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K.S. CACC260/2016
父親強姦女兒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K.S.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潘兆初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 L.K.S. 被控兩項猥褻罪、三項強姦罪及一項施用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意圖促致流產罪,受害人均為其親生女兒 X。申請人承認首次及最後一次強姦,以及給予 X 中藥促致流產的控罪。案情顯示,X 由十二歲起遭父親以暴力及威嚇多次性侵,其中一次導致懷孕,其後被迫服用中藥流產。原審判處各罪八年、三年四個月及十年監禁,總刑期為十二年。申請人不服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主張認罪使受害人無須出庭,應獲三分之一以外的額外減刑;控罪六不應以十五年為量刑起點,因該次強姦沒有導致懷孕;十二年總刑期亦屬過重。爭議在於上述因素是否足以構成干預判刑的理由。
判決理由
性侵犯兒童的判刑須重視報應、公開譴責及阻嚇,改過自身所占比重較低。法院須考慮年齡差距、親子關係及信任破壞、威嚇、犯案次數、受害人的身心創傷,以及對家庭的影響。HKSAR v K.K.K. 並未確立認罪後必須因受害人免於作供而再減刑;額外扣減只是酌情權。量刑時可考慮整體連貫犯案及未被控但導致懷孕的強姦,以評估罪責。因此,十五年量刑起點及十二年總刑期均無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條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6條是相關罪名的法定依據。HKSAR v K.K.K. [2013] 2 HKLRD 676 說明兒童強姦的量刑原則及額外減刑屬酌情事項;SJ v Singh [2000] 2 HKLRD 187、HKSAR v Cheung Lai Man [2004] 2 HKLRD 473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 分別涉及良好品格、終身監禁及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拒絕申請人提出的判刑上訴許可申請。原審就三項承認控罪所判的刑期及十二年總刑期維持不變。
判決啟示
認罪使受害人免於出庭並不自動產生額外減刑權利。判刑可在整體案情下考慮未被控但與已承認罪行連貫、並導致懷孕的行為。案件亦重申父親濫用親權性侵兒童是高度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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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認罪令受害女兒不用出庭,是否一定可獲額外減刑?
不一定。法院指出,除認罪三分之一扣減外是否再減刑屬酌情權,並非法律必然要求。本案沒有額外扣減並不構成上訴理由。
Q.沒有因最後一次強姦懷孕,為何仍可用十五年量刑起點?
判刑須考慮整體連貫案情。法院認為申請人曾在另一未被控的強姦中令女兒懷孕,該事實可反映整體罪責,因此維持十五年起點。
Q.父親多次強姦未成年女兒,十二年監禁是否過重?
法院認為案情包括濫用父親權威、受害人年幼、威嚇、重複犯案及深重創傷,十二年總刑期並非明顯過重,故拒絕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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