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國富
申請人歐陽國富被控九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20(1)條的罪行,指他以虛假藉口促致PW1進行口交及性交。PW1當時十八歲,相信申請人所稱的「法事」可以替她轉運,因此在2007年4月至12月間與他發生九次性行為。她其後要求停止,但申請人聲稱法事必須完成九次,並在最後一次強行與她性交。PW1其後懷孕並墮胎,DNA證實胎兒為申請人所生。申請人承認曾與PW1性交,但辯稱行為屬「交合法事」,否認要求口交。原審裁定九項罪名成立。
精選 72 宗 性罪行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歐陽國富被控九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20(1)條的罪行,指他以虛假藉口促致PW1進行口交及性交。PW1當時十八歲,相信申請人所稱的「法事」可以替她轉運,因此在2007年4月至12月間與他發生九次性行為。她其後要求停止,但申請人聲稱法事必須完成九次,並在最後一次強行與她性交。PW1其後懷孕並墮胎,DNA證實胎兒為申請人所生。申請人承認曾與PW1性交,但辯稱行為屬「交合法事」,否認要求口交。原審裁定九項罪名成立。
上訴人Leung Chi Keung原為小學體育教師,被指在2002年12月2日、3日及16日三度非禮其九歲男學生。裁判官接納男童的詳細證供,並裁定三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1)條的非禮侵犯罪成立;每罪判囚五個月,刑期同期執行。上訴人否認其中一項,另稱其餘接觸屬協助如廁或意外碰撞。原訟法庭駁回其上訴後,他向終審法院上訴。
申請人 L.K.S. 被控兩項猥褻罪、三項強姦罪及一項施用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意圖促致流產罪,受害人均為其親生女兒 X。申請人承認首次及最後一次強姦,以及給予 X 中藥促致流產的控罪。案情顯示,X 由十二歲起遭父親以暴力及威嚇多次性侵,其中一次導致懷孕,其後被迫服用中藥流產。原審判處各罪八年、三年四個月及十年監禁,總刑期為十二年。申請人不服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答辯人於1993年7月26日犯案,當時21歲;受害人為12歲11個月的女孩。答辯人尾隨她回家,假稱煤氣公司職員,以讀取煤氣錶為由進入住所,隨後抓住她、以疑似武器威嚇及施以暴力,脫去她的衣物並進行性侵犯。他在未有插入的情況下於其陰部附近射精。案件十九年後才因指紋及DNA證據被揭發。答辯人受審後被裁定企圖強姦罪成,原審判處監禁四年。
申請人 Lee Kwok Wai 承認十二項性罪行,包括四項猥褻侵犯、六項與未滿二十一歲男子肛交、製作兒童色情物品,以及對未滿十六歲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受害人共有六名,年齡介乎十一至十三歲,案發於2005年至2007年及2010年兩段期間。申請人以金錢誘使男童接受性行為,部分行為被拍攝或錄影,且多次沒有使用安全措施。原審判處合共監禁十二年,申請人就刑罰提出上訴。
申請人葉恆鉅原被控強姦、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以及三項替代性控罪,包括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兩項與21歲以下女童肛交罪。陪審團裁定強姦及未經同意肛交罪不成立,申請人承認三項替代性控罪。案發時受害人剛滿14歲,是離家出走的少女;申請人在公園接觸她後,將她帶回住所,短時間內與她性交一次及肛交兩次。原審判處三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
被告 Yau Yan-kit 年21歲,無案底,承認於2009年9月16日在元朗住所的電腦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違反《Prevent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Ordinance》(第579章)第3(3)條。警方因國際刑警組織盧森堡方面的報告調查其互聯網協定位址,並持搜查令搜查住所。電腦內共發現17段影片、1,734個靜態影像及12,222個動漫影像。涉及真人兒童的影像包括第一至第四級,兒童年齡由1歲至13歲。被告表示因好奇從互聯網下載並儲存,沒有向他人展示或轉發。
申請人鄧國熙於2011年5月至7月期間,多次對兩名12歲男童X及Y進行性侵犯。申請人利用恐嚇手段,包括以生果刀威脅及聲稱會找人毆打受害人,迫使他們進行口交、手淫及肛交等猥褻行為。申請人共被控七項罪名,包括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及猥褻侵犯另一人。申請人於原審認罪,被判總刑期9年。
吳浩楠是觀塘一所中學的英文教師。兩名約十五歲的男學生X及Y指稱,他分別在校內伸手觸摸X的肚臍附近及體毛,並在課室內隔衣觸摸Y的乳頭及大腿內側。區域法院裁定兩項猥褻侵犯罪成立,原審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吳浩楠逾期申請定罪上訴許可,律政司則申請覆核刑期。上訴法庭拒絕定罪上訴申請,但批准刑期覆核。
吳浩楠是觀塘一所中學的英文教師。兩名約十五歲的男學生X及Y指稱,他分別在校內伸手觸摸X的肚臍附近及體毛,並在課室內隔衣觸摸Y的乳頭及大腿內側。區域法院裁定兩項猥褻侵犯罪成立,原審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吳浩楠逾期申請定罪上訴許可,律政司則申請覆核刑期。上訴法庭拒絕定罪上訴申請,但批准刑期覆核。
被告 Chan On Shun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原被判監禁12個月、緩刑24個月。警方在其住所電腦內發現43段兒童色情影片;其中21段涉及6至16歲兒童與成年人進行插入式性活動,另有兩段涉及6至10歲兒童與狗隻的獸交影像。被告無刑事紀錄,患有抑鬱症,並提出家庭困難及檢控延誤作為求情因素。律政司司長認為緩刑在原則上錯誤且刑罰明顯不足,申請覆核刑期。
申請人KWOK KAU KAN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被裁定五項非禮罪成立。案情指申請人在1997年至1998年間,多次帶同當時約12至13歲的女童到屋邨及公園附近,隔着衣物觸摸其胸部及臀部,部分事件後更給予金錢。第五項控罪發生時,警員及居民目睹部分可疑行為。申請人承認曾與女童會面及給錢,但否認非禮。原審每項判囚三年,部分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五年。
上訴人於香港理工大學學生宿舍內,於八日內對三名二十二歲女學生作出三宗非禮罪行,三人均為其普通朋友。第一宗發生於受害人在睡眠中,第二宗涉及在房內觸摸受害人,第三宗則包括親吻、觸摸胸部及私處,以及以手指插入陰道。上訴人承認控罪,原審判處總監禁二十八個月。他以初犯、認罪、心理狀況及願意接受輔導等求情,並就刑期提出上訴。
答辯人Ho Yu Ping原為葵涌官立小學教師,承認五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的非禮侵犯罪,受害人為十至十三歲的女學生,案發期間由1990年9月至1992年7月。行為包括撫摸腋下、胸部及臀部,以及擁抱或以身體壓向女童,沒有使用武力或猥褻言語。原審判處每項監禁六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刑期,主張教師濫用信任、罪行應判連續刑期,且原判未充分反映公眾利益及法定最高刑期。
申請人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陪審團審訊後,被裁定強姦罪成,原審判處監禁七年。控方案情指,17歲女事主被「Ah Sam」以夜總會文員工作誘至私人房間,申請人與她親吻及發生性交;事主表示自己曾說不願意,但申請人仍繼續。申請人則稱事主自稱年滿18歲,並同意以500元提供性服務。申請人就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主要質疑陪審團有關謊言、證供、同意及魯莽的指示。
申請人因在2015年5月6日以金錢誘使一名13歲女童到賓館,為她拍攝裸照及錄影,並對她作出不雅襲擊而被控兩罪。他承認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猥褻侵犯罪。區域法院分別判處12個月及28個月監禁,其中第二罪有6個月須與第一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4個月。電腦內有67張照片及4段影片,包括女童私密部位及插入行為的影像。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被告HHK承認八項罪名:兩項企圖強姦、五項強姦,以及一項看管兒童的人虐待兒童。被告的女兒X於六歲至十一歲期間遭其父多次性侵;被告曾以金錢及承諾購買物品使X保持沉默,其幼子Z更曾目睹其中一次強姦。第八項罪涉及另一名女兒Y;2018年,被告因Y要求參加學校活動而掌摑她、以衣架擊打她、踢其胸部及拉扯頭髮。被告為單親父親,具有九項前科,包括一次虐待兒童的類似定罪。
上訴人承認在裁判法院被控兩項非禮罪,受害人均為17歲、上學途中的女學生。每次他突然接近並捏摸受害人的乳房,令她們受驚,事後被捕並由受害人辨認。上訴人當時71歲,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精神科報告認為他犯案時神志清醒並具有完整意圖,亦不適合住院治療。他有傷人及非禮前科,後者在本案前數月發生。裁判官就每項罪行判處監禁六個月,同期執行;他因而提出刑期上訴。
上訴人蔡偉麟於2014年與一名實際年齡為13歲的女孩PW1見面。PW1在成人網站上自稱17歲並刊登性服務廣告;兩人於賓館內一起淋浴,上訴人撫摸她的身體,PW1其後為上訴人提供口交。上訴人稱,他根據照片、女孩的身高、身材、成熟外表及說話方式,誠實且合理地相信她已年滿16歲。裁判官接納該抗辯並判無罪,但原訟法庭其後推翻該裁決。上訴人遂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Choi Wai Lun於2014年為22歲大學生,透過成人網站接觸PW1。PW1在廣告中自稱17歲,雙方其後到賓館發生涉及身體接觸及口交的性行為。PW1實際年齡為13歲。上訴人證稱,他根據PW1的照片、外貌、身形、談吐及她自稱17歲,相信她已年滿16歲,且沒有理由懷疑其年齡。裁判官接納其誠實而合理的信念,裁定無罪。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其後改判有罪,認為《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及(2)條所涉罪行對受害人的年齡屬絕對法律責任,上訴人遂向終審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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