方所提出的證據,在眾被告人中,第六被告人是唯 F
一的一人,海關不能在其身上檢獲手提電話,亦不知悉其手提電話的
G G
號碼。
H H
I
149. 綜合及審視下述「東京蛋」群組的通訊記錄第 (i) 至 (vi) I
段的證據,控方把各被告的相關稱號列於結案陳詞的「附件三」:-
J J
K (i) WeChat 用戶名稱; K
(ii) WeChat 用戶電話號碼;
L L
(iii) 被告檢取電話及其電話號碼;
M M
(iv) 被告檢取電話 SIM Card 登記人;
N (v) 被告其他被告電話通訊錄的名稱;及 N
O (vi) 「東京蛋」群組內其他成員對相關用戶的稱呼。 O
P P
150. 控方更力陳,第六被告是「東京蛋」群組內的「多弗」,
Q 並指法庭可依據呈堂的 (i) 監視證據、(ii) 相關數簿 及(iii) 第六被告的 Q
R
離境日期,相互對比,作出此結論。 R
S S
151. 上述的數簿證據雖屬傳聞證供,但其內容(包括言辭、數
T 字和話語)可以和其他證據結合和比較,並可以和其他一併考慮,以 T
U U
V V
- 41 -
A A
B B
決定申請人是否有罪。然後從兩者之間的巧合作出合理推論該些言辭、
C 數字和話語以證明另一真實,從而作出推論:Oei Hengky Wiryo v C
HKSAR (No 2) (2007) 10 HKCFAR 98,第 41 段(見上文第 125 段)。
D D
E E
152. 本席根據以上原則首先結合和比較 (i) 在監視證據中第六
F 被告出現的日子和 (ii) 在相關數簿(證物 P18、20、24、29、31、34、 F
35 及 41)中紀錄「三少」出現的日子,發現第六被告出現在排檔的
G G
日子,正正亦是「三少」於數簿中出現在排檔的日子。
H H
153. 為方便法庭參考,例表如下:-
I I
J J
監視證據第六被告出現日期 相關數簿 (三少) 出現日期
(見控方的附件二「監視證據概要」) (證物 P18、20、24、29、31、32、34、35 及 41)
K K
13/9 (地點一, 即 D1) 13/9 (901, 即 D1) (證物 P18 – p287)
L L
14/9 (地點一, 即 D1) 14/9 (901, 即 D1) (證物 P20 – p369)
M M
19/9 (地點三, 即 B1) 19/9 (343, 即 B1) (證物 P35 – p772)
N N
20/9 (地點三, 即 B1) 20/9 (343, 即 B1) (證物 P34 – p737)
O O
22/9 (地點一, 即 D1) 22/9 (901, 即 D1) (證物 P24 – p483)
P P
25/9 (地點一, 即 D1) 25/9 (901, 即 D1) (證物 P20 – p372)
Q Q
28/9 (地點一, 即 D1) 28/9 (901, 即 D1) (證物 P29 – p594)
R R
4/10 (地點一, 即 D1) 4/10 (901, 即 D1) (證物 P29 – p 593)
S S
5/10 (地點一, 即 D1) 5/10 (901, 即 D1) (證物 P18 – p288)
T T
U U
V V
- 42 -
A A
B B
6/10 (地點一, 即 D1) 6/10 (901, 即 D1) (證物 P29 – p592)
C C
9/11 (地點二, 即 C1) 9/11 (1031, 即 C1) (證物 P32 – p642)
D D
10/11 (地點四, 即 B2) 10/11 (433, 即 B2) (證物 P41 – pp 905-906)
E E
25/11 (地點二, 即 C1) 25/11 (1031, 即 C1) (證物 P31 – p628)
F F
12/12 (地點二, 即 C1) 12/12 (1031, 即 C1) (證物 P29 – p650)
G 13/12 (地點二, 即 C1) 13/12 (1031, 即 C1) (證物 P29 – p651) G
H 15/12 (地點二, 即 C1) 15/12 (1031, 即 C1) (證物 P29 – p653) H
I I
154. 以上兩者是脗合的。
J J
K 155. 本席再比較第六被告的出入境紀錄及其出現在排檔的日 K
L 子。 L
M 156. 2016 年 10 月的出入境紀錄(P49)顯示,第六被告於 2016 M
N
年 10 月 22 日離港,於 2016 年 10 月 31 日返港。 N
O 157. 第六被告出現在排檔的日子(參看控方的結案陳詞的「附 O
P 件二」是監視證據概要)為 2016 年 10 月 3 日至 7 日、12 至 14 日及 P
18 日,之後於 2016 年 11 月 1 日再次出現。
Q Q
R 158. 以上兩者又是脗合的。 R
S S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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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A A
B B
159.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志偉 CACC384/2012 一案,上訴
C 庭就上訴人投訴原審法官就其最後推論下的基礎事實推論是否也是 C
要以唯一合理不可抗拒的標準作出詳細的討論。
D D
E E
「20. 就基礎事實的證明標準方面,正如法庭在 Shepherd v
R [1990] 170 CLR 573 一案的判案書第 593 頁指出:
F F
「要使人信服,有罪的推論需得自所有情況的累積
G
比重,而不是個別情況的證據質量。 G
在個別情況下,除非每一依憑作推論的事實已被證
H 明至毫無合理疑點,否則不能證明推論至毫無合理 H
疑點。如依憑作推論的會導致入罪的事實不多,可能
I 出現這情況。但依憑作有罪的推論的事實越多,個別 I
事實要被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以證明有罪至毫無合
J 理疑點的需要越少。因此,即使必需證明某些事實才 J
能推斷有罪至毫無合理疑點,有罪的推論依然可以
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縱使每一事實未被證明至該標
K K
準。」
L 此 分 析 本 法 庭 在 HKSAR v Au Hau-ching CACC L
146/2008(2009 年 8 月 13 日)一案的判案理由書第 18 段曾加
M 以採納。 M
21. Pollock 大法官在 R v Exall 176 ER 850 一案的判案書
N N
第 853 頁也曾指出:
O 「有人說過,環境證供應被視為一條鏈子,而每一項 O
證供就是鏈子中的一環,但這並不正確,因為若是如
P
此,則一旦任何一環斷裂,鏈子即會折斷。更恰當的 P
比喻應該是一根由數綹幼繩編成的粗繩。一綹幼繩
未必足以承受重量,但當三綹交織在一起時,卻絕對
Q Q
可以產生足夠的強度。
R 環境證供也是如此 – 一案中或許出現各種情況,當中 R
沒有一種能作為合理定罪的依據或超越單純懷疑的
S 範疇;然而,若把三者綜合考慮,卻會在達到世事所 S
需或所接受的確定程度下,產生有罪的結論。」
T T
U U
V V
- 44 -
A A
B 22. 本法庭認為,以本案證據而論,原審法官並不需要就 B
每項基礎事實的證明,均採用毫無合理疑點或「唯一合理而
C 無可抗拒」的證明標準。」(本席間線作強調) C
D D
160. 法庭在考慮所有證據的累積比重,綜合考慮上文的各項因
E 素,包括法庭並不需要就每項基礎事實的證明,均採用毫無合理疑點 E
或「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證明標準,本席認為這些情況產生的累
F F
積效應是足以可令法庭達至唯一及無合理抗拒的推論,本席裁定第六
G G
被告是『三少』和『多弗』。
H H
有關被告人在「東京蛋」群組和記事簿(P17 至 44)上的稱呼或暱稱
I I
J 161. 本席在上文已小心考慮 PW83 以專家身份所提供的資料 J
K (P13)所作出的分析,本席認為控方結案陳詞的「附件三」的整合 K
資料是符合 PW83 在庭上的解說,因此裁定「附件三」是能正確反映
L L
各名被告人在「東京蛋」群組內,其他成員對相關被告人的稱呼或暱
M M
稱。
N N
162. 本席認定第一至第十被告人(除了第八被告人)有加入「東
O O
京蛋」群組,而他們在群組中的名字就如下列列表的通訊人,他們使
P P
用「東京蛋」群組,跟其他被告人和身分不詳人士互相以短訊、語音
Q 或圖片方式溝通;此外,本席身兼陪審團一職,亦裁定各被告人以相 Q
同或相近的名字,在記事簿上作記錄,如下: -
R R
S D1 D2 D3 D4 D5 D6 D7 D9 D10 S
朱賢云 吳清俊 唐剑龙 李宗鵬 梁愛連 黃炎福 黃金方 姚玲照 陳秋榮
(湯三) (湯六) (湯一) (湯九) (意粉) (阿湯) (湯七) (湯四) (湯五)
T T
U U
V V
- 45 -
A A
B 東京蛋群 朱仔 阿俊 阿龍, 文仔, 阿蓮, 三少 阿方, 細玲 阿榮, B
組其他成 龍哥 文哥 蓮姐 阿芳, 榮少
員對相關 芳姐
C 用戶的稱 C
呼
銷售記錄 朱仔 俊, 龙, 文仔 蓮, 三少 芳 玲, 荣,
D 暱稱 俊仔 龙哥, 蓮姐 細玲 荣仔, D
龙仔 荣少
E E
F 法庭所接納的證據 F
G G
163. 基於上文已分析及接納監察小隊的證據,以下是本席對第
H H
一至第十被告人監察證據所接納和裁定的事實,本席將於下文逐一列
I 舉。 I
J J
164. 有關「東京蛋」群組的資料,本席在附件 B 中,接納本案
K K
的 WeChat 內容,但目的並非是接納該 WeChat 信息內所述的事實,
L 而只是接納在「東京蛋」群組中,被告人曾以文字和語音方式作出某 L
些陳述。本席裁定文字和語音方式作出的陳述為傳聞證供,絕不會把
M M
它用來證明其內容的真確性,只是用來顯示出案中各人的思想狀態。
N N
165. 本席裁定第一至第十被告人(除了第八被告人)均是「東
O O
京蛋」群組的成員,他們以上文第 162 段的表列的用戶稱呼在「東京
P P
蛋」群組中互相溝通,發放和接收訊息。
Q Q
有關第一被告
R R
S S
監察證據
T T
U U
V V
- 46 -
A A
B B
166. 海關人員第一次觀察到第一被告的日子是 2016 年 9 月 19
C 日。 C
D D
167. 於該監察期間,第一被告看管的是地點 3 排檔,而第一被
E 告亦是於地點 3 排檔被拘捕(見承認事實 P2 第 5 段)。 E
F F
168. 於該監察期間,第一被告在該時段內,在地點 3 出現了 58
G G
次。他有以下的行為:看檔、兜售、執貨、從儲貨倉取貨、把貨品拿
H 回排檔。 H
I I
(i) 看檔:—
J J
K
• 第一被告有時是獨自看檔,有時是與第二被 K
告、第三被告及/或第六被告一同看檔。
L L
M (ii) 執貨:— M
N N
• 2016 年 9 月 19 及 20 日,第一被告與第六被
O O
告一起執貨;
P P
• 2016 年 10 月 4 日,第一被告獨自執貨;
Q Q
R
• 2016 年 10 月 26 日,第一與第二被告一起執 R
S 貨; S
T T
• 2016 年 12 月 12 日,第一被告獨自執貨 。
U U
V V
- 47 -
A A
B B
C (iii) 兜售:— C
D D
• 2016 年 9 月 26 日 1955 時,第一被告在地點
E 3 排檔(運貨):2016 年 10 月 28 日 2232 月 E
F 26 日 1955 時,第一被告在地點 3 排檔向一名 F
外籍男士兜售手袋(PW3 表示第一被告「拎
G G
住手袋」兜售)。
H H
I • 2016 年 12 月 15 日 1518 時,第一被告與第二 I
被告在地點 3 排檔內看檔,當時排檔內正擺
J J
賣一些不知名的手袋及手錶,有一名外籍男
K K
士在地點 3 排檔內,第一被告與外籍男士交
L 談,之後第一被告拿平板電腦外籍男士觀看。 L
第一被告空手離開地點 3 排檔,空手進入地
M M
點 9 所在大廈,第一被告手持一個約 A3 size
N N
黑色膠袋(裝滿物品)離開地點 9 所在大廈。
O 第一被告再手持黑色膠袋進入地點 3 排檔, O
之後從上述黑色膠袋取出兩個黑色袋(約 A3
P P
size、有白色橫間紋及印有疑似 CHANEL logo
Q Q
給上述外籍男土觀看。上述外籍男士拿走上
R 述其中一個有白色橫間的黑色袋,付款給第 R
S
一被告後離開。 S
T T
U U
V V
- 48 -
A A
B B
(iv) 進入地點 9 儲物倉:-
C C
• 2016 年 12 月 5 日 1857 時,第一被告進入地
D D
點 9 所在大廈後,手持一個黑色膠袋(約 A3
E size、內有重量),離開地點 9 所在大廈。 E
F F
• 2016 年 12 月 15 日,第一被告吉手離開地點
G G
3 排檔並進入地點 9 所在大廈,不久後第一被
H 告手持一個約 A3 size 黑色膠袋(裝滿物品) H
離開地點 9 所在大廈。
I I
J 「東京蛋群組」的通訊記錄 J
K K
169. 第一被告姓「朱」,於「東京蛋群組」被稱呼為「朱仔」,
L L
詳見本結案陳詞的「附件三」。
M M
170. 於「東京蛋」群組,第一被告多次協助其他被告或群組成
N N
員查看存貨,部分相關例子摘錄如下:-
O O
「Joey: (發送 Cartier 手錶相片)
P P
D1: 呢隻我哋無呀,呢隻我哋無呀10
Q Q
…
R D9: (發送 Chanel 袋相片)同埋嗰個 1112 銀扣中 size R
幫我攞一個過嚟丫,貴個隻
S S
D2: 343 有一個
T T
10
見 MFI 49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222 時)
U U
V V
- 49 -
A A
B B
D9: 呢隻銀扣,貴嗰隻邊個檔口有呀,幫我攞個嚟丫
C C
D3: 銀扣
D D
D2: 呢隻貴銀扣,阿朱仔攞緊過去俾你
E D1: 個隻 1112 我呢度有呀,我俾你丫11 E
…
F F
D6: (發送手袋相片)邊隻我哋係有架,邊個得閒嘅,
G 幫我巡下樓,唔該 G
H
D3: (發送手袋相片)兩個,有 H
D1: 幫你睇丫,三少、三少,我依家過去幫你睇
I I
12
D6: 收到收到,唔該唔該
J J
…
K D10: 幫我 check check,邊個檔口有呢隻 Chanel 個金 K
框,唔該
L L
D1: 343 有、343 有呀
M M
D10: ok ok,朱仔攞出嚟,我騎樓行上去,唔該13」
N N
171. 第一被告亦有於「東京蛋」群組請求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
O 查看存貨或幫忙攞貨:- O
P P
「D1: (發送 Louis Vuitton 手袋相片)唔該,有無邊個
Q 得閒幫我上 A 倉揾下呢個袋呀;張相俾我呀,因 Q
為我哋返咗兩個款,唔同質地架
R D2: A 倉無呢隻袋,黑色,個日我嗰個客先買咗呢隻 R
黑色跟住有開問題,攞咗第二隻都係有問題,無
S S
T 11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430 時) T
12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458 時)
13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731 時)
U U
V V
- 50 -
A A
B 貨啦跟住退返錢比佢呀,嗰個袋阿頭攞返去大陸 B
丫
C C
D6: 1031 有個白色,要唔要,影埋相俾你丫
D D
D1: 唔使喇,唔該14
E … E
D1: (發送 Patek Philippe 手錶相片)龍哥、龍哥,幫
F F
我 check 下我哋有無呢隻 PP
G D3: 要一樣嘅無呀,朱仔 G
H D1: 龍哥,有無嗰啲類似嗰啲款呀,龍哥,有無類似 H
架,你影張相俾我丫(發送 Omega 手錶相片)仲
有呢個,呢個嘅奧米呀,呢個我哋有嘅
I I
D10: 朱仔、朱仔,呢隻奧米我呢度有呀,433 有呀
J J
D3: (發送 Patek Philippe 及 數隻手錶相片)嗰個
K Omega 有呀 K
D1: 嗰個奧米我係 433 度攞咗
L L
D3: 呢度 3 隻 PP 要邊隻呀
M M
D1: 等等、等等,佢睇下先,等等15」
N N
172. 第一被告亦於「東京蛋」群組替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把
O O
風: -
P P
「D1: 各位同事,各位同事,大家做嘢小心啲、小心啲,
Q 頭先呢有兩個企喺我哋 343 檔口對面,昅住我同 Q
阿俊,對面嗰個常姐同我哋講架,佢哋揸住一張,
R Seven 嗰度,嗰啲、嗰啲,唔知嗰啲咩紙,裝我哋 R
兩個喺度,頭先佢哋兩個講咗句說話俾我對面嗰
S S
T T
14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832 時)
15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223 時)
U U
V V
- 51 -
A A
B 個常姐聽到,佢講話,你睇、你睇,對面嗰兩個 B
仲係度做緊呀
C C
D6、D10 表示「收到」。
D D
D1: 大家直頭做嘢呢都要小心啲呀,小心啲呀,佢見
到我哋做埋嘢之後呢
E E
D9 表示「收到」。
F F
……
G D5: 朱仔,你哋嗰檔口停下先喇,停下先,停半個鐘 G
度,睇下咩事先喇
H H
D2: 我入去對面阿姐嗰檔口,嗰個阿姐就叫我唔好入
佢檔口,佢驚呀,佢話兩個男人喺佢後面
I I
頭: 今日加強戒備,加強戒備,有啲問題,個兩個人
J 講野,唔係甘對勁 J
K D2、D4、D6、D9、D10 表示「收到」。 K
D1: 榮少、榮少,就係呢個、就係呢個,啱喇,啱喇......
L 大家留意下、大家留意下,就係呢個喇,就係呢 L
個喇,佢仲有一個人架、仲有一個人架16
M … M
Gigi: 阿俊、阿俊,我繼續喺呢度幫你睇定係點呀
N N
頭: 繼續睇住先,我跑緊個袋過去,你睇住先
O O
D10: 朱仔,過嚟樓下啦,唔使你返去,叫阿朱過嚟得
P 喇 P
Gigi: 收到、收到
Q Q
頭: 等阿朱佢過咗嚟,你先走,唔該哂
R R
Gigi: 收到
S S
T T
16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536 時)
U U
V V
- 52 -
A A
B D10: 唔洗、唔洗,我得,我幫你睇丫,阿朱仔做生意 B
丫,唔洗,我幫你睇
C C
D6: 幫我攞個大 size 嘅行李袋過嚟俾我丫,唔該
D D
D1: 阿 GI、阿 GI,你係樓下幫我昅住先,我轉頭過嚟
E D10: 阿朱仔、朱仔,你做你生意丫,我喺樓下,我喺 E
樓下,放心放心17
F F
…
G D1: 頭先拉咗個人呀,拉咗個人呀;各位同事各位同 G
事停咗,停咗先、停咗先
H H
D3、D4、D5、D6、D9、D10 表示「收到」。18
I I
…
J 頭: 朱仔,睇睇登打士街 J
D1: 收到、收到,阿頭,我依家行到中旅社呢邊喇19」
K K
L
173. 第一被告亦於「東京蛋」群組依賴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幫 L
忙把風:-
M M
N 「D5: 依家都未查出咩料,都唔知拉咩,大家可以暗聊 N
下囉,暗聊睇啲組
O O
D1、D2、D4、D9 表示「收到」。20
P P
…
Q Q
D4: 有人話四段又見到公公喎,係度「裝」喎 … 係四
段鴻光 A 嗰個鬍鬚佬呀 … 中呀、中呀,佢話係
R R
佢擋口度昅喎
S S
17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622 時)
T 18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854 時) T
19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552 時)
20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956 時)
U U
V V
- 53 -
A A
B B
21
D1、D2、D3、D6、D9、D10 表示「收到」。
C C
…
D D4: 各位同事停一停先喇,人地話 4 段有海關喎 D
E D1、D2、D9、D10 表示「收到」。 E
D6: 行緊 2 段,方向行緊落去,啱啱行返 1031
F F
D1、D2、D9 表示「收到」。
G G
…
H H
頭: 停哂,全部停哂
I D1、D2、D4、D9 表示「收到」。22」 I
J J
警誡下的招認
K K
174. 拘捕後,海關人員帶着第一被告到不同排檔及儲貨倉;期
L L
間第一被告於警誡下作出以下招認(P3)
:-
M M
「(i) 於地點 3 排檔:
N N
「(啲貨)用嚟賣比客人嘅。」
O O
被問到「咁你賣啲乜嘢貨比客人?」,第一被告答:
「都係啲袋,同埋 Rolex、AP、Panerai 等牌子嘅手錶
P P
囉。」
Q 被問到「咁啲袋同錶係真貨定假貨?」,第一被告: Q
「我知道係假嘅。」
R R
(ii) 於地點 4 排檔:
S S
T T
21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2027 時)
22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843 時)
U U
V V
- 54 -
A A
B 「呢檔(地點 4 排檔 433-434 號)我平時如果自己個 B
檔唔夠貨或無貨時,會過嚟借貨用。」
C C
被問到「借啲咩貨?」,第一被告答:「都係啲假嘅
D
Rolex 錶咁啦。」 D
被問到「咁你點識嚟呢檔借貨?」,第一被告答:「知
E 呢檔都係做呢行,所以無貨會過嚟借。」」 E
F F
有關第二被告
G G
監察證據
H H
I 175. 海關人員第一次觀察到第二被告的日子是 2016 年 9 月 25 I
J 日。 J
K K
176. 於該監察期間,第二被告看管的是地點 3 排檔(曾有其中
L 一次是在地點 1 排檔),而第二被告亦是於地點 3 排檔被拘捕。 L
M M
177. 於該監察期間,第二被告被觀察到在該時段在地點 3 出現
N N
了 50 次,他有以下的行為:看檔、執貨、兜售。
O O
(i) 看檔:第二被告有時是獨自看檔,更多時候是與第
P P
一被告一同看檔。
Q Q
R (ii) 執貨:— R
S S
• 2016 年 10 月 5 日 1220 時,第二被告獨自執
T T
貨;
U U
V V
- 55 -
A A
B B
C • 2016 年 10 月 13、26 日分別在 1203 時及 1220 C
時,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一同執貨;
D D
E • 2016 年 12 月 12 日 2230 時,第二被告獨自執 E
F 貨。 F
G G
(iii) 兜售:—
H H
• 2016 年 9 月 26 日 1959 時,第二被告在地點
I I
3 排檔向一名外籍女士兜售手袋,沒有成交。
J J
K • 2016 年 10 月 28 日 2100 時,第二被告在地點 K
3 排檔招呼兩名黑髮亞洲男遊客,上述兩名男
L L
遊客由地點 3 排檔步出,而其中一名遊客步
M M
出時望著自己手上之金色手錶。
N N
• 2016 年 10 月 12 日 1628 時,第三被告持約 A5
O O
size 灰色膠袋(袋內裝滿物品)步進地點 3 排
P P
檔,並隨即交予當時看檔的第二被告,第二被
Q 告將上述膠袋打開取出一個紅色手袋給在地 Q
R
點 3 等候的三名金髮男外籍遊客觀看。 R
S S
「東京蛋」群組的通訊記錄
T T
U U
V V
- 56 -
A A
B B
178. ,WeChat 用戶名字為「Jun」
第二被告名字中有「俊」 (「俊」
C 的普通話拼音是「Jun」)
,於「東京蛋」群組被稱呼為「阿俊」
,詳見 C
控方結案陳詞的「附件三」。
D D
E E
179. 於「東京蛋」群組,第二被告多次協助其他被告或群組成
F 員查看存貨,部分相關例子摘錄如下:- F
G G
「D9: (發送手錶相片)幫我 check 下呢個 BOY 裝呀,
有無呀,邊個得閒
H H
D2: 343 無23
I I
…
J J
D9: 343,你幫我 check 下你個面有無呢個銀包丫,
check 隔離呢個灰色呀,有無
K K
D4: (發送手錶相片)呢個錶邊個檔口有丫,影張相
L 俾我睇下,影埋個底蓋先,影埋個底面先 L
D2: 無呀、無呀,嗰隻 HERMES 灰色銀包無呀,343
M M
無呀;呢隻錶 343 無24
N … N
D4: (發送手錶相片)433、1031 睇下有個呢隻錶,影
O O
個底過嚟俾我丫,個客唔要個底,佢有幾款顏色
架,主要係灰色架 … 343、343,唔該 check check
P 呀,343 P
Q D2: 343 無呀,343 啲 HUBLOT 得呢啲呀25 Q
…
R R
S S
T 23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325 時) T
24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759 時)
25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06 時)
U U
V V
- 57 -
A A
B D5: (發送手袋相片)阿俊啱啱先跑到一隻黑色架, B
阿俊有無賣左呀?
C C
D9: 係咩 size 架,蓮姐,係咩 size 架,係咪三十吋定
D
三十五吋架? D
D2: 我呢度黑色攞呢睇下
E E
頭: 麻煩你搵個人幫幫佢手
F F
...
G D2: 我哋依家攞個隻 Fendi 過去俾你,呢隻26 G
H … H
D9: (發送 Chanel 手袋相片)銀色扣,中 SIZE,平
I I
27
D2: last 一個係 A 倉呀,尋日我哋攞上去喇
J J
…
K D9: 同埋嗰個 1112 銀扣中 size 幫我攞一個過嚟丫, K
貴個隻(發送 Chanel 手袋相片)
L L
D2: 343 有一個
M M
D9: 呢隻銀扣,貴個隻邊個檔口有呀,幫我攞個嚟丫
N D3: 銀扣 N
O
D2: 呢隻貴銀扣,阿朱仔攞緊過去俾你28」 O
P 180. 第二被告亦有於「東京蛋」群組請求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 P
查看存貨或幫忙攞貨:-
Q Q
R R
S S
T 26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48 時) T
27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417 時)
28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430 時)
U U
V V
- 58 -
A A
B 「D2: 里仔,你幫我去 433 攞佢個 PATEK PHILIPPE 嚟, B
里仔29
C C
…
D D
D2: (發送手袋相片)
E … E
D2: 傑仔、傑仔,有定係無,無你即刻同我講丫,我
F F
叫阿龍哥攞
G 阿杰: (發送手袋相片) G
H
D2: 攞落嚟、攞落嚟30 H
…
I I
D2: (發送 GUCCI 手袋相片)(發送 CELINE 手袋相
J 片)龍哥,個隻 GUCCI 要黑色呀,個隻 CELINE J
係超 A 嘅,好似八百幾蚊返31
K K
…
L D2: (發送手袋相片)龍哥,幫我攞呢隻黑色俾我, L
唔該
M M
D3: OKOK 收到32
N … N
D2: (發送手袋相片)...阿龍,個隻袋有架,係放 Sandy
O O
個度呢,最上面,佢無話要細 size,佢淨係要一
個 size,呢個款嘅黑色姐,上面有嘅,未賣過
P P
D3: 收到、收到33
Q Q
…
R R
S S
29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334 時)
30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345 時)
T 31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509 時) T
32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603 時)
33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607 時)
U U
V V
- 59 -
A A
B D2: (發送手袋相片) B
C D3: 呢個係咩色呢 C
D2: 龍哥,頭先呢隻 FENDI 有無銀扣呀,係咪淨係金
D D
扣呀
E D3: 無 E
F D5: 阿俊,嗰個袋呢,我哋依得返一隻,一種,無其 F
他咩色架,即係呢隻袋有兩隻色:一隻黑色、一
隻啡色34
G G
…
H H
D2: (發送手錶相片)唔該,有無邊個檔口有呢隻奧
米呀
I I
D10: 你係咪係我呢度攞呢隻過去啦,唔好啦,就得呢
J 隻,全世界我哋公司就得呢隻,阿蓮姐講嘅,唔 J
係我講嘅
K K
D2: 我依家要多一隻呀,再 CHECK 一 CHECK 丫,
如果無嘅話再訂一隻返嚟丫
L L
頭: 收到、收到喇,我幫你訂丫
M M
D2: 收到,唔該35
N N
…
O D2: (發送手錶相片)433 幫我 CHECK 下你個度有 O
無呢隻自動架,唔該,A 嘅
P P
D3: 有機械架
Q D9: 金色字無喎,有個客,有個藍色字嘅 Q
R D2: 龍哥,幫我攞呢隻金色字自動嘅俾我啦,A 嘅 R
S S
T T
34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629 時)
35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23 時)
U U
V V
- 60 -
A A
B 頭: CHECK 緊,CHECK 緊,你等陣,藍色字自動有, B
藍色字自動有
C C
D3: 901 嘅係藍色字,要嘅話即刻攞過去俾你36
D D
…
E D2: (發送手錶相片)三少、三少,你個度有無呢隻 E
呀,細 size
F F
頭: 陶瓷嚟架呢隻,1031 收唔收到,唔該
G D6: 有 G
H D2: ok H
頭: 麻煩你寫低 343 借咗你一隻女裝陶瓷丫,唔該
I I
D2: 阿頭你唔使攞喇,阿杰仔過咗去 1031
J J
頭: 收到、收到37」
K K
181. 第二被告亦於「東京蛋群組」替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把風,
L L
以及依賴其他被告或 WeChat 群組成員幫忙把風:-
M M
「D4: 各位同事停一停先喇,人地話 4 段有海關喎
N N
D1、D2、D9、D10 表示「收到」。
O O
D6: 行緊 2 段,方向行緊落去,啱啱行返 1031
P D1、D2、D9 表示「收到」。 P
Q … Q
頭: 停哂,全部停哂
R R
D1、D2、D4、D9 表示「收到」。38
S S
T 36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908 時) T
37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2047 時)
38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843 時)
U U
V V
- 61 -
A A
B B
…
C C
頭: 三少、三少,係豉油街大家樂門口,放咗架
AM3063,係咁上下嘅冧把,你過去望望;三少收
D D
到覆一覆我 - AM3063 - 三少,麻煩你影影呢部咩
車、影影部車俾我望一望,三少收到覆覆我,1031
E 收唔收到,1031 E
F D3: 阿俊依家係四段街口行過去 F
Gigi: (發送車相片)
G G
D2、D4、D6、D9、D10 表示收到39」
H H
有關第三被告
I I
J 182. 針對第三被告的證據包括:監察證據、「東京蛋」群組的 J
K
通訊記錄、地點 1 排檔(即第三被告看管的排檔及被拘捕的地點)發 K
現的 iPad(P61)
、警誡下的招認、試買行動、犯案地點 6 至 8 的密碼
L L
鎖及鑰匙配對、指模證據。
M M
監察證據
N N
O O
183. 海關人員第一次觀察到第三被告的日子是 2016 年 9 月 13
P 日。 P
Q Q
184. 於該監察期間,第三被告曾出現及看管地點 1 至 4 所有排
R R
檔,而第三被告於地點 1 排檔被拘捕(承認事實 P2 第 7 段)
。第三被
S 告亦多次進出地點 5-8 的儲貨倉。 S
T T
39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514 時)
U U
V V
- 62 -
A A
B B
185. 第三被告被觀察到在該時段在地點 1 至 3 出現了共 70 次,
C C
地點 5 至 8 出現了共 9 次,他有以下的行為:看檔、兜售、執貨、從
D D
儲貨倉取貨、把貨品拿回排檔、運貨。
E E
(i) 看檔:第三被告曾出現及看管地點 1 至 4 所有排檔,
F F
有時是獨自看檔,更多時候是與第一、第四、第五、
G 第六、第七、第九、第十被告一同看檔,其中一次 G
是與第八被告一同看檔。
H H
I (ii) 執貨:第三被告多次於不同排檔獨自或與其他被告 I
J 一同執貨,包括但不限於 2016 年 9 月 19、21、22、 J
28 日,10 月 4、5、7、8、13 日。
K K
L (iii) 兜售:— L
M M
• 2016 年 9 月 25 日 2140 時,一名女遊客步進
N N
地點 1 排檔,並由第三被告推銷地點 1 排檔
O 內貨品。 O
P P
• 2016 年 10 月 4 日(同日兩次):1325 時第三
Q Q
被告步進地點 2 排檔,並隨即向一名正等候
R 金髮外籍男遊客推銷地點 2 排檔內貨品;2120 R
S 時一名金色頭髮外籍男遊客步進地點 4 排檔, S
而第三被告正在地點 4 排檔看檔,由第三被
T T
告向上述遊客推銷地點 4 檔內貨品。
U U
V V
- 63 -
A A
B B
C • 2016 年 10 月 7 日 1705 時,第三被告在地點 C
1 排檔內向兩名外籍男女兜售一隻金色手錶,
D D
隨後第三被告將上述手錶入落膠袋交給遊
E E
客,遊客隨即將數張紙幣(紙幣有似 500 及
F 100 紙幣)交給第三被告。 F
G G
• 2016 年 10 月 12 日 1628 時,第三被告持約 A5
H H
size 灰色膠袋(袋內裝滿物品)步進地點 3 排
I 檔,並隨即交予當時看檔的第二被告,第二被 I
告將上述膠袋打開取出一個紅色手袋給在地
J J
點 3 排檔等候的三名金髮男外籍遊客觀看。
K K
L • 2016 年 12 月 15 日 1830 時,第三和第四被告 L
在地點 1 排檔內看檔,第四被告與一對貌似
M M
日韓籍男女交談,之後第四被告在枱下取出
N N
一個背囊(黑白色細格仔紋)給男士觀看及孭
O 上身,上述貌似日韓籍女士取出 3 張一千元 O
港幣給第三被告,之後該位男士(孭住上述黑
P P
白色細格仔紋背囊)與女士離開地點 1 排檔。
Q Q
R (iv) 運貨或與其他被告處理貨品:— R
S S
• 2016 年 9 月 19 日 1905 時,第三被告手持一
T T
個約 A3 size 黑色膠袋(內有物品)及一個約
U U
V V
- 64 -
A A
B B
A3 size 紙袋,由地點 5-7 所在大廈步出並步
C 至地點 1 排檔。 C
D D
• 2016 年 9 月 20 日(同日三次):2010 時第三
E E
被告於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手持一個約 A3
F size 黑色膠袋,步行到地點 4 排檔並將上述膠 F
袋交給第九被告;2217 時第三被告步行到地
G G
點 4 排檔,並將一個約 A4 size 黑色膠袋(內
H H
裡疑似手錶)交給 第九被告;2234 時第三被
I 告手持兩個約 A3 size 黑色膠袋(有重量)由 I
地點 3 排檔步出。
J J
K K
• 2016 年 9 月 25 日 1210 時,第三被告步行到
L 地點 2 排檔內,取了一架用藍色尼龍袋蓋住 L
的櫃車離開,然後手推櫃車到地點 1 排檔。
M M
N N
• 2016 年 9 月 28 日 2120 時,第三被告手持一
O 個約 A3 size 黑色膠袋(內有重量)步出地點 O
1 排檔,步進地點 4 排檔,將 A3 size 黑色膠
P P
袋(內有重量)交給第九被告。
Q Q
R • 2016 年 9 月 29 日 1735 時,第七被告步至山 R
東街與通菜街交界時,將上述其中一袋布袋
S S
交給第三被告;第三被告隨即離開並步至地
T T
點 4 排檔將上述布袋放入檔底。
U U
V V
- 65 -
A A
B B
C • 2016 年 10 月 5 日 1535 時,第三被告推住手 C
推車離開地點 5-7 所在大廈往地點 1 排檔,當
D D
時第六被告在地點 1 排檔看檔。
E E
F • 2016 年 10 月 12 日(同日兩次),1540 時第 F
三被告手持一個約 A5 size 黑色膠袋於豉油街
G G
與通菜街交界步出,第三被告手持上述黑色
H H
膠袋步進地點 4 排檔,當時第九被告正在地
I 點 4 排檔看檔,第三被告將膠袋打開,並將上 I
述膠袋內之手錶取出與第九被告一同數數
J J
量;1610 時第三被告手持一個紅白藍袋(約
K K
2 呎半 x 2 呎,呈半滿的狀態),由豉油街與
L 通菜街交界步向登打士街方向。 L
M M
• 2016 年 12 月 13 日 1826 時,第三被告與第四
N N
被告看檔,三名外籍女士進入地點 1 排檔,第
O 四被告在地點 1 排檔與向上述外籍女士交談。 O
之後第四被告拿平板電腦給上述外籍女士觀
P P
看,平板電腦顥示全都是手袋相片。第三被告
Q Q
離開地點 1 排檔,之後進入地點 5-7 所在大
R 廈,第三被告手持一黑色大膠袋(約 2 呎高, R
S
袋內裝滿物品)步出地點 7 單位,手持一個黑 S
色大膠袋(約兩呎高,袋內裝滿物品)步出地
T T
點 5-7 所在大廈,之後進入地點 1 排檔並放在
U U
V V
- 66 -
A A
B B
檔尾位置。第四被告隨即打開上述黑色大膠
C 袋(即第三被告從地點 5-7 所在大廈步出放在 C
地點 1 排檔檔尾的黑色大膠袋)取出印有 LV
D D
字樣的手袋(約 A5 size)給上述金髮外籍女
E E
士觀看。該金髮外籍女士詳細檢驗後交還第
F 四被告,第四被告將上述印有 LV 字樣的手袋 F
放落黑色膠袋交給金髮外籍女士,金髮外籍
G G
女士將約港幣$750 交給第四被告後離開地點
H H
1 排檔。
I I
(v) 點貨:2016 年 10 月 12 日 1542 時,第三被告手持
J J
一個約 A5 size 黑色膠袋於豉油街與通菜街交界步
K K
出,第三被告手持上述黑色膠袋步進地點 4 排檔,
L 當時第九被告正在地點 4 排檔看檔,第三被告將膠 L
M
袋打開,並將上述膠袋內之手錶取出與第九被告一 M
同數數量。
N N
O (iv) 進出儲物倉:— O
P P
• 2016 年 9 月 20 日 1508 時,第三被告手持一
Q Q
個黑色膠袋由地點 4 排檔步出,步進地點 5-7
R 所在大廈,同時亦用手推車載其中一箱用白 R
色尼龍袋包著的貨品進入升降機,另外一件
S S
貨品仍然擺放在大堂大廈內圍出口,由升降
T T
機步出,而升降機停留在地點 7 的樓層(6/F)
。
U U
V V
- 67 -
A A
B B
C • 2016 年 10 月 5 日 1535 時,第三被告推住手 C
推車離開地點 5-7 所在大廈往地點 1 排檔,當
D D
時第六被告在地點 1 排檔看檔。
E E
F 「東京蛋群組」的通訊記錄 F
G G
186. 第三被告名字中有「龍」字,WeChat 用戶名字為「劍龍
H 傳說」
,於「東京蛋」群組多數被稱呼為「阿龍、龍哥」
,詳見控方結 H
I
案陳詞的「附件三」。 I
J J
187. 於「東京蛋」群組,第三被告頻繁地協助其他被告或群組
K 成員查看存貨,部分相關例子摘錄如下:- K
L L
「Gigi: (發送 Celine 手袋相片)龍哥、龍哥,幫我攞呢
M 個過嚟 1031 丫,唔該 M
D3: 收到、收到40
N N
…
O O
D9: 幫我 check 下呢個 BOY 裝呀,有無呀,邊個得閒?
P D2: 343 無 P
Q D3: 有金石,金釘無 Q
D10: 龍哥、龍哥,細玲 send 過呢個款有無超 A 架,有
R R
無 A 貨?
S D3: 一樣無,有石 S
T T
40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303 時)
U U
V V
- 68 -
A A
B D10: 龍哥、龍哥,有 4 個攞俾我丫,有 4 個攞俾我丫, B
唔該 ... 龍哥、龍哥,唔洗喇,唔洗喇,有 4 個我
C 係 343 攞到喇,唔該 C
D
D3: (表情符號)41 D
…
E E
D3: 個 LV 得個藍色係度喎,黑色無
F F
D4: 有架,大 size 呀,幫我摷清潔啲丫,你影張相俾
我睇下 … 呢個款,無花嘅 LV 有無呀,你先搵咗
G 上面個隻俾我先丫 ... G
H D3: (發送手袋相片)就得依個,要就攞俾你 H
D4: 個袋,袋倉有無呀,你問下蓮姐
I I
D3: 黑色 LV 無呀,袋倉個邊細袋無擺呀
J J
…
K K
D4: 1031,343,你幫我睇下有無個隻丫
L D10: 無呀無呀,433 都無擺呢啲袋嘅,無呀,你叫阿龍 L
係個邊摷清楚啲,有就有,無就無
M M
D4: 阿龍,你落 901 架車仔度摷下睇下有無丫,正常
我架車仔無擺嘅摷下啦,個客一定要呀 … 傑仔、
N N
傑仔,有定係無,無你即刻同我講丫,我叫阿龍
哥攞
O O
...
P P
D3: 阿燕嗰邊都無呢種款呀42
Q … Q
D4: (發送手錶相片)邊個檔口有呢個黑色丫,唔該
R R
D2: 343 無
S S
T T
41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325 時)
42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334 時)
U U
V V
- 69 -
A A
B D9: 冇 B
C D3: 433 好似有一個 … 呢隻三百蚊返貨個隻,裝嚟架, C
最細個隻,有架你摷下丫43
D D
…
E D2: (發送手袋相片)龍哥,幫我攞呢隻黑色俾我啦, E
唔該
F F
D3: 收到 … 阿俊、阿俊,呢個款嘅細 size,無囉喎44
G … G
H
D2: 阿龍,嗰隻袋有架,就係放 Sandy 嗰度呢,最上 H
面,佢無話要細 size,佢淨係要一個 size,呢個款
嘅黑色姐,上面有嘅,未賣過
I I
D6: 呢兩個俾我丫,唔該、唔該
J J
D3: 收到、收到45
K K
…
L D9: 阿龍,我哋呢個間金、電腦面嘅,有無 BOY 裝? L
D3: 有
M M
D9: 攞隻過嚟俾我丫,唔該你
N N
D9: 阿龍哥,係咪攞緊俾我,唔該哂
O O
D3: 依家攞緊、依家攞緊,搭 lift
P D9: (發送手袋相片)幫我攞,呢個 30 吋嘅,同埋要 P
嗰個 Celine 都得,你攞 2 個俾我丫,個 Celine 都
Q 係要呢個色 Q
D2: (發送手袋相片)
R R
D3: 呢個係咩色呢?
S S
T 43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442 時) T
44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603 時)
45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607 時)
U U
V V
- 70 -
A A
B B
D2: 龍哥,頭先呢隻 FENDI 有無銀扣呀,係咪淨係金
C 扣呀? C
D9: 阿龍哥,我要嘅係銀鍊,你攞左我金鍊比我喎,
D D
銀鍊有無呀?
E D3: 無 E
F D5: 阿俊,嗰個袋呢,我地依得返一隻,一種,無其 F
他咩色架,即係呢隻袋有兩隻色,一隻黑色、一
隻啡色
G G
D3: 無
H H
D9: 阿龍哥、阿龍哥,我嗰兩個袋呢?
I I
D3: 攞緊、攞緊 … 嗰個“Birkin”灰色無喎
J D9: (發送手袋相片)攞埋呢隻細 Chanel,金扣、銀 J
扣都唔緊要,你攞過嚟先講
K K
D3: 大 size 得唔得?嗰個“Birkin”
L D9: 30 吋嘅有咩色?係咪有橙色、黑色?仲有咩色? L
可以仲有多個色嘅,仲有咩色?
M M
D3: 30 吋一個都無
N N
D9: (發送手袋相片)呢個 Celine 呢隻色囉,你睇下
有無... 同埋嗰個“Birkin”如果無細 size,攞大 size
O 過嚟丫,快少少啦,龍哥,唔該哂46 O
P …. P
D2: (發送手袋相片)龍哥、龍哥,幫我攞呢隻袋俾
Q 我丫,唔該 Q
R D3: 收到、收到47 R
…
S S
T T
46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618 時)
47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731 時)
U U
V V
- 71 -
A A
B D9: (發送手袋相片)阿龍哥,呢個 FENDI,我哋有 B
無啡色?有咩色呀?佢想要係嗰種啡色,有無
C 呀? C
D
D3: 啡色就無喇,有灰色、白色、黑色(發送手袋相 D
片)
E 頭: 細玲、細玲,睇下邊隻啱 E
F D3: 嗰個灰色呢,我哋依家返個啲貨有啲唔同,爭少 F
少
G G
D9: 比 佢 睇 咗 喇 , 佢 啲 色 唔 鍾 意 呢 啲 色 ... 如 果 個
FENDI,你頭先 send 個啲相個 FENDI,你就幫我
H 攞一個黑色、一個灰色過嚟俾我丫,唔該哂 H
I 頭: 收到,我依家過 901 I
D3: 收到、收到
J J
D9: 幫我攞多一隻係 HERMES 個隻銀包,我睇下佢要
K 咩色先... 銀包就唔洗喇,先攞呢兩個袋過嚟先丫 K
(發送手袋相片)攞埋呢個灰包銀包俾我,最尾
L
個隻,最尾個隻灰色銀包 L
D4: 阿龍、阿龍,攞埋個 AIRKING 落黎丫
M M
D3: 細玲、細玲,你嗰個銀包灰色呢面都無
N N
D9: 阿龍,你嗰面有無呢個顏色銀包呀?有無呀 … 甘
有咩色呀?
O O
D3: 有啡色、黑色、梅紅、橙色
P P
D9: 龍哥,你快啲攞兩個袋過嚟先丫,其他個啲再講
Q
啦,銀包再講 Q
…
R R
D10: 阿龍,你嗱嗱聲攞兩隻袋俾佢先啦,個客人係度
S 等到好急,嗰個銀包我上去 check S
…
T T
D9: 個銀包唔洗理佢住
U U
V V
- 72 -
A A
B B
48
D3: OK,甘我落去囉喎
C C
…
D D9: 呢個款我哋有咩色呀? D
E D3: 棕色、土黃嗰啲啦,得兩隻色,一個黑色、一個 E
棕色49
F F
…
G D2: (發送手錶相片)433 幫我 check 下你個度有無呢 G
隻自動架,唔該,A 嘅
H H
D3: 有機械架
I D2: 龍哥,幫我攞呢隻金色字自動嘅俾我啦,A 嘅 I
J D3: 901 嘅係藍色字,要嘅話即刻攞過去俾你 J
……
K K
D5: 順便攞埋嗰個錶過去俾你囉,阿龍上面攞埋個錶
L 俾你丫,你行到去檔口架 L
D3: (發送手袋相片)有呢個,啱我就攞落去
M M
D4: (發送手袋相片)阿龍攞呢個袋落嚟丫
N N
…
O O
D2: 龍哥,幫我攞呢隻 CHLOE 俾我啦
P D3: 收到、收到50 P
Q
… Q
D2: 龍哥,幫我攞呢隻 CHLOE 俾我啦
R R
D3: 收到、收到
S S
T 48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742 時) T
49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45 時)
50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908 時)
U U
V V
- 73 -
A A
B B
…
C C
D2: 龍哥,我個隻 CHLOE 攞咗未呀?
D ... D
E D3: 我攞咗比佢,我依家係二段行返去 E
…
F F
D7: 呢個 CHLOE 攞咗比佢未?如果未,我係 901,我
G 去幫你攞 G
D2: 攞咗喇、攞咗喇、攞咗喇,唔該51」
H H
I
188. 事實上,於「東京蛋」群組短短三天的紀錄中亦可見第三 I
被告頻繁地出動,其協調排檔與儲貨倉存貨及運貨的角色實在顯而易
J J
見,相關例子實在未能一一盡錄:-
K K
「無喇,無喇得一個白色呀」52
L L
「之前有黑色,藍色唔知依家仲有無」53
M M
N 「講嗰個 BOTTEGA 嗰個銀包得拉鍊呀」54 N
O O
「個 FENDI 嗰個袋仲要唔要,唔要我落去囉喎」55
P P
「阿榮、阿榮,你落阿三少嗰度攞個隻袋丫,我喺倉上面執
Q 下貨,有好多 D 袋未執」56 Q
R R
S 51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922 時) S
52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09 時)
53
WeChat(2016 年 11 月 2 日 1845 時)
T 54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48 時) T
55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52 時)
56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2000 時)
U U
V V
- 74 -
A A
B B
「影張相俾你丫,呢度有兩個」57
C C
「阿俊、阿俊,無綠色呀,得藍色,紫色,灰色」58
D D
「呢隻款黑色無喎,其他黑色類似嘅,同 size,一樣嘅」59
E E
F
「依家攞緊落去」60 F
G 「無呀,無呀,無銀色圈」61 G
H H
「錶有呀,錶有呀,依家攞緊落去」62
I I
「有呀,依家攞俾你丫」63
J J
K
189. 此外,第三被告亦於「東京蛋」群組替其他被告或群組成 K
員把風及/或依賴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幫忙把風:-
L L
M 「D4: 有人話四段又見到公公喎,係度「裝」喎 … 係四 M
段鴻光 A 嗰個鬍鬚佬呀 … 中呀、中呀,佢話係
N 佢擋口度昅喎 N
D1、D2、D3、D6、D9、D10 表示「收到」。64
O O
…
P P
D1: 頭先拉咗個人呀,拉咗個人呀;各位同事各位同
事停咗,停咗先、停咗先
Q Q
R R
57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2000 時)
58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536 時)
S 59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557 時) S
60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613 時)
61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636 時)
T 62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637 時) T
63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721 時)
64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2129 時)
U U
V V
- 75 -
A A
B B
65
D3、D4、D5、D6、D9、D10 表示「收到」。
C C
…
D 頭: 三少、三少,係豉油街大家樂門口,放咗架 D
AM3063,係咁上下嘅冧把,你過去望望;三少收
E 到覆一覆我,AM3063,三少,麻煩你影影呢部咩 E
車、影影部車俾我望一望,三少收到覆覆我,1031
F 收唔收到,1031 F
D3: 阿俊依家係四段街口行過去
G G
Gigi: (發送車相片)
H H
D2、D4、D6、D9、D10 表示收到66」
I I
警誡下的招認
J J
K 190. 拘捕後,海關人員帶着第三被告到不同排檔及儲貨倉,期 K
間於地點 7 排檔,海關人員用從第三被告身上所檢獲之其中兩條鎖匙,
L L
分別成功開啟地點 7 鐵閘及大門。叧外,第三被告於警誡下自願提供
M M
地點 7 內其中一個房間(海關代號為 6F1)的密碼,海關人員憑着該
N 密碼成功打開了地點 7 內該房間的密碼鎖,並發現 6F1 房內有 813 個 N
冒牌手袋或背包67。第三被告於警誡下承認(P5):-
O O
P P
(i) 「貨係我嘅,但其他房唔關我事。」
Q Q
(ii) 「(啲貨)我自己入嘅,人地比卡片介紹嘅,但而
R R
家搵唔到佢哋喇。」
S S
T 65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854 時) T
66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時)
67
見承認事實(證物 P2),列於其附表一第 201-214 項
U U
V V
- 76 -
A A
B B
C (iii) 「(啲貨)用嚟賣嘅。」 C
D D
(iv) 「(啲貨)係你哋拉我個間舖(賣)。」
E E
有關第四被告
F F
G G
191. 針對第四被告的證據包括:監察證據、「東京蛋」群組的
H 通訊記錄、地點 1 排檔(即第四被告看管的排檔及被拘捕的地點)發 H
現的 iPad、警誡下的招認、試買行動、犯案地點 6 至 8 的密碼鎖及鑰
I I
匙配對、指模證據。
J J
K 監察證據 K
L L
192. 海關人員第一次觀察到第四被告的日子是 2016 年 10 月
M
13 日。 M
N N
193. 第四被告被觀察到在該時段在地點 1 出現了共 42 次,他
O O
看管的是地點 1 排檔,而第四被告亦是於地點 1 排檔被拘捕(承認事
P 實 P2 第 10 段)。第四被告亦多次進出地點 5-7 的儲貨倉。 P
Q Q
194. 此外,第四被告出入第七及第八被告住所68:2016 年 10
R R
月 18 日 1150 時,第四被告由第七及第八被告住所步出,手提一個約
S S
T T
68
通菜街 4 號(金寶湯)
U U
V V
- 77 -
A A
B B
A4 size 白色紙袋(內有少量重量),手持上述紙袋進入地點 1 排檔執
C 貨。 C
D D
195. 於該監察期間,第四被告有以下的行為:看檔、兜售、執
E E
貨、從儲貨倉取貨、把貨品拿回排檔。
F F
(i) 看檔:第四被告有時是獨自看檔,有時是與第三被
G G
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及/或第八被告一同看檔地
H H
點。
I I
(ii) 執貨:第四被告多次於在地點 1 排檔獨自執貨。
J J
K • 2016 年 10 月 13 日 1209 時,第四被告獨自在 K
L
地點 1 排檔執貨,準備開檔。 L
M M
• 2016 年 10 月 18 日 1150 時,第四被告由第七
N 及第八被告住所69步出,手提一個約 A4 size N
O
白色紙袋(內有少量重量),手持上述紙袋進 O
入地點 1 排檔執貨。
P P
Q • 2016 年 10 月 26 日 1226 時,獨自在地點 1 排 Q
R
檔執貨,準備開檔。 R
S S
T T
69
通菜街 4 號(金寶湯)
U U
V V
- 78 -
A A
B B
(iii) 運貨:2016 年 10 月 18 日 1150 時,第四被告由第
C 七及第八被告住所步出,手提一個約 A4 size 白色 C
紙袋(內有少量重量),手持上述紙袋進入地點 1
D D
排檔執貨。
E E
F (iv) 兜售:— F
G G
• 2016 年 10 月 27 日 1333 時,第四被告手持一
H H
個約 A3 size 黑色的手抽膠袋於地點 5-7 的 5/F
I 步進升降機,其黑色膠袋內載有一個淺色手 I
袋,第四被告手持上述黑色手抽膠袋,從地點
J J
5-7 所在大廈步出後,步進地點 1 排檔內便從
K K
黑色膠袋內取出一個淺色手袋交予一名在地
L 點 1 排檔內疑似等待的外籍男遊客手中。 L
M M
• 2016 年 11 月 25 日 1750 時,第四被告手持約
N N
A5 size 黑色膠袋(內有物品),陪同 3 名南
O 亞裔人仕從豉油街與通菜街交界離開,上述 O
一名南亞裔遊客從匯豐櫃員機提款後隨即將
P P
錢交給正在等候的第四被告(錢銀數量不
Q Q
詳),第四被告收錢後將手持的黑色膠袋交給
R 上述南亞裔遊客後,各自離開,交易後,第四 R
S
被告回地點 1 排檔。 S
T T
U U
V V
- 79 -
A A
B B
• 2016 年 12 月 13 日(同日兩次):1826 時第
C 三被告與第四被告看檔,三名外籍女士進入 C
地點 1 排檔,第四被告在地點 1 排檔與向上
D D
述外籍女士交談。之後第四被告拿平板電腦
E E
給上述外籍女士觀看,平板電腦顥示全都是
F 手袋相片。第三被告離開地點 1 排檔,之後進 F
G
入地點 5-7 所在大廈,第三被告手持一黑色大 G
膠袋(約 2 呎高,袋內裝滿物品)步出地點 7
H H
單位,手持一個黑色大膠袋(約兩呎高,袋內
I 裝滿物品)步出地點 5-7 所在大廈,之後進入 I
J 地點 1 排檔並放在檔尾位置。第四被告隨即 J
打開上述黑色大膠袋(即是第三被告 3 從地
K K
點 5-7 所在大廈步出放在地點 1 排檔檔尾的
L L
黑色大膠袋)取出印有 LV 字樣的手袋(約 A5
M size)給上述金髮外籍女士觀看。該金髮外籍 M
女士詳細檢驗後交還第四被告,第四被告將
N N
上述印有 LV 字樣的手袋放落黑色膠袋交給
O O
金髮外籍女士,金髮外籍女士將約$750 港幣
P 交給第四被告後離開地點 1 排檔。1835 時一 P
名金髮外籍男士及一名黑色頭髮的亞洲裔女
Q Q
士進入地點 1 排檔,第四被告上前與金髮外
R R
籍男士交談。第四被告隨即從枱底拿取個一
S 個銀色手提喼上枱面並打開,裏面全是手錶, S
T
給金髮外籍男士觀賞。之後第四被告拿平板 T
電腦給上述亞裔女士觀看,第四被告從銀色
U U
V V
- 80 -
A A
B B
手提喼取出一隻銀色手錶給外籍男士試戴,
C 第四被告在地點 1 檔尾打開黑色大膠袋(即 C
是較早前第三被告從鴻光大廈步出放在地點
D D
1 檔尾的黑色大膠袋)取出一個黑色手袋(約
E E
A4 size)給上述亞裔女士觀看,亞裔女士觀看
F 完畢交還第四被告,第四被告隨即將手袋放 F
入黑色膠袋,並交給亞裔女士,之後第四被告
G G
將一隻銀色手錶交給金髮外籍男士,金髮外
H H
籍男士付數張紙幣(數目不詳)給第四被告後
I 離開地點 1 排檔。 I
J J
• 2016 年 12 月 15 日(同日兩次):1830 時第
K K
三被告與第四被告在地點 1 排檔內,第四被
L 告與一對貌似日韓籍男女交談,之後第四被 L
M
告在枱下取出一個背囊(黑白色細格仔紋)給 M
男士觀看及孭上身,上述貌似日韓籍女士取
N N
出 3 張$1,000 港幣給第三被告,之後該位男
O O
士(孭住上述黑白色細格仔紋背囊)與女士離
P 開地點 1 排檔。2215 時一名金髮外籍男士進 P
人地點 1 排檔,第四被告上前與金髮外籍男
Q Q
士交談,之後第四被告拿平板電腦給金髮外
R R
籍男士觀看,第四被告吉手離開地點 1 排檔,
S 之後進入地點 5-7 所在大廈,第四被告手持一 S
個黑色手袋(約 A4 size)進入地點 1 排檔給
T T
上述金髮外籍男士觀看,第四被告將上述黑
U U
V V
- 81 -
A A
B B
色手袋放入黑色膠袋交給金髮外藉男士,而
C 金髮外籍男士付數張紙幣(數目不詳)給第四 C
被告後離開地點 1 排檔。
D D
E E
(v) 進入儲物倉:第四被告幾次進入地點 5-7 所在大廈
F 或單位。 F
G G
「東京蛋」群組的通訊記錄
H H
I
196. 第四被告於「東京蛋」群組被稱呼為「文仔」,詳見控方 I
結案陳詞的「附件三」。
J J
K 197. 於「東京蛋」群組,第四被告多次協助其他被告或群組成 K
員查看存貨或幫忙「帶客」,部分相關例子摘錄如下:-
L L
M M
「D2: 邊個檔口幫我 check 下有無綠色丫
N D4: 901 无70 N
…
O O
D4: (發送手袋相片)A 仓卖左呢 4 個71
P P
…
Q Q
BoBo(零食代購): 文仔,过來帶客
R D4: 收到、收到72」 R
S S
T 70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536 時) T
71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411 時)
72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713 時)
U U
V V
- 82 -
A A
B B
198. 第四被告亦有於「東京蛋」群組請求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
C 查看存貨或幫忙攞貨:- C
D D
「D4: (發送手袋相片)我呢度有個大 SIZE 嘅黑色,你
幫我攞個上嚟 A 倉丫,大 SIZE 架、大 SIZE 架,
E E
上面無呀
F ... F
D4: 呀榮,細玲你哋下面有無呀,幫我攞上嚟丫
G G
D10: 無呀,433 無呀,呢個袋係度呀
H H
...
I I
D3: 個 LV 得個藍色係度喎,黑色無
J D4: 有架大 SIZE 呀,幫我摷清潔啲丫,你影張相俾我 J
睇下;大 SIZE 嚟架喎(發送手袋相片)呢個袋呀、
K 呢個袋呀,無花個隻呀(發送手袋相片)呢個款, K
無花嘅 LV 有無呀,你先搵咗上面個隻俾我先丫;
應該有架,我之前見過好多隻架,係上面
L L
D3: (發送手袋相片)就得依個,要就攞俾你
M M
D4: 個袋,袋倉有無呀,你問下呀蓮姐
N N
D3: 黑色 LV 無呀;袋倉個邊細袋無擺呀
O D4: 你摷清楚啲丫,個客一定要黑色架,傾好價架, O
1031、343 你幫我睇下有無個隻丫
P P
D10: 無呀、無呀,433 都無擺呢啲袋嘅,無呀,你叫阿
龍係個邊摷清楚啲,有就有,無就無
Q Q
D4: 你龍你落 901 架車仔度摷下睇下有無丫,正常我
R 架車仔無擺嘅摷下啦,個客一定要呀,一係你去 R
燕姐個度借丫
S S
…
T D3: 呀燕個面都無呢種款呀 T
U U
V V
- 83 -
A A
B D4: (表情符號)(OK)73 B
C … C
D4: (發送手錶相片) 邊個檔口有呢個黑色丫,唔該
D D
D2: 343 無
E E
D9: 冇
F F
D3: 433 好似有一個
G D6: 冇 G
H
D10: 都無呀,A 嘅無呀,A 嘅無呀 H
D3: 呢隻三百蚊返貨個隻;女裝嚟架,最細個隻,有
I 架,你摷下丫 I
J D10: 無呀無呀,我呢度無呀,我睇過喇,平嘅我睇睇 J
丫,都無都無,433 無呀
K K
D6: (發送手錶相片)1031 有呢隻
L D4: 你個隻係咪機械;影個底蓋俾我睇下丫 L
M
D6: 依架電子架74 M
…
N N
D4: @艾莲,係上面幫我 CHECK 下,睇下有無個隻
O YSL 嘅大 SIZE75」 O
P 199. 第四被告亦於「東京蛋」群組替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把 P
風: -
Q Q
「D4: 各位同事停一停先喇,人地話 4 段有海關喎
R R
D1、2、9、10 表示「收到」。76」
S S
73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313 時)
T 74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442 時) T
75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636 時)
76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843 時)
U U
V V
- 84 -
A A
B B
200. 第四被告亦於「東京蛋」群組依賴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幫
C C
忙把風:-
D D
E 「D5: 依家都未查出咩料,都唔知拉咩,大家可以暗聊 E
下囉,暗聊睇啲組
F F
D1、D2、D4、D9 表示「收到」。77
G … G
D1: 頭先拉咗個人呀,拉咗個人呀;各位同事各位同
H H
事停咗,停咗先,停咗先
I D3、D4、D5、D6、D9、D10 表示「收到」。78 I
J … J
D10: A 倉樓下,A 倉樓下有便衣係度查證,A 倉樓下,
K 我地 A 倉樓下度,A 倉樓下有三個便衣,兩男一 K
女係度查緊證,便衣黎嘅
L L
D2、D4 表示「收到」。79
M M
…
N 頭: 停哂,全部停哂 N
D1、D2、D4、D9 表示「收到」。80
O O
…
P P
D5: 朱仔,你哋嗰檔口停下先喇,停下先,停半個鐘
度,睇下咩事先喇
Q Q
D2: 我入去對面阿姐嗰檔口,嗰個阿姐就叫我唔好入
R 佢檔口,佢驚呀,佢話兩個男人喺佢後面 R
S S
77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956 時)
T 78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854 時) T
79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603 時)
80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900 時)
U U
V V
- 85 -
A A
B B
頭: 今日加強戒備,加強戒備,有啲問題,個兩個人
C 講野,唔係甘對勁 C
D2、D4、D6、D9、D10 表示「收到」。81」
D D
E
警誡下的招認 E
F F
201. 拘捕後,海關人員帶着第四被告到不同排檔及儲貨倉;期
G 間第四被告於警誡下作出以下招認(P7)
:- G
H H
(i) 於地點 1(901-902)排檔:—
I I
J • 「我係度(地點 1)賣嘢。」 J
K K
• 第四被告指住地點 1 排檔的冒牌手袋及錶等
L L
貨物承認:「我賣呢啲錶同手袋囉。」
M M
• 「(啲貨)係我老細嘅。」
N N
O • 「(啲貨)用嚟賣嘅。」 O
P P
• 被問到「每日睇檔收咗嘅錢會點處理?」,第
Q Q
四被告答:「老細隔幾日會嚟收一次錢,啲錢
R 老細會攞走。」 R
S S
T T
81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541 時)
U U
V V
- 86 -
A A
B B
(ii) 此外,於地點 1 排檔,海關關員向第四被告出示第
C 四被告於地點 1 排檔內向一名外籍男子售賣的一個 C
黑色冒牌 CHANEL 手袋,警誡下第四被告承認:—
D D
E
• 「有(印象),係我之前賣嗰個。」 E
F F
• 「(賣俾)一個外國男人,賣咗二千五百蚊。」
G G
H • 「(收咗嘅錢)有一千五百蚊放咗喺我右後褲 H
I 袋,一千蚊放喺檔嘅粉紅色袋內。」82 I
J J
(iii) 於地點 1(899-902)排檔,海關關員向第四被告展
K 示於地點 1 排襠(899-902)內搜出的冒牌貨物,警 K
L 誡下第四被告承認:— L
M M
• 「901 至 902 號固定小販排檔嘅貨物係我老細
N 叫我賣嘅。899 至 900 號嘅貨物我唔知係邊個 N
O
嘅,我無賣過。」 O
P P
• 「(901 至 902 號固定小販排檔嘅貨物)係我
Q 老细(定價)。」 Q
R R
S S
T T
82
見承認事實 P2,第 22 段;證物 P45 為海關關員於 2016 年 12 月 15 日從第四被告人檢取的 5
張被標記的 500 港元紙幣。
U U
V V
- 87 -
A A
B B
• 「我今年 11 月中咗右開始喺度賣嘢,我行過
C 附近問有無嘢做,(老細)佢就話請我,每個 C
月有萬二蚊人工。」
D D
E E
(iv) 於地點 6(2 樓 B2-D 室),警誡下第四被告承認「單
F 位內 D 室搵到嘅懷疑冒牌貨物你有無認識?」第四 F
被告答:
「啲貨係我老細嘅,我會上嚟攞貨賣俾啲客,
G G
同埋去厠所。」
H H
I 試買行動 I
J J
202. 有關試買行動及試買人員 PW13 的證供,本席比較過監察
K 關員的證供後,裁定 2016 年 12 月 13 日的該男子實為第四被告。對 K
L 於 12 月 15 日的試買行動中,有關的已標記的五張 500 元紙幣,全在 L
第四被告人身上搜出,這是強而有力的證供,第四被告當天向 PW13
M M
售買手袋。
N N
O 密碼鎖及鑰匙配對 O
P P
203. 第四被告身上搜出的 3 條鑰匙分別能打開地點 6 的木門
Q 及地點 7 的閘門和木門:見承認事實 P2 第 11.2 段。 Q
R R
有關第五被告
S S
T 204. 針對第五被告的證據包括:監察證據、「東京蛋」群組的 T
通訊記錄、地點 1、3、4 排檔(即第五被告看管的排檔)發現的 iPad、
U U
V V
- 88 -
A A
B B
及地點 2 排檔(即第五被告被拘捕的地點)發現的 iPad、犯案地點 6
C 至 8 的密碼鎖及鑰匙配對。 C
D D
205. 從地點 3 排檔(即第五被告看管的排檔之一)發現的 iPad
E E
內發現相當數量的名牌貨品相片,被用作推銷或出售應用偽造商標的
F 貨品。 F
G G
監察證據
H H
I
206. 海關人員第一次觀察到第五被告的日子是 2016 年 9 月 13 I
日。
J J
K 207. 於該監察期間,第五被告主要看管的是地點 1 排檔,共 13 K
次,其次是看管地點 4 排檔共 3 次,亦曾有一次是在地點 3 排檔,而
L L
第五被告是於地點 2 排檔被拘捕。第五被告亦多次進出地點 5-7 的儲
M M
貨倉。
N N
208. 於該監察期間,第五被告有以下的行為:看檔、運貨、兜
O O
售、從儲貨倉取貨。
P P
Q (i) 看檔:第五被告有時是獨自看檔,有時是與第三被 Q
告、第四被告及/或第六被告一同看檔。
R R
S S
(ii) 出入儲物倉:—
T T
U U
V V
- 89 -
A A
B B
• 2016 年 9 月 14 日 1235 時,第五被告進入地
C 點 5-7 所在大廈,由進入地點 5-7 所在大廈步 C
出,然後步進地點 1 排檔。
D D
E E
• 2016 年 9 月 25 日 2225 時,第五被告揹黑色
F 背囊由地點 5-7 所在大廈步出,並步進地點 1 F
排檔。
G G
H H
• 2016 年 10 月 12 日(同日兩次):1557 時第
I 五被告手持一個約 A3 size 橙色環保袋,並孭 I
住一個黑色背囊於豉油街與通菜街交界,並
J J
步向登打士街方向,步行向地點 1 排檔方向,
K K
於地點 7 樓層(6/F)步出,並地點 7(B3 室)
;
L 1646 時第五被告孭住黑色背囊步進地點 5-7 L
所在大廈,升降機到地點 7 樓層(6/F)步出。
M M
N N
• 2016 年 10 月 13 日 2239 時,第五被告坐升降
O 機於地點 7 樓層(6/F)步出,不久步進地點 O
4 排檔,並坐於地點 4 檔尾手持一本疑似數簿
P P
埋數。
Q Q
R • 2016 年 10 月 18 日 1225 時,第五被告升降機 R
到地點 5-7 所在大廈(7/F)步出,雙數升降
S S
機維修中。
T T
U U
V V
- 90 -
A A
B B
• 2016 年 10 月 26 日 1215 時,第五被告步進地
C 點 5-7 所在大廈,地點 5-7 所在大廈內雙數升 C
降機維修中,D5 乘撘單數層升降機,曾經停
D D
過 7/F。
E E
F • 2016 年 10 月 27 日 1350 時,第五被告離開地 F
點 5-7 所在大廈,步進地點 3 排檔,從檔內手
G G
持一個約 A5 size 黑色手抽膠袋步出向山東街
H H
離去,步進地點 4 排檔。第五被告將其原先手
I 持的 A5 手抽膠袋交予第十被告手中,第十被 I
告隨即打開第五被告交給他的膠袋,並取出
J J
膠袋內物品,是一批手錶。之後兩人在檔內交
K K
談。第五被告手持兩個約 A3 size 手抽膠袋(兩
L 袋均裝有盒裝外形的物品)從檔內步出向豉 L
M 油街離去,按密碼後步進地點 5-7 所在大廈, M
步進單數樓層升降機內按 7/F,之後於 7/F 從
N N
升降機步出。
O O
P • 2016 年 12 月 12 日 1955 時,第五被告孭住黑 P
色手袋從地點 5-6 單位(2/F 4 室)步出,乘
Q Q
升降機往地下。
R R
S
(iii) 運貨:2016 年 11 月 4 日 1237 時,第五被告手拉着 S
手拉車(手拉車上有黑色膠袋,有 1 米高的貨物),
T T
U U
V V
- 91 -
A A
B B
步出行到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向山東街方向步行,
C 離開地點 1 排檔,進入地點 5-7 所在大廈。 C
D D
(iv) 埋數:2016 年 10 月 13 日 2249 時,第五被告坐於
E E
地點 4 檔尾手持一本數簿埋數。
F F
「東京蛋」群組的通訊記錄
G G
H 209. 第五被告名字中有「連」字,於「東京蛋」群組多數被稱 H
I
呼為「阿蓮、蓮姐」,詳見控方結案陳詞的「附件三」。 I
J J
210. 於「東京蛋」群組,第五被告頻繁地協助其他被告或群組
K 成員查看存貨,部分相關例子摘錄如下:- K
L L
「D10: 呢 兩 個 款 我 哋 有 無 呀 , 呢 兩 個 款 , 唔 該 幫 我
M
CHECK CHECK M
D5: 沒
N N
83
D10: 收到、收到,唔該、唔該
O O
…
P D2: (發送手袋相片) P
Q D5: 阿俊,嗰個袋呢,我哋依得返一隻,一種,無其 Q
他咩色架,即係呢隻袋有兩隻色,一隻黑色、一
隻啡色84
R R
…
S S
T T
83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617 時)
84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629 時)
U U
V V
- 92 -
A A
B D9: (發送手袋相片)要呢隻色架,你攞錯咗呀,龍 B
哥
C C
...
D D
D5: 細玲,你今次返個隻係淺灰架,係淺灰架,你個
圖片個度係深灰丫,深灰無貨啦,係得淺灰
E E
D9: (發送手袋相片)呢個好似擺明係白色嚟架喎
F F
D5: 仲有個隻 HERMES 個灰色呢,睇下邊個檔口有無
丫,個檔口度嗰個人都會 KEEP 住係度架麻85
G G
…
H H
D10: (發送手袋相片)蓮姐、蓮姐,呢個我哋有無返
到呀,呢個款呀,荔支皮嚟嘅,唔該
I I
D5: 沒86
J J
…
K K
D9: 要實物,要實物,要實物嗰個相,你影哂近俾我,
我比個客睇嘅
L L
D5: (發送手袋相片)呢隻係實物個相呢嘅,係得兩
M
個色 M
D9: ok ok87
N N
…
O O
D6: (發送手袋相片)唔該各位同事 CHECK 下,嗰
個女裝奧米近金,大 SIZE,唔該
P P
D5: 大介 O 米金面 … (發送手袋相片)呢隻啱唔啱
Q 呀,呢隻啱唔啱呀,三少88 Q
…
R R
S S
85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06 時)
T 86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15 時) T
87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48 時)
88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2000 時)
U U
V V
- 93 -
A A
B D6: 幫我攞個大 SIZE 嘅行李袋過嚟俾我丫,唔該 ... B
C D5: 阿三少,你要咩行李袋呀,舊花、啡格、黑格、 C
大 SIZE、細 SIZE
D D
D6: 攞個黑格過嚟先啦,我 IPAD 仲留係 A 倉度,個
客話要個行李袋,求其攞一個過嚟比佢睇下先啦,
E SIZE 大呀,大 SIZE 呀89 E
…
F F
D6: (發送 Prada 手袋相片)... 倉有無呀,A 倉有無
呀,有無邊個上個 A 倉呀,呢個袋 A 倉有無呀,
G G
唔該
H D10: 三少、三少,你個 PRADA 黑色,A 倉有無呀 H
I
… I
D6: 咁個袋以後仲會唔會返呢隻袋個貨嫁,如果唔返,
J 我刪相片個囉 J
K ... K
D5: 三少,個隻袋早就無架喇,個隻無貨架喇 … @多
L 弗早已斷市,你刪除就得,再返我會再發图片90 L
M … M
D6: 我地有無白色架
N N
D5: 三少,你係咪話 BOTTGA 織皮呀,下一次唔識講
O 嗰個呢就話織皮得架喇,個隻我地無白色嘅91 O
…
P P
D4: 阿龍,個兩箱貨我停咗係 901 隔離個度呀,收呀,
Q 要推上去先得路,唔擺係走廊,唔比擺呀 Q
D5: 阿龍阿龍,個兩箱貨入面先至有呀,阿俊要個拉
R R
車黎嫁92」
S S
89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628 時)
T 90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541 時) T
91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507 時)
92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552 時)
U U
V V
- 94 -
A A
B B
211. 從「東京蛋」群組的通訊紀錄可見,第五被告亦負責替其
C C
他被告及群組成員訂貨:-
D D
E 「D2: 蓮姐,這個款式是上次客戶訂的,剛好剛剛有客 E
戶也是拿相片來找一模一樣,可以考慮再返 1-2
個
F F
D5: 知道了93」
G G
212. 此外,第五被告亦於「東京蛋」群組替其他被告或群組成
H H
員把風及/或依賴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幫忙把風:-
I I
J
「D2: 蓮姐、蓮姐,你係邊個位置呀 J
D5: 依家都未查出咩料,都唔知拉咩,大家可以暗聊
K 下囉,暗聊睇啲 K
L D1,D2,D4,D9 表示「收到」。94 L
…
M M
D5: 朱仔,你哋個檔口停下先喇,停下先,停半個鐘
N 度,睇下咩事先喇 N
D2: 我入去對面阿姐個檔口,嗰個阿姐就叫我唔好入
O O
佢檔口,佢驚呀,佢話兩個男人係佢後面
P 頭: 今日加強戒備,加強戒備,有啲問題,個兩個人 P
講野,唔係甘對勁95
Q Q
…
R D1: 頭先拉咗個人呀,拉咗個人呀 R
S S
T 93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515 時) T
94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956 時)
95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514 時)
U U
V V
- 95 -
A A
B B
Joey: 三段中
C C
D1: 各位同事各位同事停咗,停咗先,停咗先
D D
D5 表示「收到」。96」
E E
有關第六被告
F F
213. 針對第六被告的證據包括:監察證據、「東京蛋群組」的
G G
通訊記錄、地點 1 至 4 排檔(第六被告看管所有排檔)發現的 iPad、
H H
指模證據。
I I
214. 從地點 3 排檔(即第六被告看管的排檔之一)發現的 iPad
J J
內發現相當數量的名牌貨品的相片,是被用作推銷或出售應用偽造商
K K
標的貨品。
L L
監察證據
M M
N N
215. 海關人員第一次觀察到第六被告的日子是 2016 年 9 月 13
O 日。 O
P P
216. 於該時段,第六被告曾出現及看管地點 1 至 4 所有排檔共
Q
83 次,而第六被告於地點 2 排檔被拘捕(見承認事實 P2 第 15 段)。 Q
R R
217. 第六被告於排擋的出現並不能以等朋友或找人傾計來解
S 釋。第六被告有明顯的兜售行為。例如,2016 年 9 月 13 日,第六被 S
T T
96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854 時)
U U
V V
- 96 -
A A
B B
告於地點 1 排檔向 3 名遊客兜售 2 個掛鐘,其後從地點 1 檔底取出 2
C 個吉盒,將上述 2 個掛鐘放入吉盒內交給上述遊客,其中一名遊客將 C
數張疑似一百元紙幣交給第六被告。
D D
E E
218. 於該監察期間,第六被告有以下的行為:看檔、兜售、執
F 貨、從儲貨倉取貨、把貨品拿回排檔、運貨。 F
G G
(i) 看檔:第六被告曾出現及看管地點 1 至 4 所有排檔,
H H
有時是獨自看檔,有時是與第一、第三、第五、第
I 九被告一同看檔。 I
J J
(ii) 執貨:第六被告多次於不同排檔獨自或與其他被告
K 一同執貨,包括 2016 年 9 月 14 日(獨自)、2016 K
L 年 9 月 19、20 日(與第一被告)2016 年 9 月 22 日 L
(與第三被告);2016 年 9 月 28 日(與第三和第
M M
九被告);2016 年 10 月 6、7、13、18 日(獨自),
N N
2016 年 11 月 9、10、25 日(獨自)。
O O
(iii) 兜售:—
P P
Q • 2016 年 9 月 20 日(同日兩次):1340 時一名 Q
R
外藉男遊客步進地點 3 排檔,第六被告向該 R
外藉男遊客推銷檔內貨品;1415 時一名黑髮
S S
男子及四名黑髮女子之亞洲遊客步進地點 3
T T
排檔,第六被告向上述遊客推銷檔內貨品。
U U
V V
- 97 -
A A
B B
C • 2016 年 9 月 21 日(同日兩次):1645 時兩名 C
外籍女遊客步進地點 3 排檔,第六被告從檔
D D
底部取出一個薄身紙箱,並在紙箱內取出幾
E E
個銀包供上述外籍女遊客選購;1815 時兩名
F 外籍男女遊客步進地點 3 排檔,第六被告從 F
檔底取出同一個薄身紙箱,並在箱內取出銀
G G
包供兩名外籍男女遊客選購。
H H
I • 2016 年 9 月 28 日 2134 時:第七被告手持一 I
個白色隔塵袋(內有重量)步進入地點 1 排檔
J J
並同時交給第六被告,第六被告打開上述白
K K
色隔塵袋給予一個金色頭髮外籍女遊客觀
L 看,第六被告將上述白色隔塵袋放在地點 1 排 L
檔內枱底。
M M
N N
• 2016 年 11 月 8 日 2030 時:兩名外籍遊客進
O 人地點 2 檔內,第六被告招呼他們。 O
P P
• 2016 年 11 月 25 日 1910 時:第七被告手持一
Q Q
個黑色膠袋(約 A3 size,內有疑似手袋),
R 從豉油街方向進入地點 2 排檔,並隨即將上 R
述黑色膠袋交給檔內第六被告,第六被告將
S S
上述黑色膠袋交給檔內一個外籍男子,外籍
T T
男子手持上述黑色膠袋離開地點 2 排檔。
U U
V V
- 98 -
A A
B B
C (iv) 進出儲貨倉(地點 9):— C
D D
• 2016 年 9 月 19 日 1216 時,第六被告離開地
E 點 3 排檔,進入地點 9 所在大廈。 E
F F
• 2016 年 9 月 20 日 2032 時,第六被告手持一
G G
個約 A3 size 黑色膠袋步進地點 9 所在大廈。
H H
(v) 運貨:—
I I
J J
• 2016 年 9 月 28 日 2300 時,第六被告在地點
K 1 排檔對出手推着櫃車向鼓油街方向,手推櫃 K
車擺放於地點 2 檔尾,然後第六被告手持一
L L
個大紅白藍由地點 3 排檔步出。
M M
N • 2016 年 10 月 4 日 2337 時,第六被告步行到 N
豉油街與通菜街,並手推着櫃車向登打士街
O O
方向,吉手進入地點 3 排檔,於地點 3 排檔攞
P P
走一個大紅白藍袋(內有重量),及後步進通
Q 菜街 48-50 號之唐樓內。 Q
R R
• 2016 年 10 月 6 日 1210 時,第六被告於豉油
S S
街與通菜街交界手推櫃車步向登打士街方
T 向。 T
U U
V V
- 99 -
A A
B B
C • 2016 年 11 月 8 日 2315 時,第六被告手持一 C
個藍色膠袋(約 A5 size,內有物品)離開地
D D
點 2 排檔。
E E
F 「東京蛋」群組的通訊記錄 F
G G
219. 第六被告於「東京蛋」群組的用戶名字為「多弗」
,於「東
H 京蛋群組」多數被稱呼為「三少」
,詳見控方結案陳詞的「附件三」
。 H
I I
220. 就「多弗」就是第六被告的證據基礎以及推論分析,見上
J J
文第 ---至 ---- 段。
K K
221. 於「東京蛋」群組,第六被告多次協助其他被告或群組成
L L
員查看存貨,部分相關例子摘錄如下:-
M M
N 「D4: (發送手錶相片)邊個檔口有呢個黑色丫,唔該 N
D2: 343 無
O O
D9: 冇
P P
D3: 433 好似有一個
Q Q
D6: 冇 ...(發送手錶相片)1031 有呢隻
R … R
D4: 唔要女裝呀,要中裝呀
S S
D6: 女裝個喎,女裝個喎,好細隻喎
T T
D4: 偽裝呀
U U
V V
- 100 -
A A
B B
D6: 中 size 無呀,中 size 無 … 金色殼啱唔啱丫,金色
C 殼(發送手錶相片)係機械嘅97 C
…
D D
D4: (發送手錶相片)呢個錶邊個檔口有丫,影張相
E 俾我睇下 E
D2: 無呀無呀,個隻 HERMES,灰色銀包無呀,343
F F
無呀,呢隻錶 343 無
G D6: 1031 都無98 G
H D4: 343,唔該 CHECK CHECK 呀,343 H
…
I I
D6: (發送手錶相片)
J J
D2: 343 無呀,343 啲 HUBLOT 得呢啲呀
K K
D4: 1031
L D6: 唔係發咗相俾你咩,金色圈就有貨,金色殼嘅就 L
有貨99
M M
…
N D10: 有灰色有灰色,你叫佢攞黑色,阿龍哥幫我攞呢 N
個款個黑色俾我
O O
D6: GUCCI 黑色我呢度有個。過嚟攞丫,過嚟攞丫。
100
P P
…
Q Q
D10: 邊個檔口有呢個銀包嘅紅色,send 張相過嚟俾我
丫,唔該
R R
S S
97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442 時)
T 98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759 時) T
99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06 時)
100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957 時)
U U
V V
- 101 -
A A
B D2: 343 無 B
C D3: 紅色無喇,得黑色 C
D6: 1031 有 1031 有101
D D
…
E E
D2: A 倉無呢隻袋,黑色,個日我嗰個客先買左呢隻
黑色跟住有開問題,攞左第二隻都係有問題,無
F F
貨啦跟住退返錢比佢呀,嗰個袋阿頭攞返去大陸
丫
G G
D6: 1031 有個白色,要唔要,影埋相比你丫102」
H H
222. 第六被告亦有於「東京蛋」群組請求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
I I
查看存貨或幫忙攞貨:-
J J
「D6: 全金大钢釘,平 369,钢万宝龙白,A 克水,A 緑
K K
圈緑面(發送手錶相片)补貨吾该
L … L
D6: 龍哥龍哥幫我攞多個黑色,龍哥龍哥我個黑色袋
M M
快手少少唔該
N D3: 有金石,金釘無103 N
O … O
D6: 阿龍哥龍哥,幫我攞個女裝奧米,大 SIZE 間金
P (發送手錶相片)快手少少快手少少,講好價架 P
喇,個客
Q Q
D3: 901 度,你問下文仔有無
R R
D6: 得唔得閒幫我 CHECK 下,阿榮阿榮,你哋都幫
我 CHECK 下丫,我要快,大 SIZE 金色
S S
T 101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2107 時) T
102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832 時)
103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244 時)
U U
V V
- 102 -
A A
B B
D10: (發送銀包相片)順面同佢講,上面無黑色無灰
C 色,就得呢 D 色104 C
…
D D
D6: 錢包邊個檔口有呀,攞過嚟俾我先丫唔該,Prada
E 錢包,黑色 Prada 錢包 E
D3: 依家攞,依家攞,依家搭緊 lift 落去
F F
D2: 343 有105
G G
…
H H
D6: ( 發 送 PANERAI 手 錶 相 片 ) 再 攞 埋 呢 幾 個
PANERAI 比我丫,唔該
I I
106
頭: 拉箱過緊黎,拉箱過緊黎
J J
…
K D6: (發送手錶相片)我地有無銀色圈嫁,有無銀色 K
圈嫁
L L
D3: 無呀,無呀,無銀色圈107
M M
…
N D6: 最大 size 嗰個行李袋有無貨呀,有無貨呀(發送 N
LOUIS VUITTON 手袋相片)最大 size 黑格,最
O
大 size 無呀?有無都有個人駁下啦,好無呀?108 O
…
P P
D6: (發送 CHANEL 手錶相片)CHANEL 白色,大
Q SIZE,唔該 Q
R R
S S
104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957 時)
105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624 時)
T 106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629 時) T
107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636 時)
108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637 時)
U U
V V
- 103 -
A A
B D7: 阿榮,阿榮,有無做緊生意,你上去幫佢 CHECK B
CHECK,睇下有無攞落來,跟住我同你對放丫
C C
D7: 錶我攞過去比你,依家行過去109」
D D
223. 第六被告亦有於「東京蛋」群組替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把
E E
風/依賴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幫忙把風:-
F F
「頭: 三少、三少,係豉油街大家樂門口,放咗架
G G
AM3063,係甘上下嘅冧把,你過去望望 … 三少
收到覆一覆我 … AM3063 … 三少麻煩你影影呢
H 部咩車,影影部車俾我望一望,三少收到覆覆我... H
I … I
Gigi: (發送車相片)
J J
D6: 收到
K K
Gigi: 阿頭、阿頭,收到,影咗喇110
L … L
M 頭: A 倉唔可以上客,但係可以攞貨落嚟 M
D6、D9、D10 表示「收到」。
N N
頭: 因為佢 AM 字頭,一定係政府車嚟嘅,我哋要戒
O 一戒備,要戒一戒備 O
D2、D4、D6 表示「收到」。
P P
D6: 車度得個司機係裹面
Q Q
頭: 個司機係咪個後生仔戴住個白色 HANDFREE
R 架, 全線三號風球,全線三號風球,戒備信號 R
D6: 戴住 HAND FREE,戴住眼鏡嘅
S S
T T
109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706 時)
110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514 時)
U U
V V
- 104 -
A A
B D4、D9、D10 表示「收到」。 B
C D6: (發送街相片)黑衫呢個人行緊 4 段方向 C
D3: 大家停下先啦111
D D
…
E E
D2: 我入去對面阿姐個檔口,嗰個阿姐就叫我唔好入
佢檔口,佢驚呀,佢話兩個男人係佢後面
F F
頭: 今日加強戒備,加強戒備,有啲問題,個兩個人
G 講野,唔係甘對勁 G
H D10、D2、D9、D6、D4 表示「收到」。112 H
…
I I
D2: 鎖上手扣上一段時興大廈了
J J
D9: 收到
K K
D2: 鎖上手扣上一段時興大廈了
L D6: 收到113」 L
M M
有關第七被告
N N
224. 針對第七被告的證據包括:監察證據、「東京蛋」群組的
O O
通訊記錄、地點 1 至 4 排檔(第六被告看管所有排檔)發現的 iPad、
P 犯案地點 6 至 8 的密碼鎖及鑰匙配對、警誡下的聲稱。 P
Q Q
R R
S S
T 111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514 時) T
112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541 時)
113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951 時)
U U
V V
- 105 -
A A
B B
監察證據
C C
225. 海關人員第一次觀察到第七被告的日子是 2016 年 9 月 28
D D
日。
E E
F
226. 於該時段,第七被告曾出現及看管地點 1 至 4 所有排檔共 F
16 次,而第七被告於通菜街 26-28 號外被拘捕。第七被告亦多次進出
G G
地點 5-8 的儲貨倉共 9 次。
H H
I
227. 於該監察期間,第七被告有以下的行為:看檔、運貨、兜 I
售、數錢、埋數。
J J
K (i) 看檔:第七被告曾出現及看管地點 1 至 4 所有排檔, K
與第六、第九被告一同看檔。
L L
M M
(ii) 運貨、兜售:—
N N
• 2016 年 9 月 28 日(同日兩次):2134 時第七
O O
被告手持一個白色隔塵袋(內有重量),步進
P P
入地點 1 排檔並同時交給第六被告,第六被
Q 告打開白色隔塵袋給予一個金色頭髮外籍女 Q
遊客觀看;2205 時第七被告手持一隻手錶步
R R
出地點 5-7 所在大廈,步進地點 1 排檔。
S S
T T
U U
V V
- 106 -
A A
B B
• 2016 年 9 月 29 日 1735 時,第七被告手持兩
C 個布袋(內有物品)
,步出地點 5-7 所在大廈, C
步至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時,將上述其中一
D D
袋布袋交給第三被告,第三被告隨即離開並
E E
步至地點 4 排檔將上述布袋放入檔底,當時
F 地點 4 排檔內有第九被告看檔。 F
G G
• 2016 年 10 月 18 日 1625 時,第七被告手推綠
H H
色尼龍袋包住之箱頭步進地點 8 所在大廈升
I 降機,升降機停於地點 8 樓層(14/F)。 I
J J
• 2016 年 11 月 25 日(同日兩次),1809 時第
K K
七被告孭住黑色背包進入地點 1 排檔,向外
L 籍男子銷售手錶;1910 時第七被告手持一個 L
黑色膠袋(約 A3 size,內有疑似手袋),從
M M
豉油街方向進入地點 2 排檔,並隨即將黑色
N N
膠袋交給檔內第六被告,第七被告離開地點 2
O 排檔,第六被告將黑色膠袋交給上述外籍男 O
P 子,上述外籍男子手持黑色膠袋離開地點 2 排 P
檔。
Q Q
R • 2016 年 12 月 13 日 1600 時,第七被告手拉車 R
S 仔並載住一箱貨物(約 2.5 呎 x l.5 呎 x l 呎) S
進入地點 8 所在大廈,第七被告手拉車仔並
T T
載住上述貨物乘升降機,升降機最後停 14/F,
U U
V V
- 107 -
A A
B B
推住上述已經卸貨的手推車離開地點 8 所在
C 大廈。 C
D D
(iii) 數錢/埋數:—
E E
F • 2016 年 9 月 28 日(同日兩次):(第一次: F
地點 3 排檔)2215 時第七被告孭黑色背囊出
G G
地點 1 排檔,步進地點 3 排檔於檔尾數錢;
H H
(第二次:地點 4 排檔)2217 時第七被告於
I 地點 4 排檔數錢。 I
J J
• 2016 年 10 月 4 日(同日兩次):(第一次:
K K
地點 4 排檔)2251 時第七被告於地點 4 檔尾
L 手持疑似數簿埋數;(第二次:地點 3 排檔) L
2258 時第七被告於地點 3 檔尾手持計數機及
M M
疑似數簿埋數。
N N
O 「東京蛋」群組的通訊記錄 O
P P
228. 第七被告名字中有「方」字,於「東京蛋」群組多數被稱
Q 呼為「阿芳、芳姐」,詳見控方結案陳詞的「附件二」。 Q
R R
229. 於「東京蛋」群組,第七被告協助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查
S S
看存貨,部分相關例子摘錄如下:-
T T
U U
V V
- 108 -
A A
B 「D7: (發送手袋相片)細嗰個 MINI SIZE 丫 B
C D2: (發送手袋相片)龍哥,幫我攞呢隻 CHLOE 比 C
我啦
D D
D3: (發送車相片)
E D6: 收到,收到 E
F ... F
D7: (發送手袋相片)呢個 CHLOE 攞左比佢未,如
G 果未,我係 901,我去幫你攞114 G
H … H
D7: 所有 A 貨已經回貨了115
I I
…
J J
D6: (發送 CHANEL 手錶相片)CHANEL 白色,大
SIZE,唔該
K K
D7: 阿榮阿榮有無做緊生意,你上去幫佢 CHECK
L CHECK,睇下有無攞落來,跟住我同你對放丫 L
D7: 錶我攞過去比你,依家行過去116
M M
…
N N
D10: 依家有客係度,依家有客係度
O O
D7: 我依家行過去,啱啱先三少個客係度搞搞,甘我
係度,我依家行過去,唔洗叫杰仔過黎喇 … 唔使
P 過黎,我係檔口喇,我係佢檔口喇117 P
Q … Q
D7: 係咪講個隻 TAG 嘅錶呀,定係嗰個 CHANEL 錶
R R
呀?錶同埋嗰個 TAG 都係得一個 SIZE 呀
S S
114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922 時)
T 115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637 時) T
116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706 時)
117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713 時)
U U
V V
- 109 -
A A
B B
D9: 我收到喇,我講緊係 CHANEL 嗰個錶
C C
D10: 343 呢隻,嗰個花咗囉喎龍哥攞個新嘅過黎丫,
呢隻攞個去好似唔係好掂。你個邊有無呀?我有
D D
攞過去駁駁先喇
E D7: 有隻,攞過去比你丫118」 E
F 230. 此外,第七被告亦於「東京蛋」群組替其他被告或群組成 F
員把風及/或依賴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幫忙把風。於 2016 年 12 月 15
G G
日(即海關行為曝光之日)第七被告於警告其群組成員:「收檔!收
H H
檔!快啲!」119
I I
警誡下的聲稱
J J
K 231. 第七被告在警誡下(見證物 P88)承認她背包內的其中一 K
L 抽鎖匙時開啟她住所的鎖匙,她亦聲稱:- L
M M
(i) 在她背包內的兩本筆記簿則是『鍾意寫乜咪寫乜
N 囉,有時行街見得意嘢就寫低喺本簿度囉』; N
O O
(ii) 兩本筆記簿包住的錢是『用嚟買嘢返鄉下用』。
P P
Q 232. P88 是一份混合式供詞。當中包括入入罪部份,即第七被 Q
告管有兩本筆記簿(見證物 P40(1)和(2))
,開脫部份則指時她行街見
R R
S S
T T
118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731 時)
119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2230 時)
U U
V V
- 110 -
A A
B B
得意的東西便寫在簿上。在經典案例 Sharp 所奠定的測試,本席須對
C 整份供詞的可信性作出判斷。 C
D D
233. 本席細看 P40(1)和(2),簿面上方分別寫著 433 和 343,這
E E
剛巧是地點 4 和地點 3 的排檔編號的簡稱。
F F
234. 本席裁定第七被告在警誡下的聲稱是一個謊話,完全缺乏
G
本然可信性(inherent probability)
,其說法簡單和粗糙得亳無說服力, G
H 本席拒納她在會面記錄內清白解釋的部份。 H
I 235. 明顯地,該兩本筆記簿的內容並不是記載第七被告人行街 I
J 時『得意』的記錄。只要查看兩本筆記簿寫的最後的一頁,發現寫著 J
「15/12」
,而頁上所記載的名字,分別為「細玲」
、「榮」、
「朱仔」及
K K
「俊」,這分別是第九、第十、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暱稱。更重要的
L L
是,這也完全吻合監察小隊於 2016 年 12 月 15 日的監察結果,第九
M 和第十被告在地點 4 看檔,第一及第二被告在地點 3 看檔(見控方的 M
結案陳詞的「附件二」)。本席裁定這是另一有力的旁證(supporting
N N
evidence),該兩本筆記簿是地點 4 和地點 3 銷售紀錄。
O O
236. 第七被告管有兩本數簿 P40(1)和(2) 是不容爭議的事實,
P P
案中沒有直接證據指第七被告是數簿的製作者,但本席留意到,P40(1)
Q Q
和(2) 是分別為地點 3 和 4 的數簿,每本簿內均包着一些卷起的紙幣。
R R
237. 在警誡下,第七被告的回應「鍾意寫乜咪寫乜囉,有時行
S S
街見得意嘢就寫低喺本簿度囉」
,錢是「用嚟買嘢返鄉下用」
,明顯地
T 是逃避罪責。 T
U U
V V
- 111 -
A A
B B
238. 拘捕於當天 2016 年 12 月 15 日 2230 時進行,但 P40(1)120
C C
和 P40(2)121 的最後的記錄同為 12 月 15 日,即表示在地點 3 和 4 收檔
D D
前及進行拘捕的短暫時間內,有人已結算妥當當天地點 3 和 4 的營業
E 額,再加上 P40(1)和(2)內是包裹著一些現金。倘若錢是第七被告用作 E
買東西回鄉之用,為何要把之分別放在兩本記事簿內,而不是放在銀
F F
包呢?本席認為這些數簿只有負責管賬的人才會保留的。本席可推論
G G
第七被告是 P40(1)和(2) 的結算者,包裹的現金為當天的營業收益。
H H
239. 加上,有關第七被告的監察證據,這包括 2016 年 9 月 28
I I
日及 10 月 4 日在收檔的時份,在兩天監察中,她也到過地點 3 和地
J J
點 4 數錢和手持計數機和擬似數簿埋數,本席可推論第七被告在集團
K 的地位是舉足輕重。 K
L L
240. 本席裁定第七被告是假貨集團的其中一名頭目。
M M
有關第八被告
N N
O 241. 海關人員第一次觀察到第八被告的日子是 2016 年 10 月 O
14 日。
P P
Q 242. 於該監察期間,第八被告曾於下列地點看檔:— Q
R R
S S
T T
120
編頁碼第 164 頁
121
編頁碼第 224 頁
U U
V V
- 112 -
A A
B B
• 2016 年 10 月 14 日 1659 時,在地點 1 排檔與第四
C 被告看檔。 C
D D
• 2016 年 11 月 9 日 1853 時,在地點 2 排檔獨自看檔。
E E
F • 2016 年 12 月 15 日 1737 時,在地點 1 排檔與第三 F
及四被告看檔。
G G
H 有關第九被告 H
I I
243. 針對第九被告的證據包括:監察證據、「東京蛋群組」的
J J
通訊記錄、地點 3 及 4 排檔(即第三被告看管的排檔)發現的 iPad。
K K
244. 從地點 3 排檔(即第九被告看管的排檔之一)發現的 iPad
L L
內發現相當數量的名牌貨品的相片,是被用作推銷或出售應用偽造商
M M
標的貨品。
N N
監察證據
O O
P P
245. 海關人員第一次觀察到第九被告的日子是 2016 年 9 月 20
Q 日。 Q
R R
246. 於該時段,第九被告看管地點 4 排檔共 55 次,而第九被
S S
告亦是於地點 4 排檔被拘捕(見承認事實 P2 第 17 段)。
T T
U U
V V
- 113 -
A A
B B
247. 於該監察期間,第九被告有以下的行為:看檔、執貨、運
C 貨、兜售、與其他被告處理貨品。 C
D D
(i) 看檔:第九被告有時是獨自看檔,有時是與第三被
E E
告、第五被告及/或第十被告一同看檔。
F F
(ii) 執貨:—
G G
H • 2016 年 9 月 28 日 2310 時,第六被告步進地 H
I
點 4 排檔與第三及第九被告一同執貨收檔。 I
J J
• 2016 年 10 月 4 日 1202 時,第九被告與第三
K 被告一同執貨,準備開檔。 K
L L
• 2016 年 10 月 28 日 2250 時,第九被告第十被
M M
告一同執貨,準備收檔。
N N
(iii) 運貨:2016 年 10 月 4 日時,第六被告於地點 4 排
O O
檔手推櫃車向奶路臣街方向。
P P
Q (iv) 兜售 Q
R R
• 2016 年 9 月 25 日 1639 時,第九被告叫賣
S S
“Copy Watch And Handbag”。
T T
U U
V V
- 114 -
A A
B B
• 2016 年 10 月 13 日 2012 時,第九被告向一名
C 金髮男外籍遊客推銷地點 4 排檔內之貨品。 C
D D
(v) 與其他被告處理貨品:—
E E
F • 2016 年 9 月 20 日(同日兩次):2010 時第三 F
被告於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手持一個約 A3
G G
size 黑色膠袋,步行到地點 4 排檔並將上述膠
H H
袋交給第九被告;2217 時第三被告步行到地
I 點 4 排檔,並將一個約 A4 size 黑色膠袋(內 I
裡疑似手錶)交給第九被告。
J J
K
• 2016 年 9 月 28 日 2122 時,第三被告步進地 K
L 點 4 排檔,將一個約 A3 size 黑色膠袋(內有 L
重量)交給第九被告,第九被告即刻將膠袋取
M M
出一個盒,盒內載有一個黑色手袋給一個外
N N
籍女遊客觀看,而第三被告坐於地點 4 排檔
O 檔前。 O
P P
• 2016 年 9 月 29 日 1735 時,第七被告手持兩
Q Q
個布袋(約 2 呎半 x 2 呎半,內有物品)步出
R 地點 5-7 所在大廈,第七被告步至山東街與通 R
菜街交界時,將上述其中一袋布袋交給第三
S S
被告,第三被告隨即離開並步至地點 4 排檔
T T
U U
V V
- 115 -
A A
B B
將上述布袋放入檔底,當時地點 4 排檔內有
C 第九被告看檔。 C
D D
• 2016 年 10 月 12 日 1542 時,第三被告手持一
E E
個約 A5 size 黑色膠袋於豉油街與通菜街交界
F 步出,步進地點 4 排檔,當時第九被告正在地 F
點 4 排檔看檔,第三被告將膠袋打開,並將上
G G
述膠袋內之手錶取出與第九被告一同數數
H H
量。
I I
「東京蛋」群組的通訊記錄
J J
K K
248. 第九被告名字中有「玲」
,於「東京蛋」群組被稱呼為「細
L 玲」,詳見控方結案陳詞的「附件三」。 L
M M
249. 於「東京蛋」群組,第九被告多次協助其他被告或群組成
N 員查看存貨/請求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查看存貨或幫忙攞貨,部分相 N
O 關例子摘錄如下:- O
P P
「D4: (發送手錶相片)邊個檔口有呢個黑色丫,唔該
Q D2: 343 無 Q
R D9: 冇122 R
…
S S
T T
122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442 時)
U U
V V
- 116 -
A A
B D9: (發送 Chanel 手袋相片)銀色扣,中 SIZE,平 B
C D2: LAST 一個係 A 倉呀。尋日我哋攞上去喇 C
D3: 無
D D
D9: (發送 YSL 手袋相片)克色
E E
D3: 收到收到
F F
D9: (發送手袋相片):呢個 DIOR 係有兩個 SIZE 定
係一個 SIZE 呀,如果係得一個 SIZE 就攞黑色俾
G 我丫,如果有兩個 SIZE 就攞細 SIZE 俾我丫 G
H D10: 呢個 DIOR 得一個 SIZE 呀,得黑色同埋杏色呀, H
我係 A 倉攞俾你丫,黑色123
I I
…
J D9: (發送 Chanel 手袋相片)荔枝紋金扣嘅,最貴個 J
隻係邊度有,如果無阿龍你幫我攞丫
K K
D4: B 仓有
L D9: 唔該幫我轉頭攞呢個丫 L
M D6: 1031 有呀,1031 有呀 M
D9: 同埋嗰個 1112 銀扣中 SIZE 幫我攞一個過嚟丫,
N N
貴個隻(發送 Chanel 手袋相片)
O D2: 343 有一個 O
D9: 呢隻銀扣,貴個隻邊個檔口有呀,幫我攞個嚟丫
P 124
P
Q … Q
D9: (發送 TAG HEUER 手錶相片)龍哥我要多個
R R
"TAG"睇下有無,其他檔口幫我 CHECK 下,唔
該哂125
S S
T 123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417 時) T
124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424 時)
125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712 時)
U U
V V
- 117 -
A A
B B
…
C C
D9: (發送手錶相片)幫我攞呢隻金色邊丫
D D10: 幫我 CHECK CHECK,邊個檔口有呢隻 CHANEL D
個金框,唔該
E E
D7: 係咪講個隻 TAG 嘅錶呀,定係嗰個 CHANEL 錶
呀?錶同埋嗰個 TAG 都係得一個 SIZE 呀
F F
D9: 我收到喇,我講緊係 CHANEL 嗰個錶126
G G
…
H H
D9: (發送手錶相片)幫我搵呢個 TAG 新嘅俾我,或
者其他檔口幫我 CHECK 下睇下你哋有無,呢個
I 係幾日前嗰個客買嘅,佢入水,攞返嚟換,熟客 I
嚟嘅
J J
D2: 343 無
K K
D9: 阿龍阿龍幫我 CHECK 下唔該你
L D4: 901 无 L
M
D3: 無 M
D9: @多弗 "~有冇
N N
D6: (發送手錶相片)
O O
D9: 銀色框有無
P P
Gigi: 無呀無呀得金色框127
Q … Q
D9: (發送 IWC 手錶相片)龍哥,幫我 CHECK 下呢
R R
隻仲有無多一隻丫
S S
T T
126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731 時)
127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2004 時)
U U
V V
- 118 -
A A
B D10: 大家 CHECK CHECK 呢隻 IWC 邊個檔口有,唔 B
該
C C
D3: 有呀,呢隻
D D
D6: 1031 无
E D9: 俾我丫128 E
F … F
D9: 龍哥,呢個 FENDI,我地有無啡色,有咩色呀,
G 佢想要係個種啡色,有無呀 G
H D3: 啡色就無喇,有灰色,白色,黑色129 H
…
I I
D9: 如果個 FENDI,你頭先 SEND 個啲相個 FENDI,
J 你就幫我攞一個黑色一個灰色過黎比我丫,唔該 J
哂
K K
頭: 收到,我依家過 901
L D3: 收到收到 L
M
D9: 幫我攞多一隻係 HERMES 個隻銀包,我睇下佢要 M
咩色先130」
N N
250. 事實上,於「東京蛋」群組短短三天的紀錄中亦可見第九
O 被告頻繁地請求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查看存貨或幫忙攞貨相關例子 O
P 未能一一盡錄:- P
Q Q
「銀包就唔洗喇,先攞呢兩個袋過黎先丫」131
R R
S S
128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308 時)
T 129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742 時) T
130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754 時)
131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754 時)
U U
V V
- 119 -
A A
B 「攞埋呢個灰包銀包比我,最尾個隻,最尾個隻灰色銀 B
包」 132
C C
「呀龍你個面有無呢個顏色銀包呀,有無呀」133
D D
「龍哥,你快啲攞兩個袋過黎先丫,其他個啲再講啦,銀
包再講喇」134
E E
「呀榮等一陣,呀龍無攞到灰色比我,你幫我睇睇佢個度
F 有無灰色,上面有無灰色,等一等,等一等」135 F
「要呢隻色嫁,你攞錯左呀,龍哥」136
G G
「唔要拉鍊嘅,佢講左喇,唔要拉鍊嘅,呢個款我地有咩
H 色呀」137 H
I
「得閒影張相比我丫,嗰個 BOTTEGA 有無呀,嗰個 I
BOTTEGA,佢話轉頭返黎,嗰個 BOTTEGA 有無呀,嗰
個 BOTTEGA,你先攞嗰個 BOTTEGA」138
J J
「呀龍哥,我要呢個 PRADA 雙拉鍊嘅,呢個色,不過呢
K 我要嗰個膠皮嘅,有無丫膠皮藍色,呢個色」139 K
「十字紋嘅,甘你兩隻都攞比我啦,唔該快少少丫,佢帶
L L
住小朋友,唔係等得好耐嫁,你拿拿聲攞兩隻 quanity 都
攞比我丫,唔該哂」140
M M
141
「嗰個雙拉鍊嘅我地有無細 SIZE 嘅 PRADA」
N N
「呢個 DIOR 係有兩個 SIZE 定係一個 SIZE 呀,如果係
得一個 SIZE 就攞黑色比我丫,如果有兩個 SIZE 就攞細
O O
SIZE 比我丫」142
P P
Q Q
132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754 時)
133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759 時)
R
134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759 時) R
135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02 時)
136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06 時)
S 137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45 時) S
138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48 時)
139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912 時)
T 140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912 時) T
141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922 時)
142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417 時)
U U
V V
- 120 -
A A
B 「(發送 GUCCI 手袋相片)龍哥,你先攞呢啲過黎先丫, B
攞過黎先再攞,佢依家仲係度睇緊,唔知睇到幾時,最緊
C 要佢又唔知攞幾多隻」143 C
D
「同埋嗰個 1112 銀扣中 SIZE 幫我攞一個過黎丫,貴個 D
隻(發送 CHANEL 手袋相片)」144
E 「(發送 CHANEL 手袋相片)唔該,幫我攞呢個比我丫 E
(發送 CHANEL 手袋相片)」145
F F
251. 第九被告亦於「東京蛋」群組替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把風,
G G
以及依賴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幫忙把風:-
H H
「D10: 咁即係證實啦,係咪呀,證實啦,係咪呀,但係
I I
佢得一個人係度,你講兩個人,仲有一個人唔知
走咗去邊,佢依家一個人企係度望嚟望去
J J
頭: 停一停先,停一停先
K K
D9: 收到146」
L L
有關第十被告
M M
N
252. 針對第十被告的證據包括:監察證據、「東京蛋」群組的 N
通訊記錄、地點 4 排檔(即第十被告被拘捕的地點)發現的 iPad。
O O
P 監察證據 P
Q Q
R R
S S
143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423 時)
T 144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430 時) T
145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424 時)
146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552 時)
U U
V V
- 121 -
A A
B B
253. 海關人員第一次觀察到第十被告的日子是 2016 年 9 月 21
C 日。 C
D D
254. 於該時段,第十被告看管地點 4 排檔共 40 次,而第九被
E E
告亦是於地點 4 排檔被拘捕(見承認事實 P2 第 18 段)。
F F
255. 於該監察期間,第十被告有以下的行為:看檔、執貨、兜
G G
售、與其他被告處理貨品。
H H
I
(i) 看檔:第十被告有時是獨自看檔,有時是與第五被 I
告及/或第九被告一同看檔。
J J
K (ii) 執貨:— K
L L
• 2016 年 10 月 5 日時,第十被告執貨,準備開
M M
檔;
N N
• 2016 年 10 月 28 日時,與 D9 執貨,準備收
O O
檔。
P P
Q (iii) 兜售:— Q
R R
• 2016 年 9 月 25 日 1639 時,第九及第十被告
S S
地點 4 看檔,當時第九被告叫賣“Copy Watch
T And Handbag”。 T
U U
V V
- 122 -
A A
B B
(iv) 與其他被告處理貨品:—
C C
• 2016 年 10 月 27 日 1353 時,第五被告離開地
D D
點 5-7 所在大廈,步進地點 3 排檔,從檔內手
E E
持一個約 A5 size 黑色手抽膠袋步出向山東街
F 離去,第五被告步進地點 4 排檔,第五被告將 F
其原先手持的 A5 手抽膠袋交予第十被告手
G G
中,第十被告隨即打開第五被告交給他的膠
H H
袋,並取出膠袋內物品,是一批手錶。
I I
「東京蛋」群組的通訊記錄
J J
K K
256. 第十被告名字中有「榮」寫,於「東京蛋」群組多被稱呼
L 為「阿榮、榮少」,詳見控方結案陳詞的「附件三」。 L
M M
257. 於「東京蛋」群組,第十被告多次協助其他被告或群組成
N 員查看存貨,部分相關例子摘錄如下:- N
O O
「D9: (發送手袋相片)呢個 DIOR 係有兩個 size 定係
P 一個 size 呀,如果係得一個 size 就攞黑色比我丫, P
如果有兩個 size 就攞細 size 比我丫
Q Q
D10: 呢個 DIOR 得一個 size 呀,得黑色同埋杏色呀,
我係 A 倉攞比你丫,黑色147
R R
…
S S
T T
147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417 時)
U U
V V
- 123 -
A A
B D9: (發送 Gucci 手袋相片)龍哥,你先攞呢啲過黎 B
先丫,攞過黎先再攞,佢依家仲係度睇緊,唔知
C 睇到幾時,最緊要佢又唔知攞幾多隻 C
D
D10: 龍哥龍哥,我第一張相個 CHANEL 銀扣,中 SIZE D
我攞左,同埋個 DIOR 黑色我攞左,其餘嘅你攞
丫
E E
D3: 嗰個 GUCCI 包,呢邊無喎,藍色無呀
F F
D10: OKOK,你攞個隻,GUCCI 我上 A 倉攞,唔該哂
148
G
」 G
H 258. 第十被告亦於「東京蛋」群組替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把風, H
以及依賴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幫忙把風:-
I I
J 「D6: 車度得個司機係裹面 J
K 頭: 個司機係咪個後生仔戴住個白色 HANDFREE K
架, 全線三號風球。全線三號風球,戒備信號
L L
D6: 戴住 HAND FREE,戴住眼鏡嘅
M D4、D9、D10 表示「收到」。 M
D6: (發送街相片)黑衫呢個人行緊 4 段方向
N N
D3: 大家停下先啦149
O O
…
P P
D2: 我入去對面阿姐個檔口,嗰個阿姐就叫我唔好入
佢檔口,佢驚呀,佢話兩個男人係佢後面
Q Q
頭: 今日加強戒備,加強戒備,有啲問題,個兩個人
R 講野,唔係甘對勁 R
D10、D2、D9、D6、D4 表示「收到」。150」
S S
T 148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424 時) T
149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517 時)
150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541 時)
U U
V V
- 124 -
A A
B B
259. 涉及第十被告於「東京蛋」群組的參與度及角色,部分已
C C
列於上文,在此不贅。
D D
E 辯方證據的分析 E
F F
260. 除了第六被告以第 65B 條呈上兩位辯方證人的書面供詞
G G
外,所有被告人選擇不作供。
H H
261. 本席拒納第六被告人兩位辯方證人的證供,原因那只是他
I I
們在非宣誓下所作出的片面之詞而已,沒有接受盤問測試。即使二人
J J
的說法是真實的,第六被告在花園街的出現是幫助其太太,或協助其
K 他排檔朋友搬貨和聊天,但這些事情的發生跟監察關員的證供並不是 K
互斥的(mutually exclusive)
,本席認為,第六被告既可在此集團工作
L L
的同時,幫助其太太和朋友,這亦解釋了第六被告在地點 1 至地點 4
M M
出現外,他也到過別處如達商業大廈和其他唐樓,實不足為奇。
N N
262. 不爭議的事實是,在地點 2 的一個「香奈兒」紙盒上找到
O O
第六被告的指模,這點支持控方的指控,第六被告在地點 2 出現過,
P 這是不容抵賴的。 P
Q Q
總結
R R
被告人是否知道地點 1 至地點 9 的貨物為使用偽造商標的貨品?
S S
T T
U U
V V
- 125 -
A A
B B
263. 各被告人對地點 1 至地點 9 的貨物為使用偽造商標的貨
C 品是否知情,完全屬他們個人的認知(their state of mind),控方實無 C
從知曉,但法庭有權憑藉承認事實和有關的證供作出推論。在考慮下
D D
述的情況,本席可得出唯一合理的推論,所有被告是知道地點 1 至 9
E E
所售賣的是包括冒牌貨品,分析如下:-
F F
(i) 有關 WeChat 紀錄顯示(MFI 49),只要有擬似海
G G
關人員在通菜街出現的話,「東京蛋」群組的成員
H 便風聲鶴唳,驚惶失措,全部人提高戒備,生怕是 H
海關執法,將他們繩之於法。倘若他們買的物品是
I I
正貨的話,他們犯不着有如此大反應。
J J
K (ii) 有關 WeChat 紀錄所顯示的貨品相片(P70),貨品 K
數量之多,情況令人側目,形形色色的品牌和款式,
L L
相比起售賣正品的商店所出售的款式還要齊全,硬
M M
要說貨品是真貨的話,實在有點天方夜譚,不切實
N 際,是絲毫沒有真實感,和人們的一般生活經驗完 N
O
全不符。 O
P P
(iii) 監察小隊的證供指,在地點 1 至 4,貨品全收藏在
Q 排檔枱底下的鐵櫃內,當有客人來購買時,被告才 Q
從鐵櫃取出來,可推論其目的顯然是掩人耳目。
R R
S S
(iv) 試買人員 PW13 清晰地指出,在首次的試買的行動
T 中,當他與第四被告人議價時,有一名女子打了一 T
U U
V V
- 126 -
A A
B B
個信息,第四被告即說附近有海關,這顯示第四被
C 告是知道該些貨品是非法的,而該些貨品並不是真 C
貨。
D D
E (v) PW13 買的偽造商標的手錶均並非陳列在排檔的貨 E
架上或當眼的位置,而是存放在排檔下隱藏着的箱
F F
內,但沒有任何明顯保安設施。不會有人相信看檔
G G
者會將大量價值高昂的正品,放於排檔枱底下的鐵
H 櫃,難道不怕旁人側目,賊人垂涎等問題嗎? H
I I
(vi) 在行動中的三個月內,被告時常出現於排檔地點 1
J 至 4。作為看檔者對排檔內的冒牌貨品亳不知情, J
要人相信貨品是正品完全是荒謬及不合常理。
K K
L (vii) 從相片 P1 示,地點 5 至 9 的儲物倉內的貨品佈滿 L
斗室,數量與款式繁多,第一被告、第三至第七被
M M
告曾來回地點 5 至 9 的儲物倉給排檔地點 1 至 4 補
N N
貨。同樣地硬要說儲物倉的貨品是真貨的話,實在
O 有點天方夜譚,不切實際,絲毫沒有真實感,和人 O
們的一般生活經驗完全不符。
P P
Q (viii) 基於有關貨品的儲存及試買行動所得的貨品的包 Q
裝方式,被告不可能不知道它們全為應用偽造商標
R R
貨品。
S S
T T
U U
V V
- 127 -
A A
B B
(ix) 2016 年 9 月 25 日,第九及第十被告地點 4 看檔,
C 當時第九被告叫賣“Copy Watch and Handbag”。 C
D D
(x) 於 2016 年 3 月 12 月 13 及 15 日的兩日試買行動中,
E E
PW13 能成功購買使用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包括
F 兩個手袋和一隻手錶,這無疑加強本席所作的推論。 F
G G
(xi) 第一被告在其會面紀錄中,承認知道地點 3 及 4 所
H 出售的都是假貨。 H
I (xii) 第三被告在其會面紀錄中,承認地點 7 的其中一間 I
J 房的貨品是他買入的,據承認事實指,該房內有 813 J
個冒牌手袋和背包。第三被告承認該些冒牌貨會在
K K
地點 1 出售。
L L
M 海關在 2016 年 12 月 15 日才採取拘捕行動,才證實地點 1 至 9 內所 M
檢取物品是應用偽造商標,在行動曝光之前有沒有證據顯示該些地點
N N
有冒牌物品?
O O
P
264. 本席裁定案中的 WeChat「東京蛋」群組的內容是可呈堂 P
及可靠的(詳見本文的附件 B),在此不贅。
Q Q
R 265. 從專家證人 PW83 所提供的報告(P13)所見,他啜取了 R
S
第一至第四、第七及第十被告人的 WeChat 的「東京蛋」群組的 2016 S
年 12 月 15 日(拘捕日)的通訊外,還啜取了第七被告人的 2016 年
T T
9 月 18 日(行動開始後第五日)、10 月 2 日及 23 日的訊息,內容全
U U
V V
- 128 -
A A
B B
顯示各被告人於行動開始之初至拘捕日,冒牌貨品集團一直運作,組
C 員在群組內以話音、文字和圖片方式,談論有關手袋和手錶的銷售, C
包括查看存貨、幫忙攞取貨品,及對執法人員作出把手望風。
D D
E 266. 本席重複上文第 263 段的分析,可得出唯一合理的推論, E
在行動曝光之前的該時段中,地點 1 至 9 內存有冒牌物品供出售。
F F
G G
控罪一:串謀出售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
H H
267. 要證明串謀並不容易,除非是串謀者向執法人員的自白,
I I
不然的話,就是從串謀者他們其後的所作所為,去推論他們是否曾經
J 達成協議,然後將之付諸實行。 J
K K
268. 在作出事實裁斷時,關於環境證供的考慮方法,上級法庭
L L
在眾多案例中已指出可將之比喻為一根由數綹幼繩編成的粗繩,而非
M 一條由環組成的鏈子,法庭須考慮的,是整體證據的累積比重:香港 M
N 特別行政區訴曾志偉(見上文)。 N
O O
269. 案中充滿巧合,在個別情況下,可能未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P 但當所有情況綜合考慮,所產生的累積效應足以可以令法庭達致一個 P
Q
無可抗拒的有罪推論。 Q
R 270. 從上述的各項環境證供,本席可得出唯一的合理推論,第 R
S
一至第十被告人(除了第八被告)是串謀出售應用商標的貨品,而地 S
點 1 至地點 9 屬同一冒牌貨集團,理由如下:-
T T
U U
V V
- 129 -
A A
B B
(i) 監察證據:第一、二、三、五、六、七及第九被告
C 人被發現多次在多個目標排檔地點 1 至 4 出現;他 C
們互相協調,作出看檔、執貨、兜售和收檔等的作
D D
為(詳見前文第 22 段的列表);
E E
F (ii) 部份被告包括第三、四、五及第七被告管有部份貨 F
倉/陳列室的鎖匙、密碼(詳見前文第 34 段);
G G
H H
(iii) 監察小隊的證供指,第一被告、第三至第七被告除
I 了在排檔地點 1 至 4 出現外,還有來回地點 5 至 9 I
的儲物倉補貨,帶貨品返回地點 1 至 4 的排檔,無
J J
分彼此地給其他被告人在排檔售賣,這無疑確立排
K K
檔地點 1 至 4 及地點 5 至 9 的貨倉的關係;
L L
(iv) 在地點 1 至 4 撿取的記事簿(P17-44):全部的記
M M
事簿的模式是一致的,記事簿都非常巧合地在封面
N 上,簡寫了排檔的編號,如 901、1031、343 及 433, N
而記事簿內的記錄的格式也是一樣的,本席裁定記
O O
事簿是來是出自同一集團,以相同的記數方式入賬;
P P
(v) 本席已裁定這些記事簿(P17-44)全是銷售紀錄,
Q Q
以被告人(除了第八被告)的暱稱,記錄了地點 1
R R
至 4 的每日生意交易和結算;
S S
(vi) 從「東京蛋」群組的通訊記錄:群組中的成員包括
T T
各被告(除了第八被告),他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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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
A A
B B
有共識及有組織地處理有關地點 1 至 4 冒牌貨的事
C 宜,更就存貨、攞貨、借貨、補貨有互相協調的安 C
排。他們更互相依賴各被告或群組成員幫忙把風,
D D
逃避關員的執法;及
E E
(vii) 雖然有個別的被告只曾在單一的排檔出現,如第一
F F
被告大多數在地點 3 出現、第四被告只在地點 1 出
G G
現、第九和第十被告全在排檔地點 4 出現,本席可
H 排除他們只是獨立經營的,原因是同行如敵國,如 H
同一類別的排檔售賣同一商品在同一通菜街上,雙
I I
方必定會使盡渾身解數互相搶客,攻擊對方,從對
J J
方手上搶生意,各自為政,但在「東京蛋」群組的
K 通訊記錄可見,當其中一個排檔沒有相關的貨品 K
L
時,其他相關的排檔會一呼百應,守望相助,為沒 L
有商品的排檔張羅貨品,這是有力的旁證
M M
(supporting evidence),他們是同一集團的。
N N
O
271. 上述所列舉的,全是強而有力的環境證供。本席推論所有 O
被告之間(除了第八被告)存着一個非法勾當,參與的人分工合作,
P P
並具共同目的,各施其職,經過悉心的安排,當中涉及準備、部署、
Q 指示、執行等不同的工作。本席裁定他們是一夥人串謀售賣應用偽造 Q
R 商標的貨品。本席在上文第 238-240 段的分析中,也裁定第七被告是 R
假貨集團的其中一名頭目。
S S
T
272. 本席裁定地點 1 至 4 的經營手法,實為「掛羊頭賣狗肉」
, T
表面看來售賣沒有品牌的貨品,但每當有遊客經過,被告人便向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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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
A A
B B
兜售冒牌貨,以 iPad 向遊客展示不同款式和的類別的冒牌貨品,情況
C 便如 PW13 的試買行動一樣。而有關的冒牌貨是存放於地點 1 至 4 的 C
排檔枱下的鐵櫃內及地點 5 至 9 的貨倉。
D D
E E
273. 本案中,控方的證據是壓倒性的,所有被告人並無作供,
F 辯方根本沒有提供證供來反駁、削弱或解釋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法庭 F
無需憑空想像各式各樣之答辯理由或可能性:Li Defan & anr v HKSAR
G G
[2002] 1 HKLRD 527。
H H
I 274. 對於第八被告,由於他並非「東京蛋」群組的成員,而監 I
視證據只顯示他在案發期間,只在地點 1 出現過兩次,本席裁定這不
J J
足以證明他是與其他被告串謀出售冒牌貨。
K K
L 275. 代表第三、第四、第七及第十被告人的大律師指他們的手 L
提電話非由被告本人作註冊。本席認為不用自己的名字作註冊有很多
M M
可能性,本席不作猜測。一言蔽之,這完全是一個偽議題,電話是否
N N
由被告人本人登記根本不是重點。辯方不能爭議各人在拘捕時,關員
O 在他們身上搜出手提電話。被告人以承認事實方式或在看守表格上提 O
供自己的電話號碼,因此此議題的重點是在於被告人是否電話的使用
P P
者,是否用自己的名字作登記是無關宏旨的。本席裁定第一至第十被
Q Q
告人向海關所提供的電話號碼是他們各人使用的(有關第六被告人的
R 情況,本席在上文已作分析,在此不贅)。 R
S S
276. 本席肯定就上述的證據,足以令法庭肯定串謀的存在,而
T T
不需運用控方所依賴的「共謀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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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A A
B B
C 控罪四至七 : 違反逗留條件罪 C
D D
277. 控罪四至七為有關違反逗留條件的罪行,分別指控第
E 三 151、第六、第八及第十被告人於其相關期間違反對其有效的逗留條 E
F
件。 F
G G
278. 第六、第八及第十被告人承認他們以訪客身分留在香港,
H 根據入境處規定,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見承認事實 P2 H
I
第 2 至 4 段)。 I
J J
279. 本席在上文已裁定第六及第十被告人串謀售賣應用偽造
K 商標的貨品。 K
L L
280. 本席裁定一個人不會無原無故幫別人執行僱員的工作而
M 代他賺取金錢,所以在缺乏其他證據下,法庭可以很容易作出僱傭推 M
斷。在缺乏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從本席所接納的事實,法庭可作出必
N N
然的推斷第六及第十被告人進行該工作是基於履行僱傭合約的責任:
O O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素冰 HCMA 506/2005。
P P
281. 在該時段中,第八被告只在地點 1 出現過兩次,本席難於
Q Q
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他的出現是基於履行僱傭合約的責任。
R R
裁決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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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於審訊期間,第三被告承認控罪四及同意相關案情,本席裁定第三被告控罪四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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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A A
B B
C 282. 本席已小心分析和考慮控辯雙方的書面及口頭陳詞。基於 C
以上理由,法庭有以下裁定:—
D D
E 控罪一 E
F F
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九及第十被告
G G
人罪名成立
H H
第八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I I
J J
控罪二
K K
第三被告人承認控罪,罪名成立
L L
M 控罪四 M
N N
第三被告人承認控罪,罪名成立
O O
P 控罪五 P
Q Q
第六被告人罪名成立
R R
S
控罪六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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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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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控罪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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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被告人罪名成立
E E
F F
G ( 陳慧敏 ) G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H H
I I
J J
K K
L L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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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
C C
關員在填寫看守表格而得悉被告人電話號碼的可呈堂性
D D
E 1. 辯方對於關員向第二、四、七及九被告人在填寫看守表格 E
F
而得悉被告人電話號碼的方式提出爭議,反對這些電話號碼呈堂,主 F
要的理由是電話號碼乃傳聞證據,控方不得依賴。
G G
H 2. 在聽取過控辯雙方的陳詞及在此議題上,本席考慮英國經 H
I
典案例,根據 Subramaniam v PP [1956] 1 WLR 956,第 970 頁指出: I
—
J J
“Evidence of a statement made to a witness by a person who is
K not himself called as a witness may or may not be hearsay. It is K
hearsay and inadmissible when the object of the evidence is to
L establish the truth of what is contained in the statement. It is not L
hearsay and is admissible when it is proposed to establish by the
evidence, not the truth of the statement, but the fact that is was
M made.” M
N N
3. 換言之,若提出某陳述的一方並沒有傳召該說出陳述的人
O 士,這陳述的證據可能是傳聞證供,也可能不是傳聞。若傳召是倚賴 O
陳述者所說的內容為事實真相,則該陳述為傳聞證供,不能接納;但
P P
傳召方只倚賴陳述者說過此番內容而已,而非內容的真相時,則是可
Q Q
以接納的。
R R
4. 本席裁定關員跟被告人的對話,被告人純粹是向關員交代
S S
他們本身的電話號碼,不是倚賴說話內容的真相。本席裁定有關被告
T T
人告訴關員其電話號碼,縱使是傳聞證供,但仍可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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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5. 辯方也提出反對,關員在填寫看守表格時,向被告查詢電
C 話號碼前,沒有向被告施行警誡,這是有違《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 C
規則及指示》規則 II,如下:-
D D
E 「當警務人員有證據及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已干犯罪行,便 E
應先向該人施行警誡或安排他人向其施行警誡,才可查問或
進一步查問與該罪行有關之事宜。」
F F
G
6. 從關員的證供可見,他們向被告人查詢電話號碼,是為著 G
填寫看守表格,更有關員指電話號碼會用作將來聯絡之用。不容忽視,
H H
填寫看守表格是在拘捕被告的短時間內發生,關員是無從得知電話內
I 會有 WeChat 的通訊軟件,更遑論內有一「東京蛋」群組,關員是沒 I
J 有事前查問電話號碼前作出警誡。根據該規則,當執法人員有證據及 J
合理理由懷疑任何人干犯罪行,便應向該人施行警誡,才可以問話或
K K
進一步查問。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關員沒有違反規則 II。
L L
M 7. 無論如何,在本案的情況下,即使關員違反上述守則,這 M
並不等於被告人作出的招認或所提供的電話號碼必須被摒除:HKSAR
N N
v Chan Ka Chun CACC 42/1999。法庭只會在極為罕有的情況下,才會
O O
行使酌情權,將被告人自願作出及和控罪有關的招認剔除:見 R v
P Chan King Hei and other [1995] 1 HKCLR 288 一案。 P
Q Q
8.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裁定關員在填寫看守表格而得悉被告
R 人電話號碼是可呈堂的。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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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附件 B
C C
有關 WeChat 對話內容的可呈堂性
D D
E 1. 在 HKSAR v Lau Shing Chung Simon [2015] 18 HKCFAR 50 E
F
一案中,被告人在原審後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事源被告人襲擊受害 F
人,受害人曾在襲擊事件發生前,向被告人發出電話 WhatsApp 信息,
G G
受害人提及被女鬼纏身,裁判官拒絕接納信息成為證據。終審法院裁
H H
定裁判官沒有接納電話所載的文字信息是不正確的,因訊息並非為了
I 證明其內容是真確的,訊息只是為了證明被告人曾作出相關陳述,而 I
該陳述對被告人思想狀態的影響,即他真誠地相信受害人同意在她看
J J
似「鬼上身」時,被告人使用有限的武力驅鬼。這並不因而違反傳聞
K K
證供規則,而不能獲接納為證據(見第 26 段)。
L L
2. 終審法院在 Lau Shing Chung Simon 一案中,引用 Secretary
M M
of Justice v Lui Kin Hong (1999) 2 HKCFAR 510 及 Oei Hengky Wiryo v
N N
HKSAR (2007) 10 HKCFAR 98 的法律定論,指傳聞證據規則從來不純
O 粹因一份文件明示或暗示作出一項陳述而禁止接納該文件為證據。只 O
有當與訟方為某項特定目的 - 即作為證明該份文件所載陳述真確的
P P
證據 - 而援引該份文件時,該份文件才不能獲接納為證據。假如該
Q Q
份文件在某些其他方面與涉案爭議點有關,則該文件可就該目的而獲
R 接納為證據(見第 32 段)。 R
S S
3. 對於此議題,本席也考慮 HKSAR v Ko Wai Kit & Others
T T
HCCC 252/2019 (1.12.2020)一案中。布思義暫委大法官就智能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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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WhatsApp 通 訊 軟 件 的 內 容 的 可 呈 堂 性 有 詳 盡 的 分 析 , 他 裁 定
C WhatsApp 的證供可呈堂,接納為證供,原因可歸納為下述:- C
D D
(i) WhatsApp 及其他的通訊軟件日趨普遍,已成為眾所
E 周知且無爭議為日常的通訊方式,法庭可予以司法 E
認知以 WhatsApp 的通訊方式是一廣泛應用的溝通
F F
方式(見判詞第 37 段);
G G
H (ii) 其內容縱使是傳聞證供,但因並非依賴對話內容的 H
真確性,因此不受香港法例第 8 章《證據法例》第
I I
22A(2)的規限(見判詞第 50 段);及
J J
K (iii) WhatsApp 內容是可靠的,這可憑藉目測比較發出和 K
接收相關訊息的電話的內容,兩者是一致的(見判
L L
詞第 54 段)。
M M
N 4. 本案中,就 WeChat 的可靠性問題,本席較對過 (i)總證物 N
關員 PW45 所拍攝第一、第三及第七被告人的電話在 2016 年 12 月 15
O O
日「東京蛋」群組的訊息(P70),發現三人的發出和接收相關訊息
P P
的電話的內容,兩者是一致的;及 (ii) 電腦法證檢驗專家 PW83 從第
Q 一至四及第七被告的電話中所啜取的 2016 年 12 月 15 日的 WeChat Q
資料(P13),發現五人的發出和接收相關訊息的電話的內容,兩者
R R
也是一致的。因此,本席裁定 WeChat 的內容是可靠的,沒有被干擾。
S S
本席可排除辯方陳詞指,WeChat 的內容有可能被更改、刪減或增加。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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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5. 基於上述案例,本席接納本案的 WeChat 內容,但目的並
C 非是接納該 WeChat 信息內所述的事實,因此香港法例第 8 章《證據 C
法例》第 22A(11) 152是適用的。
D D
E 6. 本席只是接納在「東京蛋」群組中,不同的人士曾以文字 E
和語音方式作出某些陳述。本席裁定文字和語音方式作出的陳述為傳
F F
聞證供,絕不會把它用來證明其內容的真確性,只是用來顯示出案中
G G
各人的思想狀態。
H H
7. 上述證物呈堂的主要目的,是證明被告人與其他不知明人
I I
士在「東京蛋」群組中有甚麼對話,用作證明被告人之間的作為,和
J J
藉此推斷他們的心態,控方並非要依賴證物內容的真確性。
K K
8.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裁定有關 WeChat 對話內容是可呈堂
L L
的。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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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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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A(11) 指出:「凡提出任何由電腦製作的文件,而目的並非是證明該文件內所述的事
152
實,則本條並不影響該文件的可接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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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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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
C C
開啟手提電話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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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 總證物關員(PW45)指,在收到關員給他被告人的手提 E
F
電話時,也同時收到各手機電話的開機密碼。 F
G G
2. 控方沒有在這方面提出證據關員如何取得開機密碼。
H H
3. 本席認為關員詢問被告人的開啟電話的密碼時,只知是應
I I
上司的要求以便調查。本席亦認為關員沒有曾經對被告人說,被告可
J 以不提供開機密碼,或警誡他們電話內的資料可能會用作呈堂證據。 J
本席認為關員本身不清楚檢取這電話和密碼的實際目的,更遑論是要
K K
檢視被告人 WeChat 的通訊內容。
L L
M 4. 所有被告人在一般事項中沒有作供。就開啟密碼的環節 M
上,辯方從沒有向 PW45 就此事作出盤問,或向 PW45 指出關員在查
N N
詢開啟密碼時,對被告人威逼、利誘、威嚇、壓迫的指控。但不難推
O O
斷關員檢取手提電話時,同時向被各人查詢電話開機密碼,各被告人
P 配合關員的要求,將電話及開啟電話密碼同時交出。 P
Q Q
5. 代表第七被告人的蕭大律師指出,負責拘捕(PW21)和
R 看守(PW31)第七被告人的關員均否認曾向第七被告索取開啟電話 R
S
密碼。實情是第七被告人提供了一個可信的解釋,就是她在被拘捕後, S
在被帶往各排檔及倉庫時,她的家姐打電話找她,關員 1403 不容許
T T
她聽電話,電話長響收線後,PW21 要她開啟電話查看是誰打電話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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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第七被告依從吩咐用密碼打開鎖上的電話,PW21 當時在她旁邊,
C 記下第七被告開啟電話的密碼,後來將密碼轉告給姚化峰(PW45), C
這解釋了為何 PW21 不用查詢第七被告亦能得知她開啟電話的密碼。
D D
E 6. 對於辯方這項指控,PW21 斷然否認。本席認為情況必定 E
是 PW21 或 PW31 在處理第七被告人時向她查詢其開啟電話的密碼,
F F
只是時間久遠,至作供時,已經是四、五年前的事情,她們忘記了這
G G
細節。本席接納總該物關員 PW45 的證供,開機密碼是由 PW21 告訴
H 他的。本席裁定實情是 PW21 向第七被告查詢時,由第七被告把開啟 H
電話的密碼告之。
I I
J J
7. 無論如何,即使關員未向被告說明取開機密碼背後的原意,
K 本席仍接納使用開機密碼後,從電話取得的資訊可以呈堂:R v Sang K
[1980] AC 402。
L L
M M
8. 在過往的大量案例中,其中包括 HKSAR v Tahir Nawaz
N CACC 484/2012 和 HKSAR v Kong Pui Lam CACC 147/2011,確定了 N
即使在取得被捕人招認時有違規例指引,例如應施行警誡而沒有作的
O O
情況,也並非單以這情況便應該拒絕讓相關證據呈堂。最基本的議題
P P
依然是招認是否被捕人自願作出的。當然法庭的首要任務,是確保相
Q 關證據呈堂時,確保審訊是公平的:見 SJ v Lam Tat Ming (2000) 3 Q
HKCFAR 168。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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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經慎重考慮後,本席裁定即使關員在檢取被告人的電話和
T 查問開啟電話的密碼時沒有警誡被告人,以各被告人的情況而言,本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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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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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認為沒有充分理由應行使酌情權,拒讓相關電話號碼和開機密碼呈
C 堂為證據。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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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F F
G G
H H
I I
J J
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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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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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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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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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及第八被告人會面紀錄的特別聆訊
D D
E 1. 在此特別聆訊中,控方分別傳召了負責拘捕第七被告的關 E
F
員 1403(PW21)及看守關員 16170(PW31)、第八被告的拘捕關員 F
1579(PW22)及看守關員 16178(PW32)。應辯方要求,控方亦傳
G G
召案件主管高級督察吳偉安(PW84)作盤問。
H H
I
控方案情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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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被告人
K K
2. 第七被告人的口頭招認可分為兩部分,如下:—
L L
M M
(i) 2016 年 12 月 15 日 2235 時,通菜街上所作的口頭
N 招認,PW21 於 2340 時至 0050 時在政府車上補錄; N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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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ii) 2016 年 12 月 16 日 0150 時至 0400 時,PW21 帶領
Q 着第七被告人巡查地點 1 至地點 9 及返回第七被告 Q
人的家時的口頭招認,PW21 在海關總部內補錄。
R R
S 3. 2016 年 12 月 15 日 2230 時,監察關員 07279(PW3)在 S
T 通菜街 26-28 號舖對出,向 PW21 指出一名女子,後知為第七被告人。 T
當時第七被告人胸前孭着一名嬰兒。這時 PW21 上前出示委任證,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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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向第七被告人作出拘捕及警誡,PW31 從旁看守着,PW21 向第七被
C 告人進行調查,以下是雙方的對話:— C
D D
「PW21: 你喺通菜街呢度做咩呀?
E E
第七被告人: 我行街囉喺度。」
F F
4. PW21 從第七被告人的背包揾到兩抽鎖匙,PW21 把之檢
G 取,向第七被告人繼續對話:— G
H H
「PW21: 呢兩抽鎖匙有咩用 ?
I I
第七被告人: (指着其中共六條鎖匙)呢啲係鄉下屋鎖
匙。(再指另一抽鎖匙)呢條係香港屋企
J J
鎖匙。」
K K
5. PW21 再 在 第 七 被 告 人 的 背 包 找 到 兩 本 簿 (P40(1)及
L
P40(2)),每本簿內均包着一些卷起的紙幣,再用橡筋紮好。 L
M M
「PW21: 啲錢有咩用 ?
N N
第七被告人: 用嚟買嘢番鄉下用。
O O
PW21: 咁本簿有咩用 ?
P 第七被告人: 鍾意寫咩咪寫咩囉,有時行街見有得意嘢 P
就寫低喺本簿度囉。」
Q Q
6. 之後,各人登上事先安排好的政府車輛,在車廂內,PW21
R R
向第七被告人閱讀及講解「給羈留人士通告」
(“通告”)
(P87)
,也
S S
讓第七被告人自行閱讀,之後第七被告人在 P87 上簽署。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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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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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7. PW21 將拘捕後發生的事情記錄於其記事冊(P88)上, C
PW21 向第七被告人覆讀內容,第七被告人閱讀後,PW21 要求第七
D D
被告人抄下一段聲名,以確認內容為真確。於 0050 補錄完畢,之後
E E
他們逗留在車廂約一小時,期間,第七告人為嬰兒餵哺母乳三次(見
F 看守表格 P92)。 F
G G
8. 0150 時至 0302 時,PW21 帶同第七被告人到地點 1 至 9,
H H
並向第七被告人作出調查。調查下,第七被告人稱對地點 1 至地點 9
I 並無認識。期間,PW21 嘗試用從第七被告人背包所檢取的其中一抽 I
共六條鎖匙,其中四條成功開啟地點 5 至地點 8 的鐵閘或/及大門
J J
(地點 5 至地點 8 屬大廈,據承認事實 P2 第 30A 段,地點 5 至地點
K K
8 放有大量應用偽造商標的袋、銀包和手錶)。
L L
9. 約 0325,PW21 與第七被告人及其他關員到旺角通菜街 4
M M
號 2 樓 A 室單位(第七被告人的家)。PW21 指,第七被告人嬰兒在
N N
上址單位前已被第七被告人的親戚接走。PW21 向第七被告人再次施
O 行警誡,第七被告人表示明白,以下是雙方的對話內容:— O
P P
「PW21: 你對呢啲單位有咩認知?
Q Q
第七被告人: 呢度喺我屋企。」
R R
10. 之後,PW21 用較早前在第七被告人背包找到的其中一抽
S 共三條鎖匙的其中兩條成功開啟單位的鐵閘及木門,然後 PW21 向第 S
T 七被告人出示搜查令,並解釋搜查令的內容。入屋後,第七被告人指 T
U U
V V
-4-
A A
B B
着右方一間房(見 P1 相片 117)說:「呢間房我嘅,並表示其餘兩個
C 房間是其他住客,不認識他們。」 C
D D
11. 約 0400 時,PW21 與第七被告人一起入第七被人的房間,
E E
並在第七被告人近床尾的抽屜內搜出一叠文件,包括兩本簿(P89 及
F P90)及一些信件(P71)和租約,然後 PW21 問第七被告人:「呢叠 F
文件屬於邊個 ?」第七被告人回應:「我嘅。」之後 PW21 把三樣
G G
物品檢取。
H H
I 12. 之後,PW21 帶第七被告人返回海關總部大樓,並於 0530 I
時,補錄供詞(見 P88 第 10 頁至 34 頁)完成後,PW21 向第七被告
J J
人覆讀補錄供詞,並讓第七被告人自行閱讀,最後第七被告人寫下一
K K
段聲明,並簽名確認。2016 年 10 月 16 日 1030 時完成補錄。
L L
13. 過程中,PW31 將整個拘捕及調查過程記錄於看守表格
M M
(P92)上。
N N
O 14. 所有控方證人指沒有任何人士對第七被告人作出威迫和 O
利誘及任何不當的行為。
P P
Q 第八被告人 Q
R R
15. PW22 是行動中負責拘捕第八被告人的關員。據 PW22 稱,
S S
2016 年 12 月 15 日 2230 時,監察關員 07279(PW3)向 PW22 指出
T 一名身處旺角通菜街及山東街交界的男子,後知為第八被告人。於是 T
U U
V V
-5-
A A
B B
PW22 上前出示委任證,向第八被告人作出拘捕及警誡,隨即關員
C 16178(PW32)在旁看守。PW22 向第八被告人進行調查,他把雙方 C
的對話內容記在其記事冊(P84)上,在此不贅。
D D
E 16. 2250 時,PW22 向第八被告人出示及解釋“羈留人士通告” E
(P85)(“通告”)。第八被告人也自行閱讀,之後並無提出任何要
F F
求。
G G
H 17. 2250 時至 2350,PW22 帶第八被告人上政府車輛,並補 H
錄第八被告人於 2230 時被拘捕後的對話完成後,PW22 向第八被告
I I
人覆讀內容。第八被告人自行閱讀後,被要求抄下一段聲明,確認內
J J
容為真確。
K K
18. 隨後,約於 0035 時至 0152 時,他們離開政府車輛,PW22
L L
帶領第八被告人到地點 1 至地點 9,並向第八被告人作出調查,但第
M M
八被告人稱對地點 1 至地點 9 並無認識,不知單位屬於何人,也不知
N 道單位內的物品屬於何人。 N
O O
19. 約 0325 時,PW22 帶第八被告人到通菜街 4 號 2 樓單位
P P
,當時關員 1403(PW21)已在上址,她向第
(即第八被告人的住所)
Q 八被告人出示法庭搜查令,PW22 再向第八被告人施行警誡。 Q
R R
20. 隨後,PW21 在搜查第八被告人的房間時,搜出一些物品,
S S
包括一疊以 A3 大小的文件(P48)
,文件以列表形式作出,看來是關
T T
U U
V V
-6-
A A
B B
於地點 1 至 4 的結算紀錄,PW22 問第八被告知道 P48 是屬於何人,
C 第八被告回應:「我嘅。」 C
D D
21. 看守關員 PW32 跟 PW22 最大證據上的分歧,是 PW32 指
E 第八被告人在拘捕時不合作,因此,他與 PW22 需合力分別捉著第八 E
被告人的雙肩,但這方面,PW22 卻指當時沒有太大的混亂。
F F
G G
22. 整個調查過程中,PW22 指他自己及任何人士沒有對第八
H 被告人作出任何不當的行為。 H
I I
23. PW84 為本案件的案件主管,2016 年 12 月 15 日晚上的拘
J 捕行動中他是負責策劃、調配聯繫各單位的。行動前,PW84 在海關 J
K 總部舉行簡介會,安排各單位的工作,包括安排監察關員向負責拘捕 K
的關員在現場指出各被告人,更安排看守關員從旁協助要求被告人交
L L
出手提電話及開啟電話的密碼,檢取被告人身上的鎖匙,嘗試用有關
M M
的鎖匙開地點 1 至地點 9 的大門及/或鐵閘。對於證物方面,PW84
N 安排不同的關員到地點 1 至地點 9 檢取證物,再安排車輛將證物運返 N
海關總部,經個別的證物關員點算證物後,交給總證物關員處理。
O O
P P
24. 控方在特別事項舉證完畢之後,辯方並沒有中段陳詞,本
Q 席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據成立,第七及第八被告人選擇作供。 Q
R R
辯方案情
S S
T
第七被告人的證供 T
U U
V V
-7-
A A
B B
25. 第七被告人現年 36 歲,她於 2010 年由國內來港,與第八
C 被告人為夫婦關係,二人育有一子一女。 C
D D
26. 2016 年 12 月 15 日晚上 10 時 30 分,第七被告人孭着當
E E
時仍是四個月大的兒子在胸前,到街上購物備返回鄉下作準備。當她
F 到達通菜街和山東街交界時,突然有一名男子上前指着她說:「就係 F
呢個。」隨後幾個人衝前將第七被告人圍着,包括兩名站在她前方(後
G G
知為 PW21 及 PW31)的女關員。這刻第八被告人到來,因第七被告
H H
人曾在較早前要求第八被告人為嬰兒帶來被子和奶瓶。第八被告人看
I 到該情況問:「發生咩事。」最後第八被告人被推向牆,雙手被反鎖 I
在背部。關員將第七和第八被告人分開。PW21 取去第七被告人手上
J J
的手提電話,並說懷疑第七被告販賣翻版。
K K
L 「PW21: 係度做咩? L
第七被告人: 行街買嘢。
M M
PW21: (從第七被告人的背包取出鎖匙)鎖匙咩用?
N N
第七被告人: 屋企鎖匙。」
O O
27. 過程中,PW21 沒有拘捕和警誡第七被告人。之後第七被
P P
告人被帶上七人車的最後排,坐在 PW21 及 PW31 之間,因嬰兒要喝
Q 人奶,但車上卻有兩名男子,最後兩名男子下車,第七被告人曾聽到 Q
R PW21 稱呼其中一名男子為亞 Sir。 R
S S
T T
U U
V V
-8-
A A
B B
28. 第七被告人指在政府車輛上,PW21 沒有出示及解釋“羈
C 留人士通告”(“該通知”)(P87)。她第一次看到該通知是 PW21 在 C
2016 年 12 月 16 日 0700 時於海關總部內交給她該通知的副本。
D D
E E
29. 當晚在政府車輛上,第七被告人共餵了三次母乳,最後一
F 次為 2016 年 12 月 16 日 0010-0030 時,期間,PW21 在寫補錄供詞 F
(P88),第七被告人問在補錄口供後,可否離開,PW21 說:「無咁
G G
快,合作啲落口供會快啲。」她更要求第七被告人安排家人接走嬰兒。
H H
在補錄完結後,PW21 沒有將 P88 讀給第七被告人,第七被告人自己
I 也沒有閱讀過 P88。事實上,她不懂繁體字,之後,PW21 讀出一段 I
「我已閱讀過這份補錄供詞...」的聲明,着第七被告人在 P88 默寫,
J J
並在適當的位置簽名,PW21 說:「快啲簽名,快啲同 BB 走。」在
K K
車內,第七被告人要求食物和水,但 PW21 並無提供,並稱不會隨便
L 給予她食物,要返回海關才可。 L
M M
30. 之後,第七被告人孭着嬰兒,隨着 PW21 及 PW31 離開政
N N
府車,到地點 1 至地點 9 遊走,但沒有向她展示相關的冒牌貨品,期
O 間第七被告人的家姐曾兩次打電話給第七被告人,但 PW21 不容她接 O
聽,最後他們一起到第七被告人的家去,並搜出了一些物品,之後,
P P
他們一起離開第七被告人的家,第七被告人在樓下致電其家姐,後見
Q Q
到其家姐,第七被告人將嬰兒交給其家姐帶走。
R R
第八被告人的證供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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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31. 2015 年 12 月 15 日 2230 時,他應第七被告人要求,到山
C 東街為四個月的兒子送上被子和盛載清水的奶瓶。當到達山東街後, C
卻看到孭着兒子的妻子被幾人圍着,於是他上前問過究竟,當他表示
D D
自己是第七被告人的丈夫後,第八被告人被 PW22 及 PW32 二人從後
E E
按着其膊頭推向牆邊,然後反手鎖上手扣,之後被帶上政府車輛作出
F 第一次補錄,便被推埋墻,雙手被人用手扣反鎖在背部,要求他提供 F
住址及身份證明文件,答問的過程正如 PW22(拘捕關員)的證供一
G G
樣,除了 PW22 並沒有作出拘捕,及向他施行警誡,更沒有給他解釋
H H
“給在羈留人士通知”,之後他被帶上政府車輛,PW22 在車箱內書寫
I 補錄供詞,再給第八被告人一張寫有聲明的文件,解開其手扣,着他 I
J
抄寫在補錄供詞之上,但因為文件以繁體字書寫,第八被告人不明白。 J
最後由 PW22 讀出聲明,由第八被告人默寫在記事冊上。
K K
L 32. 其後,在 PW22 及 PW32(看守關員)的帶領下,第八被 L
M
告人到地點 1 至 9。 M
N 33. 2016 年 12 月 16 日 0325 時,第八被告人被帶返到回到其 N
O
家中,當時第七被告人及第四被告人已在廳內。第八被告人指海關人 O
員並無向他出示任何文件,包括擬似排檔的薪金結算表(P48)。
P P
Q
34. 第八被告人指出 PW22 在海關總部內,向他出現文件,包 Q
括 P48,第八被告人卻發現發現文件不是自己的,PW22 即舉起在手
R R
狀似要向第八被告人揮拳,大聲說:「喺你家揾到嘅嘢唔係你係邊個
S 。」他突然衝向第八被告人狀似打向他。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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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裁決
C C
35. 就第七及第八被告人對關員作的招認,判例清楚顯示,本
D D
席在裁決特別事項聆訊時必須假設被告人曾經作出招認,而在這個假
E E
設下,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被告人自願作出該招認,
F 否則本席不得接納。 F
G G
36. 特別事項的裁決完全是取決於第七和第八被告人的拘捕
H H
關員和看守關員,分別為 PW21、PW31、PW22 及 PW32 及案件主管
I 吳偉安高級督察(PW84)的證供。 I
J J
37. 第八被告人過往並沒有犯罪紀錄,因此本席提醒自己在評
K 估及考慮有關證供時,會對第八被告人的可信性及犯罪傾向性作出較 K
L 有利的考慮。 L
M M
38. 綜合第七和第八被告人的大律師陳詞,他們批評控方證人
N 在盤問下,除了證人陳述書上有記錄外,對細節很多時候也是說忘記 N
O 了。 O
P P
39. 代表第七和第八被告人的大律師的關員查問,當第七被告
Q 人被拘捕後,其背包由誰人拿着,電話及鎖匙由誰人檢取,誰人保管, Q
R
辯方指出第七被告人的拘捕關員(PW21)和看守關員(PW32)之間 R
出現分岐,本席認為這案於 2016 年 12 月發生,距今已是整整四年前
S S
發生的事情。本席經小心考慮 PW21 及 PW32 的證供,她們作證時均
T 被辯方大律師作出仔細入的盤問,縱使她們的供詞中,偶爾出現了一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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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B
些細節上的遺漏,也會出現一些瑕疵或不一致的地方,但總體而言,
C 本席認為不足以影響她們證言的可信性。本席尤其注意辯方大律師對 C
她倆的批評,但不認為有任何一點令本席懷疑二人是不誠實的證人,
D D
本席裁定二人是可靠可信,並接納她倆的證供。
E E
F 40. 本席不接納第七被告人是誠實的證人,本席肯定她的供詞 F
不真實及沒有可能是真實,原因可見下文。
G G
H H
41. 第七被告人辯稱 PW21 沒有向她警誡和拘捕和沒有作出
I 有關搜出兩串鎖匙和記事冊(P40(1)及(2))的招認,但第七被告人在 I
PW21 於現場的政府車輛內書寫的補錄警誡口供(P88 第 9 及 10 頁)
,
J J
確認 PW21 曾覆讀補錄供詞的內容,之後由第七被告人自行閱讀一次,
K K
親手寫下聲明和簽署確認。
L L
42. 本席不相信第七被告人不懂繁體字,她自 2010 年已來到
M M
香港,在拘捕時,她已在香港居住了 5 至 6 年之久,繁體字跟她在衣
N N
食住行是息息相關,其不懂繁體字的說法根本站不住腳。
O O
43. 而根據補錄供詞(P88)指出,補錄在 2016 年 12 月 15 日
P P
2304 時至 2016 年 12 月 16 日 0050 時進行。期間除了讓第七被告人照
Q Q
顧其嬰兒的需要外,還為第七被告人提供清水和三文治(見看守表格
R P92,第 2 至 3 頁),本席裁定第七被告人指關員拒絕提供水和食物 R
並不是事實。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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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B
44. 第七被告人辯稱關員不容她接聽家姐電話兩次,至最後在
C 巡查完居所時,才讓她打電話給家姐,安排接走嬰兒。本席認為這是 C
不合情理的,從實際角度而言,若有家人為第七被告人暫時托管其嬰
D D
兒,對各方也有好處。本席認為海關不容第七被告人接聽家姐的電話
E E
是有違邏輯的。本席裁定看守表格記錄才是真正事發的經過,即在巡
F 查排檔期間(2016 年 12 月 16 日 0220 時及 0241 時),第七被告人致 F
電其家姐,家姐到達旺角後致電給第七被告人確定位置(2016 年 0310
G G
時),至 0315 時,其家姐把嬰兒接走。
H H
I 45. 在小心考慮所有有關的證據及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本席裁 I
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量證標準下,證明 PW21 在政府車輛上的
J J
補錄是第七被告人在自願的情況下錄取的,案中沒有任何理由促使本
K K
席行使酌情權把之剔除。
L L
46. 對於 PW21 為第七被告人在海關總部的補錄供詞,PW21
M M
確認嬰兒在政府車輛上最後飲母乳的時間為 0030 時,之後於 0151-
N N
0315 時,帶領第七被告人遊走地點 1 至地點 9 查看各排檔和大廈,期
O 間嬰兒在這接近 3 小時沒有飲母乳,在這情況下,身為母親的第七被 O
告人的意志是否已被削弱或存不公平情況,不無疑竇,因此本席裁定
P P
補錄供詞(P88 第 11 至 35 頁)不能呈堂。
Q Q
47. 對於第八被告人的補錄供詞,在小心考慮所有有關證供及
R R
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本席裁定 PW22(拘捕關員)及 PW32(看守關
S S
員)的證供有着很多不能磨合的分岐,其中本席特別關注是 PW22 拘
T 捕時有否用武力,PW22 在盤問下當時環境沒有特別,沒有太大的混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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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B
亂,本席裁定當時的情況正如 PW32 所說,第八被告人不合作,要
C PW22 及 PW32 分別將第八被告人從後捉着他的兩邊肩膊,用武力將 C
第八被告人推向牆,然後反手用手扣將第八被告人制服。本席認為
D D
PW22 在這方面的證供不盡不實,而往後的招認的證供,是由 PW22
E E
錄取的,此特別事項聆訊全是取決於 PW22 的可信可靠性,本席對於
F 全依賴 PW22 的證供以接納補錄供詞感到不安妥,因此裁定第八被告 F
人的兩次補錄供詞不是出於自願,不能呈堂成為證供。對於第八被告
G G
人所承認 P48 是屬於他一事,本席把 P48 摒棄,不予考慮。
H H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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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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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DCCC 235/2018
C [2021] HKDC 662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18 年第 235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朱賢云(第一被告人)
J J
唐剑龙(第三被告人)
K 李宗鹏(第四被告人) K
梁愛連(第五被告人)
L L
黄炎福(第六被告人)
M M
黄金方(第七被告人)
N 周妃冲(又名周妃衝)(第八被告人) N
姚玲照(第九被告人)
O O
陈秋荣(第十被告人)
P P
----------------------------
Q Q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R R
日期: 2021 年 6 月 11 日
S S
出席人士: 關文渭先生及陳靄霆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
T 別行政區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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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許卓倫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Keith Lam Lau & Chan
C 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C
羅保林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Pang, Wan & Choi 延
D D
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E E
詹俊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Munros 延聘,代表
F 第四被告人 F
李國輔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Anthony Kwan & Co
G G
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H H
江小菁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HK&JY Solicitors 延
I 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I
J
蕭國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Tangs Solicitors 延聘, J
代表第七被告人
K K
李倩文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Wong & Co 延聘,代
L L
表第八被告人
M 姜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Cheung & Yeung 延聘, M
代表第九被告人
N N
李荔珊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Cheng & Wong 延聘,
O O
代表第十被告人
P 控罪: [1] 串謀出售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Conspiracy to sell P
goods to which a forged trade mark was applied) - 第一至
Q Q
第十被告人
R R
[2] 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Dealing with goods
S to which the Dutiable Commodities Ordinance applies) - S
T
第三被告人 T
U U
V V
-3-
A A
B B
[4] 違反逗留條件(Breach of condition of stay) - 第三被
C 告人 C
[5] 違反逗留條件(Breach of condition of stay) - 第六被
D D
告人
E E
[6] 違反逗留條件(Breach of condition of stay) - 第八被
F 告人 F
[7] 違反逗留條件(Breach of condition of stay) - 第十被
G G
告人
H H
I --------------------- I
裁決理由書
J J
---------------------
K K
1. 本案各被告人否認下列各罪行:-
L L
M M
(i) 控罪一針對所有被告人,指控第一至第十被告人1和
N 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出售應用偽造商標的冒牌 N
貨品,包括手袋、銀包和手錶。
O O
P P
(ii) 控罪二針對第三被告人2,指控第三被告人處理《應
Q 課稅品條例》適用的 11,800 支香煙。 Q
R R
S S
T T
1
本審訊並不涉及第二被告,他在另一法官席前一早認罪。
2
審訊期間,第三被告承認控罪二及同意相關案情,本席裁定第三被告控罪二罪成。
U U
V V
-4-
A A
B B
(iii) 控罪四至七則為有關違反逗留條件的罪行,分別指
C 控第三3、第六、第八及第十被告人於其相關期間違 C
反對其有效的逗留條件。
D D
E E
案情概覽
F F
控罪一:串謀出售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指控第一至第十被告人)
G G
H 2. 就控罪一,控方案情是第一至第十被告人與其他身分不詳 H
I
人士串謀,在旺角通菜街經營 4 個小販檔位出售冒牌貨品,包括手袋、 I
銀包和手錶。該 4 個小販檔位的地址分別為:-
J J
K (i) 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 2P 外的固定小販檔位編號 K
899-902 號(海關代號為“D1”,下稱“地點 1”);
L L
M M
(ii) 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 13 號外的固定小販檔位編號
N 1031-1032 號(海關代號為“Cl”,下稱“地點 2”); N
O O
(iii) 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 48-50 號外的固定小販檔位編
P P
號 343-344 號(海關代號為“Bl”,下稱“地點 3”);
Q 及 Q
R R
S S
T T
3
於審訊期間,第三被告承認控罪四及同意相關案情,本席裁定第三被告控罪四罪成。
U U
V V
-5-
A A
B B
(iv) 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 28 號外的固定小販檔位編號
C 433-434 號(海關代號為“B2”,下稱“地點 4”)。 C
D D
3. 此冒牌貨品集團利用附近大廈的 5 個單位作為儲藏冒牌
E E
貨品的儲物倉。該 5 個單位的地址分別為:-
F F
(i) 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 2A-2P 號鴻光大廈 B 座(海關
G G
代號為“羅宋湯”)2 樓 B2-A 室(下稱“地點 5”);
H H
I
(ii) 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 2A-2P 號鴻光大廈 B 座(海關 I
代號為“羅宋湯”)2 樓 B2-D 室(下稱“地點 6”);
J J
K (iii) 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 2A-2P 號鴻光大廈 B 座(海關 K
代號為“羅宋湯”)6 樓 B3-1 室(下稱“地點 7”);
L L
M M
(iv) 香港九龍旺角廣華街 28 號翠園大廈 1 期 14 樓 12C
N 室(海關代號為“忌廉湯”,下稱“地點 8”);及 N
O O
(v) 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 53 號 1 樓 D 室(海關代號為
P P
“酥皮湯”,下稱“地點 9”)。
Q Q
4. 2016 年 9 月 13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5 日期間(下稱“該時
R R
段”)
,海關派出監察關員到旺角通菜街進行觀察,發現此冒牌貨品集
S S
圑(包括各被告人)。他們的運作模式並不複雜,目標顧客主要是遊
T 客,他們向顧客展示冒牌貨品的貨版,或透過平板電腦向目標顧客展 T
示貨品的照片,藉以出售冒牌貨品。
U U
V V
-6-
A A
B B
C 5. 在行動中,海關曾派員到排檔進行試買,並成功購買到冒 C
牌手袋和手錶。
D D
E 6. 被告人被拘捕後,發現他們的手提電話內安裝了通訊軟件 E
F
WeChat 程式,內設有一名為「東京蛋」的群組,組員在群組內以話 F
音、文字和圖片方式,談論有關手袋和手錶的銷售,包括查看存貨、
G G
幫忙攞取貨品,及對執法人員作出把手望風。
H H
I
7. 此外,在部分被告人的在其身上搜獲鑰匙,而有關檢取的 I
鑰匙則能成功開啟地點 6 至 8 的閘門和木門。
J J
K 8. 在地點 1 至 9 除了搜獲大量的冒牌貨品外,海關在地點 1 K
至 4(四個排檔)檢獲銷售記錄的筆記簿。
L L
M M
9. 海關人員在拘捕第七被告時,在其攜帶的背包找到兩本銷
N 售記錄的筆記簿,上面記載著地點 3 及 4 的銷售記錄,每本簿內均包 N
着一些卷起的紙幣。
O O
P P
10. 就控罪一而言,控方依賴的證據主要包括:-
Q Q
(i) 監察行動;
R R
(ii) 試買行動;
S S
(iii) 記錄犯案地點銷售記錄的筆記簿;
T (iv) 地點 6 至 8 的密碼鎖及鑰匙配對; T
U U
V V
-7-
A A
B B
(v) 第一、第三、第四、第七及第八被告人招認(只針
C 對招認者本身); C
(vi) 指模證據;及
D D
(vii) WeChat 群組記錄。
E E
F 11. 整個審訊歷時 61 天。審訊期間,辯方就 8 名監察關員證 F
供的可信可靠性提出強烈的爭議,單就監察關員的證供,便耗用了 26
G G
天的時間進行。
H H
I 12. 就被告的手提電話內通訊軟件 WeChat 程式,控方傳召專 I
家證人提取和分析軟件的內容。辯方對專家身份提出爭議,本席以交
J J
替程序處理,並接納專家的證供。
K K
L 13. 之後,辯方再質疑專家在搜查令有效日期結束兩個多月後 L
才攝取的資料是不合法的是有違 Sham Wing Kan v Commissioner of
M M
Police HCAL 122/2014 一案所訂的法律原則。本席在下文作出分析和
N N
裁決。
O O
14. 辯方強烈爭議銷售記錄的筆記簿和 WeChat 群組記錄的可
P P
接納性,主要理由是它們均屬傳聞證供。本席在下文作出分析和裁決。
Q Q
15. 第七及第八被告爭議其會面紀錄的自願性,及認人手續是
R R
否在公平公正的情況下進行,本席亦進行了特別聆訊處理。
S S
T T
U U
V V
-8-
A A
B B
16. 本席裁定所有控罪表面證據成立,所有被告人選擇不作供,
C 只有第六被告人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呈上兩份證人陳述 C
書,概要是指第六被告在通菜街出現是基於一些清白的理由。
D D
E E
控方案情
F F
監察行動
G G
H
17. 2016 年 9 月 13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5 日期間,海關派調 H
版權及商標調查科情報協調小隊(俗稱“狗仔隊”)
,到旺角通菜街(俗
I I
稱“女人街”)進行監察行動。控方的結案陳詞的「附件一」是相關排
J 檔及儲貨倉的地圖。 J
K K
18. 控方傳召情報協調小隊的 隊員作供,包括關員 97139
L L
(“PW1”)、高級關員 99187(“PW2”)、關員 07279(“PW3”)、關員
M 1558(“PW4”)
、關員 13111(“PW6”)
、關員 1678(“PW7”)
、關員 1393 M
N (“PW8”)及高級關員 98225(“PW9”), 後稱“監察小隊”。 N
O O
19. 監察期間,監察小隊穿着便服,打扮成路人,帶着隱閉式
P 的對講機,在通菜街進行監視任務。行動中,他們識別出可疑人物、 P
Q
排檔和可疑人物進出的商業大廈,給他們暗號。 Q
R R
20. 在巡查排檔期間,他們以對講機,用暗號互相溝通,留意
S 着可疑人物(後辨識為第一至第十被告人)的一舉一動,然後用對講 S
T
機即時向坐在停泊在附近的海關車輛的關員進行滙報;坐在海關車輛 T
上的關員便利用手提電腦,即時輸入監察員的描述,包括日期、時間、
U U
V V
-9-
A A
B B
地點和所監察的細節,記錄於“調查進度報告”(“MFI 3”)
(“該報告”)
C 上。 C
D D
21. 監察行動共進行了 43 天。每天監察完畢後,所有監察小
E 隊返回車上,核實該報告上的資料為正確後,把該報告用打印機在車 E
上列印,由各別的監察員在該報告上簽名作實。若有錯漏的地方,監
F F
察員會即時在電腦修改,再次列印才簽署,最後分別由輸入電腦的關
G G
員及核實關員在該報告的每張末頁簽署。
H H
22. 控方的結案陳詞的「附件二」是監視證據概要及監視證據
I I
每日整合記錄。依據監察小隊的證供,本席撮要「附件二」,以反映
J J
各被告人在地點 1 至地點 9 的出現次數,如下:-
K K
地點 1 地點 2 地點 3 地點 4 地點 5 地點 6 地點 7 地點 8 地點 9
L L
D1 58 次 1次 2 次大
(24 日) (1 日) 廈
M M
D2 1次 50 次
(1 日) (24 日)
N N
D3 35 次 7次 8次 20 次 大廈 2 次(2 日) 單位 1 次
(1 日) (5 日) (5 日) (9 日) 6 樓 6 次(4 日) (1 日)
O O
D4 42 次 大廈 2 次(2 日)
(17
P P
日)
D5 13 次 1次 3次 大廈 5 次(5 日)
Q Q
(1 日) (1 日) (3 日) 2/F1 次(1 日)
6 樓 4 次(4 日)
R R
D6 35 次 32 次 14 次 2次 大廈 2
(1 日) (17 日) (7 日) (2 日) 次(2 日)
S S
D7 6次 5次 2次 3次 大廈 4 次(3 日) 14 樓 2 次
(4 日) (5 日) (2 日) (3 日) 2 樓 1 次(1 日) (2 日)
T 6 樓 1 次(1 日) 大廈 1 次 T
(1 日)
U U
V V
- 10 -
A A
B 地點 1 地點 2 地點 3 地點 4 地點 5 地點 6 地點 7 地點 8 地點 9 B
D8 2次
C C
(2 日)
D D9 1次 55 次 D
(1 日) (24 日)
E D10 40 次 E
(22 日)
F F
23. 從是次監察行動的觀察,各被告有着不同程度的參與及/
G G
或角色,其中包括看檔、執貨、從儲貨倉取貨、搬貨、兜售(有時輔
H H
以 iPad)的行為。
I I
24. 本席將於證據分析部分處理監察行動的證供。
J J
K K
試買行動
L L
25. Dubois Thierry Charles(PW13)為 Swiss Watch Federation
M M
的行政總裁。他曾參予由海關安排的兩天試買行動,分別於 2016 年
N N
12 月 13 日及 12 月 15 日。
O O
26. 在 2016 年 12 月 13 日的黃昏時段,PW13 被指示到通菜
P P
街某一個排檔(後知為地點 1)
。為了不易被識破,PW13 帶同女同事
Q
李小姐一起。在行動中,地點 1 的其中一名男子問 PW13 是否有興趣 Q
R 選購勞力士手錶,於是 PW13 和李小姐進入地點 1。地點 1 內有另外 R
兩名男子,PW13 查詢是否有 Air King,其中一名男子(“該男子”)
,
S S
於是向 PW13 展示一個小銀色的旅行箱,內全擺放着勞力士錶,包括
T T
Air King 款式。之後,PW13 查詢是否有 Daytona。該男子從排檔的枱
U U
V V
- 11 -
A A
B B
底取出另一小旅行箱,內也擺放了一些勞力士錶。之後該男子再向李
C 小姐介紹手袋,他取出一個平板電腦,顯示不同品牌的照片,包括“LV”、 C
“Gucci”及“Hermes”;最後李小姐從照片揀選了 Chanel 手袋。該男子
D D
從排檔的枱面取了一個手袋,另從枱底取了兩個手袋出來。PW13 問
E E
該男子是否有 Valentino,但該男子說沒有。
F F
27. 最後,PW13 欲購買一隻勞力士錶及一個 Chanel 手袋,在
G G
議價期間,一名女子走到該排檔,向該男子人打了一信息。該男子便
H H
說附近有海關,他們要盡快完成交易,最後 PW13 以 4,000 元購買一
I 隻勞力士 Air King 手錶和一個 Chanel 手袋,之後 PW13 與李小姐離 I
開。
J J
K K
28. 2016 年 12 月 15 日 2215 時,PW13 再次到地點 1 進行試
L L
買,是次 PW13 單獨行事,海關人員同樣給他一些已標記的鈔票。
M PW13 指見到兩名男子,而此兩名男子同在 2016 年 12 月 13 日出現 M
過。PW13 以 2,500 元購買了一個 Chanel 手袋,隨即有海關人員到達
N N
地點 1,PW13 向海關人員指出地點 1 的兩名男子,其中的一名男子
O O
為收取金錢的男子(後知為第四被告人)。
P P
29. 海關關員於 2016 年 12 月 15 日從第四被告人檢取的 5 張
Q Q
被標記的 500 港元紙幣(見承認事實 P2 第 22 段),即 2016 年 12 月
R R
15 日試買行動中 PW13 付款給第四被告的 500 港元紙幣。
S S
拘捕行動
T T
U U
V V
- 12 -
A A
B B
30. 監察行動於同一天晚上,即 2016 年 12 月 15 日 2230 時終
C 結,海關隨即進行大型的拘捕行動。 C
D D
31. 行動中,監察關員負責辨認第一至第十被告人。各被告人
E E
由一名關員負責拘捕,並由看守關員負責看守著。
F F
32. 海關派調證物關員從地點 1 至 9 檢取冒牌貨品(詳見承認
G G
事實 P2)。簡言之,檢取的物品包括手袋、銀包和手錶。
H H
I
33. 有關各被告人被拘捕的地點,大部分被告並無提出爭議, I
已在承認事實 P2 中反映,只有第五及第七被告人在這方面有爭議,
J J
控方傳召了負責拘捕關員作供,分別為關員 07202(“PW18”)及女關
K 員 1403(“PW21”),總結如下:- K
L L
(i) 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在犯案地點 3 被拘捕;
M M
N (ii) 第三和第四被告人在犯案地點 1 被拘捕; N
O O
(iii) 第五和第六被告人在犯案地點 2 被拘捕;
P P
Q (iv) 第七和第八被告人在通菜街 26-28 號外被拘捕;及 Q
R R
(v) 第九和第十被告人在犯案地點 4 被拘捕。
S S
從被告人身上檢取的鑰匙
T T
U U
V V
- 13 -
A A
B B
34. PW17、PW18、PW19 及 PW31 分別為負責拘捕第三、第
C 四、第五和第七被告人的關員,他們在被告人身上檢取了若干鑰匙, C
並用該些鑰匙與地點 6 至 8 的閘門和大門進行配對,結果如下:-
D D
E E
(i) 從第三被告人檢取的三把鑰匙能夠打開地點 6 的木
F 門及地點 7 的閘門和木門;憑着第三被告人提供的 F
密碼,海關人員成功打開了地點 7 內的其中一個儲
G G
物倉密碼鎖;
H H
I (ii) 從第四被告人檢取的三把鑰匙能夠打開地點 6 的木 I
門及地點 7 的閘門和木門;
J J
K (iii) 從第五被告人檢取的四把鑰匙能夠打開犯案地點 6 K
L 的木門、犯案地點 7 的閘門和木門,及犯案地點 8 L
的閘門;及
M M
N (iv) 從第七被告人檢取的四把鑰匙能夠打開地點 6 的木 N
O 門、地點 7 的閘門和木門,及地點 8 的閘門。 O
P P
從被告人身上檢取的手提電話
Q Q
35. 關員在拘捕第一至第十被告人時,除了第六被告人及第九
R R
被告人外,全部均在他們的身上檢取手提電話。
S S
T 36. 控方以下列兩種方法,得悉被告人的電話號碼,分別如 T
下: -
U U
V V
- 14 -
A A
B B
C (i) 承認事實:第一、三、五及第十被告人在承認事實 C
中承認他們的電話號碼(見 P2 第 6、8、14 及第 19
D D
段);
E E
F
(ii) 看守表格:在拘捕被告人後,看守關員在填寫看守 F
表格時,向第二、四、七及九被告人查詢他們的電
G G
話號碼(見 MFI 32,P56、P92 及 P58),由被告人
H H
告訴看守關員,關員即時填寫在看守表格上。
I I
37. 換言之,控方未能在第六被告人身上搜獲任何手提電話,
J J
也不知其手提電話號碼。
K K
38. 辯方對於看守關員取得被告人電話號碼時,沒有施行警誡
L L
提出強烈的反對,本席因此作出裁決,以決定其可接納性(詳見附件
M M
A)。
N N
被告人手提電話的 WeChat 群組
O O
P P
39. 海關在檢驗這些手提電話的內容後,發現第一至第七被告
Q 人、第九和第十被告人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於一個名為「東京蛋」 Q
的 WeChat 群組內,以文字及語音訊息聯絡,並傳送有關出售懷疑偽
R R
造商標貨品(包括手錶及手袋)的照片。
S S
T 40. 辯方指 WeChat 內容屬傳聞證供,不能呈堂,本席因此作 T
出裁決,以決定其可接納性(詳見附件 B)。
U U
V V
- 15 -
A A
B B
C 從地點 1 至地點 9 檢取的冒牌貨品 C
D D
41. 行動中,在拘捕各被告人後,海關安排證物關員到地點 1
E 至地點 9 檢取證物。 E
F F
42. 關員 0762(“PW35”)
、關員 13185(“PW36”)
、女關員 1468
G G
、關員 97214(“PW38”)
(“PW37”) 、關員 1235(“PW41”)
、關員 0927
H (“PW42”)及關員 06277(“PW43”)均為證物關員。在作供時,他 H
I
們分別解釋在搜查地點 1 至地點 9 證物擺放的位置。 I
J J
43. 排檔地點 1 至地點 4 的枱由鐵箱組成,上面鋪上紅色枱
K 布。 K
L L
44. 據負責地點 1、2 及 4 的證物關員指,所有冒牌貨品放在
M M
排檔的枱面下方的鐵箱內。證物關員揭開枱面的紅色枱布,趟開鐵箱
N 的門,便發現鐵箱內擺放着林林總總冒牌貨品(見相簿 P1)。 N
O O
45. 負責搜查地點 3 的女證物關員 PW37 指出,有少部分的冒
P P
牌貨品放在枱上,大部分放在枱面下方的鐵箱內。
Q Q
R 46. 海關人員於地點 1 至 9 檢獲的冒牌貨品列於承認證物 P2 R
的附表一,合共 11,449 項,按類別統計如下:-
S S
T (i) 冒牌袋、冒牌手袋、冒牌背包:共 2,587 個 T
U U
V V
- 16 -
A A
B B
C (ii) 冒牌手錶:共 7,132 隻 C
D D
(iii) 冒牌銀包:共 1,446 個
E E
(iv) 冒牌卡片套:共 135 個
F F
G G
(v) 冒牌鑰匙包:共 72 個
H H
(vi) 冒牌皮帶:共 64 條
I I
J (vii) 冒牌手提箱:共 13 個 J
K K
47. 海關派攝影組關員進行拍攝懷疑冒牌物品的放置位置,有
L L
關地點 1 至地點 9 出的冒牌貨品,見相簿 P1,如下:-
M M
地點 1 相片 1-25
N N
地點 2 相片 26-44
O O
地點 3 相片 45-55
P 地點 4 相片 56-69 P
地點 5 相片 70-75
Q Q
地點 6 相片 76-78
R R
地點 7 相片 79-84
S 地點 8 相片 85-97 S
T 地點 9 相片 98-109 T
U U
V V
- 17 -
A A
B B
48. 在證物關員檢取證物期間,海關在不同時段,安排第一被
C 告人至第十被告人帶至地點 1 至地點 9 檢視經證物關員搜獲的懷疑冒 C
牌物品。
D D
E E
指模證據
F F
49. 警察鑑證科人員在地點 1 至地點 9 掃取指模,依據承認事
G G
實 P2 第 24 段指出:-
H H
I
(i) 在地點 3 的一個計算機上找到第二被告的指模; I
J J
(ii) 在地點 2 的一個「香奈兒」紙盒上找到第二及第六
K 被告的指模; K
L L
(iii) 在地點 7 其中一個房間的木框上找到第三被告的指
M M
模;
N N
(iv) 在地點 1 的木盒上、地點 7 其中一個房間的木門上
O O
及位於地點 9 內的一面鏡子上找到第四被告的指模。
P P
Q 海關檢取的鎖售記錄的筆記簿及平板電腦 Q
R R
50. 證物關員 PW35 至 PW38 分別於地點 1 至 4 的四個小販檔
S 內,檢取記載着冒牌貨品銷售記錄的筆記簿及平板電腦,如下:- S
T T
U U
V V
- 18 -
A A
B B
(i) 地點 1:十四本筆記簿(P17 至 P30),每本筆記本
C 的前封面上都標有地點 1 的小販檔位編號“901”及 C
平板電腦(P61);
D D
E E
(ii) 地點 2:兩本筆記簿(P31 至 P32),每本筆記簿的
F 前封面上都標有地點 2 的小販檔位編號“1031”及平 F
板電腦(P64);
G G
H (iii) 地點 3:七本筆記簿(P33 至 P39),每本筆記簿的 H
I 前封面上都標有地點 3 的小販檔位編號“343”及平 I
板電腦(P62);及
J J
K (iv) 地點 4:四本筆記簿(P41 至 P44),每本筆記簿的 K
L 前封面上都標有地點 4 的小販檔位編號“433”及平 L
板電腦(P65)。
M M
N 51. 另外,海關人員拘捕第七被告人時在其攜帶的背包找到兩 N
O 本筆記簿(P40(1)及(2)),上面記載着地點 3 及 4 的排檔號碼。 O
P P
總證物關員
Q Q
52. 總證物關員 07270(PW45)的其中的主要職務是集中案
R R
中所有證物關員所檢取的證物,妥善保存,不受任何干擾,並把之呈
S S
堂。
T T
開啟手提電話密碼
U U
V V
- 19 -
A A
B B
C 53. 總證物關員(PW45)指,在收到關員給他被告人的手提 C
電話時,也同時收到各手機電話的開機密碼。
D D
E 54. 控方沒有在這方面提出證物關員如何取得開機密碼。有關 E
F
手機電話的開機密碼的可用性,本席作出分析及裁斷(見附件 C) F
G G
55. 於 2016 年 12 月 13 日在排檔(後知為地點 1)的試買行
H 動中的貨品,PW13 把購買的應用偽造商標的 Chanel 手袋(P73)及 H
I
勞力士 Daytona 手錶(P72)交給 PW45 保管並把之呈交法庭。 I
J J
56. 2016 年 12 月 15 日,PW13 在試買行動後,把一隻應用偽
K 造商標的 Chanel 手袋(P60)交給 PW45,而 PW45 把手袋呈堂。PW45 K
亦供稱有關的五張已標記的 500 元紙幣(P45)從第四被告人檢取(見
L L
承認事實 P2 第 22 段)。
M M
N 57. PW45 將第一、第三及第七被告人的電話,取到海關法證 N
科的防電磁波室,目的是防止在開啟電話時受到干擾。期間,他把開
O O
啟電話的情形攝錄下來,儲存在電腦記憶卡(見 P76 至 78)
,攝錄內
P P
容包括:(i) WeChat 東京蛋群組用戶的通訊錄,及(ii)WeChat 東京蛋群
Q 組內的訊息,包括文字、語音訊息及圖片。 Q
R R
58. 之後,PW45 拍攝電話屏幕並截圖,編成相集(見 P70 項
S S
目 1-8)。
T T
U U
V V
- 20 -
A A
B B
59. PW45 將地點 3 檢獲的 iPad(P62)內的相片,截取下來,
C 並列印在相集內(見 P70 項目 9)。可見 iPad 內所儲存的相片,全是 C
一些名牌的手袋、銀包和手錶的照片,種類款式包羅萬有。但地點 1、
D D
2 及地點 4 所檢獲的 iPad 卻上了鎖,未能解開,不能查看其內容。
E E
F 60. 在處理上述電話及 iPad 時,PW45 確保沒有任何人干擾它 F
們。
G G
H 61. 控 方 在 法 庭 播 放 由 PW45 拍 攝 開 啟 第 七 被 告 電 話 內 H
I WeChat 東京蛋的錄影片段(見 P76),本席清楚看到信息包括文字、 I
相片和聽到語音訊息,包括 2016 年 11 月 25 日、12 月 13 日及 12 月
J J
15 日的內容。控方將此些信息內容打印成照片呈堂(見 P70)
,另外,
K K
控方也把信息的純文字內容製成謄本(見 MFI 49)。
L L
電腦法證檢驗
M M
N 62. 高級關員 0618(PW83)在海關的電腦法證所工作。控方 N
O 申請 PW83 以電腦法證檢驗專家身份作證。辯方對其專家身份提出爭 O
議,因此本席進行了特別聆訊,以考慮他能否以專家身份作供。
P P
Q 63. PW83 在大學年代修讀電腦科學,取得學士學位,隨後他 Q
R
參加不同的課程,其中包括互聯網調查及電腦鑑證的課程。此外,他 R
亦修讀 15 個不同的課程,鑽研有關手提電話中的即時通訊軟件提取
S S
的鑑證技巧。他的工作主要為電腦和電話資料提取和分析。
T T
U U
V V
- 21 -
A A
B B
64. 雖然 PW83 只在海關的法證所工作了 3 年,但他之前在部
C 門的快速電腦應變小組工作了 11 年,期間不停進修,除了上述所提 C
及的 15 個課程外,直至 2020 年,他再進修 10 個課程,這也涉及手
D D
提電話的法證工作。
E E
F 65. 過往 PW83 曾多次出席法庭以電腦法證檢驗專家身份作 F
供,並得到法庭接納。在 PW83 的過往驗證生涯中,他曾有十多宗處
G G
理在手機啜取(extract)電話通訊軟件 WeChat 的資料作分析。
H H
I 66. 辯方對於 PW83 的專家身份,提出強烈的質疑,尤其是針 I
對其課程對於 WeChat 通訊軟件的理解。辯方亦要求 PW83 出示其修
J J
讀課程的證書及所有有關的課程資料,但 PW83 只能出示課程的證書
K K
的正本,對於課程內容的資料卻未能提供,除了時間久遠,搬辦工室
L 時遺失外,更重要是所有課程資料均是課堂上實習,並無資料可提供。 L
M M
67. 經特別聆訊後,本席小心分析 PW83 的證供及控辯雙方的
N N
陳詞,認為 PW83 的學歷、訓練和經驗可以支持他以電腦法證檢驗專
O 家身份作證。本席接納 PW83 以專家身份向法庭解釋如何在電話啜取 O
通訊軟件 WeChat 的資料作出分析,而非 WeChat 軟件專家。
P P
Q Q
68. PW83 指出,分別在 2018 年 6 月 28 日及 2018 年 7 月 6 日
R 從總證物關員(PW45)收取 6 部屬於第一至第四被告人、第七與第 R
十被告人的手提電話及一部地點 3 檢獲的 iPad,並按照着案件主管吳
S S
偉安高級督察的書面指示(P69)
,將電話內的電話通訊錄及各電話內
T T
的 WeChat 群組息資料啜取(詳細報告見 P13)
。PW83 也把 iPad 內的
U U
V V
- 22 -
A A
B B
37 張照片啜取。PW83 於 2018 年 9 月 18 日將 6 部電話和 iPad 交送給
C PW45。 C
D D
69. 據 PW83 的解釋,從該些電話中,發現該些電話內有一
E E
WeChat 聊天群組,名為「東京蛋」
。「東京蛋」群組內共有 21 名成員,
F PW83 指其中有兩部電話(第一及第七被告人),只顯示 19 名成員, F
他相信是此兩部電話較遲失去網絡,所以接收到有 2 名成員退出群組,
G G
因此出現此誤差。
H H
I 70. PW83 用第一被告電話內「東京蛋」聊天群組的資訊說明 I
(見 P13 第 27 頁)
。第一被告給自己在東京蛋群組的名稱為「: ⃞ Sam」
J J
4
,WeChat 發給第一被告的註冊編號為 wxid_rg4eyiu4lfju12。根據第
K K
一被告的東京蛋聊天群組的資料看到,會員共有 19 人。為方便說明
L PW83 在庭上複雜的解說,本席以第 4、第 8 及第 15 項為例子: - L
M M
WeChat ID 1 WeChat ID 2 Original Chatroom Other Name
nickname Nickname
N N
4 wxid_1q713154vlxe12 JunJun66888999 Jun 俊(同事)
8 wxid_1tqeoui53ybf22 Tang380404783 劍龍傳說 獅子頭 阿龙(同事)
O O
15 wxid_hnubkrb3vn0g22 Tokyo 芳(同事)
P P
71. PW83 解釋 WeChat ID 1 是用戶開啟賬戶時,WeChat 公司
Q Q
分派的編號,而 WeChat 2 為用戶自訂的編號。
R R
S S
T T
4
PW83 指「: ⃞ Sam」是一表情符號,打印機列印不到。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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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A A
B B
72. 根據聊天群組的會員資料看到,第 4 項的會員給自己的暱
C 稱為 Jun,而第一被告給此會員命名為「俊(同事)」。若翻查第一被 C
告人的電話上的通訊錄,此人的電話號碼為 51120661(見 P13 第 3
D D
。這電話號碼吻合第二被告人向海關關員在看守表格(見 MFI 32)
頁)
E E
所提供的電話號碼。
F F
73. 第 8 項的會員給自己的暱稱為「劍龍傳說」
,「獅子頭」是
G G
此會員給自己在「東京蛋」聊天室內的暱稱。而第一被告給此會員命
H H
名為「阿龙(同事)」
。若翻查第一被告人的電話上的通訊錄,此人的
I 電話號碼為 62263312(見 P13 第 3 頁)
。這電話號碼吻合第三被告人 I
在承認事實中所承認的電話號碼。
J J
K K
74. 第 15 項的會員給自己的暱稱為 Tokyo,而第一被告給此
L 會員命名為「芳(同事)」
。若翻查第一被告人的電話上的通訊錄,此 L
人的電話號碼為 92877305(見 P13 第 3 頁)
。這電話號碼吻合第七被
M M
告人向海關關員在看守表格(P92)所提供的電話號碼。
N N
O 75. 本席再舉另一例子說明,PW83 以第二被告的電話啜取的 O
資料看到(見 P13 第 41 頁):-
P P
Q WeChat ID 1 WeChat ID 2 Original Chatroom Other Q
nickname Nickname Name
R 8 wxid_1tqeoui53ybf22 劍龍傳說 獅子頭 龍哥 R
10 wxid_rg4eyiu4lfju12 Y54000048 : ⃞ Sam 朱仔
S 20 A329336251 活在当下 文師傅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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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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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從第二被告的聊天群組的會員資料看到,其中第 8、第 10
C 及第 20 項的會員給自己的暱稱為分別為「劍龍傳說」、「: ⃞ Sam」 及 C
「活在当下」,而第二被告人自己在群組中,給他們分別命名為「龍
D D
哥」、「朱仔」及「文師傅」。
E E
F 77. 從 PW83 的報告看到,「劍龍傳說」、「: ⃞ Sam」 及「活 F
在当下」,他們分別為第三、第一及第四被告人在「東京蛋」群組內
G G
所自訂的 WeChat 用戶名稱(見 P13 第 55、27 及 69 頁)。
H H
I 78. 若以相同的方法對比其他被告人的電話號碼,會出現相類 I
似的情況,息息相關,本席不一一詳列。
J J
K 被告人的會面紀錄 K
L L
79. 第一、第三及第四被告人在警誡下,作出若干招認(詳見
M M
P3、P5 及 P7)
,本席將於在下文的「法庭所接納的證據」部分,詳加
N 敘述,在此不贅。 N
O O
80. 第七及第八被告人爭議他們招認的補錄供詞的自願性,本
P P
席採納交替程序方式的特別聆訊處理,詳見附件 D。
Q Q
81. 第五、第六、第九及第十被告人警誡下均否認對排檔有認
R R
知,他們均否認控罪(詳見 P9、P12、P14、P15)。
S S
T 第七及第八被告的列隊認人手續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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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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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梁耀南高級督察(PW80)為負責主持認人程序的主管,
C 他沒有參與本案的調查工作。 C
D D
83. 2017 年 7 月 12 日,PW80 安排本案的監察關員辨認第八
E E
被告人。控方應辯方的要求,將認人手續記錄冊(P97)呈堂,按 PW80
F 解釋,整個認人手續的過程是攝錄下來的。PW80 指自己有責任確保 F
認人手續於公平公正的情況下舉行,在過程中,所有監察關員均能成
G G
功辯認出第八被告人。
H H
I 84. 本席多番細看認人手續錄影片段所得的截圖(MFI 45 及 I
MFI 48),發現戲子的年齡、高度、整體外貎與第八被告人接近。
J J
K 85. 對於第七被告人,其認人手續原先安排於 2018 年 3 月 27 K
L 日進行,但第七被告人認為戲子的樣貎跟自己不相近,PW80 將該認 L
人手續取消,並於 2018 年 3 月 29 日再次進行。在第二次認人手續中,
M M
10 名監察關員中,只有 8 名成功認出第七被告人,而其餘兩名監察關
N N
員,其中包括 PW4,分別認不出及認錯戲子為第七被告人。
O O
86. 控方案情完結後,辯方並無中段陳詞。
P P
Q 辯方案情 Q
R R
87. 本席裁定控罪一、五、六及七表面證據成立,所有被告人
S S
選擇不作供。只有第六被告人傳召兩名辯方證人,分別為第六被告人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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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妻子及一名為在通菜街排檔工作的劉先生作供,但他們的證供以
C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呈堂(見證物 D6(1)及(2))。 C
D D
88. 第六被告人的妻子陳燕紅(“陳女士”)指,她與第六被告
E E
人結婚後,二人育有兩名女兒,大女兒在 2016 年年約 6 歲,小女兒
F 1 歲。夫婦二人與大女兒居於油麻地的劏房,小女兒則留在國內由親 F
戚照顧。
G G
H 89. 陳女士在通菜街 46 號 345 號排檔工作,此排檔跟地點 2 H
I 相隔 1 至 2 分鐘的步程。主要出售旗袍和中國碗碟,月入 15,000 元。 I
而第六被告人在香港沒有工作,他在國內為裝修工人。
J J
K 90. 案發時,第六被告人以探親通行證到香港,因陳女士在通 K
L 菜街工作關係,第六被告人負責接送大女兒往返學校和補習社,中段 L
時間買餸和送晚餐給陳女士。
M M
N 91. 因劏房空間有限,第六被告人帶着大女兒在通菜街流連或 N
O 到排檔與朋友閒談,更會幫陳女士搬重貨和到貨倉拿取貨物,遇着通 O
菜街的朋友需要幫助時,第六被告人自發或應朋友要求下幫忙,但第
P P
六被告人沒有收取任何酬勞。
Q Q
R
92. 第六被告人的第二名證人為劉岳輝(“劉先生”)。他是通 R
菜街排檔 337-340 號的老闆。劉先生在排檔附近租了兩個單位作為貨
S S
倉,第六被告人帶女兒到過單位,到單位玩耍和休息,更一起吃飯。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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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第六被告人幫劉先生搬運較重的貨物到貨倉。但劉先生不
C 會給予第六被告人任何酬勞,照劉先生所見,第六被告人常到通菜街 C
打發時間,跟排檔的檔主很熟。
D D
E 法律指引 E
F F
94. 本席謹記舉證的責任在於控方,標準是要達致毫無合理疑
G 點的程度,證明每項控罪的所有元素。被告人毋須證明任何事情。 G
H H
95. 第六、第八和第十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本席會分開獨立
I 地考慮、衡量及評估每一項控罪的案情和證據。 I
J J
96. 除了第六被以第 65C 條呈交兩份辯方證人的書面供詞外,
K K
所有被告人選擇不作供。這是被告人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向他們作
L 出不利的推斷。另一方面,由於被告人沒有作供,此舉表示他們沒有 L
M 提供證據來解釋、削弱或反駁控方提出的證供。 M
N N
97. 當然本席清楚知道,被告人是毋須證明他們是清白,亦沒
O 有責任對控罪提出疑點。在所有審訊議題上,他們是毋須履行任何形 O
P 式的舉證責任。 P
Q Q
98. 控辯雙方同意,第一、第三、第四、第六、第八、第九及
R 第十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基於這項良好品格證供,本席在評核 R
S 證供時必須謹記,相對於有定罪紀錄或品格不良好的人而言,被告人 S
干犯本案控罪的傾向性較低。雖則被告沒有出庭作供,但他們在該些
T T
會面向海關作出的陳述之可信性較高。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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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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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罪行的法律原則
C C
D 99. 串謀罪是涉及兩個人或以上達成協議去進行一些非法的 D
E
行為或以非法的手段進行一些合法的行為。控方如要證明被告人曾干 E
犯串謀罪,必須先證明各串謀者之間曾協定干犯某項罪行,而他們於
F F
定立該協議之時有意付諸實行。而證據必須足以支持法庭作出一項無
G
可抗拒的推論,即被告人有份參與被指的串謀:Wong Chi Hong and G
H HKSAR (2011) 14 HKCFAR 第 789 頁。 H
I I
100. 此外,串謀是一種可持續干犯的罪行。此罪行一直持續,
J 控罪須證明有兩位或以上參與該不法協議的同謀者,準備作出已協定 J
的不法行為。合謀者可在不同的時間加入,他們不一定要認識所有參
K K
與犯案的同謀;他們亦不需要清楚知道整個犯案協議,但他們一定要
L L
知道當中有一計劃存在。
M M
101. 法庭是可以從已証明或不爭議的事實,用客觀分析及作出
N N
適當推論。如果所得的唯一合理結論是串謀者必然曾經達成協議,否
O 則不會進行一連串的行動,那麼便是足夠的証明了。 O
P P
102. 由於控方指稱第一至第十被告人串謀出售應用偽造商標
Q Q
的貨品罪,控方需要證明,被告人意圖將該協議付諸實行,而且當他
R 們達成協議時,他們是知道所售賣的貨物是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見 R
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容麗麗 [2012] 5 HKLRD 659。 S
T T
證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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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A A
B B
C 監察小隊的認人證供 C
D D
103. 辯方質疑監察小隊的認人的可信及可靠性。
E E
104. 在達至裁決前,本席須謹記英國上訴庭 R v Turnbull [1974]
F F
3 WLR 445 一案所訂下的原則,以處理對所有被告人辨認的證供。案
G G
例指出,倚賴辨認的證供來把被告人定罪,必須小心行事,原因是一
H 個誠實的證人,也可能錯認他人為犯案人,表面上看來令人信服的證 H
I
人亦可能犯錯。本席須考慮證人在甚麼情況下作出辨認,包括觀察的 I
時間、距離、光線、障礙物、之前的觀察及次數等等。
J J
K
105. 本案中,唯一辨認所有被告人的證據來自監察小隊,他們 K
全在認人手續中,辯認出各被告(除了 PW4,他認錯第七被告及第十
L L
被告,雖然他能提供其他有證據價值的證供,控方公平地將 PW4 的
M M
證供全部剔除)。本席小心考慮監察小隊的認人證據的質素,據監察
N 小隊稱,他們喬裝成路人經過排檔,每次觀察約為七至八秒,留意著 N
被告人在花園街的舉動。
O O
P 106. 本席信納監察小隊正確辦認出各名被告人在通菜街的舉 P
Q 動,並且有關基礎是穩妥的,雖然他們承認及接受並非每次的注視都 Q
有七至八秒。由於他們不會刻意盯着嫌疑人士以避免引起懷疑,他們
R R
會假裝在看周圍的其他東西,有機會觀察的時間會比七至八秒更少。
S S
但本席認為,監察行動共進行了 43 天,監察小隊能在多角度長時間
T 觀察被告人的外貌,每次被告人的出現能加深監察小隊對他們的印象。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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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A A
B B
監察小隊認出各被告人的情況,並非出於一瞬間,而是經過無數次、
C 多方觀察認人的成果。 C
D D
107. 本席裁定監察小隊(除了 PW4)能準確地辯認出第一至
E 第十被告人。 E
F F
監察小隊的可信可靠性
G G
H
108. 本審訊進行了 61 天,當中 8 名監察小隊的隊員作供共 26 H
天。辯方律師向他們作出詳盡和尖銳的盤問,因此本席可對他們作出
I I
細緻多角度的觀察和評估。
J J
109. 監察小隊的證供內容非常持平中肯,沒有添枝加葉,例如
K K
所有監察人員都承認不知道陳列的貨品是否冒牌貨或沒有牌子的貨
L L
品,他們不會為加強控方證供而胡說。
M M
110. 本席小心考慮了整體監察小隊5的證供(不包括 PW4 及
N N
PW6),認為案中沒有單一事項或多項事項的總和效應,足以影響監
O O
察小隊的誠信,他們在作供時清楚直接,沒有誇張躲閃,對整個行動
P 中所見所聞所作的事情的描述清晰確切,絕不含糊其辭,所言合情合 P
理,並無犯駁之處,而且他們的證供在要項上是互相支持的。在仔細
Q Q
考慮過整體的證供後,本席接納他們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信納他
R R
們就本案所知、所見、所聞,向法庭作供。
S S
T 5
在審訊時,控方考慮過監察小隊證供的素質後,公平地完全不依賴當中 PW4 及 PW6 的證言。 T
事源 PW4 在辨認第七及第十被告人出錯,而 PW6 稱自己可憑藉被告人的背影也能認出個別
被告人,因此控方也剔除 PW6 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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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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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111. 正如 R v Kwong Wing On HCMA 574/1996 所指出:-
C C
「12. ……顯微鏡下看謄本,必定會找出分歧的地方 – 沒有回
答問題、存有内在不可能性或其他、在給予警方的證人陳述書
D D
中沒有寫上某項證據和無數可用數頁紙提出的上訴理據的細
節。但在現實的世界裡,就算就一個誠實的證人的證供來說,
E 都會出現這些分歧、內在的不可能性或有所遺漏的情况,如果 E
沒有這些不妥善之處,證供又會被批評為虛假或是串通捏造出
F 來的。裁判法院法官不可能被期望特意地去處理辯方提出的每 F
一個微小細節。採取現實的態度是必須鼓勵的,而對於這些批
G
評的處理方法,是去看這些分歧,內在不可能性和遺漏是否具 G
重要和關鍵性,導致或應該導致法庭在核心問題的可信性上產
生質疑。」
H H
I 112. 辯方提出被告人在排檔內等朋友,跟朋友在排檔內閒聊等 I
的可能性,他們並非「看檔」。本席認為這世界上甚麼也有可能,但
J J
這並不表示每一個可能性都是一個合理推論,在缺乏證據支持下,這
K K
並非是「合理的推論」
。從日常經驗和知識,本席認為「看檔」的工作
L 亦負責推介、鎖售貨品、協助管理庫存及整理店舖,當沒有客人來臨 L
時,其工作可謂是靜態的,不會有太多和太大的動作。
M M
N N
113. 考慮到各被告人在排檔出現的次數和頻密程度,本席接納
O 監察關員的證供,裁定被告人在排檔(地點 1 至地點 4)內是看檔、 O
兜售、執貨、從儲貨倉取貨、把貨品拿回排檔。
P P
Q 114. 辯方在陳詞中質疑監察小隊的觀察,並提出各式各樣可能 Q
性,如被告在排檔聊天、等朋友等,又或到儲物倉借廁所,探望該處
R R
住客,然而,被告人於審訊時選擇不出庭作供,這只停留於可能性的
S S
層面,而非證據上的分析,對被告人的案情毫無幫助。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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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上 訴 法 庭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訴 呂 紹 箕 及 其 他 CACC
C 446/2006 一案中指出,久已確立的原則是法庭不應該就辯方可能提出 C
的各種抗辯理由或其他推論作出任何猜度;法庭亦無需就沒有出庭作
D D
供的被告人設想他可能提出的解釋或抗辯理由。
E E
116. 辯方在結案陳詞中批評關員的做法,監察關員應仿效警方
F F
各自錄取自己的證供,而不是集體創作調查報告(MFI 3)
。本席認為,
G G
監察小隊在行動中,主要目的是搜集不法活動是否發生,即使他們在
H 每天由匯報至在調查報告簽名確認的時間可長達十多小時,但他們專 H
注和緊記被告人的舉動,這正正是他們份內搜證的職責,而且在行動
I I
期間時,他們在通菜街作出的觀察後,會即時在對講機通知車內的關
J J
員用電腦即時紀錄。本席認為,執法人員可自行決定其蒐證方式,每
K 宗案件有其獨立背景,不能機械式墨守成規,不知變通。本席裁定調 K
L 查報告能準確反映他們所見所聞。倘若他們之間各自自行作出錄,而 L
內容出現不吻合的話,反之,辯方又會批評他們的證供不準確,出現
M M
分歧,不值得信賴。
N N
117. 辯方批評監察證據中沒有關員看到被告人在該時段使用
O O
手提電話。本席認為,這是由於他們不是全天候在地點 1 至 4 監察,
P P
未能觀察到他們用手提電話是不足為奇。
Q Q
118. 基於本席接納監察小隊的證供,本席接納控方結案陳詞中,
R 正確地引述監察小隊所觀察到第一至第十被告的證據,本席亦裁定監 R
S 察小隊有關的觀察為事實。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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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控方證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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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19. 對於控方所傳召的其他事實證人,包括試買行動中的 C
PW13 及多位負責拘捕及檢取證物的關員,辯方對他們的證言沒有重
D D
大的爭議,在仔細考慮過整體的證供後,他們作證時清楚直接,沒誇
E E
張,沒躲閃,所說合情合理,案中沒有任何事項、或多項事項的總和
F 效應,足以影響證人的誠信,故此,本席裁定他們均為誠實可信的證 F
人。
G G
H 120. 雖然 PW13 指在 2016 年 12 月 13 日的試買行動中,指稱 H
I 自己購買了勞力士 Air King 手錶,但總證物關員 PW45 從 PW13 接收 I
的卻是勞力士 Daytona 形號,本席裁定 PW13 在手錶的形號是記錯了,
J J
但這瑕疵絕不影響 PW13 的可信性。
K K
L 121. 對於第七及第八被告人的認人手續,本席有機會細心觀看 L
有關二人的列隊認人手續的錄影片段,本席裁定手續進行是公平公正
M M
的,戲子的樣貌跟第七及第八被告人盡量相似,無可抨擊,本席給予
N N
列隊認人手續絕對比重。本席接納 PW80 是公平及公正地進行認人手
O 續的。換言之,本席裁定監察小隊能準確地辨認出第七6及第八被告 O
人。
P P
Q 會面紀錄的考慮 Q
R R
122. 第一、第三及第四及第七被告人在被捕後曾經在警誡下作
S S
出招認,本席裁定它們全部可以呈堂為證據。在這些警誡供詞中,被
T T
6
除了 PW4 不能在認人手續中成功認出第七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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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A A
B B
告人的供詞是包括可以令他被定罪的部份,但亦包括他們的辯解。所
C 以它們是屬於混雜式的陳述。因此,本席必須考慮每項供詞的全部內 C
容以找出事實真相。當然即使是同一項警誡供詞,本席在履行陪審員
D D
的職能時是有權給予供詞的不同部份不同的證供比重。本席當然還要
E E
對所有警誡供詞,連同全部控辯雙方的證供,作出整體性考慮。
F F
123. 本席裁定第一、第三及第四及第七被告人7的警誡供詞入
G G
罪成份的部份較可信,而具開脫成份的部份則因未經盤問的考驗而比
H H
較不可信,但最後不接納開脫成份的部份。
I I
124. 第五、第六、第九及第十被告人警誡下均否認控罪。他們
J J
在聆訊是沒有作供的,換言之,辯方在結案陳詞中,依賴他們在警誡
K 下的辯白陳述不會自動成為案中證據,辯白陳述只顯示他們的反應。 K
此外,辯白部份既非在宣誓下作出,亦沒有受到盤問的測試。本席於
L L
考慮所有辯白部份,拒絕接納他們在會面記錄所提供的說法 。 8
M M
筆記簿的可接納性
N N
O 125. 在 Oei Hengyi Wiryu v HKSAR (No 2) (2007)10 HKCFAR 98 O
一案中,終審庭指出:-
P P
Q Q
“41. … The reported cases show many examples of out-of-court
statements, made outside the presence of a party, which do not
R infringe the hearsay rule. In most cases, they are statements that R
S S
7
本席只裁定第七被告人在車上錄取的會面紀錄為自願的,而在總部錄取的部分為不自願。
8
在法律典籍 Criminal Evidence in Hong Kong, Bruce and McCoy, 第 V 部, [ 1155]至[1200]段, “If
T such a statement is admissible, it is not admissible to show consistency in response by the accused, T
or is it evidence of the facts it asserts.” 及 “An accused who elicits a wholly exculpatory statement,
but does not support it with his own testimony, may expose himself to comment by trial judge.
U U
V V
- 35 -
A A
B were tendered to prove or disprove the state of mind, intention, B
knowledge or conduct of a person or to prove a transaction where
C proof of that state of mind, intention, knowledge, conduct or C
transaction was either a fact in issue or relevant to a fact in
issue. Often the fact inferred from the statement is used to infer
D another fact in issue or relevant to a fact in issue. In all these D
cases, the words, figures or utterances in the out-of-court
E
statement may be used as evidence, alone or in conjunction with E
other evidence, to prove another fact or facts as long as the
contents of the statement are not assumed to be true in proving
F the fact or facts to be proved. In some cases, however, the F
coincidence between “other evidence” and the words, figures or
utterances may be so exact that an inference can reasonably be
G G
drawn that the words, figures or utterances are true. In this latter
class of case, the contents of the statement, but not its truth, are
H compared and combined with the facts established by other H
evidence to reach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only reasonable
explanation of the statement and the other facts is that the
I contents of the statement are indeed true, if factual matters, and I
valid, if matters of opinion.
J J
42. Thus, evidence as to what is said by a party or person out
of court will be admissible to prove that person’s state of mind
K where it is a relevant issue. …”(間線作強調) K
L L
126. 換言之,法庭可使用文件的格式和內容作為基礎,從而推
M M
斷文件的性質和內容的做法,這並不涉及該文件所記錄的交易的真偽
N 作出任何假設,所以不是依賴「傳聞證供」。 N
O O
127. 此外,在法庭以外所作出陳述中的話語、數字或說話,可
P P
以單獨或與其他證據一起用作考慮,以證明另一事實,只要陳述的內
Q 容在證明時,不被認為是事實的真相。陳述是證明或否定一個人心智、 Q
意圖、知識或行為狀態,而從陳述中推斷的事實,是可用於推斷出另
R R
一個有爭議的事實。
S S
128. 總證物關員 07270(PW45)指出,從地點 1 所檢取的 14
T T
本記事冊(P17-P30),其中 P17(第 267 頁)顯示如下:—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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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A A
B B
13/12 901 文仔、杰仔
C C
LV 包 240 570 運費: 400
D H 袋 680 2,280 899 棚 900 D
YSL 袋 480 901 拉車棚 2,300
LV 袋 300 1,540 6 袋本: 2,480
E LV 袋 480 2W 本: 550 E
袋 300 2,500
貴地通拿 380
F GMT170 600 F
______
7,490
G 本:3,030 G
_______
4,460
H 佣:450+450+80 980 H
_______
3,480
I I
J J
129. 上述的記載,吻合 PW13 於 2016 年 12 月 13 日在排檔(地
K 點 1,編號 899-902 號)的試買行動中購買到的應用偽造商標的 Chanel K
手袋(P73)及勞力士 Daytona 手錶(P72)。
L L
M M
130. 雖然 PW13 用了合共 4,000 元購買 P72 和 P73,但 P17(第
N 267 頁)卻只顯示 2,500 元。本席認為這分歧有很多可能性,可能是 N
記錄者寫錯,又或者他是做假帳,監守自盜,在此本席不作猜想,並
O O
信納 PW13 用了 4,000 元購買 P72 和 P73 才是事實。
P P
131. 本席比較過監察關員的證供後,裁定 2016 年 12 月 13 日
Q Q
招呼 PW13 的該男子為第四被告,而記事簿 P17(第 267 頁)就成為
R R
了旁證(supporting evidence)
,「文仔」正是第四被告人的暱稱(見下
S 文有關被告人暱稱的分析)。 S
T T
U U
V V
- 37 -
A A
B B
132. 在小心考慮過案中的筆記簿 P17(第 267 頁)的格式和內
C 容,包括一些手袋和手錶品牌的簡稱,也列明了一些數字,記載為 6 C
袋和 2W 的「本」,剛巧左方的一欄也是記載了六個袋和兩隻錶,此
D D
外還有「佣」,經運算後的總數也是吻合的。
E E
133. 本席憑藉筆記簿上的陳述中的文字和數字,包括筆記簿在
F F
地點 1 至地點 4 檢獲,並一併考慮,以證明另一事實,本席可作出唯
G G
一合理不可抗拒的推論,從地點 1 所檢獲的筆記簿,是該排檔(地點
H 1)記載銷售記錄的數簿,包括成本、利潤的計算,排檔的銷售員正 H
是「文仔」和「杰仔」。這推論可延伸至在其他排檔遭海關檢取的筆
I I
記簿(P18–P44),它們全是地點 1 至 4 的數簿。
J J
134. 第七被告的代表的蕭大律師依賴 HKSAR v Yan Sin Man
K K
(甄善雯) CACC367/2015 一案,這案是有關販賣毒品的案件,案中控
L L
方依賴被告人手持的 Chocolate Rain 布袋內的記事冊和一部手提電話,
M 記事冊和電話的訊息均涉及和毒品有關的資料。最終,上訴庭撤銷被 M
N
告人的定罪,原因是原審法官給予陪審團的指引並不清晰,法庭錯誤 N
讓陪審團推論被告人是記事冊和電話的訊息的製造者,而法庭也沒有
O O
清楚明確指出控方並非依賴資料的內容的真確性(見判詞第 73 及 74
P 段)。 P
Q Q
135. 本席認為 Yan Sin Man 一案的案情獨特,與本案的背景並
R 不相同,把不同案例生硬地比較是沒有意義的。 R
S S
136. 正如本席已清楚說明本案並非依賴記事冊內容的真確性,
T 本席只強調記事冊上的記載,加上 PW13 的試買證供,及記事冊在排 T
U U
V V
- 38 -
A A
B B
檔檢取的事實,依據 Oei Hengky 一案所定下的法律原則而作出推論
C 事實,記事冊為排檔的銷售紀錄。 C
D D
137. 本席認為地點 1 至 4 的數簿具舉證價值,並可以和其他證
E 據一併考慮,以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E
F F
沒有搜查令下查看電話
G G
H
138. 由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這段時間,總 H
證物關員 PW45 檢查被告人等的手提電話及 iPad 共六次,時間約 31
I I
小時。
J J
139. 代表第七被告人的蕭大律師指出,PW45 在未有法庭搜查
K K
令前,已開始查閱其被告人的電話,在未有相關搜證和授權措施下,
L L
其搜獲的內容不應被接納。
M M
140. 不可爭議,PW45 在檢閱電話的內容時,高等法院原訟法
N N
庭仍未頒下 Sham Wing Kan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HCAL 122/2014
O (27.10.2017)一案的裁決,因此 PW45 檢查被告人等的手提電話及 O
P
iPad 共六次的時候,Sham Wing Kan 案在 PW45 檢查時並不適用。 P
Q 141. 但據案件主管高級督察吳偉安(PW84)指出,他得悉 Sham Q
R
Wing Kan 一案後,已立即向法庭申請搜查令(見 P83),日期為 2018 R
年 6 月 27 日。
S S
T T
U U
V V
- 39 -
A A
B B
142. 據 PW45 指,他於 2018 年 7 月 5 日再次檢驗被告的手提
C 電話,並於 2018 年 7 月 6 日將所有電話和 iPad 交給專家 PW83 啜取 C
資料。PW83 的工作於 2018 年 9 月 21 日完成。
D D
E E
143. 辯方指這些資料在搜查令有效日期結束兩個多月後,專家
F PW83 才攝取是不合法的,不能呈堂作為證供。 F
G
144. 有關搜令列明:「搜查令須於 2018 年 7 月 11 日或之前執 G
H 行,及合理必要的情況下,搜查將持續一段時間9。」句子中,明擺著 H
的重點是關乎“及”字,旨在指出句子的内容明顯傾向於一個「在合理
I I
必要的情況下,搜查將持續一段時間」的解讀是清楚不過的,別無他
J J
意。辯方的解讀是搜查須於 2018 年 7 月 11 日或之前完成,這完全是
K 漠視「在合理必要的情況下,搜查將持續一段時間」一環,這是不切 K
實際的。
L L
M 145. 本案中,本席裁定專家攝取的資料是合理必要的情況下內 M
進行的。對於辯方針對海關申請手令的批評,本席認為並不成立。
N N
O 146. 海關在檢查手機後,得悉 Sham Wing Kan 一案頒下後,立 O
即向法庭申請手令,這顯然表明海關對法律和相關權利的尊重,根本
P P
難以說海關的處理手法和態度有任何不妥當,也難以說對受查者的私
Q Q
隱缺乏尊重。
R R
S S
9
This warrant can only be executed on or before the 11th day of July 2018, and the search will last for a
T period of time as soon as reasoanably necessary. T
U U
V V
- 40 -
A A
B B
147. 即使海關的行為違憲,本席亦必會行使酌情權,採納該些
C 手提電話 WeChat 紀錄為證。 C
D D
第六被告是否「東京蛋」群組內的「多弗」?
E E
F
148. 根據控方所提出的證據,在眾被告人中,第六被告人是唯 F
一的一人,海關不能在其身上檢獲手提電話,亦不知悉其手提電話的
G G
號碼。
H H
I
149. 綜合及審視下述「東京蛋」群組的通訊記錄第 (i) 至 (vi) I
段的證據,控方把各被告的相關稱號列於結案陳詞的「附件三」:-
J J
K (i) WeChat 用戶名稱; K
(ii) WeChat 用戶電話號碼;
L L
(iii) 被告檢取電話及其電話號碼;
M M
(iv) 被告檢取電話 SIM Card 登記人;
N (v) 被告其他被告電話通訊錄的名稱;及 N
O (vi) 「東京蛋」群組內其他成員對相關用戶的稱呼。 O
P P
150. 控方更力陳,第六被告是「東京蛋」群組內的「多弗」,
Q 並指法庭可依據呈堂的 (i) 監視證據、(ii) 相關數簿 及(iii) 第六被告的 Q
R
離境日期,相互對比,作出此結論。 R
S S
151. 上述的數簿證據雖屬傳聞證供,但其內容(包括言辭、數
T 字和話語)可以和其他證據結合和比較,並可以和其他一併考慮,以 T
U U
V V
- 41 -
A A
B B
決定申請人是否有罪。然後從兩者之間的巧合作出合理推論該些言辭、
C 數字和話語以證明另一真實,從而作出推論:Oei Hengky Wiryo v C
HKSAR (No 2) (2007) 10 HKCFAR 98,第 41 段(見上文第 125 段)。
D D
E E
152. 本席根據以上原則首先結合和比較 (i) 在監視證據中第六
F 被告出現的日子和 (ii) 在相關數簿(證物 P18、20、24、29、31、34、 F
35 及 41)中紀錄「三少」出現的日子,發現第六被告出現在排檔的
G G
日子,正正亦是「三少」於數簿中出現在排檔的日子。
H H
153. 為方便法庭參考,例表如下:-
I I
J J
監視證據第六被告出現日期 相關數簿 (三少) 出現日期
(見控方的附件二「監視證據概要」) (證物 P18、20、24、29、31、32、34、35 及 41)
K K
13/9 (地點一, 即 D1) 13/9 (901, 即 D1) (證物 P18 – p287)
L L
14/9 (地點一, 即 D1) 14/9 (901, 即 D1) (證物 P20 – p369)
M M
19/9 (地點三, 即 B1) 19/9 (343, 即 B1) (證物 P35 – p772)
N N
20/9 (地點三, 即 B1) 20/9 (343, 即 B1) (證物 P34 – p737)
O O
22/9 (地點一, 即 D1) 22/9 (901, 即 D1) (證物 P24 – p483)
P P
25/9 (地點一, 即 D1) 25/9 (901, 即 D1) (證物 P20 – p372)
Q Q
28/9 (地點一, 即 D1) 28/9 (901, 即 D1) (證物 P29 – p594)
R R
4/10 (地點一, 即 D1) 4/10 (901, 即 D1) (證物 P29 – p 593)
S S
5/10 (地點一, 即 D1) 5/10 (901, 即 D1) (證物 P18 – p288)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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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42 -
A A
B B
6/10 (地點一, 即 D1) 6/10 (901, 即 D1) (證物 P29 – p592)
C C
9/11 (地點二, 即 C1) 9/11 (1031, 即 C1) (證物 P32 – p642)
D D
10/11 (地點四, 即 B2) 10/11 (433, 即 B2) (證物 P41 – pp 905-906)
E E
25/11 (地點二, 即 C1) 25/11 (1031, 即 C1) (證物 P31 – p628)
F F
12/12 (地點二, 即 C1) 12/12 (1031, 即 C1) (證物 P29 – p650)
G 13/12 (地點二, 即 C1) 13/12 (1031, 即 C1) (證物 P29 – p651) G
H 15/12 (地點二, 即 C1) 15/12 (1031, 即 C1) (證物 P29 – p653) H
I I
154. 以上兩者是脗合的。
J J
K 155. 本席再比較第六被告的出入境紀錄及其出現在排檔的日 K
L 子。 L
M 156. 2016 年 10 月的出入境紀錄(P49)顯示,第六被告於 2016 M
N
年 10 月 22 日離港,於 2016 年 10 月 31 日返港。 N
O 157. 第六被告出現在排檔的日子(參看控方的結案陳詞的「附 O
P 件二」是監視證據概要)為 2016 年 10 月 3 日至 7 日、12 至 14 日及 P
18 日,之後於 2016 年 11 月 1 日再次出現。
Q Q
R 158. 以上兩者又是脗合的。 R
S S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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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A A
B B
159.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志偉 CACC384/2012 一案,上訴
C 庭就上訴人投訴原審法官就其最後推論下的基礎事實推論是否也是 C
要以唯一合理不可抗拒的標準作出詳細的討論。
D D
E E
「20. 就基礎事實的證明標準方面,正如法庭在 Shepherd v
R [1990] 170 CLR 573 一案的判案書第 593 頁指出:
F F
「要使人信服,有罪的推論需得自所有情況的累積
G
比重,而不是個別情況的證據質量。 G
在個別情況下,除非每一依憑作推論的事實已被證
H 明至毫無合理疑點,否則不能證明推論至毫無合理 H
疑點。如依憑作推論的會導致入罪的事實不多,可能
I 出現這情況。但依憑作有罪的推論的事實越多,個別 I
事實要被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以證明有罪至毫無合
J 理疑點的需要越少。因此,即使必需證明某些事實才 J
能推斷有罪至毫無合理疑點,有罪的推論依然可以
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縱使每一事實未被證明至該標
K K
準。」
L 此 分 析 本 法 庭 在 HKSAR v Au Hau-ching CACC L
146/2008(2009 年 8 月 13 日)一案的判案理由書第 18 段曾加
M 以採納。 M
21. Pollock 大法官在 R v Exall 176 ER 850 一案的判案書
N N
第 853 頁也曾指出:
O 「有人說過,環境證供應被視為一條鏈子,而每一項 O
證供就是鏈子中的一環,但這並不正確,因為若是如
P
此,則一旦任何一環斷裂,鏈子即會折斷。更恰當的 P
比喻應該是一根由數綹幼繩編成的粗繩。一綹幼繩
未必足以承受重量,但當三綹交織在一起時,卻絕對
Q Q
可以產生足夠的強度。
R 環境證供也是如此 – 一案中或許出現各種情況,當中 R
沒有一種能作為合理定罪的依據或超越單純懷疑的
S 範疇;然而,若把三者綜合考慮,卻會在達到世事所 S
需或所接受的確定程度下,產生有罪的結論。」
T T
U U
V V
- 44 -
A A
B 22. 本法庭認為,以本案證據而論,原審法官並不需要就 B
每項基礎事實的證明,均採用毫無合理疑點或「唯一合理而
C 無可抗拒」的證明標準。」(本席間線作強調) C
D D
160. 法庭在考慮所有證據的累積比重,綜合考慮上文的各項因
E 素,包括法庭並不需要就每項基礎事實的證明,均採用毫無合理疑點 E
或「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證明標準,本席認為這些情況產生的累
F F
積效應是足以可令法庭達至唯一及無合理抗拒的推論,本席裁定第六
G G
被告是『三少』和『多弗』。
H H
有關被告人在「東京蛋」群組和記事簿(P17 至 44)上的稱呼或暱稱
I I
J 161. 本席在上文已小心考慮 PW83 以專家身份所提供的資料 J
K (P13)所作出的分析,本席認為控方結案陳詞的「附件三」的整合 K
資料是符合 PW83 在庭上的解說,因此裁定「附件三」是能正確反映
L L
各名被告人在「東京蛋」群組內,其他成員對相關被告人的稱呼或暱
M M
稱。
N N
162. 本席認定第一至第十被告人(除了第八被告人)有加入「東
O O
京蛋」群組,而他們在群組中的名字就如下列列表的通訊人,他們使
P P
用「東京蛋」群組,跟其他被告人和身分不詳人士互相以短訊、語音
Q 或圖片方式溝通;此外,本席身兼陪審團一職,亦裁定各被告人以相 Q
同或相近的名字,在記事簿上作記錄,如下: -
R R
S D1 D2 D3 D4 D5 D6 D7 D9 D10 S
朱賢云 吳清俊 唐剑龙 李宗鵬 梁愛連 黃炎福 黃金方 姚玲照 陳秋榮
(湯三) (湯六) (湯一) (湯九) (意粉) (阿湯) (湯七) (湯四) (湯五)
T T
U U
V V
- 45 -
A A
B 東京蛋群 朱仔 阿俊 阿龍, 文仔, 阿蓮, 三少 阿方, 細玲 阿榮, B
組其他成 龍哥 文哥 蓮姐 阿芳, 榮少
員對相關 芳姐
C 用戶的稱 C
呼
銷售記錄 朱仔 俊, 龙, 文仔 蓮, 三少 芳 玲, 荣,
D 暱稱 俊仔 龙哥, 蓮姐 細玲 荣仔, D
龙仔 荣少
E E
F 法庭所接納的證據 F
G G
163. 基於上文已分析及接納監察小隊的證據,以下是本席對第
H H
一至第十被告人監察證據所接納和裁定的事實,本席將於下文逐一列
I 舉。 I
J J
164. 有關「東京蛋」群組的資料,本席在附件 B 中,接納本案
K K
的 WeChat 內容,但目的並非是接納該 WeChat 信息內所述的事實,
L 而只是接納在「東京蛋」群組中,被告人曾以文字和語音方式作出某 L
些陳述。本席裁定文字和語音方式作出的陳述為傳聞證供,絕不會把
M M
它用來證明其內容的真確性,只是用來顯示出案中各人的思想狀態。
N N
165. 本席裁定第一至第十被告人(除了第八被告人)均是「東
O O
京蛋」群組的成員,他們以上文第 162 段的表列的用戶稱呼在「東京
P P
蛋」群組中互相溝通,發放和接收訊息。
Q Q
有關第一被告
R R
S S
監察證據
T T
U U
V V
- 46 -
A A
B B
166. 海關人員第一次觀察到第一被告的日子是 2016 年 9 月 19
C 日。 C
D D
167. 於該監察期間,第一被告看管的是地點 3 排檔,而第一被
E 告亦是於地點 3 排檔被拘捕(見承認事實 P2 第 5 段)。 E
F F
168. 於該監察期間,第一被告在該時段內,在地點 3 出現了 58
G G
次。他有以下的行為:看檔、兜售、執貨、從儲貨倉取貨、把貨品拿
H 回排檔。 H
I I
(i) 看檔:—
J J
K
• 第一被告有時是獨自看檔,有時是與第二被 K
告、第三被告及/或第六被告一同看檔。
L L
M (ii) 執貨:— M
N N
• 2016 年 9 月 19 及 20 日,第一被告與第六被
O O
告一起執貨;
P P
• 2016 年 10 月 4 日,第一被告獨自執貨;
Q Q
R
• 2016 年 10 月 26 日,第一與第二被告一起執 R
S 貨; S
T T
• 2016 年 12 月 12 日,第一被告獨自執貨 。
U U
V V
- 47 -
A A
B B
C (iii) 兜售:— C
D D
• 2016 年 9 月 26 日 1955 時,第一被告在地點
E 3 排檔(運貨):2016 年 10 月 28 日 2232 月 E
F 26 日 1955 時,第一被告在地點 3 排檔向一名 F
外籍男士兜售手袋(PW3 表示第一被告「拎
G G
住手袋」兜售)。
H H
I • 2016 年 12 月 15 日 1518 時,第一被告與第二 I
被告在地點 3 排檔內看檔,當時排檔內正擺
J J
賣一些不知名的手袋及手錶,有一名外籍男
K K
士在地點 3 排檔內,第一被告與外籍男士交
L 談,之後第一被告拿平板電腦外籍男士觀看。 L
第一被告空手離開地點 3 排檔,空手進入地
M M
點 9 所在大廈,第一被告手持一個約 A3 size
N N
黑色膠袋(裝滿物品)離開地點 9 所在大廈。
O 第一被告再手持黑色膠袋進入地點 3 排檔, O
之後從上述黑色膠袋取出兩個黑色袋(約 A3
P P
size、有白色橫間紋及印有疑似 CHANEL logo
Q Q
給上述外籍男土觀看。上述外籍男士拿走上
R 述其中一個有白色橫間的黑色袋,付款給第 R
S
一被告後離開。 S
T T
U U
V V
- 48 -
A A
B B
(iv) 進入地點 9 儲物倉:-
C C
• 2016 年 12 月 5 日 1857 時,第一被告進入地
D D
點 9 所在大廈後,手持一個黑色膠袋(約 A3
E size、內有重量),離開地點 9 所在大廈。 E
F F
• 2016 年 12 月 15 日,第一被告吉手離開地點
G G
3 排檔並進入地點 9 所在大廈,不久後第一被
H 告手持一個約 A3 size 黑色膠袋(裝滿物品) H
離開地點 9 所在大廈。
I I
J 「東京蛋群組」的通訊記錄 J
K K
169. 第一被告姓「朱」,於「東京蛋群組」被稱呼為「朱仔」,
L L
詳見本結案陳詞的「附件三」。
M M
170. 於「東京蛋」群組,第一被告多次協助其他被告或群組成
N N
員查看存貨,部分相關例子摘錄如下:-
O O
「Joey: (發送 Cartier 手錶相片)
P P
D1: 呢隻我哋無呀,呢隻我哋無呀10
Q Q
…
R D9: (發送 Chanel 袋相片)同埋嗰個 1112 銀扣中 size R
幫我攞一個過嚟丫,貴個隻
S S
D2: 343 有一個
T T
10
見 MFI 49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222 時)
U U
V V
- 49 -
A A
B B
D9: 呢隻銀扣,貴嗰隻邊個檔口有呀,幫我攞個嚟丫
C C
D3: 銀扣
D D
D2: 呢隻貴銀扣,阿朱仔攞緊過去俾你
E D1: 個隻 1112 我呢度有呀,我俾你丫11 E
…
F F
D6: (發送手袋相片)邊隻我哋係有架,邊個得閒嘅,
G 幫我巡下樓,唔該 G
H
D3: (發送手袋相片)兩個,有 H
D1: 幫你睇丫,三少、三少,我依家過去幫你睇
I I
12
D6: 收到收到,唔該唔該
J J
…
K D10: 幫我 check check,邊個檔口有呢隻 Chanel 個金 K
框,唔該
L L
D1: 343 有、343 有呀
M M
D10: ok ok,朱仔攞出嚟,我騎樓行上去,唔該13」
N N
171. 第一被告亦有於「東京蛋」群組請求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
O 查看存貨或幫忙攞貨:- O
P P
「D1: (發送 Louis Vuitton 手袋相片)唔該,有無邊個
Q 得閒幫我上 A 倉揾下呢個袋呀;張相俾我呀,因 Q
為我哋返咗兩個款,唔同質地架
R D2: A 倉無呢隻袋,黑色,個日我嗰個客先買咗呢隻 R
黑色跟住有開問題,攞咗第二隻都係有問題,無
S S
T 11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430 時) T
12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458 時)
13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731 時)
U U
V V
- 50 -
A A
B 貨啦跟住退返錢比佢呀,嗰個袋阿頭攞返去大陸 B
丫
C C
D6: 1031 有個白色,要唔要,影埋相俾你丫
D D
D1: 唔使喇,唔該14
E … E
D1: (發送 Patek Philippe 手錶相片)龍哥、龍哥,幫
F F
我 check 下我哋有無呢隻 PP
G D3: 要一樣嘅無呀,朱仔 G
H D1: 龍哥,有無嗰啲類似嗰啲款呀,龍哥,有無類似 H
架,你影張相俾我丫(發送 Omega 手錶相片)仲
有呢個,呢個嘅奧米呀,呢個我哋有嘅
I I
D10: 朱仔、朱仔,呢隻奧米我呢度有呀,433 有呀
J J
D3: (發送 Patek Philippe 及 數隻手錶相片)嗰個
K Omega 有呀 K
D1: 嗰個奧米我係 433 度攞咗
L L
D3: 呢度 3 隻 PP 要邊隻呀
M M
D1: 等等、等等,佢睇下先,等等15」
N N
172. 第一被告亦於「東京蛋」群組替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把
O O
風: -
P P
「D1: 各位同事,各位同事,大家做嘢小心啲、小心啲,
Q 頭先呢有兩個企喺我哋 343 檔口對面,昅住我同 Q
阿俊,對面嗰個常姐同我哋講架,佢哋揸住一張,
R Seven 嗰度,嗰啲、嗰啲,唔知嗰啲咩紙,裝我哋 R
兩個喺度,頭先佢哋兩個講咗句說話俾我對面嗰
S S
T T
14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832 時)
15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223 時)
U U
V V
- 51 -
A A
B 個常姐聽到,佢講話,你睇、你睇,對面嗰兩個 B
仲係度做緊呀
C C
D6、D10 表示「收到」。
D D
D1: 大家直頭做嘢呢都要小心啲呀,小心啲呀,佢見
到我哋做埋嘢之後呢
E E
D9 表示「收到」。
F F
……
G D5: 朱仔,你哋嗰檔口停下先喇,停下先,停半個鐘 G
度,睇下咩事先喇
H H
D2: 我入去對面阿姐嗰檔口,嗰個阿姐就叫我唔好入
佢檔口,佢驚呀,佢話兩個男人喺佢後面
I I
頭: 今日加強戒備,加強戒備,有啲問題,個兩個人
J 講野,唔係甘對勁 J
K D2、D4、D6、D9、D10 表示「收到」。 K
D1: 榮少、榮少,就係呢個、就係呢個,啱喇,啱喇......
L 大家留意下、大家留意下,就係呢個喇,就係呢 L
個喇,佢仲有一個人架、仲有一個人架16
M … M
Gigi: 阿俊、阿俊,我繼續喺呢度幫你睇定係點呀
N N
頭: 繼續睇住先,我跑緊個袋過去,你睇住先
O O
D10: 朱仔,過嚟樓下啦,唔使你返去,叫阿朱過嚟得
P 喇 P
Gigi: 收到、收到
Q Q
頭: 等阿朱佢過咗嚟,你先走,唔該哂
R R
Gigi: 收到
S S
T T
16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536 時)
U U
V V
- 52 -
A A
B D10: 唔洗、唔洗,我得,我幫你睇丫,阿朱仔做生意 B
丫,唔洗,我幫你睇
C C
D6: 幫我攞個大 size 嘅行李袋過嚟俾我丫,唔該
D D
D1: 阿 GI、阿 GI,你係樓下幫我昅住先,我轉頭過嚟
E D10: 阿朱仔、朱仔,你做你生意丫,我喺樓下,我喺 E
樓下,放心放心17
F F
…
G D1: 頭先拉咗個人呀,拉咗個人呀;各位同事各位同 G
事停咗,停咗先、停咗先
H H
D3、D4、D5、D6、D9、D10 表示「收到」。18
I I
…
J 頭: 朱仔,睇睇登打士街 J
D1: 收到、收到,阿頭,我依家行到中旅社呢邊喇19」
K K
L
173. 第一被告亦於「東京蛋」群組依賴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幫 L
忙把風:-
M M
N 「D5: 依家都未查出咩料,都唔知拉咩,大家可以暗聊 N
下囉,暗聊睇啲組
O O
D1、D2、D4、D9 表示「收到」。20
P P
…
Q Q
D4: 有人話四段又見到公公喎,係度「裝」喎 … 係四
段鴻光 A 嗰個鬍鬚佬呀 … 中呀、中呀,佢話係
R R
佢擋口度昅喎
S S
17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622 時)
T 18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854 時) T
19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552 時)
20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956 時)
U U
V V
- 53 -
A A
B B
21
D1、D2、D3、D6、D9、D10 表示「收到」。
C C
…
D D4: 各位同事停一停先喇,人地話 4 段有海關喎 D
E D1、D2、D9、D10 表示「收到」。 E
D6: 行緊 2 段,方向行緊落去,啱啱行返 1031
F F
D1、D2、D9 表示「收到」。
G G
…
H H
頭: 停哂,全部停哂
I D1、D2、D4、D9 表示「收到」。22」 I
J J
警誡下的招認
K K
174. 拘捕後,海關人員帶着第一被告到不同排檔及儲貨倉;期
L L
間第一被告於警誡下作出以下招認(P3)
:-
M M
「(i) 於地點 3 排檔:
N N
「(啲貨)用嚟賣比客人嘅。」
O O
被問到「咁你賣啲乜嘢貨比客人?」,第一被告答:
「都係啲袋,同埋 Rolex、AP、Panerai 等牌子嘅手錶
P P
囉。」
Q 被問到「咁啲袋同錶係真貨定假貨?」,第一被告: Q
「我知道係假嘅。」
R R
(ii) 於地點 4 排檔:
S S
T T
21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2027 時)
22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843 時)
U U
V V
- 54 -
A A
B 「呢檔(地點 4 排檔 433-434 號)我平時如果自己個 B
檔唔夠貨或無貨時,會過嚟借貨用。」
C C
被問到「借啲咩貨?」,第一被告答:「都係啲假嘅
D
Rolex 錶咁啦。」 D
被問到「咁你點識嚟呢檔借貨?」,第一被告答:「知
E 呢檔都係做呢行,所以無貨會過嚟借。」」 E
F F
有關第二被告
G G
監察證據
H H
I 175. 海關人員第一次觀察到第二被告的日子是 2016 年 9 月 25 I
J 日。 J
K K
176. 於該監察期間,第二被告看管的是地點 3 排檔(曾有其中
L 一次是在地點 1 排檔),而第二被告亦是於地點 3 排檔被拘捕。 L
M M
177. 於該監察期間,第二被告被觀察到在該時段在地點 3 出現
N N
了 50 次,他有以下的行為:看檔、執貨、兜售。
O O
(i) 看檔:第二被告有時是獨自看檔,更多時候是與第
P P
一被告一同看檔。
Q Q
R (ii) 執貨:— R
S S
• 2016 年 10 月 5 日 1220 時,第二被告獨自執
T T
貨;
U U
V V
- 55 -
A A
B B
C • 2016 年 10 月 13、26 日分別在 1203 時及 1220 C
時,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一同執貨;
D D
E • 2016 年 12 月 12 日 2230 時,第二被告獨自執 E
F 貨。 F
G G
(iii) 兜售:—
H H
• 2016 年 9 月 26 日 1959 時,第二被告在地點
I I
3 排檔向一名外籍女士兜售手袋,沒有成交。
J J
K • 2016 年 10 月 28 日 2100 時,第二被告在地點 K
3 排檔招呼兩名黑髮亞洲男遊客,上述兩名男
L L
遊客由地點 3 排檔步出,而其中一名遊客步
M M
出時望著自己手上之金色手錶。
N N
• 2016 年 10 月 12 日 1628 時,第三被告持約 A5
O O
size 灰色膠袋(袋內裝滿物品)步進地點 3 排
P P
檔,並隨即交予當時看檔的第二被告,第二被
Q 告將上述膠袋打開取出一個紅色手袋給在地 Q
R
點 3 等候的三名金髮男外籍遊客觀看。 R
S S
「東京蛋」群組的通訊記錄
T T
U U
V V
- 56 -
A A
B B
178. ,WeChat 用戶名字為「Jun」
第二被告名字中有「俊」 (「俊」
C 的普通話拼音是「Jun」)
,於「東京蛋」群組被稱呼為「阿俊」
,詳見 C
控方結案陳詞的「附件三」。
D D
E E
179. 於「東京蛋」群組,第二被告多次協助其他被告或群組成
F 員查看存貨,部分相關例子摘錄如下:- F
G G
「D9: (發送手錶相片)幫我 check 下呢個 BOY 裝呀,
有無呀,邊個得閒
H H
D2: 343 無23
I I
…
J J
D9: 343,你幫我 check 下你個面有無呢個銀包丫,
check 隔離呢個灰色呀,有無
K K
D4: (發送手錶相片)呢個錶邊個檔口有丫,影張相
L 俾我睇下,影埋個底蓋先,影埋個底面先 L
D2: 無呀、無呀,嗰隻 HERMES 灰色銀包無呀,343
M M
無呀;呢隻錶 343 無24
N … N
D4: (發送手錶相片)433、1031 睇下有個呢隻錶,影
O O
個底過嚟俾我丫,個客唔要個底,佢有幾款顏色
架,主要係灰色架 … 343、343,唔該 check check
P 呀,343 P
Q D2: 343 無呀,343 啲 HUBLOT 得呢啲呀25 Q
…
R R
S S
T 23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325 時) T
24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759 時)
25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06 時)
U U
V V
- 57 -
A A
B D5: (發送手袋相片)阿俊啱啱先跑到一隻黑色架, B
阿俊有無賣左呀?
C C
D9: 係咩 size 架,蓮姐,係咩 size 架,係咪三十吋定
D
三十五吋架? D
D2: 我呢度黑色攞呢睇下
E E
頭: 麻煩你搵個人幫幫佢手
F F
...
G D2: 我哋依家攞個隻 Fendi 過去俾你,呢隻26 G
H … H
D9: (發送 Chanel 手袋相片)銀色扣,中 SIZE,平
I I
27
D2: last 一個係 A 倉呀,尋日我哋攞上去喇
J J
…
K D9: 同埋嗰個 1112 銀扣中 size 幫我攞一個過嚟丫, K
貴個隻(發送 Chanel 手袋相片)
L L
D2: 343 有一個
M M
D9: 呢隻銀扣,貴個隻邊個檔口有呀,幫我攞個嚟丫
N D3: 銀扣 N
O
D2: 呢隻貴銀扣,阿朱仔攞緊過去俾你28」 O
P 180. 第二被告亦有於「東京蛋」群組請求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 P
查看存貨或幫忙攞貨:-
Q Q
R R
S S
T 26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48 時) T
27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417 時)
28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430 時)
U U
V V
- 58 -
A A
B 「D2: 里仔,你幫我去 433 攞佢個 PATEK PHILIPPE 嚟, B
里仔29
C C
…
D D
D2: (發送手袋相片)
E … E
D2: 傑仔、傑仔,有定係無,無你即刻同我講丫,我
F F
叫阿龍哥攞
G 阿杰: (發送手袋相片) G
H
D2: 攞落嚟、攞落嚟30 H
…
I I
D2: (發送 GUCCI 手袋相片)(發送 CELINE 手袋相
J 片)龍哥,個隻 GUCCI 要黑色呀,個隻 CELINE J
係超 A 嘅,好似八百幾蚊返31
K K
…
L D2: (發送手袋相片)龍哥,幫我攞呢隻黑色俾我, L
唔該
M M
D3: OKOK 收到32
N … N
D2: (發送手袋相片)...阿龍,個隻袋有架,係放 Sandy
O O
個度呢,最上面,佢無話要細 size,佢淨係要一
個 size,呢個款嘅黑色姐,上面有嘅,未賣過
P P
D3: 收到、收到33
Q Q
…
R R
S S
29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334 時)
30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345 時)
T 31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509 時) T
32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603 時)
33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607 時)
U U
V V
- 59 -
A A
B D2: (發送手袋相片) B
C D3: 呢個係咩色呢 C
D2: 龍哥,頭先呢隻 FENDI 有無銀扣呀,係咪淨係金
D D
扣呀
E D3: 無 E
F D5: 阿俊,嗰個袋呢,我哋依得返一隻,一種,無其 F
他咩色架,即係呢隻袋有兩隻色:一隻黑色、一
隻啡色34
G G
…
H H
D2: (發送手錶相片)唔該,有無邊個檔口有呢隻奧
米呀
I I
D10: 你係咪係我呢度攞呢隻過去啦,唔好啦,就得呢
J 隻,全世界我哋公司就得呢隻,阿蓮姐講嘅,唔 J
係我講嘅
K K
D2: 我依家要多一隻呀,再 CHECK 一 CHECK 丫,
如果無嘅話再訂一隻返嚟丫
L L
頭: 收到、收到喇,我幫你訂丫
M M
D2: 收到,唔該35
N N
…
O D2: (發送手錶相片)433 幫我 CHECK 下你個度有 O
無呢隻自動架,唔該,A 嘅
P P
D3: 有機械架
Q D9: 金色字無喎,有個客,有個藍色字嘅 Q
R D2: 龍哥,幫我攞呢隻金色字自動嘅俾我啦,A 嘅 R
S S
T T
34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629 時)
35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23 時)
U U
V V
- 60 -
A A
B 頭: CHECK 緊,CHECK 緊,你等陣,藍色字自動有, B
藍色字自動有
C C
D3: 901 嘅係藍色字,要嘅話即刻攞過去俾你36
D D
…
E D2: (發送手錶相片)三少、三少,你個度有無呢隻 E
呀,細 size
F F
頭: 陶瓷嚟架呢隻,1031 收唔收到,唔該
G D6: 有 G
H D2: ok H
頭: 麻煩你寫低 343 借咗你一隻女裝陶瓷丫,唔該
I I
D2: 阿頭你唔使攞喇,阿杰仔過咗去 1031
J J
頭: 收到、收到37」
K K
181. 第二被告亦於「東京蛋群組」替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把風,
L L
以及依賴其他被告或 WeChat 群組成員幫忙把風:-
M M
「D4: 各位同事停一停先喇,人地話 4 段有海關喎
N N
D1、D2、D9、D10 表示「收到」。
O O
D6: 行緊 2 段,方向行緊落去,啱啱行返 1031
P D1、D2、D9 表示「收到」。 P
Q … Q
頭: 停哂,全部停哂
R R
D1、D2、D4、D9 表示「收到」。38
S S
T 36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908 時) T
37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2047 時)
38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843 時)
U U
V V
- 61 -
A A
B B
…
C C
頭: 三少、三少,係豉油街大家樂門口,放咗架
AM3063,係咁上下嘅冧把,你過去望望;三少收
D D
到覆一覆我 - AM3063 - 三少,麻煩你影影呢部咩
車、影影部車俾我望一望,三少收到覆覆我,1031
E 收唔收到,1031 E
F D3: 阿俊依家係四段街口行過去 F
Gigi: (發送車相片)
G G
D2、D4、D6、D9、D10 表示收到39」
H H
有關第三被告
I I
J 182. 針對第三被告的證據包括:監察證據、「東京蛋」群組的 J
K
通訊記錄、地點 1 排檔(即第三被告看管的排檔及被拘捕的地點)發 K
現的 iPad(P61)
、警誡下的招認、試買行動、犯案地點 6 至 8 的密碼
L L
鎖及鑰匙配對、指模證據。
M M
監察證據
N N
O O
183. 海關人員第一次觀察到第三被告的日子是 2016 年 9 月 13
P 日。 P
Q Q
184. 於該監察期間,第三被告曾出現及看管地點 1 至 4 所有排
R R
檔,而第三被告於地點 1 排檔被拘捕(承認事實 P2 第 7 段)
。第三被
S 告亦多次進出地點 5-8 的儲貨倉。 S
T T
39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514 時)
U U
V V
- 62 -
A A
B B
185. 第三被告被觀察到在該時段在地點 1 至 3 出現了共 70 次,
C C
地點 5 至 8 出現了共 9 次,他有以下的行為:看檔、兜售、執貨、從
D D
儲貨倉取貨、把貨品拿回排檔、運貨。
E E
(i) 看檔:第三被告曾出現及看管地點 1 至 4 所有排檔,
F F
有時是獨自看檔,更多時候是與第一、第四、第五、
G 第六、第七、第九、第十被告一同看檔,其中一次 G
是與第八被告一同看檔。
H H
I (ii) 執貨:第三被告多次於不同排檔獨自或與其他被告 I
J 一同執貨,包括但不限於 2016 年 9 月 19、21、22、 J
28 日,10 月 4、5、7、8、13 日。
K K
L (iii) 兜售:— L
M M
• 2016 年 9 月 25 日 2140 時,一名女遊客步進
N N
地點 1 排檔,並由第三被告推銷地點 1 排檔
O 內貨品。 O
P P
• 2016 年 10 月 4 日(同日兩次):1325 時第三
Q Q
被告步進地點 2 排檔,並隨即向一名正等候
R 金髮外籍男遊客推銷地點 2 排檔內貨品;2120 R
S 時一名金色頭髮外籍男遊客步進地點 4 排檔, S
而第三被告正在地點 4 排檔看檔,由第三被
T T
告向上述遊客推銷地點 4 檔內貨品。
U U
V V
- 63 -
A A
B B
C • 2016 年 10 月 7 日 1705 時,第三被告在地點 C
1 排檔內向兩名外籍男女兜售一隻金色手錶,
D D
隨後第三被告將上述手錶入落膠袋交給遊
E E
客,遊客隨即將數張紙幣(紙幣有似 500 及
F 100 紙幣)交給第三被告。 F
G G
• 2016 年 10 月 12 日 1628 時,第三被告持約 A5
H H
size 灰色膠袋(袋內裝滿物品)步進地點 3 排
I 檔,並隨即交予當時看檔的第二被告,第二被 I
告將上述膠袋打開取出一個紅色手袋給在地
J J
點 3 排檔等候的三名金髮男外籍遊客觀看。
K K
L • 2016 年 12 月 15 日 1830 時,第三和第四被告 L
在地點 1 排檔內看檔,第四被告與一對貌似
M M
日韓籍男女交談,之後第四被告在枱下取出
N N
一個背囊(黑白色細格仔紋)給男士觀看及孭
O 上身,上述貌似日韓籍女士取出 3 張一千元 O
港幣給第三被告,之後該位男士(孭住上述黑
P P
白色細格仔紋背囊)與女士離開地點 1 排檔。
Q Q
R (iv) 運貨或與其他被告處理貨品:— R
S S
• 2016 年 9 月 19 日 1905 時,第三被告手持一
T T
個約 A3 size 黑色膠袋(內有物品)及一個約
U U
V V
- 64 -
A A
B B
A3 size 紙袋,由地點 5-7 所在大廈步出並步
C 至地點 1 排檔。 C
D D
• 2016 年 9 月 20 日(同日三次):2010 時第三
E E
被告於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手持一個約 A3
F size 黑色膠袋,步行到地點 4 排檔並將上述膠 F
袋交給第九被告;2217 時第三被告步行到地
G G
點 4 排檔,並將一個約 A4 size 黑色膠袋(內
H H
裡疑似手錶)交給 第九被告;2234 時第三被
I 告手持兩個約 A3 size 黑色膠袋(有重量)由 I
地點 3 排檔步出。
J J
K K
• 2016 年 9 月 25 日 1210 時,第三被告步行到
L 地點 2 排檔內,取了一架用藍色尼龍袋蓋住 L
的櫃車離開,然後手推櫃車到地點 1 排檔。
M M
N N
• 2016 年 9 月 28 日 2120 時,第三被告手持一
O 個約 A3 size 黑色膠袋(內有重量)步出地點 O
1 排檔,步進地點 4 排檔,將 A3 size 黑色膠
P P
袋(內有重量)交給第九被告。
Q Q
R • 2016 年 9 月 29 日 1735 時,第七被告步至山 R
東街與通菜街交界時,將上述其中一袋布袋
S S
交給第三被告;第三被告隨即離開並步至地
T T
點 4 排檔將上述布袋放入檔底。
U U
V V
- 65 -
A A
B B
C • 2016 年 10 月 5 日 1535 時,第三被告推住手 C
推車離開地點 5-7 所在大廈往地點 1 排檔,當
D D
時第六被告在地點 1 排檔看檔。
E E
F • 2016 年 10 月 12 日(同日兩次),1540 時第 F
三被告手持一個約 A5 size 黑色膠袋於豉油街
G G
與通菜街交界步出,第三被告手持上述黑色
H H
膠袋步進地點 4 排檔,當時第九被告正在地
I 點 4 排檔看檔,第三被告將膠袋打開,並將上 I
述膠袋內之手錶取出與第九被告一同數數
J J
量;1610 時第三被告手持一個紅白藍袋(約
K K
2 呎半 x 2 呎,呈半滿的狀態),由豉油街與
L 通菜街交界步向登打士街方向。 L
M M
• 2016 年 12 月 13 日 1826 時,第三被告與第四
N N
被告看檔,三名外籍女士進入地點 1 排檔,第
O 四被告在地點 1 排檔與向上述外籍女士交談。 O
之後第四被告拿平板電腦給上述外籍女士觀
P P
看,平板電腦顥示全都是手袋相片。第三被告
Q Q
離開地點 1 排檔,之後進入地點 5-7 所在大
R 廈,第三被告手持一黑色大膠袋(約 2 呎高, R
S
袋內裝滿物品)步出地點 7 單位,手持一個黑 S
色大膠袋(約兩呎高,袋內裝滿物品)步出地
T T
點 5-7 所在大廈,之後進入地點 1 排檔並放在
U U
V V
- 66 -
A A
B B
檔尾位置。第四被告隨即打開上述黑色大膠
C 袋(即第三被告從地點 5-7 所在大廈步出放在 C
地點 1 排檔檔尾的黑色大膠袋)取出印有 LV
D D
字樣的手袋(約 A5 size)給上述金髮外籍女
E E
士觀看。該金髮外籍女士詳細檢驗後交還第
F 四被告,第四被告將上述印有 LV 字樣的手袋 F
放落黑色膠袋交給金髮外籍女士,金髮外籍
G G
女士將約港幣$750 交給第四被告後離開地點
H H
1 排檔。
I I
(v) 點貨:2016 年 10 月 12 日 1542 時,第三被告手持
J J
一個約 A5 size 黑色膠袋於豉油街與通菜街交界步
K K
出,第三被告手持上述黑色膠袋步進地點 4 排檔,
L 當時第九被告正在地點 4 排檔看檔,第三被告將膠 L
M
袋打開,並將上述膠袋內之手錶取出與第九被告一 M
同數數量。
N N
O (iv) 進出儲物倉:— O
P P
• 2016 年 9 月 20 日 1508 時,第三被告手持一
Q Q
個黑色膠袋由地點 4 排檔步出,步進地點 5-7
R 所在大廈,同時亦用手推車載其中一箱用白 R
色尼龍袋包著的貨品進入升降機,另外一件
S S
貨品仍然擺放在大堂大廈內圍出口,由升降
T T
機步出,而升降機停留在地點 7 的樓層(6/F)
。
U U
V V
- 67 -
A A
B B
C • 2016 年 10 月 5 日 1535 時,第三被告推住手 C
推車離開地點 5-7 所在大廈往地點 1 排檔,當
D D
時第六被告在地點 1 排檔看檔。
E E
F 「東京蛋群組」的通訊記錄 F
G G
186. 第三被告名字中有「龍」字,WeChat 用戶名字為「劍龍
H 傳說」
,於「東京蛋」群組多數被稱呼為「阿龍、龍哥」
,詳見控方結 H
I
案陳詞的「附件三」。 I
J J
187. 於「東京蛋」群組,第三被告頻繁地協助其他被告或群組
K 成員查看存貨,部分相關例子摘錄如下:- K
L L
「Gigi: (發送 Celine 手袋相片)龍哥、龍哥,幫我攞呢
M 個過嚟 1031 丫,唔該 M
D3: 收到、收到40
N N
…
O O
D9: 幫我 check 下呢個 BOY 裝呀,有無呀,邊個得閒?
P D2: 343 無 P
Q D3: 有金石,金釘無 Q
D10: 龍哥、龍哥,細玲 send 過呢個款有無超 A 架,有
R R
無 A 貨?
S D3: 一樣無,有石 S
T T
40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303 時)
U U
V V
- 68 -
A A
B D10: 龍哥、龍哥,有 4 個攞俾我丫,有 4 個攞俾我丫, B
唔該 ... 龍哥、龍哥,唔洗喇,唔洗喇,有 4 個我
C 係 343 攞到喇,唔該 C
D
D3: (表情符號)41 D
…
E E
D3: 個 LV 得個藍色係度喎,黑色無
F F
D4: 有架,大 size 呀,幫我摷清潔啲丫,你影張相俾
我睇下 … 呢個款,無花嘅 LV 有無呀,你先搵咗
G 上面個隻俾我先丫 ... G
H D3: (發送手袋相片)就得依個,要就攞俾你 H
D4: 個袋,袋倉有無呀,你問下蓮姐
I I
D3: 黑色 LV 無呀,袋倉個邊細袋無擺呀
J J
…
K K
D4: 1031,343,你幫我睇下有無個隻丫
L D10: 無呀無呀,433 都無擺呢啲袋嘅,無呀,你叫阿龍 L
係個邊摷清楚啲,有就有,無就無
M M
D4: 阿龍,你落 901 架車仔度摷下睇下有無丫,正常
我架車仔無擺嘅摷下啦,個客一定要呀 … 傑仔、
N N
傑仔,有定係無,無你即刻同我講丫,我叫阿龍
哥攞
O O
...
P P
D3: 阿燕嗰邊都無呢種款呀42
Q … Q
D4: (發送手錶相片)邊個檔口有呢個黑色丫,唔該
R R
D2: 343 無
S S
T T
41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325 時)
42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334 時)
U U
V V
- 69 -
A A
B D9: 冇 B
C D3: 433 好似有一個 … 呢隻三百蚊返貨個隻,裝嚟架, C
最細個隻,有架你摷下丫43
D D
…
E D2: (發送手袋相片)龍哥,幫我攞呢隻黑色俾我啦, E
唔該
F F
D3: 收到 … 阿俊、阿俊,呢個款嘅細 size,無囉喎44
G … G
H
D2: 阿龍,嗰隻袋有架,就係放 Sandy 嗰度呢,最上 H
面,佢無話要細 size,佢淨係要一個 size,呢個款
嘅黑色姐,上面有嘅,未賣過
I I
D6: 呢兩個俾我丫,唔該、唔該
J J
D3: 收到、收到45
K K
…
L D9: 阿龍,我哋呢個間金、電腦面嘅,有無 BOY 裝? L
D3: 有
M M
D9: 攞隻過嚟俾我丫,唔該你
N N
D9: 阿龍哥,係咪攞緊俾我,唔該哂
O O
D3: 依家攞緊、依家攞緊,搭 lift
P D9: (發送手袋相片)幫我攞,呢個 30 吋嘅,同埋要 P
嗰個 Celine 都得,你攞 2 個俾我丫,個 Celine 都
Q 係要呢個色 Q
D2: (發送手袋相片)
R R
D3: 呢個係咩色呢?
S S
T 43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442 時) T
44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603 時)
45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607 時)
U U
V V
- 70 -
A A
B B
D2: 龍哥,頭先呢隻 FENDI 有無銀扣呀,係咪淨係金
C 扣呀? C
D9: 阿龍哥,我要嘅係銀鍊,你攞左我金鍊比我喎,
D D
銀鍊有無呀?
E D3: 無 E
F D5: 阿俊,嗰個袋呢,我地依得返一隻,一種,無其 F
他咩色架,即係呢隻袋有兩隻色,一隻黑色、一
隻啡色
G G
D3: 無
H H
D9: 阿龍哥、阿龍哥,我嗰兩個袋呢?
I I
D3: 攞緊、攞緊 … 嗰個“Birkin”灰色無喎
J D9: (發送手袋相片)攞埋呢隻細 Chanel,金扣、銀 J
扣都唔緊要,你攞過嚟先講
K K
D3: 大 size 得唔得?嗰個“Birkin”
L D9: 30 吋嘅有咩色?係咪有橙色、黑色?仲有咩色? L
可以仲有多個色嘅,仲有咩色?
M M
D3: 30 吋一個都無
N N
D9: (發送手袋相片)呢個 Celine 呢隻色囉,你睇下
有無... 同埋嗰個“Birkin”如果無細 size,攞大 size
O 過嚟丫,快少少啦,龍哥,唔該哂46 O
P …. P
D2: (發送手袋相片)龍哥、龍哥,幫我攞呢隻袋俾
Q 我丫,唔該 Q
R D3: 收到、收到47 R
…
S S
T T
46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618 時)
47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731 時)
U U
V V
- 71 -
A A
B D9: (發送手袋相片)阿龍哥,呢個 FENDI,我哋有 B
無啡色?有咩色呀?佢想要係嗰種啡色,有無
C 呀? C
D
D3: 啡色就無喇,有灰色、白色、黑色(發送手袋相 D
片)
E 頭: 細玲、細玲,睇下邊隻啱 E
F D3: 嗰個灰色呢,我哋依家返個啲貨有啲唔同,爭少 F
少
G G
D9: 比 佢 睇 咗 喇 , 佢 啲 色 唔 鍾 意 呢 啲 色 ... 如 果 個
FENDI,你頭先 send 個啲相個 FENDI,你就幫我
H 攞一個黑色、一個灰色過嚟俾我丫,唔該哂 H
I 頭: 收到,我依家過 901 I
D3: 收到、收到
J J
D9: 幫我攞多一隻係 HERMES 個隻銀包,我睇下佢要
K 咩色先... 銀包就唔洗喇,先攞呢兩個袋過嚟先丫 K
(發送手袋相片)攞埋呢個灰包銀包俾我,最尾
L
個隻,最尾個隻灰色銀包 L
D4: 阿龍、阿龍,攞埋個 AIRKING 落黎丫
M M
D3: 細玲、細玲,你嗰個銀包灰色呢面都無
N N
D9: 阿龍,你嗰面有無呢個顏色銀包呀?有無呀 … 甘
有咩色呀?
O O
D3: 有啡色、黑色、梅紅、橙色
P P
D9: 龍哥,你快啲攞兩個袋過嚟先丫,其他個啲再講
Q
啦,銀包再講 Q
…
R R
D10: 阿龍,你嗱嗱聲攞兩隻袋俾佢先啦,個客人係度
S 等到好急,嗰個銀包我上去 check S
…
T T
D9: 個銀包唔洗理佢住
U U
V V
- 72 -
A A
B B
48
D3: OK,甘我落去囉喎
C C
…
D D9: 呢個款我哋有咩色呀? D
E D3: 棕色、土黃嗰啲啦,得兩隻色,一個黑色、一個 E
棕色49
F F
…
G D2: (發送手錶相片)433 幫我 check 下你個度有無呢 G
隻自動架,唔該,A 嘅
H H
D3: 有機械架
I D2: 龍哥,幫我攞呢隻金色字自動嘅俾我啦,A 嘅 I
J D3: 901 嘅係藍色字,要嘅話即刻攞過去俾你 J
……
K K
D5: 順便攞埋嗰個錶過去俾你囉,阿龍上面攞埋個錶
L 俾你丫,你行到去檔口架 L
D3: (發送手袋相片)有呢個,啱我就攞落去
M M
D4: (發送手袋相片)阿龍攞呢個袋落嚟丫
N N
…
O O
D2: 龍哥,幫我攞呢隻 CHLOE 俾我啦
P D3: 收到、收到50 P
Q
… Q
D2: 龍哥,幫我攞呢隻 CHLOE 俾我啦
R R
D3: 收到、收到
S S
T 48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742 時) T
49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45 時)
50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908 時)
U U
V V
- 73 -
A A
B B
…
C C
D2: 龍哥,我個隻 CHLOE 攞咗未呀?
D ... D
E D3: 我攞咗比佢,我依家係二段行返去 E
…
F F
D7: 呢個 CHLOE 攞咗比佢未?如果未,我係 901,我
G 去幫你攞 G
D2: 攞咗喇、攞咗喇、攞咗喇,唔該51」
H H
I
188. 事實上,於「東京蛋」群組短短三天的紀錄中亦可見第三 I
被告頻繁地出動,其協調排檔與儲貨倉存貨及運貨的角色實在顯而易
J J
見,相關例子實在未能一一盡錄:-
K K
「無喇,無喇得一個白色呀」52
L L
「之前有黑色,藍色唔知依家仲有無」53
M M
N 「講嗰個 BOTTEGA 嗰個銀包得拉鍊呀」54 N
O O
「個 FENDI 嗰個袋仲要唔要,唔要我落去囉喎」55
P P
「阿榮、阿榮,你落阿三少嗰度攞個隻袋丫,我喺倉上面執
Q 下貨,有好多 D 袋未執」56 Q
R R
S 51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922 時) S
52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09 時)
53
WeChat(2016 年 11 月 2 日 1845 時)
T 54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48 時) T
55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52 時)
56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2000 時)
U U
V V
- 74 -
A A
B B
「影張相俾你丫,呢度有兩個」57
C C
「阿俊、阿俊,無綠色呀,得藍色,紫色,灰色」58
D D
「呢隻款黑色無喎,其他黑色類似嘅,同 size,一樣嘅」59
E E
F
「依家攞緊落去」60 F
G 「無呀,無呀,無銀色圈」61 G
H H
「錶有呀,錶有呀,依家攞緊落去」62
I I
「有呀,依家攞俾你丫」63
J J
K
189. 此外,第三被告亦於「東京蛋」群組替其他被告或群組成 K
員把風及/或依賴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幫忙把風:-
L L
M 「D4: 有人話四段又見到公公喎,係度「裝」喎 … 係四 M
段鴻光 A 嗰個鬍鬚佬呀 … 中呀、中呀,佢話係
N 佢擋口度昅喎 N
D1、D2、D3、D6、D9、D10 表示「收到」。64
O O
…
P P
D1: 頭先拉咗個人呀,拉咗個人呀;各位同事各位同
事停咗,停咗先、停咗先
Q Q
R R
57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2000 時)
58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536 時)
S 59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557 時) S
60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613 時)
61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636 時)
T 62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637 時) T
63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721 時)
64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2129 時)
U U
V V
- 75 -
A A
B B
65
D3、D4、D5、D6、D9、D10 表示「收到」。
C C
…
D 頭: 三少、三少,係豉油街大家樂門口,放咗架 D
AM3063,係咁上下嘅冧把,你過去望望;三少收
E 到覆一覆我,AM3063,三少,麻煩你影影呢部咩 E
車、影影部車俾我望一望,三少收到覆覆我,1031
F 收唔收到,1031 F
D3: 阿俊依家係四段街口行過去
G G
Gigi: (發送車相片)
H H
D2、D4、D6、D9、D10 表示收到66」
I I
警誡下的招認
J J
K 190. 拘捕後,海關人員帶着第三被告到不同排檔及儲貨倉,期 K
間於地點 7 排檔,海關人員用從第三被告身上所檢獲之其中兩條鎖匙,
L L
分別成功開啟地點 7 鐵閘及大門。叧外,第三被告於警誡下自願提供
M M
地點 7 內其中一個房間(海關代號為 6F1)的密碼,海關人員憑着該
N 密碼成功打開了地點 7 內該房間的密碼鎖,並發現 6F1 房內有 813 個 N
冒牌手袋或背包67。第三被告於警誡下承認(P5):-
O O
P P
(i) 「貨係我嘅,但其他房唔關我事。」
Q Q
(ii) 「(啲貨)我自己入嘅,人地比卡片介紹嘅,但而
R R
家搵唔到佢哋喇。」
S S
T 65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854 時) T
66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時)
67
見承認事實(證物 P2),列於其附表一第 201-214 項
U U
V V
- 76 -
A A
B B
C (iii) 「(啲貨)用嚟賣嘅。」 C
D D
(iv) 「(啲貨)係你哋拉我個間舖(賣)。」
E E
有關第四被告
F F
G G
191. 針對第四被告的證據包括:監察證據、「東京蛋」群組的
H 通訊記錄、地點 1 排檔(即第四被告看管的排檔及被拘捕的地點)發 H
現的 iPad、警誡下的招認、試買行動、犯案地點 6 至 8 的密碼鎖及鑰
I I
匙配對、指模證據。
J J
K 監察證據 K
L L
192. 海關人員第一次觀察到第四被告的日子是 2016 年 10 月
M
13 日。 M
N N
193. 第四被告被觀察到在該時段在地點 1 出現了共 42 次,他
O O
看管的是地點 1 排檔,而第四被告亦是於地點 1 排檔被拘捕(承認事
P 實 P2 第 10 段)。第四被告亦多次進出地點 5-7 的儲貨倉。 P
Q Q
194. 此外,第四被告出入第七及第八被告住所68:2016 年 10
R R
月 18 日 1150 時,第四被告由第七及第八被告住所步出,手提一個約
S S
T T
68
通菜街 4 號(金寶湯)
U U
V V
- 77 -
A A
B B
A4 size 白色紙袋(內有少量重量),手持上述紙袋進入地點 1 排檔執
C 貨。 C
D D
195. 於該監察期間,第四被告有以下的行為:看檔、兜售、執
E E
貨、從儲貨倉取貨、把貨品拿回排檔。
F F
(i) 看檔:第四被告有時是獨自看檔,有時是與第三被
G G
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及/或第八被告一同看檔地
H H
點。
I I
(ii) 執貨:第四被告多次於在地點 1 排檔獨自執貨。
J J
K • 2016 年 10 月 13 日 1209 時,第四被告獨自在 K
L
地點 1 排檔執貨,準備開檔。 L
M M
• 2016 年 10 月 18 日 1150 時,第四被告由第七
N 及第八被告住所69步出,手提一個約 A4 size N
O
白色紙袋(內有少量重量),手持上述紙袋進 O
入地點 1 排檔執貨。
P P
Q • 2016 年 10 月 26 日 1226 時,獨自在地點 1 排 Q
R
檔執貨,準備開檔。 R
S S
T T
69
通菜街 4 號(金寶湯)
U U
V V
- 78 -
A A
B B
(iii) 運貨:2016 年 10 月 18 日 1150 時,第四被告由第
C 七及第八被告住所步出,手提一個約 A4 size 白色 C
紙袋(內有少量重量),手持上述紙袋進入地點 1
D D
排檔執貨。
E E
F (iv) 兜售:— F
G G
• 2016 年 10 月 27 日 1333 時,第四被告手持一
H H
個約 A3 size 黑色的手抽膠袋於地點 5-7 的 5/F
I 步進升降機,其黑色膠袋內載有一個淺色手 I
袋,第四被告手持上述黑色手抽膠袋,從地點
J J
5-7 所在大廈步出後,步進地點 1 排檔內便從
K K
黑色膠袋內取出一個淺色手袋交予一名在地
L 點 1 排檔內疑似等待的外籍男遊客手中。 L
M M
• 2016 年 11 月 25 日 1750 時,第四被告手持約
N N
A5 size 黑色膠袋(內有物品),陪同 3 名南
O 亞裔人仕從豉油街與通菜街交界離開,上述 O
一名南亞裔遊客從匯豐櫃員機提款後隨即將
P P
錢交給正在等候的第四被告(錢銀數量不
Q Q
詳),第四被告收錢後將手持的黑色膠袋交給
R 上述南亞裔遊客後,各自離開,交易後,第四 R
S
被告回地點 1 排檔。 S
T T
U U
V V
- 79 -
A A
B B
• 2016 年 12 月 13 日(同日兩次):1826 時第
C 三被告與第四被告看檔,三名外籍女士進入 C
地點 1 排檔,第四被告在地點 1 排檔與向上
D D
述外籍女士交談。之後第四被告拿平板電腦
E E
給上述外籍女士觀看,平板電腦顥示全都是
F 手袋相片。第三被告離開地點 1 排檔,之後進 F
G
入地點 5-7 所在大廈,第三被告手持一黑色大 G
膠袋(約 2 呎高,袋內裝滿物品)步出地點 7
H H
單位,手持一個黑色大膠袋(約兩呎高,袋內
I 裝滿物品)步出地點 5-7 所在大廈,之後進入 I
J 地點 1 排檔並放在檔尾位置。第四被告隨即 J
打開上述黑色大膠袋(即是第三被告 3 從地
K K
點 5-7 所在大廈步出放在地點 1 排檔檔尾的
L L
黑色大膠袋)取出印有 LV 字樣的手袋(約 A5
M size)給上述金髮外籍女士觀看。該金髮外籍 M
女士詳細檢驗後交還第四被告,第四被告將
N N
上述印有 LV 字樣的手袋放落黑色膠袋交給
O O
金髮外籍女士,金髮外籍女士將約$750 港幣
P 交給第四被告後離開地點 1 排檔。1835 時一 P
名金髮外籍男士及一名黑色頭髮的亞洲裔女
Q Q
士進入地點 1 排檔,第四被告上前與金髮外
R R
籍男士交談。第四被告隨即從枱底拿取個一
S 個銀色手提喼上枱面並打開,裏面全是手錶, S
T
給金髮外籍男士觀賞。之後第四被告拿平板 T
電腦給上述亞裔女士觀看,第四被告從銀色
U U
V V
- 80 -
A A
B B
手提喼取出一隻銀色手錶給外籍男士試戴,
C 第四被告在地點 1 檔尾打開黑色大膠袋(即 C
是較早前第三被告從鴻光大廈步出放在地點
D D
1 檔尾的黑色大膠袋)取出一個黑色手袋(約
E E
A4 size)給上述亞裔女士觀看,亞裔女士觀看
F 完畢交還第四被告,第四被告隨即將手袋放 F
入黑色膠袋,並交給亞裔女士,之後第四被告
G G
將一隻銀色手錶交給金髮外籍男士,金髮外
H H
籍男士付數張紙幣(數目不詳)給第四被告後
I 離開地點 1 排檔。 I
J J
• 2016 年 12 月 15 日(同日兩次):1830 時第
K K
三被告與第四被告在地點 1 排檔內,第四被
L 告與一對貌似日韓籍男女交談,之後第四被 L
M
告在枱下取出一個背囊(黑白色細格仔紋)給 M
男士觀看及孭上身,上述貌似日韓籍女士取
N N
出 3 張$1,000 港幣給第三被告,之後該位男
O O
士(孭住上述黑白色細格仔紋背囊)與女士離
P 開地點 1 排檔。2215 時一名金髮外籍男士進 P
人地點 1 排檔,第四被告上前與金髮外籍男
Q Q
士交談,之後第四被告拿平板電腦給金髮外
R R
籍男士觀看,第四被告吉手離開地點 1 排檔,
S 之後進入地點 5-7 所在大廈,第四被告手持一 S
個黑色手袋(約 A4 size)進入地點 1 排檔給
T T
上述金髮外籍男士觀看,第四被告將上述黑
U U
V V
- 81 -
A A
B B
色手袋放入黑色膠袋交給金髮外藉男士,而
C 金髮外籍男士付數張紙幣(數目不詳)給第四 C
被告後離開地點 1 排檔。
D D
E E
(v) 進入儲物倉:第四被告幾次進入地點 5-7 所在大廈
F 或單位。 F
G G
「東京蛋」群組的通訊記錄
H H
I
196. 第四被告於「東京蛋」群組被稱呼為「文仔」,詳見控方 I
結案陳詞的「附件三」。
J J
K 197. 於「東京蛋」群組,第四被告多次協助其他被告或群組成 K
員查看存貨或幫忙「帶客」,部分相關例子摘錄如下:-
L L
M M
「D2: 邊個檔口幫我 check 下有無綠色丫
N D4: 901 无70 N
…
O O
D4: (發送手袋相片)A 仓卖左呢 4 個71
P P
…
Q Q
BoBo(零食代購): 文仔,过來帶客
R D4: 收到、收到72」 R
S S
T 70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536 時) T
71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411 時)
72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713 時)
U U
V V
- 82 -
A A
B B
198. 第四被告亦有於「東京蛋」群組請求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
C 查看存貨或幫忙攞貨:- C
D D
「D4: (發送手袋相片)我呢度有個大 SIZE 嘅黑色,你
幫我攞個上嚟 A 倉丫,大 SIZE 架、大 SIZE 架,
E E
上面無呀
F ... F
D4: 呀榮,細玲你哋下面有無呀,幫我攞上嚟丫
G G
D10: 無呀,433 無呀,呢個袋係度呀
H H
...
I I
D3: 個 LV 得個藍色係度喎,黑色無
J D4: 有架大 SIZE 呀,幫我摷清潔啲丫,你影張相俾我 J
睇下;大 SIZE 嚟架喎(發送手袋相片)呢個袋呀、
K 呢個袋呀,無花個隻呀(發送手袋相片)呢個款, K
無花嘅 LV 有無呀,你先搵咗上面個隻俾我先丫;
應該有架,我之前見過好多隻架,係上面
L L
D3: (發送手袋相片)就得依個,要就攞俾你
M M
D4: 個袋,袋倉有無呀,你問下呀蓮姐
N N
D3: 黑色 LV 無呀;袋倉個邊細袋無擺呀
O D4: 你摷清楚啲丫,個客一定要黑色架,傾好價架, O
1031、343 你幫我睇下有無個隻丫
P P
D10: 無呀、無呀,433 都無擺呢啲袋嘅,無呀,你叫阿
龍係個邊摷清楚啲,有就有,無就無
Q Q
D4: 你龍你落 901 架車仔度摷下睇下有無丫,正常我
R 架車仔無擺嘅摷下啦,個客一定要呀,一係你去 R
燕姐個度借丫
S S
…
T D3: 呀燕個面都無呢種款呀 T
U U
V V
- 83 -
A A
B D4: (表情符號)(OK)73 B
C … C
D4: (發送手錶相片) 邊個檔口有呢個黑色丫,唔該
D D
D2: 343 無
E E
D9: 冇
F F
D3: 433 好似有一個
G D6: 冇 G
H
D10: 都無呀,A 嘅無呀,A 嘅無呀 H
D3: 呢隻三百蚊返貨個隻;女裝嚟架,最細個隻,有
I 架,你摷下丫 I
J D10: 無呀無呀,我呢度無呀,我睇過喇,平嘅我睇睇 J
丫,都無都無,433 無呀
K K
D6: (發送手錶相片)1031 有呢隻
L D4: 你個隻係咪機械;影個底蓋俾我睇下丫 L
M
D6: 依架電子架74 M
…
N N
D4: @艾莲,係上面幫我 CHECK 下,睇下有無個隻
O YSL 嘅大 SIZE75」 O
P 199. 第四被告亦於「東京蛋」群組替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把 P
風: -
Q Q
「D4: 各位同事停一停先喇,人地話 4 段有海關喎
R R
D1、2、9、10 表示「收到」。76」
S S
73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313 時)
T 74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442 時) T
75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636 時)
76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843 時)
U U
V V
- 84 -
A A
B B
200. 第四被告亦於「東京蛋」群組依賴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幫
C C
忙把風:-
D D
E 「D5: 依家都未查出咩料,都唔知拉咩,大家可以暗聊 E
下囉,暗聊睇啲組
F F
D1、D2、D4、D9 表示「收到」。77
G … G
D1: 頭先拉咗個人呀,拉咗個人呀;各位同事各位同
H H
事停咗,停咗先,停咗先
I D3、D4、D5、D6、D9、D10 表示「收到」。78 I
J … J
D10: A 倉樓下,A 倉樓下有便衣係度查證,A 倉樓下,
K 我地 A 倉樓下度,A 倉樓下有三個便衣,兩男一 K
女係度查緊證,便衣黎嘅
L L
D2、D4 表示「收到」。79
M M
…
N 頭: 停哂,全部停哂 N
D1、D2、D4、D9 表示「收到」。80
O O
…
P P
D5: 朱仔,你哋嗰檔口停下先喇,停下先,停半個鐘
度,睇下咩事先喇
Q Q
D2: 我入去對面阿姐嗰檔口,嗰個阿姐就叫我唔好入
R 佢檔口,佢驚呀,佢話兩個男人喺佢後面 R
S S
77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956 時)
T 78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854 時) T
79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603 時)
80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900 時)
U U
V V
- 85 -
A A
B B
頭: 今日加強戒備,加強戒備,有啲問題,個兩個人
C 講野,唔係甘對勁 C
D2、D4、D6、D9、D10 表示「收到」。81」
D D
E
警誡下的招認 E
F F
201. 拘捕後,海關人員帶着第四被告到不同排檔及儲貨倉;期
G 間第四被告於警誡下作出以下招認(P7)
:- G
H H
(i) 於地點 1(901-902)排檔:—
I I
J • 「我係度(地點 1)賣嘢。」 J
K K
• 第四被告指住地點 1 排檔的冒牌手袋及錶等
L L
貨物承認:「我賣呢啲錶同手袋囉。」
M M
• 「(啲貨)係我老細嘅。」
N N
O • 「(啲貨)用嚟賣嘅。」 O
P P
• 被問到「每日睇檔收咗嘅錢會點處理?」,第
Q Q
四被告答:「老細隔幾日會嚟收一次錢,啲錢
R 老細會攞走。」 R
S S
T T
81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541 時)
U U
V V
- 86 -
A A
B B
(ii) 此外,於地點 1 排檔,海關關員向第四被告出示第
C 四被告於地點 1 排檔內向一名外籍男子售賣的一個 C
黑色冒牌 CHANEL 手袋,警誡下第四被告承認:—
D D
E
• 「有(印象),係我之前賣嗰個。」 E
F F
• 「(賣俾)一個外國男人,賣咗二千五百蚊。」
G G
H • 「(收咗嘅錢)有一千五百蚊放咗喺我右後褲 H
I 袋,一千蚊放喺檔嘅粉紅色袋內。」82 I
J J
(iii) 於地點 1(899-902)排檔,海關關員向第四被告展
K 示於地點 1 排襠(899-902)內搜出的冒牌貨物,警 K
L 誡下第四被告承認:— L
M M
• 「901 至 902 號固定小販排檔嘅貨物係我老細
N 叫我賣嘅。899 至 900 號嘅貨物我唔知係邊個 N
O
嘅,我無賣過。」 O
P P
• 「(901 至 902 號固定小販排檔嘅貨物)係我
Q 老细(定價)。」 Q
R R
S S
T T
82
見承認事實 P2,第 22 段;證物 P45 為海關關員於 2016 年 12 月 15 日從第四被告人檢取的 5
張被標記的 500 港元紙幣。
U U
V V
- 87 -
A A
B B
• 「我今年 11 月中咗右開始喺度賣嘢,我行過
C 附近問有無嘢做,(老細)佢就話請我,每個 C
月有萬二蚊人工。」
D D
E E
(iv) 於地點 6(2 樓 B2-D 室),警誡下第四被告承認「單
F 位內 D 室搵到嘅懷疑冒牌貨物你有無認識?」第四 F
被告答:
「啲貨係我老細嘅,我會上嚟攞貨賣俾啲客,
G G
同埋去厠所。」
H H
I 試買行動 I
J J
202. 有關試買行動及試買人員 PW13 的證供,本席比較過監察
K 關員的證供後,裁定 2016 年 12 月 13 日的該男子實為第四被告。對 K
L 於 12 月 15 日的試買行動中,有關的已標記的五張 500 元紙幣,全在 L
第四被告人身上搜出,這是強而有力的證供,第四被告當天向 PW13
M M
售買手袋。
N N
O 密碼鎖及鑰匙配對 O
P P
203. 第四被告身上搜出的 3 條鑰匙分別能打開地點 6 的木門
Q 及地點 7 的閘門和木門:見承認事實 P2 第 11.2 段。 Q
R R
有關第五被告
S S
T 204. 針對第五被告的證據包括:監察證據、「東京蛋」群組的 T
通訊記錄、地點 1、3、4 排檔(即第五被告看管的排檔)發現的 iPad、
U U
V V
- 88 -
A A
B B
及地點 2 排檔(即第五被告被拘捕的地點)發現的 iPad、犯案地點 6
C 至 8 的密碼鎖及鑰匙配對。 C
D D
205. 從地點 3 排檔(即第五被告看管的排檔之一)發現的 iPad
E E
內發現相當數量的名牌貨品相片,被用作推銷或出售應用偽造商標的
F 貨品。 F
G G
監察證據
H H
I
206. 海關人員第一次觀察到第五被告的日子是 2016 年 9 月 13 I
日。
J J
K 207. 於該監察期間,第五被告主要看管的是地點 1 排檔,共 13 K
次,其次是看管地點 4 排檔共 3 次,亦曾有一次是在地點 3 排檔,而
L L
第五被告是於地點 2 排檔被拘捕。第五被告亦多次進出地點 5-7 的儲
M M
貨倉。
N N
208. 於該監察期間,第五被告有以下的行為:看檔、運貨、兜
O O
售、從儲貨倉取貨。
P P
Q (i) 看檔:第五被告有時是獨自看檔,有時是與第三被 Q
告、第四被告及/或第六被告一同看檔。
R R
S S
(ii) 出入儲物倉:—
T T
U U
V V
- 89 -
A A
B B
• 2016 年 9 月 14 日 1235 時,第五被告進入地
C 點 5-7 所在大廈,由進入地點 5-7 所在大廈步 C
出,然後步進地點 1 排檔。
D D
E E
• 2016 年 9 月 25 日 2225 時,第五被告揹黑色
F 背囊由地點 5-7 所在大廈步出,並步進地點 1 F
排檔。
G G
H H
• 2016 年 10 月 12 日(同日兩次):1557 時第
I 五被告手持一個約 A3 size 橙色環保袋,並孭 I
住一個黑色背囊於豉油街與通菜街交界,並
J J
步向登打士街方向,步行向地點 1 排檔方向,
K K
於地點 7 樓層(6/F)步出,並地點 7(B3 室)
;
L 1646 時第五被告孭住黑色背囊步進地點 5-7 L
所在大廈,升降機到地點 7 樓層(6/F)步出。
M M
N N
• 2016 年 10 月 13 日 2239 時,第五被告坐升降
O 機於地點 7 樓層(6/F)步出,不久步進地點 O
4 排檔,並坐於地點 4 檔尾手持一本疑似數簿
P P
埋數。
Q Q
R • 2016 年 10 月 18 日 1225 時,第五被告升降機 R
到地點 5-7 所在大廈(7/F)步出,雙數升降
S S
機維修中。
T T
U U
V V
- 90 -
A A
B B
• 2016 年 10 月 26 日 1215 時,第五被告步進地
C 點 5-7 所在大廈,地點 5-7 所在大廈內雙數升 C
降機維修中,D5 乘撘單數層升降機,曾經停
D D
過 7/F。
E E
F • 2016 年 10 月 27 日 1350 時,第五被告離開地 F
點 5-7 所在大廈,步進地點 3 排檔,從檔內手
G G
持一個約 A5 size 黑色手抽膠袋步出向山東街
H H
離去,步進地點 4 排檔。第五被告將其原先手
I 持的 A5 手抽膠袋交予第十被告手中,第十被 I
告隨即打開第五被告交給他的膠袋,並取出
J J
膠袋內物品,是一批手錶。之後兩人在檔內交
K K
談。第五被告手持兩個約 A3 size 手抽膠袋(兩
L 袋均裝有盒裝外形的物品)從檔內步出向豉 L
M 油街離去,按密碼後步進地點 5-7 所在大廈, M
步進單數樓層升降機內按 7/F,之後於 7/F 從
N N
升降機步出。
O O
P • 2016 年 12 月 12 日 1955 時,第五被告孭住黑 P
色手袋從地點 5-6 單位(2/F 4 室)步出,乘
Q Q
升降機往地下。
R R
S
(iii) 運貨:2016 年 11 月 4 日 1237 時,第五被告手拉着 S
手拉車(手拉車上有黑色膠袋,有 1 米高的貨物),
T T
U U
V V
- 91 -
A A
B B
步出行到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向山東街方向步行,
C 離開地點 1 排檔,進入地點 5-7 所在大廈。 C
D D
(iv) 埋數:2016 年 10 月 13 日 2249 時,第五被告坐於
E E
地點 4 檔尾手持一本數簿埋數。
F F
「東京蛋」群組的通訊記錄
G G
H 209. 第五被告名字中有「連」字,於「東京蛋」群組多數被稱 H
I
呼為「阿蓮、蓮姐」,詳見控方結案陳詞的「附件三」。 I
J J
210. 於「東京蛋」群組,第五被告頻繁地協助其他被告或群組
K 成員查看存貨,部分相關例子摘錄如下:- K
L L
「D10: 呢 兩 個 款 我 哋 有 無 呀 , 呢 兩 個 款 , 唔 該 幫 我
M
CHECK CHECK M
D5: 沒
N N
83
D10: 收到、收到,唔該、唔該
O O
…
P D2: (發送手袋相片) P
Q D5: 阿俊,嗰個袋呢,我哋依得返一隻,一種,無其 Q
他咩色架,即係呢隻袋有兩隻色,一隻黑色、一
隻啡色84
R R
…
S S
T T
83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617 時)
84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629 時)
U U
V V
- 92 -
A A
B D9: (發送手袋相片)要呢隻色架,你攞錯咗呀,龍 B
哥
C C
...
D D
D5: 細玲,你今次返個隻係淺灰架,係淺灰架,你個
圖片個度係深灰丫,深灰無貨啦,係得淺灰
E E
D9: (發送手袋相片)呢個好似擺明係白色嚟架喎
F F
D5: 仲有個隻 HERMES 個灰色呢,睇下邊個檔口有無
丫,個檔口度嗰個人都會 KEEP 住係度架麻85
G G
…
H H
D10: (發送手袋相片)蓮姐、蓮姐,呢個我哋有無返
到呀,呢個款呀,荔支皮嚟嘅,唔該
I I
D5: 沒86
J J
…
K K
D9: 要實物,要實物,要實物嗰個相,你影哂近俾我,
我比個客睇嘅
L L
D5: (發送手袋相片)呢隻係實物個相呢嘅,係得兩
M
個色 M
D9: ok ok87
N N
…
O O
D6: (發送手袋相片)唔該各位同事 CHECK 下,嗰
個女裝奧米近金,大 SIZE,唔該
P P
D5: 大介 O 米金面 … (發送手袋相片)呢隻啱唔啱
Q 呀,呢隻啱唔啱呀,三少88 Q
…
R R
S S
85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06 時)
T 86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15 時) T
87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48 時)
88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2000 時)
U U
V V
- 93 -
A A
B D6: 幫我攞個大 SIZE 嘅行李袋過嚟俾我丫,唔該 ... B
C D5: 阿三少,你要咩行李袋呀,舊花、啡格、黑格、 C
大 SIZE、細 SIZE
D D
D6: 攞個黑格過嚟先啦,我 IPAD 仲留係 A 倉度,個
客話要個行李袋,求其攞一個過嚟比佢睇下先啦,
E SIZE 大呀,大 SIZE 呀89 E
…
F F
D6: (發送 Prada 手袋相片)... 倉有無呀,A 倉有無
呀,有無邊個上個 A 倉呀,呢個袋 A 倉有無呀,
G G
唔該
H D10: 三少、三少,你個 PRADA 黑色,A 倉有無呀 H
I
… I
D6: 咁個袋以後仲會唔會返呢隻袋個貨嫁,如果唔返,
J 我刪相片個囉 J
K ... K
D5: 三少,個隻袋早就無架喇,個隻無貨架喇 … @多
L 弗早已斷市,你刪除就得,再返我會再發图片90 L
M … M
D6: 我地有無白色架
N N
D5: 三少,你係咪話 BOTTGA 織皮呀,下一次唔識講
O 嗰個呢就話織皮得架喇,個隻我地無白色嘅91 O
…
P P
D4: 阿龍,個兩箱貨我停咗係 901 隔離個度呀,收呀,
Q 要推上去先得路,唔擺係走廊,唔比擺呀 Q
D5: 阿龍阿龍,個兩箱貨入面先至有呀,阿俊要個拉
R R
車黎嫁92」
S S
89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628 時)
T 90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541 時) T
91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507 時)
92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552 時)
U U
V V
- 94 -
A A
B B
211. 從「東京蛋」群組的通訊紀錄可見,第五被告亦負責替其
C C
他被告及群組成員訂貨:-
D D
E 「D2: 蓮姐,這個款式是上次客戶訂的,剛好剛剛有客 E
戶也是拿相片來找一模一樣,可以考慮再返 1-2
個
F F
D5: 知道了93」
G G
212. 此外,第五被告亦於「東京蛋」群組替其他被告或群組成
H H
員把風及/或依賴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幫忙把風:-
I I
J
「D2: 蓮姐、蓮姐,你係邊個位置呀 J
D5: 依家都未查出咩料,都唔知拉咩,大家可以暗聊
K 下囉,暗聊睇啲 K
L D1,D2,D4,D9 表示「收到」。94 L
…
M M
D5: 朱仔,你哋個檔口停下先喇,停下先,停半個鐘
N 度,睇下咩事先喇 N
D2: 我入去對面阿姐個檔口,嗰個阿姐就叫我唔好入
O O
佢檔口,佢驚呀,佢話兩個男人係佢後面
P 頭: 今日加強戒備,加強戒備,有啲問題,個兩個人 P
講野,唔係甘對勁95
Q Q
…
R D1: 頭先拉咗個人呀,拉咗個人呀 R
S S
T 93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515 時) T
94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956 時)
95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514 時)
U U
V V
- 95 -
A A
B B
Joey: 三段中
C C
D1: 各位同事各位同事停咗,停咗先,停咗先
D D
D5 表示「收到」。96」
E E
有關第六被告
F F
213. 針對第六被告的證據包括:監察證據、「東京蛋群組」的
G G
通訊記錄、地點 1 至 4 排檔(第六被告看管所有排檔)發現的 iPad、
H H
指模證據。
I I
214. 從地點 3 排檔(即第六被告看管的排檔之一)發現的 iPad
J J
內發現相當數量的名牌貨品的相片,是被用作推銷或出售應用偽造商
K K
標的貨品。
L L
監察證據
M M
N N
215. 海關人員第一次觀察到第六被告的日子是 2016 年 9 月 13
O 日。 O
P P
216. 於該時段,第六被告曾出現及看管地點 1 至 4 所有排檔共
Q
83 次,而第六被告於地點 2 排檔被拘捕(見承認事實 P2 第 15 段)。 Q
R R
217. 第六被告於排擋的出現並不能以等朋友或找人傾計來解
S 釋。第六被告有明顯的兜售行為。例如,2016 年 9 月 13 日,第六被 S
T T
96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854 時)
U U
V V
- 96 -
A A
B B
告於地點 1 排檔向 3 名遊客兜售 2 個掛鐘,其後從地點 1 檔底取出 2
C 個吉盒,將上述 2 個掛鐘放入吉盒內交給上述遊客,其中一名遊客將 C
數張疑似一百元紙幣交給第六被告。
D D
E E
218. 於該監察期間,第六被告有以下的行為:看檔、兜售、執
F 貨、從儲貨倉取貨、把貨品拿回排檔、運貨。 F
G G
(i) 看檔:第六被告曾出現及看管地點 1 至 4 所有排檔,
H H
有時是獨自看檔,有時是與第一、第三、第五、第
I 九被告一同看檔。 I
J J
(ii) 執貨:第六被告多次於不同排檔獨自或與其他被告
K 一同執貨,包括 2016 年 9 月 14 日(獨自)、2016 K
L 年 9 月 19、20 日(與第一被告)2016 年 9 月 22 日 L
(與第三被告);2016 年 9 月 28 日(與第三和第
M M
九被告);2016 年 10 月 6、7、13、18 日(獨自),
N N
2016 年 11 月 9、10、25 日(獨自)。
O O
(iii) 兜售:—
P P
Q • 2016 年 9 月 20 日(同日兩次):1340 時一名 Q
R
外藉男遊客步進地點 3 排檔,第六被告向該 R
外藉男遊客推銷檔內貨品;1415 時一名黑髮
S S
男子及四名黑髮女子之亞洲遊客步進地點 3
T T
排檔,第六被告向上述遊客推銷檔內貨品。
U U
V V
- 97 -
A A
B B
C • 2016 年 9 月 21 日(同日兩次):1645 時兩名 C
外籍女遊客步進地點 3 排檔,第六被告從檔
D D
底部取出一個薄身紙箱,並在紙箱內取出幾
E E
個銀包供上述外籍女遊客選購;1815 時兩名
F 外籍男女遊客步進地點 3 排檔,第六被告從 F
檔底取出同一個薄身紙箱,並在箱內取出銀
G G
包供兩名外籍男女遊客選購。
H H
I • 2016 年 9 月 28 日 2134 時:第七被告手持一 I
個白色隔塵袋(內有重量)步進入地點 1 排檔
J J
並同時交給第六被告,第六被告打開上述白
K K
色隔塵袋給予一個金色頭髮外籍女遊客觀
L 看,第六被告將上述白色隔塵袋放在地點 1 排 L
檔內枱底。
M M
N N
• 2016 年 11 月 8 日 2030 時:兩名外籍遊客進
O 人地點 2 檔內,第六被告招呼他們。 O
P P
• 2016 年 11 月 25 日 1910 時:第七被告手持一
Q Q
個黑色膠袋(約 A3 size,內有疑似手袋),
R 從豉油街方向進入地點 2 排檔,並隨即將上 R
述黑色膠袋交給檔內第六被告,第六被告將
S S
上述黑色膠袋交給檔內一個外籍男子,外籍
T T
男子手持上述黑色膠袋離開地點 2 排檔。
U U
V V
- 98 -
A A
B B
C (iv) 進出儲貨倉(地點 9):— C
D D
• 2016 年 9 月 19 日 1216 時,第六被告離開地
E 點 3 排檔,進入地點 9 所在大廈。 E
F F
• 2016 年 9 月 20 日 2032 時,第六被告手持一
G G
個約 A3 size 黑色膠袋步進地點 9 所在大廈。
H H
(v) 運貨:—
I I
J J
• 2016 年 9 月 28 日 2300 時,第六被告在地點
K 1 排檔對出手推着櫃車向鼓油街方向,手推櫃 K
車擺放於地點 2 檔尾,然後第六被告手持一
L L
個大紅白藍由地點 3 排檔步出。
M M
N • 2016 年 10 月 4 日 2337 時,第六被告步行到 N
豉油街與通菜街,並手推着櫃車向登打士街
O O
方向,吉手進入地點 3 排檔,於地點 3 排檔攞
P P
走一個大紅白藍袋(內有重量),及後步進通
Q 菜街 48-50 號之唐樓內。 Q
R R
• 2016 年 10 月 6 日 1210 時,第六被告於豉油
S S
街與通菜街交界手推櫃車步向登打士街方
T 向。 T
U U
V V
- 99 -
A A
B B
C • 2016 年 11 月 8 日 2315 時,第六被告手持一 C
個藍色膠袋(約 A5 size,內有物品)離開地
D D
點 2 排檔。
E E
F 「東京蛋」群組的通訊記錄 F
G G
219. 第六被告於「東京蛋」群組的用戶名字為「多弗」
,於「東
H 京蛋群組」多數被稱呼為「三少」
,詳見控方結案陳詞的「附件三」
。 H
I I
220. 就「多弗」就是第六被告的證據基礎以及推論分析,見上
J J
文第 ---至 ---- 段。
K K
221. 於「東京蛋」群組,第六被告多次協助其他被告或群組成
L L
員查看存貨,部分相關例子摘錄如下:-
M M
N 「D4: (發送手錶相片)邊個檔口有呢個黑色丫,唔該 N
D2: 343 無
O O
D9: 冇
P P
D3: 433 好似有一個
Q Q
D6: 冇 ...(發送手錶相片)1031 有呢隻
R … R
D4: 唔要女裝呀,要中裝呀
S S
D6: 女裝個喎,女裝個喎,好細隻喎
T T
D4: 偽裝呀
U U
V V
- 100 -
A A
B B
D6: 中 size 無呀,中 size 無 … 金色殼啱唔啱丫,金色
C 殼(發送手錶相片)係機械嘅97 C
…
D D
D4: (發送手錶相片)呢個錶邊個檔口有丫,影張相
E 俾我睇下 E
D2: 無呀無呀,個隻 HERMES,灰色銀包無呀,343
F F
無呀,呢隻錶 343 無
G D6: 1031 都無98 G
H D4: 343,唔該 CHECK CHECK 呀,343 H
…
I I
D6: (發送手錶相片)
J J
D2: 343 無呀,343 啲 HUBLOT 得呢啲呀
K K
D4: 1031
L D6: 唔係發咗相俾你咩,金色圈就有貨,金色殼嘅就 L
有貨99
M M
…
N D10: 有灰色有灰色,你叫佢攞黑色,阿龍哥幫我攞呢 N
個款個黑色俾我
O O
D6: GUCCI 黑色我呢度有個。過嚟攞丫,過嚟攞丫。
100
P P
…
Q Q
D10: 邊個檔口有呢個銀包嘅紅色,send 張相過嚟俾我
丫,唔該
R R
S S
97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442 時)
T 98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759 時) T
99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06 時)
100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957 時)
U U
V V
- 101 -
A A
B D2: 343 無 B
C D3: 紅色無喇,得黑色 C
D6: 1031 有 1031 有101
D D
…
E E
D2: A 倉無呢隻袋,黑色,個日我嗰個客先買左呢隻
黑色跟住有開問題,攞左第二隻都係有問題,無
F F
貨啦跟住退返錢比佢呀,嗰個袋阿頭攞返去大陸
丫
G G
D6: 1031 有個白色,要唔要,影埋相比你丫102」
H H
222. 第六被告亦有於「東京蛋」群組請求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
I I
查看存貨或幫忙攞貨:-
J J
「D6: 全金大钢釘,平 369,钢万宝龙白,A 克水,A 緑
K K
圈緑面(發送手錶相片)补貨吾该
L … L
D6: 龍哥龍哥幫我攞多個黑色,龍哥龍哥我個黑色袋
M M
快手少少唔該
N D3: 有金石,金釘無103 N
O … O
D6: 阿龍哥龍哥,幫我攞個女裝奧米,大 SIZE 間金
P (發送手錶相片)快手少少快手少少,講好價架 P
喇,個客
Q Q
D3: 901 度,你問下文仔有無
R R
D6: 得唔得閒幫我 CHECK 下,阿榮阿榮,你哋都幫
我 CHECK 下丫,我要快,大 SIZE 金色
S S
T 101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2107 時) T
102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832 時)
103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244 時)
U U
V V
- 102 -
A A
B B
D10: (發送銀包相片)順面同佢講,上面無黑色無灰
C 色,就得呢 D 色104 C
…
D D
D6: 錢包邊個檔口有呀,攞過嚟俾我先丫唔該,Prada
E 錢包,黑色 Prada 錢包 E
D3: 依家攞,依家攞,依家搭緊 lift 落去
F F
D2: 343 有105
G G
…
H H
D6: ( 發 送 PANERAI 手 錶 相 片 ) 再 攞 埋 呢 幾 個
PANERAI 比我丫,唔該
I I
106
頭: 拉箱過緊黎,拉箱過緊黎
J J
…
K D6: (發送手錶相片)我地有無銀色圈嫁,有無銀色 K
圈嫁
L L
D3: 無呀,無呀,無銀色圈107
M M
…
N D6: 最大 size 嗰個行李袋有無貨呀,有無貨呀(發送 N
LOUIS VUITTON 手袋相片)最大 size 黑格,最
O
大 size 無呀?有無都有個人駁下啦,好無呀?108 O
…
P P
D6: (發送 CHANEL 手錶相片)CHANEL 白色,大
Q SIZE,唔該 Q
R R
S S
104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957 時)
105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624 時)
T 106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629 時) T
107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636 時)
108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637 時)
U U
V V
- 103 -
A A
B D7: 阿榮,阿榮,有無做緊生意,你上去幫佢 CHECK B
CHECK,睇下有無攞落來,跟住我同你對放丫
C C
D7: 錶我攞過去比你,依家行過去109」
D D
223. 第六被告亦有於「東京蛋」群組替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把
E E
風/依賴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幫忙把風:-
F F
「頭: 三少、三少,係豉油街大家樂門口,放咗架
G G
AM3063,係甘上下嘅冧把,你過去望望 … 三少
收到覆一覆我 … AM3063 … 三少麻煩你影影呢
H 部咩車,影影部車俾我望一望,三少收到覆覆我... H
I … I
Gigi: (發送車相片)
J J
D6: 收到
K K
Gigi: 阿頭、阿頭,收到,影咗喇110
L … L
M 頭: A 倉唔可以上客,但係可以攞貨落嚟 M
D6、D9、D10 表示「收到」。
N N
頭: 因為佢 AM 字頭,一定係政府車嚟嘅,我哋要戒
O 一戒備,要戒一戒備 O
D2、D4、D6 表示「收到」。
P P
D6: 車度得個司機係裹面
Q Q
頭: 個司機係咪個後生仔戴住個白色 HANDFREE
R 架, 全線三號風球,全線三號風球,戒備信號 R
D6: 戴住 HAND FREE,戴住眼鏡嘅
S S
T T
109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706 時)
110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514 時)
U U
V V
- 104 -
A A
B D4、D9、D10 表示「收到」。 B
C D6: (發送街相片)黑衫呢個人行緊 4 段方向 C
D3: 大家停下先啦111
D D
…
E E
D2: 我入去對面阿姐個檔口,嗰個阿姐就叫我唔好入
佢檔口,佢驚呀,佢話兩個男人係佢後面
F F
頭: 今日加強戒備,加強戒備,有啲問題,個兩個人
G 講野,唔係甘對勁 G
H D10、D2、D9、D6、D4 表示「收到」。112 H
…
I I
D2: 鎖上手扣上一段時興大廈了
J J
D9: 收到
K K
D2: 鎖上手扣上一段時興大廈了
L D6: 收到113」 L
M M
有關第七被告
N N
224. 針對第七被告的證據包括:監察證據、「東京蛋」群組的
O O
通訊記錄、地點 1 至 4 排檔(第六被告看管所有排檔)發現的 iPad、
P 犯案地點 6 至 8 的密碼鎖及鑰匙配對、警誡下的聲稱。 P
Q Q
R R
S S
T 111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514 時) T
112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541 時)
113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951 時)
U U
V V
- 105 -
A A
B B
監察證據
C C
225. 海關人員第一次觀察到第七被告的日子是 2016 年 9 月 28
D D
日。
E E
F
226. 於該時段,第七被告曾出現及看管地點 1 至 4 所有排檔共 F
16 次,而第七被告於通菜街 26-28 號外被拘捕。第七被告亦多次進出
G G
地點 5-8 的儲貨倉共 9 次。
H H
I
227. 於該監察期間,第七被告有以下的行為:看檔、運貨、兜 I
售、數錢、埋數。
J J
K (i) 看檔:第七被告曾出現及看管地點 1 至 4 所有排檔, K
與第六、第九被告一同看檔。
L L
M M
(ii) 運貨、兜售:—
N N
• 2016 年 9 月 28 日(同日兩次):2134 時第七
O O
被告手持一個白色隔塵袋(內有重量),步進
P P
入地點 1 排檔並同時交給第六被告,第六被
Q 告打開白色隔塵袋給予一個金色頭髮外籍女 Q
遊客觀看;2205 時第七被告手持一隻手錶步
R R
出地點 5-7 所在大廈,步進地點 1 排檔。
S S
T T
U U
V V
- 106 -
A A
B B
• 2016 年 9 月 29 日 1735 時,第七被告手持兩
C 個布袋(內有物品)
,步出地點 5-7 所在大廈, C
步至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時,將上述其中一
D D
袋布袋交給第三被告,第三被告隨即離開並
E E
步至地點 4 排檔將上述布袋放入檔底,當時
F 地點 4 排檔內有第九被告看檔。 F
G G
• 2016 年 10 月 18 日 1625 時,第七被告手推綠
H H
色尼龍袋包住之箱頭步進地點 8 所在大廈升
I 降機,升降機停於地點 8 樓層(14/F)。 I
J J
• 2016 年 11 月 25 日(同日兩次),1809 時第
K K
七被告孭住黑色背包進入地點 1 排檔,向外
L 籍男子銷售手錶;1910 時第七被告手持一個 L
黑色膠袋(約 A3 size,內有疑似手袋),從
M M
豉油街方向進入地點 2 排檔,並隨即將黑色
N N
膠袋交給檔內第六被告,第七被告離開地點 2
O 排檔,第六被告將黑色膠袋交給上述外籍男 O
P 子,上述外籍男子手持黑色膠袋離開地點 2 排 P
檔。
Q Q
R • 2016 年 12 月 13 日 1600 時,第七被告手拉車 R
S 仔並載住一箱貨物(約 2.5 呎 x l.5 呎 x l 呎) S
進入地點 8 所在大廈,第七被告手拉車仔並
T T
載住上述貨物乘升降機,升降機最後停 14/F,
U U
V V
- 107 -
A A
B B
推住上述已經卸貨的手推車離開地點 8 所在
C 大廈。 C
D D
(iii) 數錢/埋數:—
E E
F • 2016 年 9 月 28 日(同日兩次):(第一次: F
地點 3 排檔)2215 時第七被告孭黑色背囊出
G G
地點 1 排檔,步進地點 3 排檔於檔尾數錢;
H H
(第二次:地點 4 排檔)2217 時第七被告於
I 地點 4 排檔數錢。 I
J J
• 2016 年 10 月 4 日(同日兩次):(第一次:
K K
地點 4 排檔)2251 時第七被告於地點 4 檔尾
L 手持疑似數簿埋數;(第二次:地點 3 排檔) L
2258 時第七被告於地點 3 檔尾手持計數機及
M M
疑似數簿埋數。
N N
O 「東京蛋」群組的通訊記錄 O
P P
228. 第七被告名字中有「方」字,於「東京蛋」群組多數被稱
Q 呼為「阿芳、芳姐」,詳見控方結案陳詞的「附件二」。 Q
R R
229. 於「東京蛋」群組,第七被告協助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查
S S
看存貨,部分相關例子摘錄如下:-
T T
U U
V V
- 108 -
A A
B 「D7: (發送手袋相片)細嗰個 MINI SIZE 丫 B
C D2: (發送手袋相片)龍哥,幫我攞呢隻 CHLOE 比 C
我啦
D D
D3: (發送車相片)
E D6: 收到,收到 E
F ... F
D7: (發送手袋相片)呢個 CHLOE 攞左比佢未,如
G 果未,我係 901,我去幫你攞114 G
H … H
D7: 所有 A 貨已經回貨了115
I I
…
J J
D6: (發送 CHANEL 手錶相片)CHANEL 白色,大
SIZE,唔該
K K
D7: 阿榮阿榮有無做緊生意,你上去幫佢 CHECK
L CHECK,睇下有無攞落來,跟住我同你對放丫 L
D7: 錶我攞過去比你,依家行過去116
M M
…
N N
D10: 依家有客係度,依家有客係度
O O
D7: 我依家行過去,啱啱先三少個客係度搞搞,甘我
係度,我依家行過去,唔洗叫杰仔過黎喇 … 唔使
P 過黎,我係檔口喇,我係佢檔口喇117 P
Q … Q
D7: 係咪講個隻 TAG 嘅錶呀,定係嗰個 CHANEL 錶
R R
呀?錶同埋嗰個 TAG 都係得一個 SIZE 呀
S S
114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922 時)
T 115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637 時) T
116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706 時)
117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713 時)
U U
V V
- 109 -
A A
B B
D9: 我收到喇,我講緊係 CHANEL 嗰個錶
C C
D10: 343 呢隻,嗰個花咗囉喎龍哥攞個新嘅過黎丫,
呢隻攞個去好似唔係好掂。你個邊有無呀?我有
D D
攞過去駁駁先喇
E D7: 有隻,攞過去比你丫118」 E
F 230. 此外,第七被告亦於「東京蛋」群組替其他被告或群組成 F
員把風及/或依賴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幫忙把風。於 2016 年 12 月 15
G G
日(即海關行為曝光之日)第七被告於警告其群組成員:「收檔!收
H H
檔!快啲!」119
I I
警誡下的聲稱
J J
K 231. 第七被告在警誡下(見證物 P88)承認她背包內的其中一 K
L 抽鎖匙時開啟她住所的鎖匙,她亦聲稱:- L
M M
(i) 在她背包內的兩本筆記簿則是『鍾意寫乜咪寫乜
N 囉,有時行街見得意嘢就寫低喺本簿度囉』; N
O O
(ii) 兩本筆記簿包住的錢是『用嚟買嘢返鄉下用』。
P P
Q 232. P88 是一份混合式供詞。當中包括入入罪部份,即第七被 Q
告管有兩本筆記簿(見證物 P40(1)和(2))
,開脫部份則指時她行街見
R R
S S
T T
118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731 時)
119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2230 時)
U U
V V
- 110 -
A A
B B
得意的東西便寫在簿上。在經典案例 Sharp 所奠定的測試,本席須對
C 整份供詞的可信性作出判斷。 C
D D
233. 本席細看 P40(1)和(2),簿面上方分別寫著 433 和 343,這
E E
剛巧是地點 4 和地點 3 的排檔編號的簡稱。
F F
234. 本席裁定第七被告在警誡下的聲稱是一個謊話,完全缺乏
G
本然可信性(inherent probability)
,其說法簡單和粗糙得亳無說服力, G
H 本席拒納她在會面記錄內清白解釋的部份。 H
I 235. 明顯地,該兩本筆記簿的內容並不是記載第七被告人行街 I
J 時『得意』的記錄。只要查看兩本筆記簿寫的最後的一頁,發現寫著 J
「15/12」
,而頁上所記載的名字,分別為「細玲」
、「榮」、
「朱仔」及
K K
「俊」,這分別是第九、第十、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暱稱。更重要的
L L
是,這也完全吻合監察小隊於 2016 年 12 月 15 日的監察結果,第九
M 和第十被告在地點 4 看檔,第一及第二被告在地點 3 看檔(見控方的 M
結案陳詞的「附件二」)。本席裁定這是另一有力的旁證(supporting
N N
evidence),該兩本筆記簿是地點 4 和地點 3 銷售紀錄。
O O
236. 第七被告管有兩本數簿 P40(1)和(2) 是不容爭議的事實,
P P
案中沒有直接證據指第七被告是數簿的製作者,但本席留意到,P40(1)
Q Q
和(2) 是分別為地點 3 和 4 的數簿,每本簿內均包着一些卷起的紙幣。
R R
237. 在警誡下,第七被告的回應「鍾意寫乜咪寫乜囉,有時行
S S
街見得意嘢就寫低喺本簿度囉」
,錢是「用嚟買嘢返鄉下用」
,明顯地
T 是逃避罪責。 T
U U
V V
- 111 -
A A
B B
238. 拘捕於當天 2016 年 12 月 15 日 2230 時進行,但 P40(1)120
C C
和 P40(2)121 的最後的記錄同為 12 月 15 日,即表示在地點 3 和 4 收檔
D D
前及進行拘捕的短暫時間內,有人已結算妥當當天地點 3 和 4 的營業
E 額,再加上 P40(1)和(2)內是包裹著一些現金。倘若錢是第七被告用作 E
買東西回鄉之用,為何要把之分別放在兩本記事簿內,而不是放在銀
F F
包呢?本席認為這些數簿只有負責管賬的人才會保留的。本席可推論
G G
第七被告是 P40(1)和(2) 的結算者,包裹的現金為當天的營業收益。
H H
239. 加上,有關第七被告的監察證據,這包括 2016 年 9 月 28
I I
日及 10 月 4 日在收檔的時份,在兩天監察中,她也到過地點 3 和地
J J
點 4 數錢和手持計數機和擬似數簿埋數,本席可推論第七被告在集團
K 的地位是舉足輕重。 K
L L
240. 本席裁定第七被告是假貨集團的其中一名頭目。
M M
有關第八被告
N N
O 241. 海關人員第一次觀察到第八被告的日子是 2016 年 10 月 O
14 日。
P P
Q 242. 於該監察期間,第八被告曾於下列地點看檔:— Q
R R
S S
T T
120
編頁碼第 164 頁
121
編頁碼第 224 頁
U U
V V
- 112 -
A A
B B
• 2016 年 10 月 14 日 1659 時,在地點 1 排檔與第四
C 被告看檔。 C
D D
• 2016 年 11 月 9 日 1853 時,在地點 2 排檔獨自看檔。
E E
F • 2016 年 12 月 15 日 1737 時,在地點 1 排檔與第三 F
及四被告看檔。
G G
H 有關第九被告 H
I I
243. 針對第九被告的證據包括:監察證據、「東京蛋群組」的
J J
通訊記錄、地點 3 及 4 排檔(即第三被告看管的排檔)發現的 iPad。
K K
244. 從地點 3 排檔(即第九被告看管的排檔之一)發現的 iPad
L L
內發現相當數量的名牌貨品的相片,是被用作推銷或出售應用偽造商
M M
標的貨品。
N N
監察證據
O O
P P
245. 海關人員第一次觀察到第九被告的日子是 2016 年 9 月 20
Q 日。 Q
R R
246. 於該時段,第九被告看管地點 4 排檔共 55 次,而第九被
S S
告亦是於地點 4 排檔被拘捕(見承認事實 P2 第 17 段)。
T T
U U
V V
- 113 -
A A
B B
247. 於該監察期間,第九被告有以下的行為:看檔、執貨、運
C 貨、兜售、與其他被告處理貨品。 C
D D
(i) 看檔:第九被告有時是獨自看檔,有時是與第三被
E E
告、第五被告及/或第十被告一同看檔。
F F
(ii) 執貨:—
G G
H • 2016 年 9 月 28 日 2310 時,第六被告步進地 H
I
點 4 排檔與第三及第九被告一同執貨收檔。 I
J J
• 2016 年 10 月 4 日 1202 時,第九被告與第三
K 被告一同執貨,準備開檔。 K
L L
• 2016 年 10 月 28 日 2250 時,第九被告第十被
M M
告一同執貨,準備收檔。
N N
(iii) 運貨:2016 年 10 月 4 日時,第六被告於地點 4 排
O O
檔手推櫃車向奶路臣街方向。
P P
Q (iv) 兜售 Q
R R
• 2016 年 9 月 25 日 1639 時,第九被告叫賣
S S
“Copy Watch And Handbag”。
T T
U U
V V
- 114 -
A A
B B
• 2016 年 10 月 13 日 2012 時,第九被告向一名
C 金髮男外籍遊客推銷地點 4 排檔內之貨品。 C
D D
(v) 與其他被告處理貨品:—
E E
F • 2016 年 9 月 20 日(同日兩次):2010 時第三 F
被告於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手持一個約 A3
G G
size 黑色膠袋,步行到地點 4 排檔並將上述膠
H H
袋交給第九被告;2217 時第三被告步行到地
I 點 4 排檔,並將一個約 A4 size 黑色膠袋(內 I
裡疑似手錶)交給第九被告。
J J
K
• 2016 年 9 月 28 日 2122 時,第三被告步進地 K
L 點 4 排檔,將一個約 A3 size 黑色膠袋(內有 L
重量)交給第九被告,第九被告即刻將膠袋取
M M
出一個盒,盒內載有一個黑色手袋給一個外
N N
籍女遊客觀看,而第三被告坐於地點 4 排檔
O 檔前。 O
P P
• 2016 年 9 月 29 日 1735 時,第七被告手持兩
Q Q
個布袋(約 2 呎半 x 2 呎半,內有物品)步出
R 地點 5-7 所在大廈,第七被告步至山東街與通 R
菜街交界時,將上述其中一袋布袋交給第三
S S
被告,第三被告隨即離開並步至地點 4 排檔
T T
U U
V V
- 115 -
A A
B B
將上述布袋放入檔底,當時地點 4 排檔內有
C 第九被告看檔。 C
D D
• 2016 年 10 月 12 日 1542 時,第三被告手持一
E E
個約 A5 size 黑色膠袋於豉油街與通菜街交界
F 步出,步進地點 4 排檔,當時第九被告正在地 F
點 4 排檔看檔,第三被告將膠袋打開,並將上
G G
述膠袋內之手錶取出與第九被告一同數數
H H
量。
I I
「東京蛋」群組的通訊記錄
J J
K K
248. 第九被告名字中有「玲」
,於「東京蛋」群組被稱呼為「細
L 玲」,詳見控方結案陳詞的「附件三」。 L
M M
249. 於「東京蛋」群組,第九被告多次協助其他被告或群組成
N 員查看存貨/請求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查看存貨或幫忙攞貨,部分相 N
O 關例子摘錄如下:- O
P P
「D4: (發送手錶相片)邊個檔口有呢個黑色丫,唔該
Q D2: 343 無 Q
R D9: 冇122 R
…
S S
T T
122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442 時)
U U
V V
- 116 -
A A
B D9: (發送 Chanel 手袋相片)銀色扣,中 SIZE,平 B
C D2: LAST 一個係 A 倉呀。尋日我哋攞上去喇 C
D3: 無
D D
D9: (發送 YSL 手袋相片)克色
E E
D3: 收到收到
F F
D9: (發送手袋相片):呢個 DIOR 係有兩個 SIZE 定
係一個 SIZE 呀,如果係得一個 SIZE 就攞黑色俾
G 我丫,如果有兩個 SIZE 就攞細 SIZE 俾我丫 G
H D10: 呢個 DIOR 得一個 SIZE 呀,得黑色同埋杏色呀, H
我係 A 倉攞俾你丫,黑色123
I I
…
J D9: (發送 Chanel 手袋相片)荔枝紋金扣嘅,最貴個 J
隻係邊度有,如果無阿龍你幫我攞丫
K K
D4: B 仓有
L D9: 唔該幫我轉頭攞呢個丫 L
M D6: 1031 有呀,1031 有呀 M
D9: 同埋嗰個 1112 銀扣中 SIZE 幫我攞一個過嚟丫,
N N
貴個隻(發送 Chanel 手袋相片)
O D2: 343 有一個 O
D9: 呢隻銀扣,貴個隻邊個檔口有呀,幫我攞個嚟丫
P 124
P
Q … Q
D9: (發送 TAG HEUER 手錶相片)龍哥我要多個
R R
"TAG"睇下有無,其他檔口幫我 CHECK 下,唔
該哂125
S S
T 123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417 時) T
124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424 時)
125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712 時)
U U
V V
- 117 -
A A
B B
…
C C
D9: (發送手錶相片)幫我攞呢隻金色邊丫
D D10: 幫我 CHECK CHECK,邊個檔口有呢隻 CHANEL D
個金框,唔該
E E
D7: 係咪講個隻 TAG 嘅錶呀,定係嗰個 CHANEL 錶
呀?錶同埋嗰個 TAG 都係得一個 SIZE 呀
F F
D9: 我收到喇,我講緊係 CHANEL 嗰個錶126
G G
…
H H
D9: (發送手錶相片)幫我搵呢個 TAG 新嘅俾我,或
者其他檔口幫我 CHECK 下睇下你哋有無,呢個
I 係幾日前嗰個客買嘅,佢入水,攞返嚟換,熟客 I
嚟嘅
J J
D2: 343 無
K K
D9: 阿龍阿龍幫我 CHECK 下唔該你
L D4: 901 无 L
M
D3: 無 M
D9: @多弗 "~有冇
N N
D6: (發送手錶相片)
O O
D9: 銀色框有無
P P
Gigi: 無呀無呀得金色框127
Q … Q
D9: (發送 IWC 手錶相片)龍哥,幫我 CHECK 下呢
R R
隻仲有無多一隻丫
S S
T T
126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731 時)
127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2004 時)
U U
V V
- 118 -
A A
B D10: 大家 CHECK CHECK 呢隻 IWC 邊個檔口有,唔 B
該
C C
D3: 有呀,呢隻
D D
D6: 1031 无
E D9: 俾我丫128 E
F … F
D9: 龍哥,呢個 FENDI,我地有無啡色,有咩色呀,
G 佢想要係個種啡色,有無呀 G
H D3: 啡色就無喇,有灰色,白色,黑色129 H
…
I I
D9: 如果個 FENDI,你頭先 SEND 個啲相個 FENDI,
J 你就幫我攞一個黑色一個灰色過黎比我丫,唔該 J
哂
K K
頭: 收到,我依家過 901
L D3: 收到收到 L
M
D9: 幫我攞多一隻係 HERMES 個隻銀包,我睇下佢要 M
咩色先130」
N N
250. 事實上,於「東京蛋」群組短短三天的紀錄中亦可見第九
O 被告頻繁地請求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查看存貨或幫忙攞貨相關例子 O
P 未能一一盡錄:- P
Q Q
「銀包就唔洗喇,先攞呢兩個袋過黎先丫」131
R R
S S
128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308 時)
T 129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742 時) T
130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754 時)
131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754 時)
U U
V V
- 119 -
A A
B 「攞埋呢個灰包銀包比我,最尾個隻,最尾個隻灰色銀 B
包」 132
C C
「呀龍你個面有無呢個顏色銀包呀,有無呀」133
D D
「龍哥,你快啲攞兩個袋過黎先丫,其他個啲再講啦,銀
包再講喇」134
E E
「呀榮等一陣,呀龍無攞到灰色比我,你幫我睇睇佢個度
F 有無灰色,上面有無灰色,等一等,等一等」135 F
「要呢隻色嫁,你攞錯左呀,龍哥」136
G G
「唔要拉鍊嘅,佢講左喇,唔要拉鍊嘅,呢個款我地有咩
H 色呀」137 H
I
「得閒影張相比我丫,嗰個 BOTTEGA 有無呀,嗰個 I
BOTTEGA,佢話轉頭返黎,嗰個 BOTTEGA 有無呀,嗰
個 BOTTEGA,你先攞嗰個 BOTTEGA」138
J J
「呀龍哥,我要呢個 PRADA 雙拉鍊嘅,呢個色,不過呢
K 我要嗰個膠皮嘅,有無丫膠皮藍色,呢個色」139 K
「十字紋嘅,甘你兩隻都攞比我啦,唔該快少少丫,佢帶
L L
住小朋友,唔係等得好耐嫁,你拿拿聲攞兩隻 quanity 都
攞比我丫,唔該哂」140
M M
141
「嗰個雙拉鍊嘅我地有無細 SIZE 嘅 PRADA」
N N
「呢個 DIOR 係有兩個 SIZE 定係一個 SIZE 呀,如果係
得一個 SIZE 就攞黑色比我丫,如果有兩個 SIZE 就攞細
O O
SIZE 比我丫」142
P P
Q Q
132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754 時)
133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759 時)
R
134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759 時) R
135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02 時)
136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06 時)
S 137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45 時) S
138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848 時)
139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912 時)
T 140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912 時) T
141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922 時)
142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417 時)
U U
V V
- 120 -
A A
B 「(發送 GUCCI 手袋相片)龍哥,你先攞呢啲過黎先丫, B
攞過黎先再攞,佢依家仲係度睇緊,唔知睇到幾時,最緊
C 要佢又唔知攞幾多隻」143 C
D
「同埋嗰個 1112 銀扣中 SIZE 幫我攞一個過黎丫,貴個 D
隻(發送 CHANEL 手袋相片)」144
E 「(發送 CHANEL 手袋相片)唔該,幫我攞呢個比我丫 E
(發送 CHANEL 手袋相片)」145
F F
251. 第九被告亦於「東京蛋」群組替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把風,
G G
以及依賴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幫忙把風:-
H H
「D10: 咁即係證實啦,係咪呀,證實啦,係咪呀,但係
I I
佢得一個人係度,你講兩個人,仲有一個人唔知
走咗去邊,佢依家一個人企係度望嚟望去
J J
頭: 停一停先,停一停先
K K
D9: 收到146」
L L
有關第十被告
M M
N
252. 針對第十被告的證據包括:監察證據、「東京蛋」群組的 N
通訊記錄、地點 4 排檔(即第十被告被拘捕的地點)發現的 iPad。
O O
P 監察證據 P
Q Q
R R
S S
143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423 時)
T 144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430 時) T
145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424 時)
146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552 時)
U U
V V
- 121 -
A A
B B
253. 海關人員第一次觀察到第十被告的日子是 2016 年 9 月 21
C 日。 C
D D
254. 於該時段,第十被告看管地點 4 排檔共 40 次,而第九被
E E
告亦是於地點 4 排檔被拘捕(見承認事實 P2 第 18 段)。
F F
255. 於該監察期間,第十被告有以下的行為:看檔、執貨、兜
G G
售、與其他被告處理貨品。
H H
I
(i) 看檔:第十被告有時是獨自看檔,有時是與第五被 I
告及/或第九被告一同看檔。
J J
K (ii) 執貨:— K
L L
• 2016 年 10 月 5 日時,第十被告執貨,準備開
M M
檔;
N N
• 2016 年 10 月 28 日時,與 D9 執貨,準備收
O O
檔。
P P
Q (iii) 兜售:— Q
R R
• 2016 年 9 月 25 日 1639 時,第九及第十被告
S S
地點 4 看檔,當時第九被告叫賣“Copy Watch
T And Handbag”。 T
U U
V V
- 122 -
A A
B B
(iv) 與其他被告處理貨品:—
C C
• 2016 年 10 月 27 日 1353 時,第五被告離開地
D D
點 5-7 所在大廈,步進地點 3 排檔,從檔內手
E E
持一個約 A5 size 黑色手抽膠袋步出向山東街
F 離去,第五被告步進地點 4 排檔,第五被告將 F
其原先手持的 A5 手抽膠袋交予第十被告手
G G
中,第十被告隨即打開第五被告交給他的膠
H H
袋,並取出膠袋內物品,是一批手錶。
I I
「東京蛋」群組的通訊記錄
J J
K K
256. 第十被告名字中有「榮」寫,於「東京蛋」群組多被稱呼
L 為「阿榮、榮少」,詳見控方結案陳詞的「附件三」。 L
M M
257. 於「東京蛋」群組,第十被告多次協助其他被告或群組成
N 員查看存貨,部分相關例子摘錄如下:- N
O O
「D9: (發送手袋相片)呢個 DIOR 係有兩個 size 定係
P 一個 size 呀,如果係得一個 size 就攞黑色比我丫, P
如果有兩個 size 就攞細 size 比我丫
Q Q
D10: 呢個 DIOR 得一個 size 呀,得黑色同埋杏色呀,
我係 A 倉攞比你丫,黑色147
R R
…
S S
T T
147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417 時)
U U
V V
- 123 -
A A
B D9: (發送 Gucci 手袋相片)龍哥,你先攞呢啲過黎 B
先丫,攞過黎先再攞,佢依家仲係度睇緊,唔知
C 睇到幾時,最緊要佢又唔知攞幾多隻 C
D
D10: 龍哥龍哥,我第一張相個 CHANEL 銀扣,中 SIZE D
我攞左,同埋個 DIOR 黑色我攞左,其餘嘅你攞
丫
E E
D3: 嗰個 GUCCI 包,呢邊無喎,藍色無呀
F F
D10: OKOK,你攞個隻,GUCCI 我上 A 倉攞,唔該哂
148
G
」 G
H 258. 第十被告亦於「東京蛋」群組替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把風, H
以及依賴其他被告或群組成員幫忙把風:-
I I
J 「D6: 車度得個司機係裹面 J
K 頭: 個司機係咪個後生仔戴住個白色 HANDFREE K
架, 全線三號風球。全線三號風球,戒備信號
L L
D6: 戴住 HAND FREE,戴住眼鏡嘅
M D4、D9、D10 表示「收到」。 M
D6: (發送街相片)黑衫呢個人行緊 4 段方向
N N
D3: 大家停下先啦149
O O
…
P P
D2: 我入去對面阿姐個檔口,嗰個阿姐就叫我唔好入
佢檔口,佢驚呀,佢話兩個男人係佢後面
Q Q
頭: 今日加強戒備,加強戒備,有啲問題,個兩個人
R 講野,唔係甘對勁 R
D10、D2、D9、D6、D4 表示「收到」。150」
S S
T 148
WeChat(2016 年 12 月 13 日 1424 時) T
149
WeChat(2016 年 11 月 25 日 1517 時)
150
WeChat(2016 年 12 月 15 日 1541 時)
U U
V V
- 124 -
A A
B B
259. 涉及第十被告於「東京蛋」群組的參與度及角色,部分已
C C
列於上文,在此不贅。
D D
E 辯方證據的分析 E
F F
260. 除了第六被告以第 65B 條呈上兩位辯方證人的書面供詞
G G
外,所有被告人選擇不作供。
H H
261. 本席拒納第六被告人兩位辯方證人的證供,原因那只是他
I I
們在非宣誓下所作出的片面之詞而已,沒有接受盤問測試。即使二人
J J
的說法是真實的,第六被告在花園街的出現是幫助其太太,或協助其
K 他排檔朋友搬貨和聊天,但這些事情的發生跟監察關員的證供並不是 K
互斥的(mutually exclusive)
,本席認為,第六被告既可在此集團工作
L L
的同時,幫助其太太和朋友,這亦解釋了第六被告在地點 1 至地點 4
M M
出現外,他也到過別處如達商業大廈和其他唐樓,實不足為奇。
N N
262. 不爭議的事實是,在地點 2 的一個「香奈兒」紙盒上找到
O O
第六被告的指模,這點支持控方的指控,第六被告在地點 2 出現過,
P 這是不容抵賴的。 P
Q Q
總結
R R
被告人是否知道地點 1 至地點 9 的貨物為使用偽造商標的貨品?
S S
T T
U U
V V
- 125 -
A A
B B
263. 各被告人對地點 1 至地點 9 的貨物為使用偽造商標的貨
C 品是否知情,完全屬他們個人的認知(their state of mind),控方實無 C
從知曉,但法庭有權憑藉承認事實和有關的證供作出推論。在考慮下
D D
述的情況,本席可得出唯一合理的推論,所有被告是知道地點 1 至 9
E E
所售賣的是包括冒牌貨品,分析如下:-
F F
(i) 有關 WeChat 紀錄顯示(MFI 49),只要有擬似海
G G
關人員在通菜街出現的話,「東京蛋」群組的成員
H 便風聲鶴唳,驚惶失措,全部人提高戒備,生怕是 H
海關執法,將他們繩之於法。倘若他們買的物品是
I I
正貨的話,他們犯不着有如此大反應。
J J
K (ii) 有關 WeChat 紀錄所顯示的貨品相片(P70),貨品 K
數量之多,情況令人側目,形形色色的品牌和款式,
L L
相比起售賣正品的商店所出售的款式還要齊全,硬
M M
要說貨品是真貨的話,實在有點天方夜譚,不切實
N 際,是絲毫沒有真實感,和人們的一般生活經驗完 N
O
全不符。 O
P P
(iii) 監察小隊的證供指,在地點 1 至 4,貨品全收藏在
Q 排檔枱底下的鐵櫃內,當有客人來購買時,被告才 Q
從鐵櫃取出來,可推論其目的顯然是掩人耳目。
R R
S S
(iv) 試買人員 PW13 清晰地指出,在首次的試買的行動
T 中,當他與第四被告人議價時,有一名女子打了一 T
U U
V V
- 126 -
A A
B B
個信息,第四被告即說附近有海關,這顯示第四被
C 告是知道該些貨品是非法的,而該些貨品並不是真 C
貨。
D D
E (v) PW13 買的偽造商標的手錶均並非陳列在排檔的貨 E
架上或當眼的位置,而是存放在排檔下隱藏着的箱
F F
內,但沒有任何明顯保安設施。不會有人相信看檔
G G
者會將大量價值高昂的正品,放於排檔枱底下的鐵
H 櫃,難道不怕旁人側目,賊人垂涎等問題嗎? H
I I
(vi) 在行動中的三個月內,被告時常出現於排檔地點 1
J 至 4。作為看檔者對排檔內的冒牌貨品亳不知情, J
要人相信貨品是正品完全是荒謬及不合常理。
K K
L (vii) 從相片 P1 示,地點 5 至 9 的儲物倉內的貨品佈滿 L
斗室,數量與款式繁多,第一被告、第三至第七被
M M
告曾來回地點 5 至 9 的儲物倉給排檔地點 1 至 4 補
N N
貨。同樣地硬要說儲物倉的貨品是真貨的話,實在
O 有點天方夜譚,不切實際,絲毫沒有真實感,和人 O
們的一般生活經驗完全不符。
P P
Q (viii) 基於有關貨品的儲存及試買行動所得的貨品的包 Q
裝方式,被告不可能不知道它們全為應用偽造商標
R R
貨品。
S S
T T
U U
V V
- 127 -
A A
B B
(ix) 2016 年 9 月 25 日,第九及第十被告地點 4 看檔,
C 當時第九被告叫賣“Copy Watch and Handbag”。 C
D D
(x) 於 2016 年 3 月 12 月 13 及 15 日的兩日試買行動中,
E E
PW13 能成功購買使用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包括
F 兩個手袋和一隻手錶,這無疑加強本席所作的推論。 F
G G
(xi) 第一被告在其會面紀錄中,承認知道地點 3 及 4 所
H 出售的都是假貨。 H
I (xii) 第三被告在其會面紀錄中,承認地點 7 的其中一間 I
J 房的貨品是他買入的,據承認事實指,該房內有 813 J
個冒牌手袋和背包。第三被告承認該些冒牌貨會在
K K
地點 1 出售。
L L
M 海關在 2016 年 12 月 15 日才採取拘捕行動,才證實地點 1 至 9 內所 M
檢取物品是應用偽造商標,在行動曝光之前有沒有證據顯示該些地點
N N
有冒牌物品?
O O
P
264. 本席裁定案中的 WeChat「東京蛋」群組的內容是可呈堂 P
及可靠的(詳見本文的附件 B),在此不贅。
Q Q
R 265. 從專家證人 PW83 所提供的報告(P13)所見,他啜取了 R
S
第一至第四、第七及第十被告人的 WeChat 的「東京蛋」群組的 2016 S
年 12 月 15 日(拘捕日)的通訊外,還啜取了第七被告人的 2016 年
T T
9 月 18 日(行動開始後第五日)、10 月 2 日及 23 日的訊息,內容全
U U
V V
- 128 -
A A
B B
顯示各被告人於行動開始之初至拘捕日,冒牌貨品集團一直運作,組
C 員在群組內以話音、文字和圖片方式,談論有關手袋和手錶的銷售, C
包括查看存貨、幫忙攞取貨品,及對執法人員作出把手望風。
D D
E 266. 本席重複上文第 263 段的分析,可得出唯一合理的推論, E
在行動曝光之前的該時段中,地點 1 至 9 內存有冒牌物品供出售。
F F
G G
控罪一:串謀出售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
H H
267. 要證明串謀並不容易,除非是串謀者向執法人員的自白,
I I
不然的話,就是從串謀者他們其後的所作所為,去推論他們是否曾經
J 達成協議,然後將之付諸實行。 J
K K
268. 在作出事實裁斷時,關於環境證供的考慮方法,上級法庭
L L
在眾多案例中已指出可將之比喻為一根由數綹幼繩編成的粗繩,而非
M 一條由環組成的鏈子,法庭須考慮的,是整體證據的累積比重:香港 M
N 特別行政區訴曾志偉(見上文)。 N
O O
269. 案中充滿巧合,在個別情況下,可能未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P 但當所有情況綜合考慮,所產生的累積效應足以可以令法庭達致一個 P
Q
無可抗拒的有罪推論。 Q
R 270. 從上述的各項環境證供,本席可得出唯一的合理推論,第 R
S
一至第十被告人(除了第八被告)是串謀出售應用商標的貨品,而地 S
點 1 至地點 9 屬同一冒牌貨集團,理由如下:-
T T
U U
V V
- 129 -
A A
B B
(i) 監察證據:第一、二、三、五、六、七及第九被告
C 人被發現多次在多個目標排檔地點 1 至 4 出現;他 C
們互相協調,作出看檔、執貨、兜售和收檔等的作
D D
為(詳見前文第 22 段的列表);
E E
F (ii) 部份被告包括第三、四、五及第七被告管有部份貨 F
倉/陳列室的鎖匙、密碼(詳見前文第 34 段);
G G
H H
(iii) 監察小隊的證供指,第一被告、第三至第七被告除
I 了在排檔地點 1 至 4 出現外,還有來回地點 5 至 9 I
的儲物倉補貨,帶貨品返回地點 1 至 4 的排檔,無
J J
分彼此地給其他被告人在排檔售賣,這無疑確立排
K K
檔地點 1 至 4 及地點 5 至 9 的貨倉的關係;
L L
(iv) 在地點 1 至 4 撿取的記事簿(P17-44):全部的記
M M
事簿的模式是一致的,記事簿都非常巧合地在封面
N 上,簡寫了排檔的編號,如 901、1031、343 及 433, N
而記事簿內的記錄的格式也是一樣的,本席裁定記
O O
事簿是來是出自同一集團,以相同的記數方式入賬;
P P
(v) 本席已裁定這些記事簿(P17-44)全是銷售紀錄,
Q Q
以被告人(除了第八被告)的暱稱,記錄了地點 1
R R
至 4 的每日生意交易和結算;
S S
(vi) 從「東京蛋」群組的通訊記錄:群組中的成員包括
T T
各被告(除了第八被告),他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
U U
V V
- 130 -
A A
B B
有共識及有組織地處理有關地點 1 至 4 冒牌貨的事
C 宜,更就存貨、攞貨、借貨、補貨有互相協調的安 C
排。他們更互相依賴各被告或群組成員幫忙把風,
D D
逃避關員的執法;及
E E
(vii) 雖然有個別的被告只曾在單一的排檔出現,如第一
F F
被告大多數在地點 3 出現、第四被告只在地點 1 出
G G
現、第九和第十被告全在排檔地點 4 出現,本席可
H 排除他們只是獨立經營的,原因是同行如敵國,如 H
同一類別的排檔售賣同一商品在同一通菜街上,雙
I I
方必定會使盡渾身解數互相搶客,攻擊對方,從對
J J
方手上搶生意,各自為政,但在「東京蛋」群組的
K 通訊記錄可見,當其中一個排檔沒有相關的貨品 K
L
時,其他相關的排檔會一呼百應,守望相助,為沒 L
有商品的排檔張羅貨品,這是有力的旁證
M M
(supporting evidence),他們是同一集團的。
N N
O
271. 上述所列舉的,全是強而有力的環境證供。本席推論所有 O
被告之間(除了第八被告)存着一個非法勾當,參與的人分工合作,
P P
並具共同目的,各施其職,經過悉心的安排,當中涉及準備、部署、
Q 指示、執行等不同的工作。本席裁定他們是一夥人串謀售賣應用偽造 Q
R 商標的貨品。本席在上文第 238-240 段的分析中,也裁定第七被告是 R
假貨集團的其中一名頭目。
S S
T
272. 本席裁定地點 1 至 4 的經營手法,實為「掛羊頭賣狗肉」
, T
表面看來售賣沒有品牌的貨品,但每當有遊客經過,被告人便向遊客
U U
V V
- 131 -
A A
B B
兜售冒牌貨,以 iPad 向遊客展示不同款式和的類別的冒牌貨品,情況
C 便如 PW13 的試買行動一樣。而有關的冒牌貨是存放於地點 1 至 4 的 C
排檔枱下的鐵櫃內及地點 5 至 9 的貨倉。
D D
E E
273. 本案中,控方的證據是壓倒性的,所有被告人並無作供,
F 辯方根本沒有提供證供來反駁、削弱或解釋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法庭 F
無需憑空想像各式各樣之答辯理由或可能性:Li Defan & anr v HKSAR
G G
[2002] 1 HKLRD 527。
H H
I 274. 對於第八被告,由於他並非「東京蛋」群組的成員,而監 I
視證據只顯示他在案發期間,只在地點 1 出現過兩次,本席裁定這不
J J
足以證明他是與其他被告串謀出售冒牌貨。
K K
L 275. 代表第三、第四、第七及第十被告人的大律師指他們的手 L
提電話非由被告本人作註冊。本席認為不用自己的名字作註冊有很多
M M
可能性,本席不作猜測。一言蔽之,這完全是一個偽議題,電話是否
N N
由被告人本人登記根本不是重點。辯方不能爭議各人在拘捕時,關員
O 在他們身上搜出手提電話。被告人以承認事實方式或在看守表格上提 O
供自己的電話號碼,因此此議題的重點是在於被告人是否電話的使用
P P
者,是否用自己的名字作登記是無關宏旨的。本席裁定第一至第十被
Q Q
告人向海關所提供的電話號碼是他們各人使用的(有關第六被告人的
R 情況,本席在上文已作分析,在此不贅)。 R
S S
276. 本席肯定就上述的證據,足以令法庭肯定串謀的存在,而
T T
不需運用控方所依賴的「共謀者原則」。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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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A A
B B
C 控罪四至七 : 違反逗留條件罪 C
D D
277. 控罪四至七為有關違反逗留條件的罪行,分別指控第
E 三 151、第六、第八及第十被告人於其相關期間違反對其有效的逗留條 E
F
件。 F
G G
278. 第六、第八及第十被告人承認他們以訪客身分留在香港,
H 根據入境處規定,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見承認事實 P2 H
I
第 2 至 4 段)。 I
J J
279. 本席在上文已裁定第六及第十被告人串謀售賣應用偽造
K 商標的貨品。 K
L L
280. 本席裁定一個人不會無原無故幫別人執行僱員的工作而
M 代他賺取金錢,所以在缺乏其他證據下,法庭可以很容易作出僱傭推 M
斷。在缺乏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從本席所接納的事實,法庭可作出必
N N
然的推斷第六及第十被告人進行該工作是基於履行僱傭合約的責任:
O O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素冰 HCMA 506/2005。
P P
281. 在該時段中,第八被告只在地點 1 出現過兩次,本席難於
Q Q
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他的出現是基於履行僱傭合約的責任。
R R
裁決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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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於審訊期間,第三被告承認控罪四及同意相關案情,本席裁定第三被告控罪四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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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A A
B B
C 282. 本席已小心分析和考慮控辯雙方的書面及口頭陳詞。基於 C
以上理由,法庭有以下裁定:—
D D
E 控罪一 E
F F
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九及第十被告
G G
人罪名成立
H H
第八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I I
J J
控罪二
K K
第三被告人承認控罪,罪名成立
L L
M 控罪四 M
N N
第三被告人承認控罪,罪名成立
O O
P 控罪五 P
Q Q
第六被告人罪名成立
R R
S
控罪六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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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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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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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控罪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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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被告人罪名成立
E E
F F
G ( 陳慧敏 ) G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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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
C C
關員在填寫看守表格而得悉被告人電話號碼的可呈堂性
D D
E 1. 辯方對於關員向第二、四、七及九被告人在填寫看守表格 E
F
而得悉被告人電話號碼的方式提出爭議,反對這些電話號碼呈堂,主 F
要的理由是電話號碼乃傳聞證據,控方不得依賴。
G G
H 2. 在聽取過控辯雙方的陳詞及在此議題上,本席考慮英國經 H
I
典案例,根據 Subramaniam v PP [1956] 1 WLR 956,第 970 頁指出: I
—
J J
“Evidence of a statement made to a witness by a person who is
K not himself called as a witness may or may not be hearsay. It is K
hearsay and inadmissible when the object of the evidence is to
L establish the truth of what is contained in the statement. It is not L
hearsay and is admissible when it is proposed to establish by the
evidence, not the truth of the statement, but the fact that is was
M made.” M
N N
3. 換言之,若提出某陳述的一方並沒有傳召該說出陳述的人
O 士,這陳述的證據可能是傳聞證供,也可能不是傳聞。若傳召是倚賴 O
陳述者所說的內容為事實真相,則該陳述為傳聞證供,不能接納;但
P P
傳召方只倚賴陳述者說過此番內容而已,而非內容的真相時,則是可
Q Q
以接納的。
R R
4. 本席裁定關員跟被告人的對話,被告人純粹是向關員交代
S S
他們本身的電話號碼,不是倚賴說話內容的真相。本席裁定有關被告
T T
人告訴關員其電話號碼,縱使是傳聞證供,但仍可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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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5. 辯方也提出反對,關員在填寫看守表格時,向被告查詢電
C 話號碼前,沒有向被告施行警誡,這是有違《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 C
規則及指示》規則 II,如下:-
D D
E 「當警務人員有證據及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已干犯罪行,便 E
應先向該人施行警誡或安排他人向其施行警誡,才可查問或
進一步查問與該罪行有關之事宜。」
F F
G
6. 從關員的證供可見,他們向被告人查詢電話號碼,是為著 G
填寫看守表格,更有關員指電話號碼會用作將來聯絡之用。不容忽視,
H H
填寫看守表格是在拘捕被告的短時間內發生,關員是無從得知電話內
I 會有 WeChat 的通訊軟件,更遑論內有一「東京蛋」群組,關員是沒 I
J 有事前查問電話號碼前作出警誡。根據該規則,當執法人員有證據及 J
合理理由懷疑任何人干犯罪行,便應向該人施行警誡,才可以問話或
K K
進一步查問。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關員沒有違反規則 II。
L L
M 7. 無論如何,在本案的情況下,即使關員違反上述守則,這 M
並不等於被告人作出的招認或所提供的電話號碼必須被摒除:HKSAR
N N
v Chan Ka Chun CACC 42/1999。法庭只會在極為罕有的情況下,才會
O O
行使酌情權,將被告人自願作出及和控罪有關的招認剔除:見 R v
P Chan King Hei and other [1995] 1 HKCLR 288 一案。 P
Q Q
8.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裁定關員在填寫看守表格而得悉被告
R 人電話號碼是可呈堂的。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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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附件 B
C C
有關 WeChat 對話內容的可呈堂性
D D
E 1. 在 HKSAR v Lau Shing Chung Simon [2015] 18 HKCFAR 50 E
F
一案中,被告人在原審後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事源被告人襲擊受害 F
人,受害人曾在襲擊事件發生前,向被告人發出電話 WhatsApp 信息,
G G
受害人提及被女鬼纏身,裁判官拒絕接納信息成為證據。終審法院裁
H H
定裁判官沒有接納電話所載的文字信息是不正確的,因訊息並非為了
I 證明其內容是真確的,訊息只是為了證明被告人曾作出相關陳述,而 I
該陳述對被告人思想狀態的影響,即他真誠地相信受害人同意在她看
J J
似「鬼上身」時,被告人使用有限的武力驅鬼。這並不因而違反傳聞
K K
證供規則,而不能獲接納為證據(見第 26 段)。
L L
2. 終審法院在 Lau Shing Chung Simon 一案中,引用 Secretary
M M
of Justice v Lui Kin Hong (1999) 2 HKCFAR 510 及 Oei Hengky Wiryo v
N N
HKSAR (2007) 10 HKCFAR 98 的法律定論,指傳聞證據規則從來不純
O 粹因一份文件明示或暗示作出一項陳述而禁止接納該文件為證據。只 O
有當與訟方為某項特定目的 - 即作為證明該份文件所載陳述真確的
P P
證據 - 而援引該份文件時,該份文件才不能獲接納為證據。假如該
Q Q
份文件在某些其他方面與涉案爭議點有關,則該文件可就該目的而獲
R 接納為證據(見第 32 段)。 R
S S
3. 對於此議題,本席也考慮 HKSAR v Ko Wai Kit & Others
T T
HCCC 252/2019 (1.12.2020)一案中。布思義暫委大法官就智能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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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WhatsApp 通 訊 軟 件 的 內 容 的 可 呈 堂 性 有 詳 盡 的 分 析 , 他 裁 定
C WhatsApp 的證供可呈堂,接納為證供,原因可歸納為下述:- C
D D
(i) WhatsApp 及其他的通訊軟件日趨普遍,已成為眾所
E 周知且無爭議為日常的通訊方式,法庭可予以司法 E
認知以 WhatsApp 的通訊方式是一廣泛應用的溝通
F F
方式(見判詞第 37 段);
G G
H (ii) 其內容縱使是傳聞證供,但因並非依賴對話內容的 H
真確性,因此不受香港法例第 8 章《證據法例》第
I I
22A(2)的規限(見判詞第 50 段);及
J J
K (iii) WhatsApp 內容是可靠的,這可憑藉目測比較發出和 K
接收相關訊息的電話的內容,兩者是一致的(見判
L L
詞第 54 段)。
M M
N 4. 本案中,就 WeChat 的可靠性問題,本席較對過 (i)總證物 N
關員 PW45 所拍攝第一、第三及第七被告人的電話在 2016 年 12 月 15
O O
日「東京蛋」群組的訊息(P70),發現三人的發出和接收相關訊息
P P
的電話的內容,兩者是一致的;及 (ii) 電腦法證檢驗專家 PW83 從第
Q 一至四及第七被告的電話中所啜取的 2016 年 12 月 15 日的 WeChat Q
資料(P13),發現五人的發出和接收相關訊息的電話的內容,兩者
R R
也是一致的。因此,本席裁定 WeChat 的內容是可靠的,沒有被干擾。
S S
本席可排除辯方陳詞指,WeChat 的內容有可能被更改、刪減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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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5. 基於上述案例,本席接納本案的 WeChat 內容,但目的並
C 非是接納該 WeChat 信息內所述的事實,因此香港法例第 8 章《證據 C
法例》第 22A(11) 152是適用的。
D D
E 6. 本席只是接納在「東京蛋」群組中,不同的人士曾以文字 E
和語音方式作出某些陳述。本席裁定文字和語音方式作出的陳述為傳
F F
聞證供,絕不會把它用來證明其內容的真確性,只是用來顯示出案中
G G
各人的思想狀態。
H H
7. 上述證物呈堂的主要目的,是證明被告人與其他不知明人
I I
士在「東京蛋」群組中有甚麼對話,用作證明被告人之間的作為,和
J J
藉此推斷他們的心態,控方並非要依賴證物內容的真確性。
K K
8.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裁定有關 WeChat 對話內容是可呈堂
L L
的。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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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Q Q
R R
S S
T T
第 22A(11) 指出:「凡提出任何由電腦製作的文件,而目的並非是證明該文件內所述的事
152
實,則本條並不影響該文件的可接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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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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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
C C
開啟手提電話密碼
D D
E 1. 總證物關員(PW45)指,在收到關員給他被告人的手提 E
F
電話時,也同時收到各手機電話的開機密碼。 F
G G
2. 控方沒有在這方面提出證據關員如何取得開機密碼。
H H
3. 本席認為關員詢問被告人的開啟電話的密碼時,只知是應
I I
上司的要求以便調查。本席亦認為關員沒有曾經對被告人說,被告可
J 以不提供開機密碼,或警誡他們電話內的資料可能會用作呈堂證據。 J
本席認為關員本身不清楚檢取這電話和密碼的實際目的,更遑論是要
K K
檢視被告人 WeChat 的通訊內容。
L L
M 4. 所有被告人在一般事項中沒有作供。就開啟密碼的環節 M
上,辯方從沒有向 PW45 就此事作出盤問,或向 PW45 指出關員在查
N N
詢開啟密碼時,對被告人威逼、利誘、威嚇、壓迫的指控。但不難推
O O
斷關員檢取手提電話時,同時向被各人查詢電話開機密碼,各被告人
P 配合關員的要求,將電話及開啟電話密碼同時交出。 P
Q Q
5. 代表第七被告人的蕭大律師指出,負責拘捕(PW21)和
R 看守(PW31)第七被告人的關員均否認曾向第七被告索取開啟電話 R
S
密碼。實情是第七被告人提供了一個可信的解釋,就是她在被拘捕後, S
在被帶往各排檔及倉庫時,她的家姐打電話找她,關員 1403 不容許
T T
她聽電話,電話長響收線後,PW21 要她開啟電話查看是誰打電話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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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她,第七被告依從吩咐用密碼打開鎖上的電話,PW21 當時在她旁邊,
C 記下第七被告開啟電話的密碼,後來將密碼轉告給姚化峰(PW45), C
這解釋了為何 PW21 不用查詢第七被告亦能得知她開啟電話的密碼。
D D
E 6. 對於辯方這項指控,PW21 斷然否認。本席認為情況必定 E
是 PW21 或 PW31 在處理第七被告人時向她查詢其開啟電話的密碼,
F F
只是時間久遠,至作供時,已經是四、五年前的事情,她們忘記了這
G G
細節。本席接納總該物關員 PW45 的證供,開機密碼是由 PW21 告訴
H 他的。本席裁定實情是 PW21 向第七被告查詢時,由第七被告把開啟 H
電話的密碼告之。
I I
J J
7. 無論如何,即使關員未向被告說明取開機密碼背後的原意,
K 本席仍接納使用開機密碼後,從電話取得的資訊可以呈堂:R v Sang K
[1980] AC 402。
L L
M M
8. 在過往的大量案例中,其中包括 HKSAR v Tahir Nawaz
N CACC 484/2012 和 HKSAR v Kong Pui Lam CACC 147/2011,確定了 N
即使在取得被捕人招認時有違規例指引,例如應施行警誡而沒有作的
O O
情況,也並非單以這情況便應該拒絕讓相關證據呈堂。最基本的議題
P P
依然是招認是否被捕人自願作出的。當然法庭的首要任務,是確保相
Q 關證據呈堂時,確保審訊是公平的:見 SJ v Lam Tat Ming (2000) 3 Q
HKCFAR 168。
R R
S S
9. 經慎重考慮後,本席裁定即使關員在檢取被告人的電話和
T 查問開啟電話的密碼時沒有警誡被告人,以各被告人的情況而言,本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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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認為沒有充分理由應行使酌情權,拒讓相關電話號碼和開機密碼呈
C 堂為證據。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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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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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J J
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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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D
C C
第七及第八被告人會面紀錄的特別聆訊
D D
E 1. 在此特別聆訊中,控方分別傳召了負責拘捕第七被告的關 E
F
員 1403(PW21)及看守關員 16170(PW31)、第八被告的拘捕關員 F
1579(PW22)及看守關員 16178(PW32)。應辯方要求,控方亦傳
G G
召案件主管高級督察吳偉安(PW84)作盤問。
H H
I
控方案情 I
J J
第七被告人
K K
2. 第七被告人的口頭招認可分為兩部分,如下:—
L L
M M
(i) 2016 年 12 月 15 日 2235 時,通菜街上所作的口頭
N 招認,PW21 於 2340 時至 0050 時在政府車上補錄; N
及
O O
P P
(ii) 2016 年 12 月 16 日 0150 時至 0400 時,PW21 帶領
Q 着第七被告人巡查地點 1 至地點 9 及返回第七被告 Q
人的家時的口頭招認,PW21 在海關總部內補錄。
R R
S 3. 2016 年 12 月 15 日 2230 時,監察關員 07279(PW3)在 S
T 通菜街 26-28 號舖對出,向 PW21 指出一名女子,後知為第七被告人。 T
當時第七被告人胸前孭着一名嬰兒。這時 PW21 上前出示委任證,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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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向第七被告人作出拘捕及警誡,PW31 從旁看守着,PW21 向第七被
C 告人進行調查,以下是雙方的對話:— C
D D
「PW21: 你喺通菜街呢度做咩呀?
E E
第七被告人: 我行街囉喺度。」
F F
4. PW21 從第七被告人的背包揾到兩抽鎖匙,PW21 把之檢
G 取,向第七被告人繼續對話:— G
H H
「PW21: 呢兩抽鎖匙有咩用 ?
I I
第七被告人: (指着其中共六條鎖匙)呢啲係鄉下屋鎖
匙。(再指另一抽鎖匙)呢條係香港屋企
J J
鎖匙。」
K K
5. PW21 再 在 第 七 被 告 人 的 背 包 找 到 兩 本 簿 (P40(1)及
L
P40(2)),每本簿內均包着一些卷起的紙幣,再用橡筋紮好。 L
M M
「PW21: 啲錢有咩用 ?
N N
第七被告人: 用嚟買嘢番鄉下用。
O O
PW21: 咁本簿有咩用 ?
P 第七被告人: 鍾意寫咩咪寫咩囉,有時行街見有得意嘢 P
就寫低喺本簿度囉。」
Q Q
6. 之後,各人登上事先安排好的政府車輛,在車廂內,PW21
R R
向第七被告人閱讀及講解「給羈留人士通告」
(“通告”)
(P87)
,也
S S
讓第七被告人自行閱讀,之後第七被告人在 P87 上簽署。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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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7. PW21 將拘捕後發生的事情記錄於其記事冊(P88)上, C
PW21 向第七被告人覆讀內容,第七被告人閱讀後,PW21 要求第七
D D
被告人抄下一段聲名,以確認內容為真確。於 0050 補錄完畢,之後
E E
他們逗留在車廂約一小時,期間,第七告人為嬰兒餵哺母乳三次(見
F 看守表格 P92)。 F
G G
8. 0150 時至 0302 時,PW21 帶同第七被告人到地點 1 至 9,
H H
並向第七被告人作出調查。調查下,第七被告人稱對地點 1 至地點 9
I 並無認識。期間,PW21 嘗試用從第七被告人背包所檢取的其中一抽 I
共六條鎖匙,其中四條成功開啟地點 5 至地點 8 的鐵閘或/及大門
J J
(地點 5 至地點 8 屬大廈,據承認事實 P2 第 30A 段,地點 5 至地點
K K
8 放有大量應用偽造商標的袋、銀包和手錶)。
L L
9. 約 0325,PW21 與第七被告人及其他關員到旺角通菜街 4
M M
號 2 樓 A 室單位(第七被告人的家)。PW21 指,第七被告人嬰兒在
N N
上址單位前已被第七被告人的親戚接走。PW21 向第七被告人再次施
O 行警誡,第七被告人表示明白,以下是雙方的對話內容:— O
P P
「PW21: 你對呢啲單位有咩認知?
Q Q
第七被告人: 呢度喺我屋企。」
R R
10. 之後,PW21 用較早前在第七被告人背包找到的其中一抽
S 共三條鎖匙的其中兩條成功開啟單位的鐵閘及木門,然後 PW21 向第 S
T 七被告人出示搜查令,並解釋搜查令的內容。入屋後,第七被告人指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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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着右方一間房(見 P1 相片 117)說:「呢間房我嘅,並表示其餘兩個
C 房間是其他住客,不認識他們。」 C
D D
11. 約 0400 時,PW21 與第七被告人一起入第七被人的房間,
E E
並在第七被告人近床尾的抽屜內搜出一叠文件,包括兩本簿(P89 及
F P90)及一些信件(P71)和租約,然後 PW21 問第七被告人:「呢叠 F
文件屬於邊個 ?」第七被告人回應:「我嘅。」之後 PW21 把三樣
G G
物品檢取。
H H
I 12. 之後,PW21 帶第七被告人返回海關總部大樓,並於 0530 I
時,補錄供詞(見 P88 第 10 頁至 34 頁)完成後,PW21 向第七被告
J J
人覆讀補錄供詞,並讓第七被告人自行閱讀,最後第七被告人寫下一
K K
段聲明,並簽名確認。2016 年 10 月 16 日 1030 時完成補錄。
L L
13. 過程中,PW31 將整個拘捕及調查過程記錄於看守表格
M M
(P92)上。
N N
O 14. 所有控方證人指沒有任何人士對第七被告人作出威迫和 O
利誘及任何不當的行為。
P P
Q 第八被告人 Q
R R
15. PW22 是行動中負責拘捕第八被告人的關員。據 PW22 稱,
S S
2016 年 12 月 15 日 2230 時,監察關員 07279(PW3)向 PW22 指出
T 一名身處旺角通菜街及山東街交界的男子,後知為第八被告人。於是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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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PW22 上前出示委任證,向第八被告人作出拘捕及警誡,隨即關員
C 16178(PW32)在旁看守。PW22 向第八被告人進行調查,他把雙方 C
的對話內容記在其記事冊(P84)上,在此不贅。
D D
E 16. 2250 時,PW22 向第八被告人出示及解釋“羈留人士通告” E
(P85)(“通告”)。第八被告人也自行閱讀,之後並無提出任何要
F F
求。
G G
H 17. 2250 時至 2350,PW22 帶第八被告人上政府車輛,並補 H
錄第八被告人於 2230 時被拘捕後的對話完成後,PW22 向第八被告
I I
人覆讀內容。第八被告人自行閱讀後,被要求抄下一段聲明,確認內
J J
容為真確。
K K
18. 隨後,約於 0035 時至 0152 時,他們離開政府車輛,PW22
L L
帶領第八被告人到地點 1 至地點 9,並向第八被告人作出調查,但第
M M
八被告人稱對地點 1 至地點 9 並無認識,不知單位屬於何人,也不知
N 道單位內的物品屬於何人。 N
O O
19. 約 0325 時,PW22 帶第八被告人到通菜街 4 號 2 樓單位
P P
,當時關員 1403(PW21)已在上址,她向第
(即第八被告人的住所)
Q 八被告人出示法庭搜查令,PW22 再向第八被告人施行警誡。 Q
R R
20. 隨後,PW21 在搜查第八被告人的房間時,搜出一些物品,
S S
包括一疊以 A3 大小的文件(P48)
,文件以列表形式作出,看來是關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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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於地點 1 至 4 的結算紀錄,PW22 問第八被告知道 P48 是屬於何人,
C 第八被告回應:「我嘅。」 C
D D
21. 看守關員 PW32 跟 PW22 最大證據上的分歧,是 PW32 指
E 第八被告人在拘捕時不合作,因此,他與 PW22 需合力分別捉著第八 E
被告人的雙肩,但這方面,PW22 卻指當時沒有太大的混亂。
F F
G G
22. 整個調查過程中,PW22 指他自己及任何人士沒有對第八
H 被告人作出任何不當的行為。 H
I I
23. PW84 為本案件的案件主管,2016 年 12 月 15 日晚上的拘
J 捕行動中他是負責策劃、調配聯繫各單位的。行動前,PW84 在海關 J
K 總部舉行簡介會,安排各單位的工作,包括安排監察關員向負責拘捕 K
的關員在現場指出各被告人,更安排看守關員從旁協助要求被告人交
L L
出手提電話及開啟電話的密碼,檢取被告人身上的鎖匙,嘗試用有關
M M
的鎖匙開地點 1 至地點 9 的大門及/或鐵閘。對於證物方面,PW84
N 安排不同的關員到地點 1 至地點 9 檢取證物,再安排車輛將證物運返 N
海關總部,經個別的證物關員點算證物後,交給總證物關員處理。
O O
P P
24. 控方在特別事項舉證完畢之後,辯方並沒有中段陳詞,本
Q 席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據成立,第七及第八被告人選擇作供。 Q
R R
辯方案情
S S
T
第七被告人的證供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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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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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七被告人現年 36 歲,她於 2010 年由國內來港,與第八
C 被告人為夫婦關係,二人育有一子一女。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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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016 年 12 月 15 日晚上 10 時 30 分,第七被告人孭着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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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仍是四個月大的兒子在胸前,到街上購物備返回鄉下作準備。當她
F 到達通菜街和山東街交界時,突然有一名男子上前指着她說:「就係 F
呢個。」隨後幾個人衝前將第七被告人圍着,包括兩名站在她前方(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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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為 PW21 及 PW31)的女關員。這刻第八被告人到來,因第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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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曾在較早前要求第八被告人為嬰兒帶來被子和奶瓶。第八被告人看
I 到該情況問:「發生咩事。」最後第八被告人被推向牆,雙手被反鎖 I
在背部。關員將第七和第八被告人分開。PW21 取去第七被告人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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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手提電話,並說懷疑第七被告販賣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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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PW21: 係度做咩? L
第七被告人: 行街買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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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1: (從第七被告人的背包取出鎖匙)鎖匙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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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被告人: 屋企鎖匙。」
O O
27. 過程中,PW21 沒有拘捕和警誡第七被告人。之後第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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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被帶上七人車的最後排,坐在 PW21 及 PW31 之間,因嬰兒要喝
Q 人奶,但車上卻有兩名男子,最後兩名男子下車,第七被告人曾聽到 Q
R PW21 稱呼其中一名男子為亞 Si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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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第七被告人指在政府車輛上,PW21 沒有出示及解釋“羈
C 留人士通告”(“該通知”)(P87)。她第一次看到該通知是 PW21 在 C
2016 年 12 月 16 日 0700 時於海關總部內交給她該通知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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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當晚在政府車輛上,第七被告人共餵了三次母乳,最後一
F 次為 2016 年 12 月 16 日 0010-0030 時,期間,PW21 在寫補錄供詞 F
(P88),第七被告人問在補錄口供後,可否離開,PW21 說:「無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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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合作啲落口供會快啲。」她更要求第七被告人安排家人接走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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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補錄完結後,PW21 沒有將 P88 讀給第七被告人,第七被告人自己
I 也沒有閱讀過 P88。事實上,她不懂繁體字,之後,PW21 讀出一段 I
「我已閱讀過這份補錄供詞...」的聲明,着第七被告人在 P88 默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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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在適當的位置簽名,PW21 說:「快啲簽名,快啲同 BB 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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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內,第七被告人要求食物和水,但 PW21 並無提供,並稱不會隨便
L 給予她食物,要返回海關才可。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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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之後,第七被告人孭着嬰兒,隨着 PW21 及 PW31 離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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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車,到地點 1 至地點 9 遊走,但沒有向她展示相關的冒牌貨品,期
O 間第七被告人的家姐曾兩次打電話給第七被告人,但 PW21 不容她接 O
聽,最後他們一起到第七被告人的家去,並搜出了一些物品,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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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一起離開第七被告人的家,第七被告人在樓下致電其家姐,後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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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其家姐,第七被告人將嬰兒交給其家姐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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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被告人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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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015 年 12 月 15 日 2230 時,他應第七被告人要求,到山
C 東街為四個月的兒子送上被子和盛載清水的奶瓶。當到達山東街後, C
卻看到孭着兒子的妻子被幾人圍着,於是他上前問過究竟,當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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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是第七被告人的丈夫後,第八被告人被 PW22 及 PW32 二人從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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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着其膊頭推向牆邊,然後反手鎖上手扣,之後被帶上政府車輛作出
F 第一次補錄,便被推埋墻,雙手被人用手扣反鎖在背部,要求他提供 F
住址及身份證明文件,答問的過程正如 PW22(拘捕關員)的證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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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除了 PW22 並沒有作出拘捕,及向他施行警誡,更沒有給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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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在羈留人士通知”,之後他被帶上政府車輛,PW22 在車箱內書寫
I 補錄供詞,再給第八被告人一張寫有聲明的文件,解開其手扣,着他 I
J
抄寫在補錄供詞之上,但因為文件以繁體字書寫,第八被告人不明白。 J
最後由 PW22 讀出聲明,由第八被告人默寫在記事冊上。
K K
L 32. 其後,在 PW22 及 PW32(看守關員)的帶領下,第八被 L
M
告人到地點 1 至 9。 M
N 33. 2016 年 12 月 16 日 0325 時,第八被告人被帶返到回到其 N
O
家中,當時第七被告人及第四被告人已在廳內。第八被告人指海關人 O
員並無向他出示任何文件,包括擬似排檔的薪金結算表(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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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34. 第八被告人指出 PW22 在海關總部內,向他出現文件,包 Q
括 P48,第八被告人卻發現發現文件不是自己的,PW22 即舉起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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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似要向第八被告人揮拳,大聲說:「喺你家揾到嘅嘢唔係你係邊個
S 。」他突然衝向第八被告人狀似打向他。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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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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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就第七及第八被告人對關員作的招認,判例清楚顯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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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在裁決特別事項聆訊時必須假設被告人曾經作出招認,而在這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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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下,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被告人自願作出該招認,
F 否則本席不得接納。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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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特別事項的裁決完全是取決於第七和第八被告人的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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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員和看守關員,分別為 PW21、PW31、PW22 及 PW32 及案件主管
I 吳偉安高級督察(PW84)的證供。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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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第八被告人過往並沒有犯罪紀錄,因此本席提醒自己在評
K 估及考慮有關證供時,會對第八被告人的可信性及犯罪傾向性作出較 K
L 有利的考慮。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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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綜合第七和第八被告人的大律師陳詞,他們批評控方證人
N 在盤問下,除了證人陳述書上有記錄外,對細節很多時候也是說忘記 N
O 了。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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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代表第七和第八被告人的大律師的關員查問,當第七被告
Q 人被拘捕後,其背包由誰人拿着,電話及鎖匙由誰人檢取,誰人保管, Q
R
辯方指出第七被告人的拘捕關員(PW21)和看守關員(PW32)之間 R
出現分岐,本席認為這案於 2016 年 12 月發生,距今已是整整四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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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的事情。本席經小心考慮 PW21 及 PW32 的證供,她們作證時均
T 被辯方大律師作出仔細入的盤問,縱使她們的供詞中,偶爾出現了一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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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細節上的遺漏,也會出現一些瑕疵或不一致的地方,但總體而言,
C 本席認為不足以影響她們證言的可信性。本席尤其注意辯方大律師對 C
她倆的批評,但不認為有任何一點令本席懷疑二人是不誠實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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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裁定二人是可靠可信,並接納她倆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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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40. 本席不接納第七被告人是誠實的證人,本席肯定她的供詞 F
不真實及沒有可能是真實,原因可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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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七被告人辯稱 PW21 沒有向她警誡和拘捕和沒有作出
I 有關搜出兩串鎖匙和記事冊(P40(1)及(2))的招認,但第七被告人在 I
PW21 於現場的政府車輛內書寫的補錄警誡口供(P88 第 9 及 10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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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 PW21 曾覆讀補錄供詞的內容,之後由第七被告人自行閱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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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手寫下聲明和簽署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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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本席不相信第七被告人不懂繁體字,她自 2010 年已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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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拘捕時,她已在香港居住了 5 至 6 年之久,繁體字跟她在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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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住行是息息相關,其不懂繁體字的說法根本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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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而根據補錄供詞(P88)指出,補錄在 2016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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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 時至 2016 年 12 月 16 日 0050 時進行。期間除了讓第七被告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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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其嬰兒的需要外,還為第七被告人提供清水和三文治(見看守表格
R P92,第 2 至 3 頁),本席裁定第七被告人指關員拒絕提供水和食物 R
並不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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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第七被告人辯稱關員不容她接聽家姐電話兩次,至最後在
C 巡查完居所時,才讓她打電話給家姐,安排接走嬰兒。本席認為這是 C
不合情理的,從實際角度而言,若有家人為第七被告人暫時托管其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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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對各方也有好處。本席認為海關不容第七被告人接聽家姐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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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違邏輯的。本席裁定看守表格記錄才是真正事發的經過,即在巡
F 查排檔期間(2016 年 12 月 16 日 0220 時及 0241 時),第七被告人致 F
電其家姐,家姐到達旺角後致電給第七被告人確定位置(2016 年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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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至 0315 時,其家姐把嬰兒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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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5. 在小心考慮所有有關的證據及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本席裁 I
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量證標準下,證明 PW21 在政府車輛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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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錄是第七被告人在自願的情況下錄取的,案中沒有任何理由促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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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行使酌情權把之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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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對於 PW21 為第七被告人在海關總部的補錄供詞,PW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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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嬰兒在政府車輛上最後飲母乳的時間為 0030 時,之後於 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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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時,帶領第七被告人遊走地點 1 至地點 9 查看各排檔和大廈,期
O 間嬰兒在這接近 3 小時沒有飲母乳,在這情況下,身為母親的第七被 O
告人的意志是否已被削弱或存不公平情況,不無疑竇,因此本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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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錄供詞(P88 第 11 至 35 頁)不能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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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對於第八被告人的補錄供詞,在小心考慮所有有關證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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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本席裁定 PW22(拘捕關員)及 PW32(看守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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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的證供有着很多不能磨合的分岐,其中本席特別關注是 PW22 拘
T 捕時有否用武力,PW22 在盤問下當時環境沒有特別,沒有太大的混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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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本席裁定當時的情況正如 PW32 所說,第八被告人不合作,要
C PW22 及 PW32 分別將第八被告人從後捉着他的兩邊肩膊,用武力將 C
第八被告人推向牆,然後反手用手扣將第八被告人制服。本席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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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2 在這方面的證供不盡不實,而往後的招認的證供,是由 PW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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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的,此特別事項聆訊全是取決於 PW22 的可信可靠性,本席對於
F 全依賴 PW22 的證供以接納補錄供詞感到不安妥,因此裁定第八被告 F
人的兩次補錄供詞不是出於自願,不能呈堂成為證供。對於第八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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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承認 P48 是屬於他一事,本席把 P48 摒棄,不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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